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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自20世纪30年代后期译为中文后,为中国共产党所接受和运用。尤其在新中国成立后,更是被作为制定民族政策和进行民族识别工作的理论依据之一。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关于汉民族形成问题的大讨论以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便成了我国学术界所熟悉的原则。20世纪50年代初期当我国开始尝试进行民族识别工作时,就是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为指针的。当然,在进行具体的民族识别时,结合每个民族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也是必需的。苏联学者罗加乔夫和斯维尔德林在《论“民族”概念》一文中指出:对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定义,要做重大修改。他们提出进行重大修改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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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联的著作(包括教科书)中,过去广泛流传的民族定义是1913年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书中提出的。当时,它起了肯定的作用,特别是在批判“民族文化自治”纲领方面。但是,这个定义所根据的材料,受到历史的限制,基本上是以欧洲民族的生活为基础的。它需要根据社会主义民族的发展以及帝国主义殖民体系解体所引起的民族过程中的新现象,做重大的修订(特别是在所谓民族心理素质问题上),并予以补充。这个问题之所以引起许多学者的注意,绝不是偶然的。[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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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进行民族识别是推行民族平等政策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当时在民族识别调查中,比较具有倾向性的意见是赞同采用斯大林的民族理论(主要是民族定义)作为民族识别工作的指导理论,不过也强调在实际调查研究中注重灵活运用。黄淑娉教授认为,所谓的“灵活运用”,实际上是在做斯大林民族定义“中国化”的工作。她分析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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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识别的理论前提已不纯然是斯大林的民族理论,而是“中国化”了的斯大林的民族理论。这一理论与其母体的区别在于:(1)民族的外延不同,斯大林的民族只是指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民族共同体,我们则指一切历史阶段的民族共同体,外延要大得多;(2)民族的四个特征可以只具萌芽状态;(3)理论上更具弹性。斯大林对于民族的界定是确定的,中国化的斯大林民族理论强调“灵活运用”,这就为以后的理论探索提供了空间。[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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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谈及的有关斯大林民族理论的中国化问题,黄淑娉教授从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四个核心特质逐一加以对照分析,经研究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民族这一历史上形成的人们共同体,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生变化,可能失去了形成期具有的共同地域和经济联系,甚至丢掉了固有的语言,但共同的文化特点始终保留或者部分地保留下来,这就决定了一个民族有别于另一个民族;反之,如果失去了共同文化,将不成其为原来的民族。她认为,我们当时充分考虑到斯大林对于“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的心理素质”这一民族要素的论述,借鉴民族学的有关理论,决定以构成民族的最主要的特征——共同文化特点作为识别民族的标准,坚持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今天看来,这正是对民族识别预设理论的重大突破。[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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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耀华教授总结民族识别的经验时谈到,对民族概念的掌握,必须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尤其是斯大林关于民族四个特征的著名论断,但也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与各民族的实际,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47]在谈到斯大林的“民族”概念在民族识别中的适用性问题时,费孝通先生指出,我国民族情况的特点十分复杂,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我们所用的“民族”一词历来不仅适用于发展水平不同的民族集团,而且适用于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民族集团。这是一个含义广泛的名词。由于我国和欧洲各国历史不同,“民族”一词的传统含义也有区别,为了避免因中西文翻译而引起理论上不必要的混乱,所以在具体使用中有必要对概念进行界定。[48]陈连开教授认为当时所能遵循的基本的理论依据,是1913年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定义。“虽然对什么是民族以及民族形成的科学研究与讨论没有停止,但并没有影响民族识别工作的进行,而且逐渐形成了我国进行民族识别工作的共识:只要是历史上形成的在语言、经济、文化、民族意识等方面具有明显特点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经过识别确认为单一民族,广泛征询本民族意愿加以认定。”[49]这场“民族”以及“民族”是如何形成的学术大讨论,为我们后来进行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和民族识别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初步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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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在我国学术界也有一些学者对民族定义提出了这样或那样的“补充”和“修改”意见,但是大多数学者迄今仍然认为,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基本上是科学的。[50]当然,参与“民族识别”工作的专家们也从中国实际出发,将中国历史和现实灵活地同斯大林理论相结合,将科学认定灵活地与本民族意愿(民族认同)相结合,创立了一种带有苏联影响的民族客位(etic)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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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民族”概念进行了新的阐释:“民族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的作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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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识别工作中所要遵循的原则问题,苏克勤在其文章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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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识别工作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进行的。在工作中,严格地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充分地照顾到各民族的特点和各民族人民的意愿。几年间,民族识别工作的成绩是很大的。经过民族识别工作,我国现已正式确定的有五十多个少数民族,比原来人们知道的增加了好多倍。当然,那些新确定的少数民族在中国境内早就存在,只是由于旧中国的反动统治者的否认,过去很少为人们知道而已。[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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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与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的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谢扶民在其文章中就提到,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积累,为以后的民族调查研究工作打下坚实的实地调查的方法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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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的经验应该说是很丰富的,我们取得了调查工作方法的许多经验,如点面结合、调查与研究相结合、调查工作与当地中心工作相结合、调查组的任务与组员的专业专长相结合、现状调查与历史追溯相结合等方面的经验。