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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这是韦伯所以认为政治家的地位较行政人员重要的理由之一。只有能借助其在体制中的位置,成功地以自由竞争方式而为自己的理念赢得社会认同的政治家,方才有资格来决定支配的内容。除此以外还有另一个理由:与行政人员相比,政治家拥有更大的自由,因此使他得以担负决策的任务。政治家只服从他自己的“魔神”(Dämon),并视其决策能否获得喝彩来主个人浮沉。政治家也即是最接近必须成就其“人格”(Persönlichkeit)之伦理要求的一类人。在此意义下,制度层次与伦理层次的观点彼此限定,这导致对政治家形象的理想化,而不免影响到韦伯对宪政改革所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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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参见“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p.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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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譬如说,行政人员与科学家两者都得运用科学的方法,但却是基于十分不同的价值倾向。科学追求着知识的进步,与此同时,行政人员只尝试实际应用知识。行政人员因此发展成一套“特殊的艺术技能”(Kunstlehre),见ES, p.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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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韦伯对大众民主制度下政治组织的建议,尤其是他为民选领袖辩护的主张,因为魏玛共和国的命运和纳粹兴起的历史发展而引起不少争论。在德国,“二战”后对韦伯的评价问题还演变成政治冲突。关于这方面的介绍请参阅Guenther Roth, “Political Critique of Max Weber: Some Implications of Political Sociology” ,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30,no.2(1965)。在1952年时J. Winckelmann已经通过对韦伯支配社会学的系统分析与扩充,尝试区别出他和Carl Schmitt在民主概念上的不同,见Legitimität und Legalität in Max Webers Herrschaftssoziologie(Tübingen, 1952),而W. Mommsen前揭书再一次引起大家对此问题的注意。虽说Mommsen发掘出韦伯有着国家主义式的立场,包括“一个霸权民族国家的理想”(p.319),但他的论述混淆了历史—政治观点和系统的观点,并非无懈可击。对于Mommsen此书的第二版,Jürgen Kocka有较持平的书评,见“Kontroversen über Max Weber” , Neue politische Literature21 (1976) , p.296。 Karl Loewenstein的Max Weber’s Political Ideas in the Perspectiv of Our Time(Amherst: Univ. of Mass. Press, 1966)提供另一个角度来看问题,我们在此只能点到为止。在本文的分析中,并不关心韦伯是否对他的国家有着家臣式的忠心,而是由系统的观点来理解韦伯如何能“面对着自己国家仍保持头脑清醒”,如Eduard Baumgarten所形容,引自O. Stammer前揭书p.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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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Talcott Parsons,“Value-Freedom and Objectivity” , in Stammer前揭书,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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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Parsons倾向把这种双重面向当作是从价值关联而非价值中立这个概念本身所发展出来的。但依笔者之见,如此一来科学系统之价值之所以可以普遍化的特殊基础,以及此一价值系统与政治相关涉的理由便无法清楚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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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Parsons,前引书, p.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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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只有《经济与社会》中的两段文字与科学的组织问题有关。第三处则见于Winckelmann由韦伯未完成之《国家社会学》篇章中整理出来的部分,见WuG.(《经济与社会》一书德文本) Part Ⅱ, C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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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关于政治上“有工作能力之议会”的概念(arbeitendes Parlament),请参阅“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 , p.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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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同上注,pp.1381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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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学术》,p.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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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参见Weber, ES, p.305。“专业权威”的概念非由韦伯所创,但可以承接上他对于职业地位团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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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Weber, PS, p.