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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形式的科学教育在两方面和政治教育有关。它既保障了学术研究过程不受泛政治化的影响,也助长了一种性格特质(Eigenschaft),正是在一个业已除魅的理性社会中,对所有生活问题皆能清醒处理的态度——尤其以政治领域为然。根据韦伯的意见,一个认为自己“有资格把手放在历史舵轮的握柄上”[14]的人,必须在权力欲外具备三种特质:热情、责任感与判断力。热情指的是对“事”的献身(Hingabe an eine Sache),责任感代表对这件事的坚持,而判断力则是“心沉气静去如实地面对现实的能力;换句话说,也就是一种对人和对事的距离”[15]。虽说韦伯主张每个政治家都应该具备这些特质,但据我们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可以肯定这些特质分别有着不同的心志伦理与责任伦理的比重:尤其判断力一项乃是唯有责任伦理方能彰显的特质。同时,若它和正确运作的学术相互交往,将会获得莫大的助益。[16]以今天的专门术语来说,价值中立的学术敦促了某种价值倾向,而这则是受到责任伦理导引的志业政治家必备的价值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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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韦伯相信学术可以对政治领域的价值倾向有所贡献,或许有人会推论科学家可以作为理想的政治家。但韦伯却不作此想:他指出若干职业才是从政的踏脚石,尤其是律师及(较有保留)新闻从业者。[17]他在此并非以价值倾向的理由来考虑,而是着眼于上述职业对能力的要求:以表达及书写的语言文字作为阐扬自己立场的工具,并借此大作宣传的能力。因为今天一个成功的政治家即或再有责任伦理式的意图,他也不能不靠“煽惑”(Demagogie)来达到他的目的。就算目前对政治家要求的是知性上和情感上的自我纪律,政治仍旧是“采取立场、斗争、有所动情”[18]的场所。如何在这种场合中自我坚持,正是学术所无法提供的。学者的角色与政治家的角色彼此只在规范要求上与制度安排上有部分重合的地方。对于这其中的关联做进一步的分析,将有助于理解韦伯对学术与政治在制度上如何挂钩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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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及此,首先我们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细节:每当韦伯特别提到政治家的职业形象时,他并不是拿来和学者而是和行政官僚(Beamten)相比较。这绝非偶然,而是一方面既和韦伯对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理性化社会的发展估算有关,另一方面又和他对俾斯麦退职后,德国政界情况的看法相呼应。朝向理性化的社会发展使得行政官僚成为与政治相关度甚高的类型。韦伯认为“任何支配现象在功能上皆表现为行政的性质”[19]。在一个以实现人与自然或人与人间“客观—正确”之行动关系为理想的支配团体中,支配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官僚式的行政(bürokratische Verwaltung)上。这种类型的行政组织最适合目的理性倾向的社会及经济系统,以及程序理性式的法律系统。[20]这种行政类型同时也需要一批受过“理性专业的训练和教育”的公务员[21],加上职位与个人分离、行政资源独立,方足以十分专业且就事论事地(fachgerecht und sachlich)将当局交待的任务付诸实现[22]。但在德国,由于情况特殊,社会的理性化却造就出一个成为支配性政治类型的官僚阶层。俾斯麦所遗留下的,是一个“完全没有任何政治教育和完全没有政治意志”[23]的国家。这导致德国并非是通过官僚行政机关来治理的国家,而却是一个由官僚行政阶层所统治的国家。在韦伯眼中,德国乃是臣服于官僚支配(Beamtenherrschaft)的地方。[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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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事务被具有“官僚心态”(Beamtengeist)[25]的人把持,在韦伯眼中有着严重后果:它造成大家无心公开论政而无人愿为政治决定负责。因为官僚或公务员的养成,并不被教导要在政治上有独立信仰并公开表明自己的立场。他们的最高美德乃是对于机关的服从义务,抑己以任事,并且就算上级命令违背了他个人的信念,他仍须坚持忠于职守的义务(Amtstreuepflicht)。[26]官僚不适于处理政治的理由并非所学的技能有何问题,而毋宁是他们价值取向的关系:为使行政得以发挥确实效力,他们必须“依事理来管理”(sachlich zu verwalten)。由于唯有当他们“超越党派”时方能做到这个原则,但这实际上代表着“置身于权力斗争之外”。[27]因此,韦伯认为官僚的职责正止于真正的政治任务开始之处:提供领导并对领导原则负起个人责任。这样的任务只能由“在政治斗争中学习到权衡公开言论的后果,并有着主要是一个领袖政治家的责任感,而非仅是奉公守法却有着唯唯诺诺之臣属感的官僚”[28]来完成。官僚行政人员与政治家最重要的差别在于:官僚要学习即使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亦须服从于外加的规章,忠于他人之事;政治家则必须学习如何将他视作应尽义务的事项完全承担下来,并为自己的主张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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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须先划分清楚,什么叫作官僚忠于他人之事而政治家忠于己事?据韦伯的意思,唯有将事务在主观上把自己与它相联系,并以热情献身于此,方能称得上是一种“志业”(Beruf)[29]。在这点上政治家与官僚是一体适用的。那么究竟分别在何处?看起来只有一点:官僚行政人员必须以社会所认可的目的为主,在其中找寻自己主观的行动意义,而政治家则为他自己行动的意义关联去创造出社会的认同。官僚或公务员接受一个被认可的标准,政治家则是让某些事成为众人之事,他唯有为社会认同而战且愿意就他所争取之事务公开地负责。政治家的生命情调是“为个人权力而战斗,以及承担起由权力而来的个人责任”[30],当他成功地赢得了公众对某件事的认可,这个决定就变成行政人员的事——“公仆”的意义便是为他人之事服务[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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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争取的事也会成为科学家的事吗?这显然不在韦伯考虑之列。虽然官僚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和科学家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有着相似之处,但更有明白的区别:两者对政治的态度都是“价值中立”的,但一个是他“价值中立”无条件地接受政治指令,另一个则将政治当作“价值中立”的认知研究对象。