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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世纪50年代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是中国民族关系发展史上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正是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使我国建立起了一个“民族身份”与族群关系的整体性框架,并把它制度化。当时政府决定开展这样一项工作,[13]可能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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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一些边疆地区的族群情况比较复杂,如我国西南的滇贵川桂地区,过去对生活在这些地区的族群缺乏长期、科学、系统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并“识别”他们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对他们现时社会组织发展形态的认识,同时这也是使他们逐步整合进入中国现代社会的一个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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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1949年以后,我国参照苏联的做法逐步开始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贯彻少数族群优惠政策。在个人户口登记和身份记录中,每个居民必须申报、填写自己正式的“民族成分”,不能含混。填报后未经政府批准,不能改变原报的“民族成分”。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如果对现有的各个族群不进行详细识别确认,就无法进一步明确每个人的具体族群成分,政府关于民族平等的原则和对少数民族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就无法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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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953年人口普查统计,当时上报的“民族”共有400多个,仅云南一省就申报了260多个,如果不进行甄别,各项政策在基层无法落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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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费孝通教授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有一个发言,题目就叫《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他介绍了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的社会形势,分析了需要加以识别的8种情形,并且举例说明当年识别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特别介绍了他本人及其他学者如何根据具体国情在实际过程中灵活运用经典著作提出的各项识别标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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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出版的《中国民族识别》一书,系统介绍了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工作的具体过程,指出“进行民族识别的依据标准主要是民族特征和民族意愿”。在对于“民族特征”的讨论中,介绍了当时对于民族特征内涵的各种歧见、对民族名称历史来源的调查以及“结合中国民族的实际,灵活运用(斯大林)现代民族四个特征”这三个方面的工作。该书在对于“民族意愿”的讨论中,强调了“在尊重民族意愿的前提下,使民族意愿与客观实际相互统一,使民族意愿准确地反映民族特征的科学依据”。[16]面对大大小小居住在不同地区、情况各异的不同族群,当时的实际情况肯定是非常复杂的,而这些抽象的原则在各地具体识别工作中如何去实际运用,也一定十分困难,其“识别工作”所得到的结果必然也是多种多样的。“文化大革命”后推行“拨乱反正”,自80年代以来,部分中国民族学者开始对“民族识别”工作进行回溯和反思。[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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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曾经参与“民族识别”工作的老一代人的回忆录和他们留下的著作来看,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有四个特点:第一,当年在收集各类材料以判定群体差别是否可以定义为“民族”差别时,主要的资料是历史、语言文字、服饰习俗等基本上属于文化层面的内容;第二,行政区划和管辖边界等政治层面的内容并不是当时的重点;第三,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各群体的体质差异并不明显,所以体质差别也没有成为识别工作的主要内容;第四,在“识别”过程中,对于当地群众的愿望给予了特别的重视。所以,在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的四条标准中,“共同语言”和“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这两条主要表现文化层面共性的标准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地域”这两条在一些“民族”(如回族、满族等)的识别中是相对淡化的,“共同地域”在应用中实际被解读为“传统居住地”。但即使是这两条,在中国“民族识别”中的运用也不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当时,除了西藏一度具有自己的地区行政机构之外,中国的各个“民族”并不是政治色彩很强、具有清晰的“领土”和人口边界的群体。所以回顾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应当说主要关注点是文化差异和自我认定,而不是政治因素和体质因素。而当年一些群体申报希望成为独立的“民族”,强调的主要是自己群体的文化特点和历史传统,目的是希望在各方面得到政府更多的重视,并不是强调自己是具有特殊政治利益和拥有政治独立性(如“民族自决权”)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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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四 在中国开展“民族识别”工作时面临的问题以及“识别”中可能存在的偶然性与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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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再来回顾四十多年里走过的这一段历史,如何重新看待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它产生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新中国成立初期,倡导民族平等,关心爱护少数民族的发展和权益,这无疑是件好事。由于各民族在旧社会曾经长期经受国民党统治制度的压迫和当地占统治地位民族的压迫,新中国成立后有一种获得解放的感觉,过去积压的情绪也有了公开表达的机会,这些群体提出要求登记为独立的族名,要求建立自己的区域自治机构,应当说这是争取平等的重要手段,在1953年,汇总登记下来的自报民族名称约有400多个。“在这个民族名单上有许多是某些民族居住区的地名,有许多是某些民族内部分支的名称,有许多是同一民族的自称和他称,还有许多是不同的汉语译名。”[18]过去在辛亥革命时期提出的(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说中国只有5个族群,无疑不符合实际情况,但要说存在400多个民族,也无法简单地予以承认或否认。由于不知道各地提出的申报理由和根据是否充足,所以由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民族识别”工作,是势在必行。由于在“民族识别”工作中强调民族平等,特别强调尊重当地群众的自我意愿,在这种情势和氛围下,有些原本不必区分开的群体,很可能就此分成了独立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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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各少数族群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的是封建农奴制,有的是奴隶制,有的甚至还保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19]我们不去讨论这些概念术语的表述是否恰当,但至少这句话可以表明各族群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发展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在20世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很低的族群往往居住在偏远山区或高寒地区、与其他族群很少交往、与外部世界相对隔绝,这些群体“特征”明显,人口规模也很小。