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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一些机构专门负责管理老人问题,如厚生省等分别主管老人的福利、税收优惠、教育、辅导就业与制定雇佣政策和住宅规划,有效保护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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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中国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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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和孤独终老三大特征。和日本比较,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将遭遇相似的人口危机甚至步入更为严峻的养老困境。与日本所经历的“少子老龄化”比较,中国面临着前所未有、耗时长久的“独子老龄化”甚至“空巢老龄化”的巨大挑战,传统的家庭养老体系事实上已经瓦解,但社会养老体系还很不健全,从而形成养老真空,导致巨大的养老风险,产生大面积的人道主义问题。日本的教训告诉我们,中国要预防养老危机的深化和雪上加霜,不仅要取人之长,更要防人之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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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发达国家已经自觉地开始第二次人口转变,就是通过提振生育率防止陷入越来越深的“负人口转变陷阱”。日本的努力也昭示,鼓励适度生育是遏制快速老龄化冲击、重建家庭养老伦理的战略举措。然而,“抓住生育机遇”对于实现适度低生育率至关重要,这就是要千方百计保护一些年轻家庭生育二胎的意愿、能力和条件,共同为提升适度生育率作出努力。一旦低生育意愿甚至零生育意愿形成,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现象,中国必悔之晚也。已经有许多调研发现,中国年轻一代的生育意愿已经大大弱化,高昂的生育成本特别是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让城市的许多家庭望而却步。风起于青萍之末,中国要警惕生育文化的革命性变迁,一旦年轻人口失去了生育的热情,必然在宏观上损及国家的人口动力、人口活力和人口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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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要未雨绸缪,时间上留足提前量,方能从容应对老龄化高峰期的挑战。日本的改革证明,弹性退休制度符合普世价值,早退少得、晚退多得的制度安排,尊重和保障了健康有工作能力的高龄劳动者工作或者退休的选择权,可以调动其中一部分人继续工作的积极性。选择权保护了工作热情和劳动生产率。弹性退休比“一刀切”的做法明显好处更多,彰显了现代退休制度改革的方向——能力本位而非年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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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要走法治化道路。日本的养老改革着眼于制度层面,而且注重公平和效率。中国的改革面临的难题更多,如养老金制度不统一、碎片化、多轨制、低层次、低水平等等,公平性很差,效率也不高,尤其是保障性或者安全性更成问题,社会安全网恐怕空有其名,可以说很多老年人将暴露在巨大的养老风险之中。一方面是很多老年人得不到保障,老无所养、老无所依和老无所医;另一方面是更多的老年人得到的是“名义保障”,实际的保障水平很低、效能很差。日本高度重视养老问题,通过制度化路径寻求养老的终极之路,科学研究先行,措施细微周到,成为高度老龄化社会成功应对的范本。日本在过去几十年的历史中为全方位解决养老问题在立法体系上日臻完善。中国要向发达国家看齐,加快养老法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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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重视政府在国民养老中的角色和作用。养老社会化是时代的趋势,中国也不例外。由于持续的低生育率,中国传统的依靠儿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极大冲击,难以为继。日本顺应老龄化的趋势和养老模式转轨的规律,不断强化政府在立法、顶层设计、宏观统筹和财政投入的“养老责任”。日本强化社会福利地方化,加强地方政府对老人福利的责任和职权。例如,政府出资为失智失能的卧床老人修建了特别养老院,接过了家庭养老的重担,这对中国如何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是一个启示。日本各地还建立老人俱乐部,鼓励老人参与社会、融入社会。日本的按需提供养老护理为人称道,就是按失能程度细化护理等级,如不能站立、不能步行、不能穿衣、不能进餐、不能吞咽、不能如厕等,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机构养老服务,如上门服务型、短期托老型、特别护理型等,从而满足了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养老护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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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中国:从全面二孩到成功老龄化 老有所护: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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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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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是多方面的,也是持久深刻的,其中一个主要的方面是人口老龄化过程中老年不健康人群在持续增长。以我国为例,老年失能多、照顾难已然是一个趋势化的相当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是世界上失能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失能老年人口超过1000万人的国家。2007年底,全国城乡完全失能老年人口估计为1350万人,突破千万大关,几乎相当于3个挪威的总人口。如果加上生活半自理老年人,大约3500万人,几乎相当于5个瑞士的总人口。到2020年,中国失能老年人口将达到2185万人,比2007年增长61%;2051年人口老龄化高峰时将达到3850万人,是2006年失能老年人口的大约3倍,比2005年加拿大全国的总人口还多出600万人,相当于2005年荷兰总人口的2.3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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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突出。原卫生部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得出结论,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是全国人口的3.2倍,伤残率是全国人口的3.6倍,平均住院时间为非老年人的1.5倍。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公报”,在全国残疾人口中,60岁以上的残疾人约有4416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53.24%;这比1987年调查时该年龄段残疾人数增加了2365万人,占全国残疾人新增总数的75.5%;65岁及以上的残疾人口为3755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45.26%。全国重度残疾老年人超过10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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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Insuranceor Nursing Care Insurance,简称LTCI)是应对“不健康老龄化”挑战的重要举措。长期护理(Long-term Care,简称LTC)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Chronic illness),譬如认知障碍(Cognitive impairment)或者伤残状态下功能性损伤(Functional impairment)的人口提供的护理照料服务。当被保险人身体衰弱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甚至不能利用辅助设备生活时,由保险机构给付保险金以补偿其护理费用。护理服务一般是指为失能人群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社会交往和临终关怀等综合性的服务。在发达国家,长期照料服务体系是其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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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一种。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的目的在于“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根据美国健康保险学会的定义,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需求提供经济补偿的风险,也包括为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导致工作能力丧失而引起的收入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日本《保险业法》中的“第三领域”将健康保险定义为约定给意外伤害和疾病给予一定金额的保险金,并对由此产生的该当事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的保险。