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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治的定义]因此,我们可以如此界定“政治”:政治追求权力(Macht)[6]的分享,追求对权力的分配有所影响——不论是在国家之间或者是在同一个国家内的各团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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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这和我们的语言一般用法相符。当我们说一个问题是“政治”性的问题、说一个部长或官员是“政务”官、说一个决定受到“政治”性的影响时,我们的意思是说,对那个问题的解决、对那个决定的达成或者对那个官员职权范围的划定而言,权力的分配、维持或转移,乃是最具决定性的考虑。从事政治的人,追求的是权力;这权力或者是手段,为了其他目的服务,不论这些目的是高贵的或是自私的;或则,这权力是“为了权力而追求权力”,目的是享受权力带来的声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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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正当性的三种纯粹类型]一如历史上在国家之前出现的政治团体,国家是一种以正当(legitime)[7](这是说,被视为正当)的武力为手段而存在的人支配(Herrschaft)[8]人的关系。国家的存在,在于被支配者必须顺从支配者声称具有的权威(Autorität)。在什么情况之下他们会这样做?为什么他们要如此做?这种支配所根据的,是什么内在的道理和外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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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则上,支配的心理根据——也就是说支配的正当性根据——有三[9]。首先,“永恒的昨日”的权威:也就是权威因于“古已如此”的威信和去遵袭的习惯而变成神圣的习俗(Sitte)。这是旧日家父长(Patriarch)及家产制领主(Patrimonialfürst)[10]所施展的“传统型”支配。其次,权威可以来自个人身上超凡的恩典之赐(Gnadengabe),即所谓的卡理斯玛(Charisma)[11]。这种权威,来自受支配者对某一个个人身上显示出来的启示、英雄性的气质或事迹或其他的领袖特质,所发的人格上的皈依和信赖;这是“卡理斯玛”型的支配。先知或——在政治领域内——群雄推举出来的盟主、直接诉求民意认可的统治者(plebiszitäre Herrschen)[12]、伟大的群众鼓动者(Demagog)、政党领袖等类的人,所运用者即为此。最后,还有一类型支配,靠的是人对法规成文条款之妥当性的信任、对于按照合理性方式制定的规则所界定的事务性(sachliche)“职权”的妥当性有其信任。这也就是说,对于合于法规的职责的执行,人们会去服从。近代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在这一方面类似公务人员的权力拥有者,所运用的支配便属此类型。当然,在实际中,人们之所以会去接受支配,是因于恐惧和期望这类最真实不过的动机:恐惧魔法力量的报复、恐惧权力拥有者的报复、期望在世间或在彼岸得到报偿。或者,是因为各式各样的利益而服从;这一点我们很快就会谈到。无论如何,如果去诘问这些服从的“正当性”根据,则答案不出于这三种“纯粹”类型[13]:传统型的、卡理斯玛型的和法制型的。正当性的这几种概念以及其内在心理上的基础,对于支配的结构,具有极为可观的意义。当然,这些纯粹类型,绝难在实际中出现。不过,今天我们不能深入这些纯粹类型各种极度复杂的样态、转变和组合;这些乃是“一般国家学”(allgemeinen Staatslehre)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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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卡理斯玛型支配] 在此,让我们特别感到兴趣的,是这些类型中的第二种:因于服从者对“领袖”纯粹个人的“卡理斯玛”所发的皈依而形成的支配。这种类型的支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志业这个观念最高度的表现,在此找到了其根源。向先知、战时领袖、公民大会(Ekklesia)或国会中的伟大群众鼓动者的卡理斯玛皈依,意思就是这个领导者个人已被承认在内心受到“征召”,负有使命,作为大家的领袖。人们服从他,不是因于习俗或法条,而是因为人们信仰这个人。只要这个人不徒然是个狭隘虚荣的一时之雄,那么作为领袖,当然他会对他的事业全心以赴、献身敬业。不过,他的附从者——弟子、追随者、他个人的朋党——所皈依的对象,乃是他这个人和他这个人的特质。这类卡理斯玛式的领袖,在各地及各历史时期都曾出现。在过去,最重要的卡理斯玛式人物有两类:一方面有法师和先知,另一方面则有战时推举出的盟主、山寨头子和雇佣兵领袖(condottiere)[14]。不过,我们更感兴趣的,则是西方所特有者:这种政治领袖起先的形态,是自由的“群众鼓动者”;他们只在西方的环境中出现,特别是在地中海文化所特有的城市国家(Stadtstaat)的土壤上出现;后来,这种领袖则以国会中的“政党领袖”形态出现,这也只有在西方环境中所特有的立宪国家中才能培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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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德文中,“Politik”一词同时指“政治”和“政策”,因此韦伯在此举出一些“政策”作为“Politik”的例子。参见《经济与社会》, p.55及英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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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团体”(Verband,英译作organization或association)和“政治团体”,韦伯都有明确的定义。对“团体”的定义,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1章第12节(pp.48—49);对“政治团体”的定义,见同书第1部分第1章第17节(pp.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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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中文里,“国家”一词的意思,和西文中我们译为“国家”的字眼(比如说英文中的“state”)的意思并不完全相合。在西方政治传统中,“state”指的是一个共同体在内部秩序和权力结构上的“状态”;因此,从马基雅维利首度使用这个字眼以来,这个概念是和在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分不开的。一旦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制度化、系统化到了自成一个体系的时候,“国家”——精确一点说:近代国家——才告出现。韦伯的解释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1章第17节(pp.54—56,特别是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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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本文中,“武力”一词是Gewalt (force)或physische Gewalt (physical force)的翻译。中文的“暴力”一词,似乎强调了在道德上或法律上“不正当”的意思;“武力”一词好像可以避免这种色彩,但中文的“武力”又强调了制度性或军事性的意思。韦伯所谓的Gewalt,只是一种直接的强迫性力量,不论其表现方式,更不涉及其正当与否。援依孙中山先生的用法,取“武力”一词译Gew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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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布列斯特—里托夫斯克(Brest-Litowsk),今名布列斯特,为白俄罗斯邻近波兰边境的一座城市。