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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经济生活上,由于我国待识别的民族大多处于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加以中国各民族长期处于交错居住的状态,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而都密切联结在一起,因此各民族很难在经济生活上具备单一的民族市场、经济中心和文化中心,而是出现多民族的共同市场或经济文化中心。所以,在识别前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民族共同体,共同的经济生活这个特征则相对地不发达,也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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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心理素质在民族识别中比其他民族特征在维系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上显得更加重要。它是通过一个民族特有的思想、感情、性格、气质等内心活动以及其生活方式、精神文化、风俗习惯、历史传统、文学艺术、宗教信仰、民族风格等表现出来的。对此,民族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可以用自己的切身经验体会到的;并赋予以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一个民族的独特标志,以示区别于其他民族共同体,使同一民族的成员感到大家都是属于同一人们共同体的这种亲切心理。共同心理素质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维系着一个民族有机整体的存在、发展和统一,具有一种内在的凝聚力,即民族共同体内全体成员深受一种无形的、心理上的内在力量的制约,普遍产生出一种自然的凝聚、团结的力量。它还使人们在心理上存在着一种民族自我意识,表现为对自己以及自己族体的共同性与其他民族成员或族体之间的差异性的认识,并赋予本民族全体成员之间的一种相互的共同感情。同时,共同心理素质这一特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但这种变化是渐进的、缓慢的,甚至难以觉察的,在一定历史时期中,它又是相当稳固的,最后才消失的民族特征。这一点在民族识别中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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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我们在民族识别研究工作中,不能在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诸特征之外,去找一个简单的标准来衡量和确定一个民族的族别,而是要辩证地灵活运用斯大林的民族四个特征。我们要遵循“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马克思辩证法要求对每一特殊的历史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的原则,并且把它运用到族别问题的研究中去,从待识别的民族共同体的现实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出发,从语言、地域、经济联系和心理素质等方面去分析这个人们共同体的形成过程。在人们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中,由于复杂的历史条件,各个特征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时若干特征的发展受到遏制,因此任何一个或几个特征上表现了显著的共同性,就值得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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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四个特征,是彼此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斯大休特别指出:“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唯一的民族特征,而只有各种特征的总和。在把各个民族拿来作比较的时候,显得比较突出的有时是这个特征(民族性格),有时是那个特征(语言),有时又是另一个特征(地域、经济条件)。民族是由所有这些特征结合而成的。”[13]在一个民族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中,四个特征可能呈现某种程度发展不充分乃至短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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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族的四个特征并把它灵活运用于民族识别工作中,是严格的科学性的体现。民族四个特征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族识别标准的客观科学依据。然而,这是不够的,在进行大量实地调查的同时,必须从民族共同体的现实特点出发,从现实的特点入门,分析研究历史,注意对各民族长期社会发展情况、民族地区历史、政治制度、民族来源和民族关系以及民族团结因素和今后民族繁荣和发展,进行综合的研究,充分运用历史文献和考古学、语言学、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等学科的资料,从各个侧面为民族识别研究提供科学的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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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识别的最后决定,还必须在具备了一些民族特征这个科学的客观依据的前提下,尊重本民族人民的意愿,这是识别民族成分的一个重要的依据。民族意愿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究竟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是一个单一的少数民族还是其他少数民族的一部分的主观愿望的表现,也是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反映。我们一向遵循“名从主人”的原则,认为确定一个民族的成分和民族名称是本民族自己的事,不能由别人包办代替,不能有任何强迫或勉强,更不能用行政命令、根据任何主观标准来合并若干民族,或是拆散成若干民族。民族意愿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人们头脑中的一种观念,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民族意愿不是凭空臆造出来的,而是建立在民族共同体的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共同心理素质等特征的科学的客观依据的基础上。有了科学的客观依据,还要征求本民族人民群众和爱国的上层人物的意见,经过充分的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这样,既尊重了民族意愿,又具备了符合科学的客观依据,这是民族识别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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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二 中国民族识别工作的成就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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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30多年来,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民族学院和有关省、自治区等先后组织了多批专家、学者和民族工作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了大量工作,识别、更改、恢复了一批民族成分。在民族识别工作中,无论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并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工作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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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以后,从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起,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召开为第一阶段。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工作主要任务是广泛的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搞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所以对民族识别也就采取了“名从主人”的原则。当全国进入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随着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开展,民族识别问题也就成为一项亟须解决的实际问题被提出来。因为如果民族成分不确定,势必影响到这些民族充分享受单一民族应享受的各项权利,影响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事业上的发展,也会妨碍这些民族的人民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在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中,自报登记下来的民族名称有400多种,经过识别和归并,确认了38个单一的少数民族,即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哈萨克、哈尼、傣、黎、傈僳、佤、高山、东乡、纳西、拉祜、水、景颇、柯尔克孜、土、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鄂温克、保安、羌、撒拉、俄罗斯、锡伯、裕固、鄂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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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4年起到1964年的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为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比较广泛的民族识别工作。在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183种不同民族名称中,经过识别调查研究,新确认了15个单一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仡佬、布朗、仫佬、阿昌、普米、怒、崩龙(后改德昂)、京、独龙、赫哲、门巴、毛难(后改毛南),将74种不同名称归并到53个少数民族之中,还有56种名称尚未识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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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起,经过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到1987年止为第三阶段。