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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诺齐克自己的正义概念所建基其上的那个观点,在许多人看来是理所当然的(至少在他们想象自己处于罗尔斯所说的“原始状态”之前,也就是说,在“无知之幕”还没有遮蔽他们关于自身财富及能力的知识的时候)。这个观点就是,是你的总归是你的:为了普遍的快乐或者什么别的目标而违背个人意愿进行收入、财产的重新分配,这是不正义的。诺齐克为这一观点做了辩护。一个人对于他或她的合法所有物是具备拥有权的,而正义就是让人对自己的合法所有物保持掌控。这就是诺齐克的社会正义的拥有权概念(entitlement concept of soci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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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所阐释或为之辩护的那个社会正义的拥有权概念并不像某些评论家所喜好的那样范围广阔(他所认同的理论,基本上就是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的进一步精练化;你或许还记得,它说的就是:属于你的东西,就是你加入了自身劳动的东西)。诺齐克主要是想表明,对于许多东西,人们都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拥有权,而无视这一拥有权的社会正义概念就是有缺陷的。在诺齐克看来,社会正义——财产分配的正义——并不能通过为某些目标而进行的财产再分配来获得;它就在于,允许每一个以正当途径获取财产的人都继续保有他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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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被迫为他人的福利做贡献,那么你自己的权利就遭到了侵犯;如果你非常需要某件东西——包括那些对于保护你自身权利而言是非常关键的东西——而他人没有把它提供给你,这本身并不构成对你权利的侵犯,尽管这给他人侵犯你的权利造成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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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诺齐克社会正义观点,无偿地取走富人的财产并分给穷人,这永远都是不正义的(假定富人的财产不是通过暴力、欺诈等行为获得的)。洛克同样持这一观点。与此相反,严格的功利主义观点则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只要这样能增进全体人民的善的总量(比如说,通过累加的税收取走一个富人的些许收入,用它来解救十个人的饥饿)。罗尔斯的正义观则认为,为了增进全体人民的善的总量而取走富人的财产用以接济穷人,这可以是正义的,前提是不危害任何人的自由(比如,前面提到的那种情况,我们可以认为它没有危害到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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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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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那部著作的开场白中,诺齐克断言个人拥有权利;事实上,他的整个讨论都是建立在这个命题之上的,尤其是那些从属于财产权利的诸多方面。遗憾的是,诺齐克对于这一命题的理论论证非常晦涩难解。很明显,它和这样的假定有关: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他们不能被用作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或许,它还涉及那样一些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人的生活才可能有意义。如果说,诺齐克没能在这一领域中把自己的思想完全清晰地表达出来,那么他至少已经表明了社会理论的隐含前提——正如他自己所想的——自然权利必须存在。不仅如此,他的著作中还包含许多颇有趣味、令人振奋的侧面讨论,其中包括关于马克思剥削理论的批判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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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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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认为,在正义的社会中,个人的这种权利是受到保障的:他们可以追求自身的目标,只要这种追求不影响他人追求自身目标的权利。在罗尔斯看来,为了任何所谓更高的善而牺牲这一基本的个人自由权利,都是不可接受的;而且,这样的“善”实际上根本不是善。简言之,罗尔斯认为个人的自由权利要比“善性”更为根本。这一观点是自由主义者普遍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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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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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有个有趣的侧面讨论,主题是动物的道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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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不是无足轻重的对象。诺齐克说,那些适用于人与人之间行为的道德约束同样适用于人对动物的行为。在诺齐克看来,即使站在近代功利主义者的角度来看问题,用行为所产生的快感和快乐及痛感和痛苦作为衡量其道德价值的指标,那也得把动物考虑进去——因为动物也具备这些感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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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进一步认为,对于关注动物(或人类)的道德理论而言,功利主义并不是恰当的起点。在他看来,无论对于人还是动物,我们都不能违背他们自身的意愿,让他们为他者的利益服务或做出牺牲;也就是说,人和动物都不应被当做手段(用康德的术语来说)而应仅仅被当做目的。诺齐克对这一观点的讨论是个反面的讨论,他对读者提出了挑战:你能否找到这样一条靠得住的伦理学原则,他禁止我们为了其他目的残杀、伤害、牺牲或食用人类,而这个原则又并不同等地适用于动物。你能找到这样的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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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下,动物权利的问题在当代哲学家中被广泛讨论;近年来动物权利运动常常登上报纸的头版头条,这一运动从某些哲学家的思想中获得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另有一些哲学家认为,动物不具有与人类处于同等地位的权利;对于涉及动物的医学实验以及以动物为食,他们在哲学上并不反对。(据我们所知,诺齐克并没有参与动物权利运动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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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来有人对罗尔斯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存在着这样一个普遍的善,对它的追求应当优先于个人的自由。这些批评者当中的有些人被称为社群主义者(communitarians),他们主张这一普遍的善取决于人所处的社会或“社群”。在这些批评罗尔斯的社群主义者中,重要的人物包括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代表作《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Liberalism and the Limit of Justice],1982)、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代表作《正义诸领域》[Spheres of Justice],1983;及《厚与薄》[Thick and Thin],1994),还有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最广为人知的著作《追寻美德》[After Virtue],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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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尔认为,社群是一个主体间的、共同的自我,因为人的自我领会所包含的内容不仅仅限于纯粹的个体存在:它还包含人的家庭、族群、国家和同胞,也就是说,包含那属于整个社群的共同的目标、价值观,以及彼此之间的理解、领会。比起桑德尔所说的这个社会机体中的善,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属于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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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泽(他对正义和非正义战争所做的理论表述使他声名鹊起。详见“战争!”一栏)将“厚”的或排他主义的道德论证同“薄”的道德论证相对立;前者从属于特定的政治环境或“文化”,而后者是抽象的、普遍的、哲学的。在沃尔泽看来,政治哲学家寻求抽象的、普遍的(薄的)观点,并关注普遍意义上恰当的政治关系框架。可是他认为,对于应当如何分配社会财富这样的问题,任何具体的描述都是厚的;它“必将在语言上合乎惯例,在文化关联上排除异己,在细节上遵循历史性”。在沃尔泽看来,只要一个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民众们普遍认同的观点保持一致,那么它就是正义的。世上不存在可以取代“地方性陈述”的“永恒或普遍原则”。一切这样的原则无非就是抽象化和精练化,但属于特定文化观点的痕迹是抹不掉的。(请注意,沃尔泽的政治哲学是如何地呼应了某些相对主义的主题——这些主题在当代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中被广为讨论,详见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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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的“国民军”成员控诉政府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尤其是拥有武器的权利)。他们会更赞同谁的观点呢?诺齐克的还是罗尔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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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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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战争有关的哲学文献——关于其合法性、道德评判、起因、意义等——是浩如烟海的,篇幅所限,在此我们只能简单地涉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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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的正义性,这是个重要的伦理学问题:战争在何种情况下是正义的?如何作战才合乎正义?关于战争正义性的古典理论源自奥古斯丁,更源自阿奎那。奥古斯丁说过,正义的战争即对于伤害的报复:如果一个国家没能纠正臣民的错误行为,那么它就应该受到惩罚。阿奎那主张,正义的战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战争的指挥者必须具备这样做的权威;(2)必须有一个正义的理由;(3)必须有正当的意图——战争的意图应当是扬善避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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