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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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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那部著作的开场白中,诺齐克断言个人拥有权利;事实上,他的整个讨论都是建立在这个命题之上的,尤其是那些从属于财产权利的诸多方面。遗憾的是,诺齐克对于这一命题的理论论证非常晦涩难解。很明显,它和这样的假定有关: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他们不能被用作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或许,它还涉及那样一些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人的生活才可能有意义。如果说,诺齐克没能在这一领域中把自己的思想完全清晰地表达出来,那么他至少已经表明了社会理论的隐含前提——正如他自己所想的——自然权利必须存在。不仅如此,他的著作中还包含许多颇有趣味、令人振奋的侧面讨论,其中包括关于马克思剥削理论的批判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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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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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认为,在正义的社会中,个人的这种权利是受到保障的:他们可以追求自身的目标,只要这种追求不影响他人追求自身目标的权利。在罗尔斯看来,为了任何所谓更高的善而牺牲这一基本的个人自由权利,都是不可接受的;而且,这样的“善”实际上根本不是善。简言之,罗尔斯认为个人的自由权利要比“善性”更为根本。这一观点是自由主义者普遍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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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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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有个有趣的侧面讨论,主题是动物的道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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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不是无足轻重的对象。诺齐克说,那些适用于人与人之间行为的道德约束同样适用于人对动物的行为。在诺齐克看来,即使站在近代功利主义者的角度来看问题,用行为所产生的快感和快乐及痛感和痛苦作为衡量其道德价值的指标,那也得把动物考虑进去——因为动物也具备这些感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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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进一步认为,对于关注动物(或人类)的道德理论而言,功利主义并不是恰当的起点。在他看来,无论对于人还是动物,我们都不能违背他们自身的意愿,让他们为他者的利益服务或做出牺牲;也就是说,人和动物都不应被当做手段(用康德的术语来说)而应仅仅被当做目的。诺齐克对这一观点的讨论是个反面的讨论,他对读者提出了挑战:你能否找到这样一条靠得住的伦理学原则,他禁止我们为了其他目的残杀、伤害、牺牲或食用人类,而这个原则又并不同等地适用于动物。你能找到这样的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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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下,动物权利的问题在当代哲学家中被广泛讨论;近年来动物权利运动常常登上报纸的头版头条,这一运动从某些哲学家的思想中获得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另有一些哲学家认为,动物不具有与人类处于同等地位的权利;对于涉及动物的医学实验以及以动物为食,他们在哲学上并不反对。(据我们所知,诺齐克并没有参与动物权利运动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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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来有人对罗尔斯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存在着这样一个普遍的善,对它的追求应当优先于个人的自由。这些批评者当中的有些人被称为社群主义者(communitarians),他们主张这一普遍的善取决于人所处的社会或“社群”。在这些批评罗尔斯的社群主义者中,重要的人物包括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代表作《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Liberalism and the Limit of Justice],1982)、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代表作《正义诸领域》[Spheres of Justice],1983;及《厚与薄》[Thick and Thin],1994),还有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最广为人知的著作《追寻美德》[After Virtue],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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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尔认为,社群是一个主体间的、共同的自我,因为人的自我领会所包含的内容不仅仅限于纯粹的个体存在:它还包含人的家庭、族群、国家和同胞,也就是说,包含那属于整个社群的共同的目标、价值观,以及彼此之间的理解、领会。比起桑德尔所说的这个社会机体中的善,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属于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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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泽(他对正义和非正义战争所做的理论表述使他声名鹊起。详见“战争!”一栏)将“厚”的或排他主义的道德论证同“薄”的道德论证相对立;前者从属于特定的政治环境或“文化”,而后者是抽象的、普遍的、哲学的。在沃尔泽看来,政治哲学家寻求抽象的、普遍的(薄的)观点,并关注普遍意义上恰当的政治关系框架。可是他认为,对于应当如何分配社会财富这样的问题,任何具体的描述都是厚的;它“必将在语言上合乎惯例,在文化关联上排除异己,在细节上遵循历史性”。在沃尔泽看来,只要一个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民众们普遍认同的观点保持一致,那么它就是正义的。世上不存在可以取代“地方性陈述”的“永恒或普遍原则”。一切这样的原则无非就是抽象化和精练化,但属于特定文化观点的痕迹是抹不掉的。(请注意,沃尔泽的政治哲学是如何地呼应了某些相对主义的主题——这些主题在当代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中被广为讨论,详见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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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的“国民军”成员控诉政府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尤其是拥有武器的权利)。他们会更赞同谁的观点呢?诺齐克的还是罗尔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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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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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战争有关的哲学文献——关于其合法性、道德评判、起因、意义等——是浩如烟海的,篇幅所限,在此我们只能简单地涉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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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的正义性,这是个重要的伦理学问题:战争在何种情况下是正义的?如何作战才合乎正义?关于战争正义性的古典理论源自奥古斯丁,更源自阿奎那。奥古斯丁说过,正义的战争即对于伤害的报复:如果一个国家没能纠正臣民的错误行为,那么它就应该受到惩罚。阿奎那主张,正义的战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战争的指挥者必须具备这样做的权威;(2)必须有一个正义的理由;(3)必须有正当的意图——战争的意图应当是扬善避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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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战争正义性问题的讨论而言,迈克尔·沃尔泽于 1977 年发表的《正义与非正义战争》(Just and Unjust Wars)可算是一座里程碑。沃尔泽的讨论涉及许多重要问题;2003 年美国入侵伊拉克,这些都被作为相关问题广泛讨论:防范性战争和先发制人的战争、非战斗人员的豁免和军事必要、恐怖主义、中立权、战争罪行,以及核威慑。战争在何种情况下是正义的?对此沃尔泽有自己的见解。以下我们对他的观点做个简要的介绍,这也算这一主题的哲学讨论的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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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泽主张国家拥有权利,其中包括政治统治权、领土完整权,还有自主权。他并不是像一个电台主持人似的仅仅把这些论点抛掷出来,他试图从个人的权利推导出国家的权利。他说,国家权利无非就是把个人权利集中起来的形式。国家和个人一样,互相之间负有责任(正如它对它的公民负有责任);国家会犯罪,也会受到罪恶的伤害,正如个人会如此。倘若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动用军事力量,这就构成了罪恶的侵略,用武力来对抗侵略就是正义的。不过,就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动用武力而言,当且仅当它是反抗侵略的时候,它才是正义的;它不允许有任何其他目的(少数特殊情况除外)。在沃尔泽看来,拥有政治统治权的政府并不是仅仅包括民主政府;非民主的政府,甚至专制政府,都能拥有这样的权利。“尽管国家是为了生命和自由而被建立起来的,”他这样写道,“但任何其他国家都不能以生命和自由的名义挑战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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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2003 年美国和伊拉克之间爆发战争的时候,这些主题理所当然地被广泛讨论。毫无疑问,它们会被继续讨论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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