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族群,往往居住在平原和交通发达地区,与其他族群之间交往很多,并在这种交往中相互融合,使得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以上这两类或几类不同族群,实际上是处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而把它们通通放到一个框架里、使用相同的标准来进行“民族识别”,虽然从行政管理上只能这样操作,但从学术角度看是不科学的。其结果就是“识别”出了一个有六亿多人口的汉族和十几个人口不到万人的小族群。[20]从我国当年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的实践来看,在“民族识别”工作中使用的一些概念和标准,应当说与我国当时社会发展和各个族群的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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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族群边界的演变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在这个演变过程中,自然会出现一些边界“模糊地带”。在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完成之后,还存在不少遗留问题,仍然有一些群体希望政府承认他们为独立的“民族”,其中一些在人口普查中被统计为“未识别人口”。费孝通教授在列举了若干案例后指出,“民族识别上的余留问题,大多是些‘分而未化,融而未合’的疑难问题”。[21]“分而未化,融而未合”这八个字,非常生动地说明了我国族群演变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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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中的族属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我们从以下有关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在一个地区民众族属的具体认定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和主观程度:新中国成立前乐尧山区陇人(山地壮族之一支),自己是不知道是什么族的,部分群众认为是汉族,个别群众也有说是瑶族,一般都自称是陇人。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工作人员认为陇人生活苦,又居住在山区,可能是瑶族。1952年平果县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便以瑶族名义通知乐尧山区代表参加,虽未正式承认其为瑶族,但瑶族之名便叫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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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953年7月桂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工作队实地调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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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民族,如参加桂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大会代表潘德茂说:“我去参加开会是以瑶族身份为代表,……其瑶族的根据,我也不懂,以后我做代表回去,也跟着宣传是瑶族。因此,乐尧山区群众说自己是瑶族是由此而来的。这次到县参加学习的积极分子也说:我们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族,政府给我们定什么民族,我们就定什么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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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调查,潘德茂代表参加了我们的工作,他最初表示叫瑶族没有什么根据,叫壮族也可以。但后来又表示群众要求承认瑶族,迫切希望建立瑶族自治区。现在综合平果县民政科负责同志和二区区委、区长的报告以及我们实地调查了解,乐尧山区乡干部和积极分子迫切要求承认为瑶族,一般农民群众则无所谓,但也希望做瑶族,不过没那么迫切,老年人和部分群众认为叫什么族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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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承认瑶族的主要是从两点出发:一是从经济观点出发,认为居住山区,生活苦,不是瑶族是什么?只有承认瑶族,才能得到政府的特别照顾。……二是从政治要求出发,认为承认为瑶族,可以区域自治,自己当家做主。[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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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具体而生动的事例可以看出,20世纪50年代在各个地区的民族识别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偶然性和民族科学定义之外的其他因素(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的实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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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体国民的身份中正式地明确每个人的“民族成分”而且使之固定化,做出这种制度性安排的理论基础是为了表现并贯彻“民族平等”政策,避免少数族群成员由于担心受到歧视而不敢表明自己的族别,而实际操作方面的考虑是为了落实政府对少数族群的各项优惠政策,因为不明确人们的“民族成分”就确定不了落实政策的具体对象。但是必须指出,这种制度性安排无疑会唤醒以及强化人们的“族群意识”,这种把各族群成员相互清晰地区别开来的做法,显然不利于族群之间的交往与融合。在苏联,“30年代以来所实行的注明持有人民族类别的内部护照制度对一体化(民族融合)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为,用苏联一些学者的话讲,这构成了一种‘法律的心理障碍’”。[23]仔细了解和认真总结苏联在“民族身分”制度化方面的经验与教训,调查与分析在我国实行这一制度后人们族群意识的实际演变情况,是中国族群社会学的重要研究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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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承认,在这个世界的人群之间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客观差异(在体质、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社会组织形式等方面),我们可以把这些差异看作一个多维度(每个方面作为一个维度)的“连续统”(continuum),每个维度从一端的没有差别到另一端的巨大差异,中间有无数的过渡阶段,“量变”逐渐累积而出现“质变”。当我们在对这些人群用“族群”概念在这条“连续统”上进行划界时,多少有点像是在这条“连续统”上寻找和确定“质变”的点。而不论是历史上自然的形成过程或是今天政府、学者开展的“识别”工作,都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人为的、主观的成分,也必然会受到当时一些偶然因素的影响。这在中国20世纪50年代由政府组织的“民族识别”工作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今天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太平洋岛屿各族群的划分,也受到当时殖民主义政府政策及人类学学者观念的影响。所以,人为确定的族群界限与真实的“质变”点很可能不相吻合甚至有一定距离。造成这种情况的第一个因素是人的认识与客观事物之间总会有距离,只能认识到“相对真理”;第二个因素是政治因素的考虑有时会干扰科学论断的应用;第三个因素是客观事物自身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其“质变”内涵和在“连续统”上的位置在不断变化。所以人们的认识既难以统一,也难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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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在不同程度上涉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并且又深入地渗透到人们的感情之中,而感情有时会胜过人的理性,所以民族问题是中国社会调整与发展进程当中的一个必须认真研究、妥善处理的大问题。民族与族群理论,对民族问题的研究工作有着指导性的意义,对于一些抽象概念的研究必须联系国情和社会具体实际情况来开展。而对于经典著作中的观点和论断,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我们在族群研究工作中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处理种族、族群问题的经验教训,但是由于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长期受到苏联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影响,当前更重要的是注意吸取东欧国家和苏联处理族群问题的经验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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