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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多民族的国情,新中国在包括民族理论和政策在内的许多方面都曾向苏联学习过,但更主要的是在走自己的路。中国实行民族识别的根本原因和方法不是对于苏联的模仿,而是根据自己民族工作的需要和具体的国情出发。这一点,我们必须给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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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三 遗留的和正在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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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如果从1950年算起,至1979年最后一个民族得到确认,经历了近30年时间。其后,又对以往各个时期因各种原因隐瞒自己真实民族成分的情况进行了恢复和更改,同时对一些过去未来得及识别或没有定论的识别结果继续进行了识别或核定。比如,贵州省至1980年时还有“待识别”的人口近百万、80多种族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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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7月,贵州省召开了民族识别工作座谈会,其后,省民委等部门经过多次研究,对错报、重报的族称进行了归并和更正,确定了待识别族称23个,涉及人口90多万人。至1985年全省认定15种民族成分,还剩“龙家”“绕家”“穿青”“家”等8个待识别群体,共69.9万人。1986年,根据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报告》的文件精神,贵州省对8个待识别群体做了细致的工作,给予他们享受少数民族待遇的同等政策,至1992年,其中的“龙家—南京人”认同于白族,“僙人”认定为毛南族,“木佬人”认定为仫佬族,完成了归并。[17]再如,为了配合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1981年广西民委组织民族识别调查组赴18个县进行民族识别调查,并对大部分人做了民族属性的甄别结论。当时全自治区有3.4万人需要进一步识别。调查组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认真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了他们的意愿,对一些民族支系,包括“伶人”、“隔沟人”、横县“栗姓人”、“俫人”等做了认定与归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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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经过上述过程和努力,我们的民族识别工作大体上已经结束,但不能说已经彻底完成,因为还存在着一些遗留问题和正在出现的问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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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遗留的问题,是讲以前民族识别没有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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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因各种原因应识别而未得到识别的问题。如云南的“毕苏人”“八甲人”,四川阿坝、雅安的“格鲁人”等。1982年、1990年和2000年的全国人口统计数据中,未识别民族的人口分别有799705人、752347人和734438人。[19]虽然逐次减少,但幅度不大。有人将国内未识别的群体归纳为23个,其实不准确。目前来看,真正有多少应得到而未得到识别的群体,并未进行有效统计。但可以明确的是,这些群体一般人数很少,居地偏僻,容易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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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已经经过识别,但结论与当事群体的意愿不一致的问题。如分布于贵州省毕节等地的“穿青人”,经识别认定为是汉族的一部分,但他们不承认这一结论,自认为是一少数民族。分布于贵州省黔东南地区的“家人”被识别为苗族,他们同样不认同这一结论,而周边的苗族也不承认他们是苗族。同在贵州省的“蔡家人”也属这样的问题。他们分布在毕节和六盘水地区,不同意原有的识别结论,但目前归属哪个民族尚无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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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虽经识别,但因识别意见不一致而被搁置起来的问题。如分布在川、甘交界的平武、南坪、文县等地的“白马人”。新中国建立之初被定为藏族,20世纪60年代之后他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同意定为藏族的结论。其后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研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氐族说、羌族说、藏族说等各执一词,各有所据。又如分散在西藏东南部的“僜人”,经过调查,已确定不是汉人,也不是藏人,但他们属于珞巴族的一支,还是单一民族,未取得一致意见。同在西藏,居住在尼泊尔边界的“夏尔巴人”经过识别也难以确定其族属,有人认为是藏族的一个支系,也有人认为与藏族同源,但在长期发展中已形成了单一民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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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正在出现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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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以往的识别中族属基本得到解决或没有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这主要表现于当初被识别为汉族的一部分,后来又提出修改民族成分,要求将其认定为少数民族的群体。他们的理由或是因发现了一些不同于原来结论的“证据”,或是出于享受政策优惠的考虑。可以预料,类似这样的问题还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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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随着祖国统一进程的推进,港澳台民族成分的鉴定问题。