总括看,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机构接受长期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扼要说,长期护理保险就是对被保险人提供长期护理产生各种费用进行补偿的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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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全球,老有所护是共同的追求。迄今为止,荷兰于1968年、以色列于1986年、德国于1994年、卢森堡于1998年、日本于2000年以及韩国于2008年都颁布了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法。其他一些欧洲经合组织国家,如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等则推行了以公共财政为主要责任的长期护理津贴计划。例如,德国于1994年颁布了《护理保险法》,长期护理保险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险种,并于1995年开始实施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起初,此项目只提供家庭护理保障而不包括护理院保障。至1996年,其责任范围扩展至护理院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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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外存在商业和社会保险两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日本为代表。20世纪80年代,美国商业保险开始运作长期护理保险险种——承保被保险人在医院或家中因接受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相关护理费用。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美国政府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推进和相关法规的出台(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责任法案),长期护理保险得以加速发展。直至今日,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美国最受欢迎的健康保险产品之一。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1995年,日本政府提出了“关于创设护理保险制度”的议案,经过近3年的讨论,终于在1997年5月和12月,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获得通过,并且于2000年通过了《护理保险制度》的法律。下面重点介绍日本的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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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景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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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摇篮到墓地”一直以来都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努力追求的奋斗目标,而护理保险的实施正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最终的目的是要让老年人安度晚年、老而无忧。日本于197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20年左右,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估计将达到27%。低出生率使年轻人占总人口比例绝对降低。到2050年时,约每三个人中就将有一个人的年龄超过65岁。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需要护理的高龄人口也增加。长寿不等于健康。老年人较过去更为长寿,需要护理的卧床周期延长。然而,家庭规模不断缩少,老年独居家庭增多,日本年轻人结婚后离开父母独立居住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以及女性就业率增加等问题,致使家庭护理力不从心。无疑,长期护理保险推出具有紧迫性。今日之中国也面临相似的挑战。一方面子女与老年人分居、家庭规模小型化的现状使得家庭照料逐渐弱化,居家照料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这种家庭照料也是非专业的、不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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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护”是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重要需求。在此背景下,日本《护理保险法》在1997年12月由议会通过,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正式加入日本的社会保险体系,它由大约3300个地方政府来管理。护理保险制度是日本继医疗保险、年金保险、劳灾保险、失业保险后的第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目标是构筑以使用者为中心的护理服务体系,把以前分属于老年福利与老年医疗领域的高龄者护理服务一体化,改变以前福利和医疗领域中使用者负担不均衡和手续复杂的状况,提高利用效率,并且通过在宅护理服务的积极展开解决一般病人的长期住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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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区别年龄,总体上向65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倾斜,65岁以上与40—64岁的被保险人的缴费和所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障不同。65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既是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者也是主要受益者,而40—64岁的被保险人为主要的缴费者。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一半由公费筹措,即中央政府负责25%,地方政府占25%(即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负担12.5%);另一半来自国民缴纳的保险费的收入,即66%来自40—64岁人员,34%来自65岁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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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被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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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称为第1号被保险者,是指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缴纳与自己收入水平相对应的固定金额的护理保险费,一般每人每月缴纳保险费约2900日元,低收入者的保险费负担较轻。第一类人可以得到的护理保险服务包括:一是在因卧床不起、老年痴呆等原因需要经常护理时的长期护理服务;二是在需要有人帮助料理家务或起居等日常生活时的日常照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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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称为第2号被保险者,是指40岁至64岁的人口,大部分为保险费支付者。其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根据收入水平及所处区域缴纳不同数额的护理保险费,以适应不同老人护理负担差异。保险费按照全国医疗保险费的一个固定比例支付,低收入者可减免。被保险者只有被确诊患有闭塞性动脉硬化、类风湿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疾病、老年痴呆症等慢性疾病,才能享受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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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一个特点是采用强制政策,即所有年满40岁的公民都必须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之所以选择40岁作为分界线,是因为此年龄阶段以上的人健康风险增大更有必要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做到未雨绸缪,这说明了国家代理决策、规避老年风险的重要性。其中65岁以上的公民被归为一类被保险人,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在其养老金中直接扣除;40—64岁的公民被归为二类被保险人,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一类被保险人支付保费数额分为五种,主要取决于当地地方政府和被保险人的收入情况,但每月平均支付少于3000日元。二类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按照全国医疗保险费的一个固定百分比来支付,每月费用2000—30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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