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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56个民族的来历”并非源于民族识别——关于族别调查的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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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和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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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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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族识别是指对一个族体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的辨别”[2]。换言之,“民族识别”是依据自称、历史、居住地域、风俗习惯、语言文字、自我意识等,对“民族成分”或“民族名称”进行辨析,确定归属,即是不是少数民族或是哪个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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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学主编的《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阐述:“自1950年起,就把民族识别提上民族工作的日程,由中央和有关地方的民族事务机关组织包括专家、学者和民族工作者在内的科学研究队伍,对各地提出的各个族体,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经过认真的民族识别,弄清他们的民族成分,明确他们的族称,把中国各民族比较准确地确定下来。”[3]就是说,中国各民族是经过识别而确认的。不经过识别,就难以确定其族称。黄光学主编的另一册著作《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将“民族识别”提升到中国“56个民族的来历”的高度上,积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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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中国56个民族是“识别”而确定的这种提法与我国各民族逐步形成、融合及发展的过程相背离,且不符合历史。如果说我国的各民族是由“识别”而来的,且不言其他,该提法否定了《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因为有了少数民族,才有纲领或宪法的相关规定,并非规定在前,“识别”在后,本末不能倒置。而且,在中国56个民族中,除独龙族(俅人[4])、高山族外,其他54个民族均能从史籍中找出对应的族称,是历史上早已确认的民族。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某地曾开展族别调查(亦称民族识别),辨析族体,在少数民族中确认某个民族。如云南省民委曾在1954年、1958年及1960年开展该项工作,但这只是该省的例行工作,列入民族调查中,涉及的少数民族不多。以此类推,广西、贵州、福建等个别省区虽开展了族别调查,明确某族体的名称,涉及面有限,不能以点括面、以个代全。中国各民族是在历史上形成的,绝大多数民族没有经过也无须识别,举世公认。在族别调查中,只对个别族体,确认族称;对若干族体,辨析族属,分类归并,得到确认。重要的还有,有了识别还远远不够,需要国家的确认,国务院公布,确认比识别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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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就民族识别何时列入民族工作的日程[5],云南开展族别调查的缘由、族体分类的原则、特点及目的等问题,借傈僳、怒两族的相关调查,加以阐述,说明当年的族别调查是局部的,是在已确认少数民族中辨析及明确族称、归并族体而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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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二 民族识别从未列入(全国)民族工作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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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访问团没有开展民族识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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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除西藏地区外,全国各地先后获得解放,为了解各民族的情况,宣传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宣讲《共同纲领》中的民族政策等,中央政府特此组建中央(民族)访问团。该团最初只有西南团,由刘格平任团长,下分西康、贵州及云南三个分团。接着,中央政府分别组建西北、中南访问团,沈钧儒、李德全担任团长,分赴各民族地区代表中央政府开展访问、宣传兼社会调查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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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们也知道,受历史、环境、习俗或遗传因素等的影响,部分民族中确有若干支系,存在着对这些支系归属确认的问题,毕竟它关系到保障平等权利,维护民族利益,建立民族自治区或各族各界联合政权。这样的问题在1950年下半年刘格平及中央访问团在协助西南局、西康省委筹建西康省藏族自治区(今四川省甘孜州)时曾多次遭遇到。据刘格平说:西康藏族支系较多,其中一个县就有24个支系。尽管存在差异,甚至是鲜明区别,并不影响其族别的归属。毕竟受共同习俗及文化因子等影响,密切的血缘联系形成强烈的认同感及凝聚力;再者,与其他民族相比较,西康藏族各支系的差异并非“质”的表现,并不妨碍统一,他们都认可并乐意接受“藏”或“博巴”族称。于是,在西康区委的领导、中央访问团的协助下,西康藏族自治区于1950年11月顺利建立。同样,这些现象也出现在当时贵州及其他民族地区。据费孝通介绍,解放初贵州的兄弟民族有30多种称谓,但这些称谓并不代表他们都是少数民族,要加以辨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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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各民族地区同一民族内众多支系的存在并没有给中共开展的工作造成障碍,绝大多数民族的族称依据传统,名从主人,明确统一,普遍认可;各族自治区或各族各界联合政府广泛建立,实现民主建政,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到1954年,我国已建立自治州12个、自治县15个,更多的自治区、州及县正在积极筹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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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反映,在各访问团的任务中,有社会调查的内容,[9]无识别民族的要求。只要查阅各访问团的工作汇报,[10]就会得到这样的结论。还有,中央(西南)访问团二分团在云南各地区的调查资料早已出版,当中也没有民族识别的内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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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中国成立初年的民族工作中没有民族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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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的民族工作中,没有民族识别,当然就不会将其列作“首要解决任务之一”[12]。为便于认识,我们以1954年为限,将民族工作分两个阶段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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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0~1953年无民族识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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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5日,政务院(国务院)召开政务会议,听取中央统战部、各访问团等的汇报,研究相关工作,决定拟开展以下工作:认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政策和制度;创办民族院校,培养民族干部;开展教育、卫生及贸易各项工作,解决群众疾苦,提高教育水平;设立民族文字指导委员会,组织研究或创制民族文字的工作;等等[13]。同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及研究各主要工作,规定“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行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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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治局及政务院的决定,1950~1953年我国民族工作是建立民族自治区或各族各界联合政权,维护及保障各民族的权益;[15]创办民族院校,培养民族干部;考虑为缺乏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借助抗美援朝等运动,宣传爱国主义,灌输与增强祖国的意识;在经济结构与汉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少数民族中开展土地改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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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间,人民政府还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历史遗留的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地名等,要求“关于各少数民族的称谓,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机关加以调查,如发现有歧视蔑视少数民族的称谓,应与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协商,改用适当的称谓,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定,公布通行”。[16]调查某些民族的族称、协商解决、国家确认,旨在消除历史遗留的歧视或蔑视,构建平等、团结及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促进团结。如《中国的民族识别》中说,将“归化族”改称“俄罗斯族”,“索伦族”改称“达斡尔族”,“塔兰奇”恢复“维吾尔族”,“仲家”改称布依族,等等。这些就是那时期开展的消除歧视或侮辱等工作,并非“民族识别”。[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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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宣传的深入及工作的开展,散居的少数民族群众纷纷要求公开其民族成分,享受平等权利。1952年2月,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8],指令各地政府切实执行,保障散居少数民族要享受的权利。根据这项决定,中央民委编制了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统计等资料,列举各民族的不同族称,下发各地,参照执行。各地政府依据传统,按照散杂区民族群众的意愿,比对分析资料,确认其民族成分,依法保障平等权利。如中央山东分局统战部曾为内地满族是否应列入少数民族请示中央统战部。统战部明确指出:“承认他们的少数民族的地位,保障他们应享有的民族平等的权利,是完全必要的,对于团结满人和发扬他们爱国主义的积极性是有很大作用的。”[19]毋庸解释,“承认”就是确认。因为各少数民族是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散居各民族群众需要的是被确认,依据自我认定,受到法律保障,享有平等权利[20],并不要求被“识别”[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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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7月,中央统战部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统战工作会议,该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各项民族工作,制定了尔后的工作任务。该“会议纪要”上报党中央,提交政治局会议审议讨论,毛泽东逐字逐句审阅,适当修改,将文件名称由“会议纪要”改为“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发至各省区党委学习讨论,制定任务,搜集相关意见。之后,该“经验总结”再做修改,于1954年10月作为中央文件下达全国。[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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