我们过去开始调查时还要先做几个月的试点工作,以后就不需要这样了。如果说许多同志过去没有到过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社会调查是生手,现在就是老手了。[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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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种一边调查一边积累经验的做法在当时得到了官方的肯定和认可。如谢扶民谈到对凉山彝族社会历史调查时说道:“肯定地说,不对现实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只想靠历史文献或古希腊、罗马的历史去推断彝族的历史,是不行的。相反地,照我们现在的做法,即对现实情况调查之后,再去研究历史,才是正确的研究方法。”[54]实际上,这种做法倒是符合人类学、民族学的民族志田野研究的惯例,即学者深入田野调查地的微观社区中,从事较长时间的参与观察与实地调查,从而为该社区或族群描述一个被发掘的“社会结构、生计方式、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文化、习俗、宗教、历史等”方方面面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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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世纪50年代中国民族识别工作,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认为:“不论它在历史上如何引起争议,它的内部形成如何复杂,使得它成形并保持地位的商业或学术网络多么庞大,这些都不重要,只有此项工程的投入和产出是重要的。”[55]康·阿尔玛兹(Khan Almaz)指出,对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进行揭示和反驳,称其是“非科学的”是不够的,这样做只会限制了可以提出问题的范围。[56]墨磊宁则通过对1954年民族识别工作的实地调研,“对此项工程在成为科学社会学的学者称之为‘黑匣子’之前的那个历史时刻进行研究”。他认为,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从规模和其影响上说来是巨大的,然而其基础和执行却是薄弱的。这个工作是一个里程碑,它影响了后来所有有关中国民族学知识的模式,其所形成的“棱镜”不可避免地反射出我们后来对中国民族组成的理解。然而同时,因为这个工程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局限性,它的薄弱性远远没有为公众所认识。[57]同时,墨磊宁也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分类方法,主要是以语言学理论为基础的方法,很大程度上是从民国时期继承而来的。其结果是,共和国时期研究者所发展的分类结构有着明显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时期研究的烙印。尽管有这种民国时期的血脉传承,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如果不是在中央集中领导下的新中国是不可能实现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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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期以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与英法等国学者对于中国少数民族的研究及其分类方法对于新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产生了较为重要的学术影响。关于这种影响的有效性,我们可以从丁文江、李济、林惠祥、凌纯生、芮逸夫、马长寿等前辈学者的相关表述中一窥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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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难发现,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民族识别工作,其理论奠基工程其实早在20世纪初期就已经在进行了,“民族识别”这一过程本身并非仅仅受到苏联民族理论以及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的影响。从19世纪末的亚历山大·霍斯到克拉克与巴斯顿等人对中国西南民族的三分法,然后到20世纪初期的戴维斯分类法,实际上依稀可见西方学者关于“民族分类”的学术话语以及无处不在的学术影响。语言学的民族分类法并不科学,即受戴维斯分类法影响的丁文江式的语言学分类其实并不符合科学的规范。美国学者墨磊宁在其新近出版的著作中对于20世纪之初到过云南的英人戴维斯所创的“戴维斯分类法”及其学术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细致的讨论。他指出,民国时期的中国学者因为对之前的帝国式的和地方志式的民族学研究不满,带着一腔分类学的热情,开始寻找新的民族分类方法,最终在语言学和以语言为基础的民族分类方法上实现汇合。民国时期中国学者在上述的分类学方法上的突破,毫无疑问对从此以后的分类思想会产生很大的影响。[59]墨磊宁认为中国的民族识别从分类学的知识谱系上深受戴维斯分类法的影响,即所谓的民族分类“西来说”。但是,如果对戴维斯分类法进行学理上的细致分析,不难发现戴氏的观点也深受自古以来中国民族分类方法的影响,戴氏分类法只不过是对前人的相关分类方法加以综合。马长寿指出,宗教、服饰、习俗以及语言变迁和体质、历史脉络等种种因素对于民族识别或民族分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戴维斯分类法”过于考虑中国西南各民族的语言、体质及文化的差异,而无意中忽略了最为关键的历史性要素。所以马长寿指责戴氏分类法不佐以历史事实,导致戴氏的分类谬误杂出,也是不可避免的。彭文斌分析指出,西方有关中国西南民族分类的知识在中国“地方化”的过程,实际上具有高度国家化、民族化、意识形态化的色彩。中国学者所要创制的西南民族分类图示成为国家与民族疆域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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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西方学者对于中国民族及其分类学的研究,其实质正如后殖民理论家爱德华·萨义德在“东方学”中所指的,是在西方话语霸权垄断下对殖民地人民的想象及其表述的不对称性。他指出:“将东方学描述为通过做出与东方有关的陈述,对有关东方的观点进行权威裁断,对东方进行描述、教授、殖民、统治等方式来处理东方的一种机制:简言之,将东方学视为西方用以控制、重建和君临东方的一种方式。”[61]正如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所指出的,在殖民地,人口调查、地图和博物馆三者更是一起深刻地形塑了殖民地政府想象其领地的方式,人口的分类范畴被不断重组编排,与地图一样,都隐含着一种新的论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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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来,无论是20世纪早期克拉克、巴斯顿和戴维斯等人在中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调查及其民族分类法,还是20世纪中期芮逸夫对中国民族的“芮氏分类法”,其实质都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于一些人类共同体的划分、确认、分类及其识别,就这件工作本身而言,就是通过实地调查与研究分析,高度概括与提炼各个人群共同体的特点,从而得出其所属与归属的结论。这个过程从某种意义而言就是一种关于中国民族分类知识谱系的知识生产过程,其最终产品便是那些被分类、被标签化了的一个个自在和自为的人群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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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eorge V.H.Moseley,The Consolidation of the South China Frontier,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3;Teufel Dreyer,China`Four Million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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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ru C. Gladney,The Making of a Muslim Minority in China:Dialogue and Contestation. Etudes Oriental,Hardcourt Brace & Company,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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