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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建党后在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上接受了共产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在革命策略上决定“走俄国人的路”,同时也接受了斯大林民族理论(“民族”定义)和民族关系的制度与政策,中国被定义为一个“多民族国家”。1949年后,新中国参照苏联建国模式,为了贯彻民族平等和实现民族解放,“民族识别”、民族身份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就是必须推动的基本制度建设。这是与前一个历史时期的目标方向完全不同的一种国家构建思路。但是,参加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的专家学者们(如费孝通、林耀华等)绝大多数都是在西方国家或民国时期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里接受教育的,在实际的“识别”操作中必然受到西方人类学、语言学等学科理论和知识体系的影响,加上我国许多地区存在群体居住混杂、族际通婚和异地迁移的现象,这使得许多群体的“身份认同”是多元化和边界不清的,要把民众传统的部落、家支、氏族的概念去和斯大林的“民族”概念[9]衔接起来,必然会出现被“识别”客体的观念混乱和进行识别的主体在结论中的武断。[10]全国西南、西北、东北、华南等各地区居住的群体在“民族”格局上由历史形成的多样性,派到各地开展“识别”工作的专家们自身知识和思维判断的偶然性,都会对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的结果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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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个历史时期里,理解和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前一个时期依据的是西方的“民族”(nation)和“民族国家”(nation state),后一个时期依据的是共产主义国际主义(Communist internationalism)、斯大林的“民族”(nationality)和“多民族国家”(multi-national state)。尽管这是两个在表面上截然独立、互不相通的概念体系和政治制度,但是无论是作为“识别”和研究对象的中国各群体,还是作为政策制定者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族研究者的学者队伍自身,都是在晚清和民国的中国社会体制下成长起来的,这些“历史遗毒”必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干部、学者、少数民族首领和民众。这种表里矛盾、内外冲突的概念和实践,自然也就使我们理解和分析中国自1949年以来的民族关系更加困难。况且,新理论、新制度、新政策在基层的实践中绝不仅仅是被人们被动地接受,在其推行中如果体现出一种新的利益格局,那么年轻一代不但会接受这些新理论、新制度、新政策,而且会成为它们的捍卫者,甚至还会积极主动地去扩展这些制度和政策的涵盖面、提高它们的层级,以争取本群体和自身的最大利益,这在苏联解体前的民族博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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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四个方面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中国民族演变历程和民族关系的复杂局面,以及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中的不同取向。以“民族单元”建立“多民族联邦制”国家体制的苏联和南斯拉夫已经在20年前解体,中国一些地区在近10年来也出现了民族关系紧张的迹象。当此之时,作为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任的中国学者,有必要超越第二个历史时期的意识形态局限,站得更高一些,看得更远一些,从鸦片战争以来150多年里中国人为了“民族构建”所走过的曲折历程中总结出一些更深刻的道理,应当重新思考“中华民族”和“民族”的定义,应当重新思考中国今后“民族构建”的目标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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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二 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是我们剖析中国民族问题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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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了解过去,以便更清醒地思考未来,对于这一百多年的中国民族演变过程的不同历史时期,都需要重新认真深入地加以研究。而作为中国“民族构建”第二个历史时期的关键起点,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无疑是一个需要仔细重新审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民族识别”工作的识别对象、调查工作者、上级指导部门这几个群体身上汇集了我们上面所分析的中国民族问题演变的四个方面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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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世纪50年代,全国各地的行政体制仍然是“多元化”的,王爷、土司、头人、山官、部落首领等各自以不同的制度管辖着少数民族聚居区。彼此之间差异极大,按照当时流行的“社会发展阶段进化论”的概念,有些群体被认作依然停留在“原始公社”阶段。被识别的少数群体在近代的演变历程也是多元和曲折的,如东部回族和满族大多直接参与到了沿海地区的社会发展进程,在思想观念和现代经济活动的参与方面与汉族大致同步;西部的藏族仍保留在“政教合一”的传统体制下;从东部到西部,中间还存在着多级“过渡区域”。在少数民族民众中保持的是传统的部落、家支、氏族认同,但是外出见过一些世面的部分少数民族精英人物已开始接触到帝国主义宣扬和灌输的现代“民族”意识。