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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选读是圣安瑟伦著名的本体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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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将理解赐予信仰的主啊!请你在你认为合适的范围内,让我理解你是像我们所信仰的那样存在着,你就是那为我们信仰的对象。我们相信你就是那无法设想有比之更大的存在者(aliquid quo nihil maius cogtari posit)。或者仅仅因为愚顽之人在心里说:没有上帝(dix insipiens in corde suo:non est Deus)④,难道就根本没有这样性质的存在者了么?但是,就是这样的愚顽之人,当他听见我说的这样一个存在者,即那无法设想有比之更大的存在者的时候,即使他尚不能理解这个对象实际地存在着,他也能理解他所听到的对象,理解他所理解的对象存在于他的理性中。因为,一个对象存在于理性中是一回事;理解到这个对象实际存在着,这是另一回事。例如,当一个画家在预先设想他以后将要画的东西时,他已经让那东西存在于他的理性中,但他还尚未理解那幅画实际存在着,因为他还没有完成它。但是,当他已经完成这副画之后,他不仅让那幅画存在于他的理性中,他也理解它实际地存在着,因为他已经把它画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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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甚至愚人也会确信那无法设想有比之更大的存在者至少存在于理性中,因为,当他听说这个存在者的时候,他能够理解;凡为他所理解的,定存在于他的理性中。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那无法设想有比之更大的存在者不能仅仅存在于理性中。因为,假如它仅仅存在于理性中,那么就还可以设想一种比他更伟大的东西,它既存在于理性中,还实际地存在着。所以,如果那无法设想有比之更大的存在者仅仅存在于理性之中,那么那无法设想有比之更大的存在者自身就成了可以设想有比之更大的存在者了,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⑤因此,那无法设想有比之更大的存在者无疑既存在于理性中(in intellectu),也存在于现实中(in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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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是如此真实,以至于不能设想他不存在。因为,一个不能被设想为不存在的存在者完全是可能设想的,这种存在者要比那个能被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更为伟大。因此,如果那无法设想有比之更大的存在者居然能被设想为不存在,那么那无法设想有比之更大的存在者自身就不是那无法设想有比之更大的存在者,但这只能是自相矛盾。⑥因此,那无法设想有比之更大的存在者是如此真实,以至于它不能被设想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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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主,我们的上帝!那样的存在者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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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选读 13.2 《神学大全》⑦ 圣托马斯·阿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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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在这篇选读中提出了五种对上帝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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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存在可以用五种方式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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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和最明显的方式来自运动的观念。(1)显然,世界上的某些事物处于运动之中——而且得到我们感觉的认同。(2)但凡处于运动中的所有事物总是受他物推动的。(3)除非一事物从它的潜在状态转入相关的运动状态时,它才会运动起来。(4)而一事物只要处于现实之中,它就会引起运动,因为引起运动就是使事物由潜能转变为现实;但除非有某种现实事物的影响,一事物就不可能由潜能转变为现实。例如,用现实的热(比如火)作用于具有潜能的热——木柴,使之成为现实的热,由此便引起了木柴的运动变化。(5)但在与同一事物的联系中,某物不可能同时既是现实又是潜能,只有在与不同事物的联系中二者才能同时存在;因为现实的热不可能同时又是潜能的热,尽管它可以同时是潜在的冷。(6)因此,在与同一事物的联系中,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以同样的方式既是推动者又是被推动者,否则,它就是一个自我推动者。(7)所以,凡运动之物必受他物推动。这样,如果引起某物运动之物处于运动之中,这种引起运动之物同样也为某种他物所推动,依次可以类推。(8)但是,我们不可能如此推至无限,因为那样就不会有第一推动者,继而也就不会有其他任何推动者了。因为,没有第一推动者的推动,其他的推动者就不可能运动,如同没有手的推动手杖就不会摆动一样。因此,推论最终必定止于一个不受任何他物推动的第一推动者,众所周知,上帝就是这个第一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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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方式立足于因果观念。(1)我们发现,在物质事物中存在一种动力因的秩序。(2)但是,我们并末发现——确实这也是不可能的——任何事物是自身的动力因,因为那样一来,它就会先于自身而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3)不可能将动力因追溯至无限。(4)因为,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动力因都置于秩序之中,那么,第一动力因也就是中间动力因的原因,而中间动力因则是最终动力因的原因,不管这种中间动力因有许多还是只有一个。(5)但是我们排除原因,也就会排除结果;因此,如果动力因中没有第一动力因,也就不会有最终的动力因或中间的动力因。(6)但是,如果我们将动力因推至无限,就不会有第一动力因,因此也不会有最终的结果,也不会有任何中间动力因,这显然是错误的。因此,假定某种第一动力因的存在是必须的,人们称这种动力因为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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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方式所依据的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观念,其推论过程如下。(1)我们发现,宇宙中的某些事物是既可以存在又可以不存在的,因为我们看到一些事物产生,然后毁灭,因此它们既存在又不存在。(2)但是,所有的事物都如此存在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能够不存在的事物,迟早总会失去其存在。(3)因此,如果所有的事物都会不存在,那么,就会有一个无物存在于宇宙中的时候。