在这个阶段中,1965年8月确认珞巴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被当作投降主义和修正主义路线来批判,民族识别工作和其他民族工作一样被迫停止了。十多年间,报刊上出现过若干未经认定的族名,在族别问题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粉碎林彪反党集团和“四人帮”后,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方针路线指引下,我国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指示和决策,在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上全面进行拨乱反正,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地位,恢复民族工作的优良传统,使民族关系有了很大的改善,民族团结进一步增强,实现了民族工作的历史性的伟大转变,工作重点已逐步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从而民族工作又焕发了青春,民族识别工作又得到了恢复。1979年3月又认定了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到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国家正式认定少数民族为5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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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阶段中,民族识别工作的重点,是在一些地区对一批人的民族成分的恢复、更改和对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的归并工作。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恢复、更改民族成分的人数较多的有居住在辽宁、河北承德地区的满族,湘、鄂、黔、川边界地区的土家族,湘、黔的苗族、侗族和云南的一些民族等。要求更改、恢复民族成分的人数,约500多万人,其中已恢复、更改的有260多万人,还有240万人(湖南180万人、贵州60万人)没有恢复、更改。另外,也有要求承认单一少数民族的,但人数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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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识别研究工作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一些偏差,主要表现在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如不从我国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简单搬套斯大林关于现代民族的四个特征;由于对“共同心理素质”这个特征的理解不够全面和深刻,因而曾出现过片面追求各族在风俗习惯、社会生活方式、宗教仪式上的所谓“特点”,甚至人为地制造“特点”,恢复那些已消失的固有的民族特点;企图以语言要素、语言系属作为识别民族的唯一依据;强调姓氏、族源为族别的依据;等等。此外,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一些地区的少数汉族人为了经济上的实惠和在提干、招工、升学、计划生育等方面享受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优惠待遇,而弄虚作假,更改为少数民族。这部分汉族人在经济文化方面一般都高于当地少数民族的水平,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优惠待遇被他们占去,引起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强烈不满,造成不良的影响。这些问题的出现,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的已经复查纠正,有的正在纠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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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出,强调以族源为族别的依据,忽视了人们共同体在历史发展过程的融合、分化等变化。历史上相同族源的族体,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可以分化为不同的人们共同体;相反,历史上属于不同的人们共同体也可以融合发展形成一个人们共同体。民族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有其发生、形成、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我们在民族识别研究中,重视族源的研究,其目的就是要追溯人们共同体的历史分合渊源,弄清其什么时候形成发展为一个民族共同体、什么时候分化为另一个民族共同体以及整个人们共同体怎样流动、迁徙、分化、融合,为民族识别研究提供参考。但是我们不能上溯历史太远,更不能以血缘、姓氏、族谱记载、历史传说作为更改民族成份或确定民族的唯一依据。有些地区对于历史上的属于“汉军旗”“蒙古军旗”的后代,只要本人愿意,也改为满族,这种做法都是欠妥的。汉族有九亿多人口,这样人口众多的民族绝不是靠自然繁衍而形成的,而是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断地吸收融合了许多不同的民族。如中国历史上的东夷、越、匈奴等,现在都不见了,他们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部分融合到华夏族,大约在汉代形成汉族。问题是现在有无必要在汉族里面去找东夷、越、匈奴的老祖宗呢?从汉族里面再分出一个或几个民族来,这在民族识别工作中就没有必要了。同时,历史上人们共同体的自然同化和融合是进步现象,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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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解放以来,我国大量而繁重的民族识别工作的任务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基本完成了,如1954年以前确认了38个单一的少数民族,1954~1964年又确认了15个单一的少数民族。自1964年起,确认为单一少数民族的只有两个。自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以来,提出恢复、更改民族成分的500多万人中,已解决的260万人,余下的240万人大都是属于现实特点已经消失的情况,一般不宜再变更民族成分。可以说民族识别和恢复、更改民族成分的工作也“已基本完成”“绝大部分问题己经解决”,我国统一多民族大家庭的构成基本上是搞清楚了的,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确立了应有的地位,各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是接受的和满意的。为了更好地集中力量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建设,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今后“不宜在大片地区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主要是解决民族识别的遗留问题和“加强有关民族识别的理论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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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识别的遗留问题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台湾省和西藏自治区东南部珞瑜与察隅等一部分地区尚有待识别的民族,但目前没有条件进行民族识别调查研究。(2)一些曾经调查过而尚未作出结论的族别问题。(3)已经识别过并且已有了结论,但由于不同原因发生了疑问而需要重新审定的问题。虽然这一工作涉及的人数不多,但情况复杂,有些民族特点又不甚显著,难度较大,需要予以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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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发展时期中,由于民族要素的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愈来愈多,而差异性愈来愈少,某些民族特征相通、居住相邻、联系密切,可能会依照他们自己的意愿而结合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民族。因此,今后民族识别理论方面的研究重点,就不宜局限于民族的过去情况,不局限于前资本主义时期和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人们共同体的特征诸因素,而是从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现实出发,研究民族要素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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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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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联朱(1920~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著有《台湾史略》《畲族风俗志》等,编有《中国的民族识别》(主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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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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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载《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3,第10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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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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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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