两者都会对政治提供“服务”,但一个是执行政策,另一个则是批评政策并清楚凸现与政策相关联的责任问题。官僚行政人员的专业伦理在于有效实现支配性的理念,相反,科学家必须“对任何支配性理念,即或是多数决定的结果,仍保持清醒的头脑并保有个人判断能力,必要时且须逆流而泳”[32]。虽然两者在完成角色时需要有相似的技能,但他们的价值取向完全不同。[33]不是对上级的忠诚义务,而是知识上的正直,不是在一个既定的目标下顺从,而是保持一定距离感与清楚判断力才算科学家的德性。所有这三种职业形象:政治家、科学家和官僚行政人员在某些部分重叠,相互间却又有尖锐的对比。他们因此不能在同样的,而是各有不同的制度结构中习得其应有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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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至此已经明朗化:即使韦伯在制度层次上主要分析了政治家与官僚的关系,并且定义其为主观决策与专业执行政策之间的一种关联,但这并不表示韦伯在理论上认定的、联系实际评价(praktische Wertung)与价值中立之知识间的关系只能在上述的制度中实现。对韦伯而言,科学家的角色并不等同于官僚,而学术的功能更非只是行政管理。他本人在一次大战将近结束前明白表态,认为让政治家执政之路(在德国)终须开启,且因此赞成议会民主化与民选领袖之方式,为的是去除掉始终阻碍着政治家在德国可以主导政治的障碍。[34]不过这也没有让他自认科学家要扮演一种为政治服务甚至辩解的角色:正如前述的三种职业模式显示,科学家与官僚不同,他面对政治家时应保持着相对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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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性与分化有着意义上的不同。在官僚与政治家之间亦存在角色分化的现象。但此处所谓的自主性首先表示科学家可以免于政治干涉的自由。帕森斯曾在诠释韦伯方法论时正确地将价值中立理解为“科学家的自由”,也就是“在与学术相关的领域中服从学术价值”的自由,“而不会受到其他违背学术研究或不相干价值之干扰”。[35]不过,自主也意味着科学家有为政治效力的自由,这至少在两层意义上有其理由:一是科学家就如同每个公民般扮演了多重角色,而他自己必须整合这些不同的角色,另外则是他可以站在学术的价值立场来面对政治。价值中立指涉的不只是学术的界限,也是学术的文化使命(cultural claim)。免于价值判断的自由本身便是科学家可以起身维护学术之价值的立足基础。[36]此一价值是某种特殊文化传统中的重要质素,它使得现代科学得以成立和发展,更表现为这种文化之“价值普遍主义”(value universalism)[37]的基座,允许学术一方面根植于此文化中,却又保证它面对周遭整体的文化时有着批判的距离(critical distance)。在“价值中立”的价值里,即已设定了学术文化与整体文化间的类同与差异。这种自由并不会使得学术成为政治上支配性的力量,却的确使学术成为祛魅的社会中与政治相关的力量。这样的一种设计唯有当学术取得高度的制度性自主地位时方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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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这种自主组织在对外与对内方面应如何架构,韦伯并未继续探讨。[38]当他密切注意官僚在科层行政机关中和政治家在政党与在议会运作中的职业角色[39],并十分关切这两个领域间关系的同时[40],似乎欠缺了对科学家与学术制度这方面的分析。大学自然可视作学术自主性最重要的承载者,但韦伯并未对它进行一种组织社会学式的研究。他确曾将朝向科层化的普遍趋势这个论点应用到德国大学的发展上,也提到过德国大学生活的“美国化”——这使古老的大学宪章日渐不切实际。[41]不过我们很难再找到比此类随笔式议论更严谨的陈述,因此只能尝试重建韦伯可能的意见。对外而言,韦伯似乎倾向将科学看成职业地位团体的组织(berufsständische Organization),在这种组织中,基于正规教育、生活方式和职业声望而同质化的平等成员可以诉诸他们的专业权威来充当顾问。[42]这一类型的职业团体在韦伯眼中可能最适合“提供专业评鉴之意见或纯粹常规化的科学行政工作”[43]。至于对内的关系,就像他对学院(faculties)的态度那样[44],认为协同原则(collegiate principle)有其效果,既适用于学院间分权的情形,也适用于学院内部的领导原则[45]。通过这两种特色:职业地位团体之代表性以及协同式的组织,科学“结社”(Verband)可以想象成相当独立自主的组织形式[46],但也与志愿性的政治斗争团体截然对立——后者乃是纯粹的“利益经营体”(Interessentenbetrieb),并且竞逐着政治市场上的权力机会[47]。这样的对立正可以说明韦伯为何不断强调政治不属于讲坛的道理:课堂在设计上根本是基于反对市场原则的支配而组织起来的制度中的一部分。政治上的意见态度,其“正确性”唯有经由动员追随者来证明,在这里则是制度上不允许的,正如“教学学说”(Lehrmeinung)的正确与否绝不能仅取决于多数的赞成而已。韦伯对“讲台先知”(Kathederprophetie)的批评,其实是要保护科学的自主性,使它不致被误用、滥用。他不希望见到大学被误作教会的、教派的或官方的附庸机构。[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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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层组织与一元化领导,志愿性组织与民主式领导,以及专业性组织与协同式领导[49],似乎可说是韦伯对行政、政治与学术在制度层次上的构想。如果同意上述的诠释,那么可以说这三种模型之间的关系既是互补又是竞争的:它们乃是根据其各自的特殊职务,亦即执行、决策与顾问的职务而相互支持,却又通过它们独特的——行政上的、政治上的与专业上的——权威而相互竞争。行政的和专业的权威同时指向对抗政治权威,这两者的共同策略在试图使政治家沦为外行或非专业者(layman)。政治家在应付上述的策略时,唯有在科学领域外创造出他自己的正当性基础,并借着参与有效的议会工作来吸收行政部门的业务知识。不过,政治家之所以能够获得外在于学术和行政的自由,端赖在这两个领域中制度化的价值规范和自我节制,也就是尊重(政治上)正当支配的职权范围。这对学术而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在一个常需要搬弄理由的时代——学术本身便是这种时代的始作俑者——它会受到各方面的要求想诱使它“越位”。基于此,学术需要一种特别的制度性保障。不只在保护它免于外力干扰,同时也防范它自己的不知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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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自主与互惠的概念以及这两者间的关系,请参阅Alvin W. Gouldner, “Reciprocity and Autonomy in Functional theory” , Symposium on Sociological Theory, ed. L. Gross (Evanston: Row, Peterson, 1959) , pp.241ff.