(4)但是,如果这一点是真实的,那现在也就不会存在任何事物,因为除非受到已存在的某物的作用,任何不存在的事物便不能开始存在。因此,如果曾经有一个时候无物存在,那么,任何事物要开始存在就是不可能的,这样,现在就会无物存在。(5)这显然是错误的。因此,并非一切事物都是偶然的,宇宙中必然存在某种必然的事物。(6)但每一个必然的事物之必然性要么具有要么不具有外部的根源。然而,正如我们关于动力因所证明的一样,要把具有其必然原因的必然事物推至无限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设定某物本身就是必然的,它不是由外在的他物获得其必然性,相反,它是其他事物的必然性的原因。这个“某物”我们称之为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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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方式立足于在事物中所发现的等级。(1)我们在不同的事物中发现,有些事物拥有或多或少的优越、真实和尊贵,同样另一些事物也拥有或多或少的优越、真实和尊贵。(2)但“多”和“少”的词语被用于不同的事物,是和它们以不同的方式接近某种最高程度的特定性质成比例的——当一物更接近某种最高程度的热的东西时,我们便称其为比较热的东西。因此,必然存在某种最真实、最美好和最崇高的东西。(3)因而也就必然有某种具有最高的存在等级的事物,因为最真实的事物也是具有最高存在等级的事物(参看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二章)。(4)但是,任何具有某种最高程度的性质的事物,也是所有此类事物的原因,就像火作为最高程度的热是所有热的东西的原因一样(如同亚里士多德在同一本书中所说的那样)。(5)因此,存在某种东西,它是所有存在物的存在、美好和一切完善性的原因,我们称之为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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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方式立足于自然在其中受支配的方式。(1)我们观察到,某些没有智慧的东西,比如自然物体,其活动也趋向一个目的。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们一贯是,或无论如何常常是按照同一方式而活动,以便获得可能的最佳结果。(2)因此,它们实现自身的目标并非机遇,而是出于一定的目的。(3)但是,除非受到某一具有知识和智慧的存在者的操纵,这些缺乏智慧的东西就不能趋向自己的目标,正如箭没有射手的操纵使不能射向目标一样。因此,存在某种有智慧的存在物,所有自然物都靠它被导向自己的目标,我们称此存在物为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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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选读 13.3 《单子论》⑧ 莱布尼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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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布尼茨解释了充足理由原则并用这一原则来证明上帝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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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这种理性运用基于两大原则。其一为矛盾原则(principle of contradiction),我们根据这个原则宣布自身含有矛盾的东西是虚假的,而与虚假相对或相互矛盾的东西则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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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其二为充足理由原则(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我们根据这个原则衡量,只要没有充足理由理由说明其为此而非彼——尽管这些理由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我们完完全全是未知的——任何事实都不能被认为是真正存在着或者生存着的,任何论断都不能被认为是真实无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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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真理也有两种,理性真理与事实真理。理性真理是必然的,其对立面是不可能成立的;事实真理是偶然的,其对立面是可以成立的。如果一个真理是必然的,人们便可能通过分析而找到它的理由,即通过将它解析为更为简单的理念和真理,最终达到原初性的基本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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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数学家以这种方式通过分析将理论定理和实践规则还原为定义、原理和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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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最后还有一些无法给予定义的素朴理念。此外,还有一些原理和假设,一句话:还有一些不可能加以证明的也根本无须证明的基本原则。这是一些其对立面包含着明显矛盾的同一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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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充足理由必然也存在于偶然真理或事实真理之中,即存在于被创造的客体世界之结果和联系之中。在这里,它可能分裂为个别理由,这是由于自然事物之千差万别,由于物体之被无限分解而呈现出无限多样性。正是无限多的图形和动作,当今的和既往的图形和动作,构成我当今这篇文章的作用性原因;正是我的灵魂之无限多的细微倾向和情绪,当今的和既往的倾向和情绪,构成它的终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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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既然这整个多样性充满偶然性,而这些偶然性又早已存在,或具有特殊属性,其中每一个为说明自身重又要求进行相似的分解,所以,人们通过分析并未取得进展。毋宁说,真正的充足的或终极的理由必然在多种多样的偶然性的序列或者序列组合之外,尽管这种联系是如此无边无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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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可见,事物的终极理由必然蕴含在一个必然的实体之中,在这一实体中,变化之纷繁多样只是“超绝”(eminently),宛如包含在源头之中。我称这种实体为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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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这一实体是全部纷繁多样之充足理由,而这纷繁多样在各个方面都处于联系和关联之中,所以,只有一个上帝,这个上帝已经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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