又如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如景颇族)的文字是由西方传教士创制,在许多方面受到西方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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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种情形所造成的影响总体归纳起来包括:①在被“识别”的少数群体的大多数民众中流行的是传统群体认同意识,许多群体成员把“部落”认同凌驾于汉人工作队介绍的“阶级”认同之上;②被“识别”的少数民族精英已出现分化,有的保持对中央的传统效忠和辖区自治的观念,有的精英开始受到西方“民族”观念的影响而探讨“独立”的可能;[12]③进行“识别”的专家学者们在学术上主要是在第一个时期接受的西方人类学、语言学训练,在“识别”过程中仍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人类学、语言学的知识,同时他们又在政治上接受共产党领导,努力领会在第二个时期居于“经典”地位的斯大林“民族”定义;④领导“识别”工作的政府官员和民族工作部门则坚持以斯大林为代表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积极参照苏联模式来设计和构建中国的“民族”框架和相应制度。所有这些历史因素和不同的学术传统、不同的政治导向统统“聚焦”在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实践中。正是由于在不同地区出现的各方面不同组合和相互博弈,导致了各地区“民族识别”工作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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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奠定了今天中华民族56个族群的大框架,今天凡是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关系的各项政策,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都是在这个框架下实施的。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能根据在社会调查中发现的客观现象和现实问题来对这个框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进行思考。为了开展21世纪的中国民族问题研究,我们必须解放思想,以客观和科学的态度来重新认识、理解和分析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正如上面所分析的,“民族识别”工作作为两个历史时期之间的转折点,汇集了当时与“民族”问题相关的所有社会矛盾和观念冲突。因此对于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工作的再认识,理应成为今后中国族群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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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涉及当年“民族识别”工作的具体问题在今天仍然对我们具有重要意义:在当时开展识别工作时,各调查组成员们如何认识和理解“民族”的基本定义?不同地区的各个“民族”当时都是根据哪些具体的标准进行识别的?在识别时参考的是些什么证据?在政府进行识别之前,当地的各族民众和知识分子头脑中的“身份认同体系”究竟是怎样的?当时人们怎样称呼自己,又如何称呼其他群体的成员?在开展“识别”和最终判定时,调查组和学者们之间是否出现过不同意见?这些争论又是如何讨论和裁决的?哪些因素对于一些具体“民族”的识别和判定起了关键作用?苏联专家在什么程度上介入和参与了这一工作?政府的行政领导对识别工作进程和最后的“民族”判定是否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关于这些问题的探索,对于我们理解第一历史时期的遗产、第二历史时期转型的支点及近60年来的民族构建的演变,无疑会有极大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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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三 中国20世纪50年代开展“民族识别”的社会环境与政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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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世纪50年代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是中国民族关系发展史上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正是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使我国建立起了一个“民族身份”与族群关系的整体性框架,并把它制度化。当时政府决定开展这样一项工作,[13]可能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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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一些边疆地区的族群情况比较复杂,如我国西南的滇贵川桂地区,过去对生活在这些地区的族群缺乏长期、科学、系统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并“识别”他们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对他们现时社会组织发展形态的认识,同时这也是使他们逐步整合进入中国现代社会的一个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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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1949年以后,我国参照苏联的做法逐步开始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贯彻少数族群优惠政策。在个人户口登记和身份记录中,每个居民必须申报、填写自己正式的“民族成分”,不能含混。填报后未经政府批准,不能改变原报的“民族成分”。