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06年6月提供的数据,香港共有342198名少数族裔,约占全港人口的5.0%。当中包括菲律宾人(1.64%)、印尼人(1.28%)、白人(0.53%)、印度人(0.3%)、尼泊尔人(0.23%)、日本人(0.19%)、韩国人(0.07%)、混血人(0.26%)等。这些少数族裔人口的绝大部分(98.2%)都是常住居民,只有6028名(1.8%)是流动居民。[21]澳门也有少数族裔。《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这里所指的“葡萄牙后裔居民”,主要是指“土生葡人”(Macanese),也包括在澳门的正统葡人。“土生葡人”是在过去四百多年间,定居澳门的葡萄牙人和中国居民通婚后的后代,目前约有一万多人。他们世代生活在澳门,保持着葡萄牙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主要说葡语。长期以来,他们中的许多人任职于政府部门,在澳门的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澳门社会中具有特殊性的社会阶层。为此,《澳门基本法》的许多条文,都对保护“土生葡人”的利益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台湾少数民族在大陆被统称为“高山族”,但这一名称已被当地少数民族代之以“原住民族”,而其中又包含着语言、文化各有不同的14个“族群”,他们的法律地位在台湾是等同的。港澳台的民族问题不同于大陆,但也是中国的一部分。目前中国的“56个民族”严格来讲是大陆民族识别后的结果,并未包括港澳台。但如果港澳提出统一民族划分和名称,大陆和台湾完成祖国统一,该如何回答“56个民族”与现存民族存在的矛盾,实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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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随着对外交往增多,外来移民的民族成分界定问题。近年来,与来华外国人大量增多相对应,一些国际性的聚居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相继形成。他们或聚族而居,或因国而聚,种族、宗教、语言、文化、来源地等“族性”成为聚居的核心因素。因为这些移民绝大多数还是侨居的外国人,不是中国公民,在政策上没有鉴定他们民族成分的必须性。然而,如果这些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经过一定的历史时期,形成规模,在人口中占一定比例,新的民族成分的界定问题也便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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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民族识别遗留和正在出现的问题中,港澳台和大陆外来移民的民族成分界定问题,目前尚没有达到迫切需要解决的程度,但除此之外的其他几类问题却面临着必须要解决的压力。在以往的民族识别过程中,有些群体因居地偏远或其他原因没有条件做出识别,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这一问题就没有理由耽搁了。虽经识别,但因识别意见不一致或识别结论与群体认同不一致而被搁置起来的问题,大都以“某某人”作为这些群体民族成分的代称,但这毕竟是一种“过渡”的权宜之计,[22]最终是要解决的。至于在以往的识别中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目前又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要求的,也要有明确的理由拒绝或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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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族识别中的各种要求本质上还是以往民族识别理由的延续。首先,民族政策还将是一个长期的存在,民族身份还是一种落实政策的依据。由此,未得到识别或结论未定的群体必然要使自己有一个明确的民族归属。尤其是,这些群体大都是少数民族或与少数民族有关系,在我国的民族政策总体上对少数民族优惠的背景下,他们民族身份的确定与自身的利益直接相关。这也成为他们要求明确族属的直接原因,同时也是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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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族自觉在持续,基于民族的群体认同还是一种强烈的心理需求。相比20世纪中叶民族识别之初,当今中国民族自觉的强烈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这种自觉,未得到识别或识别结论未定的群体对于自己民族身份的归属必然有着更多的关心,中国人认祖归宗的意识在他们身上必然显得更为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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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笔者不能同意要求识别全都是利益驱动的观点。因为无论西藏的僜人、夏尔巴人,贵州的穿青人、家人,还是云南的摩梭人、苦聪人,虽然族属未定,但在当地都享受着少数民族的待遇,识别的结果在政策上的利益差别已大大降低了(当然还会有是单一少数民族还是民族分支的差别)。由于这些群体一般人数很少,所以有的还享有比一般少数民族更优厚的政策。如莽人和克木人是云南边境地区的两个待识别群体,人口总共不足4千人。由于长期深居原始森林,生活极度贫困,得到国家和云南省政府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到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全面扶持,其帮扶力度是一般少数民族所难以得到的。然而这些优待并没有消除他们对自己民族归属的渴望,直到2009年2月,国家民委确认他们归属布朗族后,他们才“终于有了归家的感觉”。所以,在民族认同理论的各种观点中,无论“工具论”、“原生论”,还是“环境论”,任何一个单独观点对未确定族属群体要求的解释都不可能是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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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民族识别虽早已基本结束,但遗留的问题尚待解决,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又正在出现。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是维护当事群体权益和心理认同的需要,也是由民族识别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民族政策完善的需要,理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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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四 民族识别的基本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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