1918年3月3日,在德军的强大压力之下,苏联外交部长托洛茨基被迫和德国签订布列斯特—里托夫斯克条约,放弃芬兰、波罗的海诸国、波兰及乌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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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韦伯关于“权力”的定义,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1章第16节(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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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正当性”一词本身,韦伯没有做太多的解释,虽然他十分着力于说明“正当性”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他倾向于用被支配者的“态度”和“信念”来考察支配者的“正当性”。参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3章第1节,特别是p.214及p.263。中译见《支配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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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韦伯对“支配”一词的定义,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1章第16节(p.53);又请参见英译者注(pp.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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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支配的三种类型,是韦伯的政治社会学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从1910年到1920年的十年之间,韦伯曾三度陈述他的分类法。参见Wolfgang Mommsen, The Age of Bureaucracy: Perspectives on the Political Sociology of Max Weber(Oxford, 1974) , pp.16—17。最系统明确的陈述,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3章,特别是第1节2(pp.215—216)。中译见《支配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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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韦伯对家父长制和家产制支配所作的定义,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3章第3节7a(pp.231—232)。中译见《支配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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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韦伯关于“卡理斯玛”的说明,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3章第4节(pp.241—242);又参见p.216。中译见《支配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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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直接诉求民意认可的统治者”是韦伯政治思想中最重要的观念之一。所谓“直接诉求民意认可”,是说卡理斯玛型的领袖,跳出了传统惯例,越过了制度及国家或政党官僚,直接诉求于群众。例如在近代大众民主及严密的官僚制之下,这种领袖利用民主的某些管道,直接向人民求取支持,即构成“直接诉求民意认可的民主制”(plebiscitarian democracy)。罗马皇帝恺撒、拿破仑一世和三世、俾斯麦、葛莱斯顿,都是韦伯心目中的“直接诉求民意认可的统治者”。韦伯认为这种领袖是西方理性化世界中政治的唯一希望。参见p.250注1。又请参考Karl Loewenstein, Max Weber’s Political Ideas in the Perspective of Our Time(Amherst, 1966),Ch. IV; Wolfgang Mommsen,前引书,Ch. IV,中译见《支配的类型》的《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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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所谓“纯粹类型”(reinen Typen),韦伯通常称为“理想型”(ideal Typus)。理想型是韦伯方法论的关键性概念;它是一种思维的建构,用来整理杂多的经验现象,并借着比较经验现象和理想型之间的偏离或相似,对现象进行描述、分析和排比。它的作用,和今天社会科学中所谓的“模型”(model),有许多相近之处。见韦伯的方法论著作:Max Weber, 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pp.89—93; pp.42—43。又请参见前面弗洛因德《韦伯的学术》一文中相关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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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十四十五世纪时,意大利境内各邦纷战,遂有人自组军队,接受雇用,以佣兵身份替人作战。韦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式的企业经营,反映的是新兴市民阶级本身须专注于经济(接上页注)活动,无暇兼军人之职以及军事的专业化。这种佣兵部队的组织者、经理人兼领袖,即为condotti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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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与政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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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支配者到支配运作的资源] 当然,在政治权力斗争的混战中,这种凭借最道地意义下的“志业”〔或使命〕而崛起的政治家,从来不曾是唯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角色。最重要的,可能还是在于这等政治家能取用什么样的辅助工具。政治上的支配权力,如何维持其支配于不坠?这个问题,对于任何一种支配都成立,因此对各种形式的政治支配也成立:不论其为传统型、法制型,或是卡理斯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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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支配之经营的两项要素——人与物] 支配的经营(Herrschaftsbetrieb)[1],要求持续的行政管理。因此,在一方面,支配的经营,需要有人力配备,旨在听命于宣称持有正当权力的支配者;而在另一方面,支配的经营,需要借助于这种服从,对于使用武力时必需的物资有所掌握和控制。这也就是说,支配的经营需要由人组成的行政管理僚属(Verwaltungsstab)和物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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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的因素:行政僚属] 行政僚属,在政治的支配之经营(像任何其他类别的经营一样)的外在表现中,代表着这种经营。行政僚属之所以会去服从、听命于权力的拥有者,自然不仅是因于他们心中的(我们上面谈过的)正当性意念。促使他们去服从的,是两项诉诸他们个人利益的东西:物质上的报偿和社会性的荣誉。封臣(Vasallen)的采邑(Lehen)、家产制下臣僚的俸禄(Pfründen)[2]、近代国家公务员的薪俸、骑士的荣誉、身份(Stand)[3]赋予的特权、官吏的荣誉等,分别从两方面构成了这等人的报酬。行政僚属和权力拥有者之间的共命结合关系,最终、最重要的基础,就是怕失掉这些东西。至于在卡理斯玛型领袖的支配之下,则附从战争领袖者有荣誉和战利品可得,追随群众鼓动者的人也可分得“政治战利品”(spoils):因为垄断了官职而得榨取被支配者、政治方面的利益以及获得虚荣心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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