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如果对现有的各个族群不进行详细识别确认,就无法进一步明确每个人的具体族群成分,政府关于民族平等的原则和对少数民族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就无法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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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953年人口普查统计,当时上报的“民族”共有400多个,仅云南一省就申报了260多个,如果不进行甄别,各项政策在基层无法落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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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费孝通教授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有一个发言,题目就叫《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他介绍了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的社会形势,分析了需要加以识别的8种情形,并且举例说明当年识别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特别介绍了他本人及其他学者如何根据具体国情在实际过程中灵活运用经典著作提出的各项识别标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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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出版的《中国民族识别》一书,系统介绍了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工作的具体过程,指出“进行民族识别的依据标准主要是民族特征和民族意愿”。在对于“民族特征”的讨论中,介绍了当时对于民族特征内涵的各种歧见、对民族名称历史来源的调查以及“结合中国民族的实际,灵活运用(斯大林)现代民族四个特征”这三个方面的工作。该书在对于“民族意愿”的讨论中,强调了“在尊重民族意愿的前提下,使民族意愿与客观实际相互统一,使民族意愿准确地反映民族特征的科学依据”。[16]面对大大小小居住在不同地区、情况各异的不同族群,当时的实际情况肯定是非常复杂的,而这些抽象的原则在各地具体识别工作中如何去实际运用,也一定十分困难,其“识别工作”所得到的结果必然也是多种多样的。“文化大革命”后推行“拨乱反正”,自80年代以来,部分中国民族学者开始对“民族识别”工作进行回溯和反思。[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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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曾经参与“民族识别”工作的老一代人的回忆录和他们留下的著作来看,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有四个特点:第一,当年在收集各类材料以判定群体差别是否可以定义为“民族”差别时,主要的资料是历史、语言文字、服饰习俗等基本上属于文化层面的内容;第二,行政区划和管辖边界等政治层面的内容并不是当时的重点;第三,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各群体的体质差异并不明显,所以体质差别也没有成为识别工作的主要内容;第四,在“识别”过程中,对于当地群众的愿望给予了特别的重视。所以,在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的四条标准中,“共同语言”和“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这两条主要表现文化层面共性的标准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地域”这两条在一些“民族”(如回族、满族等)的识别中是相对淡化的,“共同地域”在应用中实际被解读为“传统居住地”。但即使是这两条,在中国“民族识别”中的运用也不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当时,除了西藏一度具有自己的地区行政机构之外,中国的各个“民族”并不是政治色彩很强、具有清晰的“领土”和人口边界的群体。所以回顾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应当说主要关注点是文化差异和自我认定,而不是政治因素和体质因素。而当年一些群体申报希望成为独立的“民族”,强调的主要是自己群体的文化特点和历史传统,目的是希望在各方面得到政府更多的重视,并不是强调自己是具有特殊政治利益和拥有政治独立性(如“民族自决权”)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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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四 在中国开展“民族识别”工作时面临的问题以及“识别”中可能存在的偶然性与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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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再来回顾四十多年里走过的这一段历史,如何重新看待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它产生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新中国成立初期,倡导民族平等,关心爱护少数民族的发展和权益,这无疑是件好事。由于各民族在旧社会曾经长期经受国民党统治制度的压迫和当地占统治地位民族的压迫,新中国成立后有一种获得解放的感觉,过去积压的情绪也有了公开表达的机会,这些群体提出要求登记为独立的族名,要求建立自己的区域自治机构,应当说这是争取平等的重要手段,在1953年,汇总登记下来的自报民族名称约有400多个。“在这个民族名单上有许多是某些民族居住区的地名,有许多是某些民族内部分支的名称,有许多是同一民族的自称和他称,还有许多是不同的汉语译名。”[18]过去在辛亥革命时期提出的(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说中国只有5个族群,无疑不符合实际情况,但要说存在400多个民族,也无法简单地予以承认或否认。由于不知道各地提出的申报理由和根据是否充足,所以由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民族识别”工作,是势在必行。由于在“民族识别”工作中强调民族平等,特别强调尊重当地群众的自我意愿,在这种情势和氛围下,有些原本不必区分开的群体,很可能就此分成了独立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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