(中译见黄瑞祺:《现代社会学结构功能论选读》,巨流,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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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治》,pp.212—213 ff.,关于韦伯对“国家”概念的使用,尤其他对国家与社会这种旧有二分法的社会学式转换运用,请参阅J. Winckelmann: “Max Weber: Das Soziologische Werk”, Kölner Zeitschrift für Soziologie, 17 (1965) , S.761ff.,和他的Gesellschaft und Staat in der verstehenden Soziologie Max Webers(Berlin: Duncker, 1957) S.38 ff.; R. Bendix, Max Weber第15章。现代国家所维持的社会关系秩序,其主要特征乃具有了可做出对全社会有效决策之位置(Positionen)。若政治主要指这些位置占有者之行动,而若科学家们面对的是充满权力欲的“政治领袖”们,那么学术对政治的影响似乎一开始便极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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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见“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 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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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实上,《经济与社会》一书第二部分的标题便是“经济与社会规范秩序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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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政治》,p.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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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endix, Max Weber, p.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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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这层意义下,Parsons曾分析过从韦伯方法论所“导出”的科学系统,见Parsons, “Value-Freedom and Objectivity”,in Stammer前引书pp.27 ff.。不过这不该变成要将韦伯标志为“化约的社会学主义”论者之尝试。Winckelmann对上述的做法表示过保留的意见,见其“Max Weber: Das soziologische Werk” S.75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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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学术》,p.165:“在本质与外观两方面,旧式大学的构成方式都已成为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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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这个立场曾由费希特(Fichte)最清楚地表达过。根据费氏的想法,科学家正因为他所受到的教育,可以将获得的知识“应用到生活的具体事例上,并使知识成为成就(Werke);(接上页注)它并非只重复所知,而是不断创新;因此这里追求的终极目标绝非知识本身,毋宁是运用知识的艺术”。引自:Ernst Anrich, Die Idee der deutschen Universität (Darmstadt: 1959) , S.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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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学术》,p.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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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 ,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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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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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同上注,p.5。借由Hermann Heller的例子,我曾指出“自我节制”的概念可能是当时流行之政治哲学中的重要元素。请参见W. Schluchter, Entscheidung für den sozialen Rechtsstaat(Köln: Kiepenheuer & Witsch,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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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政治》,p.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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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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