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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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见《学术》,pp.16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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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参见Weber,《经济与社会》,pp.271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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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参见Weber,《经济与社会》,p.4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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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同上注,p.284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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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参见“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 p.9,亦见Käthe Leichter对韦伯谈论到教学自由的引述,“Max Weber als Lehrer und Politiker” , in R. König & J. Winckelmann, Hrsg., Max Weber Zum Gedächtnis, (Köln, 1963) , pp.125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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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依笔者之见,这三个模型可以从韦伯的支配社会学和他的政论文献中导引出来,并视作法制型支配架构下的三个组织形式。由此亦可证明韦伯的组织社会学有时被批评太过单向性(one-sidedness),其实并不公平。不过韦伯确实对专业原则作为一种组织原则这方面未曾予以足够的注意。关于循着专业理念的线索来分析学术的自主性,可参阅Rainer Lepsius, “Die Autonomie der Universität in der Krise” , in Gerhard Schulz ed., Was wird aus der Universität ? Standpunkte zur Hochschulreform(Tübingen, 1969) , pp.179 ff.。这一类的分析所遭遇的特殊难题是因为研究与教学工作不太适用于同样的专业原则来评量,而且学术服务的“顾客”往往即是组织的成员。对前一个问题的讨论见Harold L. Wilensky,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Everyone ?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70 (1964), pp.137 ff.,后一个问题则参考Talcott Parsons, “Some Ingredients of a General Theory of Formal Organization” , in T. Parsons, Structure and Process in Modern Societies(New York, 1967)。(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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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与政治 四、韦伯模型的优点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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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回答原先的两个问题,即韦伯是否在理论思考的层次上,倾向将理论对实践的贡献局限于实用知识的生产上;以及他是否在制度层次上,赞成把决策与技术执行这两者极端地区分开来。我们的分析显示,任何答案必须比以往认定的见解更为细致。因为韦伯对学术的期许远超过仅仅是技术性的批评,而他所设想有关知识与决策的理论性关系,也并不见得能由政治与行政的制度关系来完全实现。就理论思考的观点来看:学术不只可以借着理性与实证方法的程序来检证政治家实际所下的判断[1],也不只可以让政治家与公众意识到某一个政治决策具体的责任何在;它还承担着将价值倾向加以沟通充当媒介(mediation)的任务,缺少了这一点,在祛魅之条件下的政治必然不成气候。而且尤有甚者:学术的任务包括传播责任伦理的心态,唯有当公民以及特别是政治家接受了这种心态,学术方足以真正实现它对于政治可能提供的功能。学术所促成的因此是正好与决断主义式(decisionist)和技术官僚主义式(technocratic)的政治观针锋相对的社会集体意识。它强调的不是政治决策必须完全独立于或依赖于学术,而是掌握政治特别相关于学术的面相。政治必得面对学术判准的考验,但绝非由学术完全决定。纯由理论观点来研究政治与学术的关系,会发现它们之间并非技术的或单向的关系:对实际政治立场和学术批判包含对文化价值的自我批判在内,这可以刺激学术去处理新的、与政治相关的问题。尤其是借助文化理念与价值参照来建构其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2],它本身便涉入这整个辩证过程之中。譬如对社会科学而言,“价值探讨”旨在“发展出对既定之决策可能的、有充分意义的立场”[3]。亦因此,就制度的观点来看,学术必须保持其相对的自主地位。行政组织只有依附于政治方能为政治所用,学术则不同,它必须独立于政治之外,才有可能为政治提供服务。这种自主性之所以必要,并非为了在象牙塔中从事科学研究,然后让成果——借用帕森斯的用语——“无瑕地被运用”,却是为了让学术与政治之间的沟通能够建设性地进行,从而达到“价值探讨”的典范意义。无论从理论(即方法论—伦理层次)或从制度的角度而言,韦伯关于学术与政治关系的模型若被划归成决断主义式的性质,都是十分勉强的。他的模型具有实践论(pragmatic)的特色,当然它仍不是十分等同于实践论(或批判理性主义)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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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基于下列两个理由:理论层面上,韦伯过分低估了实践立场可以被理性批判的可能性;制度层面上,他则过分高估了个人行动对集体性之行动关联所具的影响力。这两者都源于同一种缺憾,亦即韦伯对古典的理性模型太过执著。阿尔贝特(Hans Albert)及卢曼(Niklas Luhmann)分别曾就“价值探讨”及科层官僚模型为例,发现过这类缺失并且尝试加以弥补。[4]如果将他们的主张整合进韦伯原来的构想中,则韦伯模型里决断主义的色彩将更为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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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贝特将韦伯有关“价值探讨”的构想置于一个用批判检证原则(Prinzip der kritischen Prüfung)取代了充足证成原则(Prinzip der reichenden Begründung)的架构下予以发挥。[5]当我们在这个架构中衡量韦伯“价值探讨”模型的可能性及限制时,立刻能察觉到韦伯所持的立场是“存在主义式的理性主义”(Der existentiellen Rationalismus),而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联系了“伦理的极端主义”(Der ethsche Fundamentalismus)与多元主义。[6]所谓极端主义,指的是韦伯承认任何基本立场中存在着批判无法触及的核心教义;至于多元主义,则是因为韦伯以基本立场在现实中存在的以及理论上可能的多样性为出发点,认为它们之间应该有针对各自的前提和结果进行理性对话的可能性。这种论点一方面承认任何价值立场都是可被批判的,另一方面却又强调批判的界限止于真正的教义核心之前。对阿尔贝特而言,这显得模棱两可不够彻底。据他的看法,虽然我们无法否认人类常会拒绝对于他基本信仰内容的批判检证,但这只表示了人们接受批评之雅量的界限,却绝非批判方法的界限。为了使韦伯的构想能够前后一贯,我们必须舍去其中极端主义的成分而保留多元主义。这样的话,价值倾向可以全面开放给批判检证,检证的尺度则主要取决于实际立场的可实现性(Realisierbarkeit)。因为,可实现性原则是许多连接原则中,最能有助于克服“应然断言与实然陈述之间,亦即伦理与科学之间距离”的一种原则。[7]虽说批判并不能取代最后仍须下决定的需要,但批判至少理性化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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