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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对实行这一理论的语境进行反思的话,我们就会看到,这种对自由的极度强调是过于武断的。互利的秩序是一种需要构建的理想。它可以指导那些希望建立稳定的和平而后重建社会,使之更接近其社会准则的人们。这一理论的支持者已经把他们自己看作是通过自由的、受过训练的行为能改变他们自己的生活以及改变大社会秩序的行动者。他们是老成的、受过约束的自我。他们的自我理解是建立在自由能动性的基础之上的。在他们当中,强调权利和自由的首要性,并不仅来自于社会应为其成员而存在这一原则,也反映了持此主张者对他们自己的能动性的感知,以及对能动性在世界中所规范性地要求的形势的感知。这一形势,就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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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这里起作用的伦理是需要根据能动性的条件和对理想秩序的要求来共同界定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伦理看作是自由和互利的伦理。这两个术语在此都是不可缺少的。这是为何在源自于此伦理的政治理论中,人们的赞同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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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这么说:(1)互利的秩序在个人之间是成立的(或者至少在独立于等级秩序的道德行动者中是成立的);(2)这些利益主要包括生存和谋生的手段,虽然要保证这些利益与德性的实践有关;(3)秩序是为了保障自由,也很容易被表述为是保障权利。在此,我们可以加上第四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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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这些权利、这种自由、这种互利,必须保证让社会的所有参与者都平等地获得。对平等的真正含义,会有不同的解释,但有一点是可以断定的,就是以某种形式去拒绝等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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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现代道德秩序理念中重要的特征、不变的常量,是经过各种各样的修正而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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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二)》中,把自然状态界定为一种条件,“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哪一个人拥有多于他人的权力。非常明显,同一种族和同等地位的人们生来就享有同样的自然权利,拥有同样的能力,因此他们理应相互平等,而不应该存在从属或隶属的关系,除非他们所有人的主宰明确宣告他的意志,把一个人置于另一个人之上,并明确地把毋庸置疑的统治权和主权交给他。”参见Locke的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ed.Peter Laslett(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7),第二篇,第二章,第4段,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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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J.G.A.Pocock,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2d ed.(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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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道德经济”这一术语是借用于E.P.Thompson,“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English Crowd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Past and Present 50(1971):第76―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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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acbeth,2.3.56;2.4.17―18.同时参见Charles Taylor,Sources of the Self(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第2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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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引自Louis Dupré,Passage to Modernity(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3),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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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太阳不能越出它的限度;否则那些复仇女神——正义之神的女使——就会把它找出来。”引自George Sabine,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3d ed.(New York:Holt,Rinehart and Winston,1961),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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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ocke的 Two Treatises,第一篇,第九章,第86段,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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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上,第二篇,第二章,第6段,第289页;同时参见第二篇,第十一章,第135段,第376页;以及Some Thoughts concerning Education的第11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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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Locke的 Two Treatises,第二篇,第五章,第34段,第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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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参见Eugen Weber,Peasants into Frenchmen(London:Chatto and Windus,1979),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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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想象 第二章 何为一种“社会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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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文,我已经几次提到了“社会想象”这个术语。也许现在到了进一步解释这一术语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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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指的社会想象,比人们在闲散的状态下思考社会现实的智力活动,要来得更深刻、更广泛。我正在考虑的是,人们想象其社会存在的方式,人们如何待人接物,人们通常能满足的期望,以及支撑着这些期望的更深层的规范观念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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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想象和社会理论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差别。我采用了“想象”这个词,首先,因为我强调普通人“想象”他们社会环境的方式。而这种方式,通常不是以理论术语,而是以形象、故事和传说来表述的。其次,理论通常是少数群体所拥有的,而在社会想象中令人感兴趣的是,理论是大多数人共同拥有的,就算不是整个社会所共享的。这就导致了这两者之间的第三个差别:社会想象是使人们的实践和广泛认同的合法性成为可能的一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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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通常是这样的:最初由少数人开创的理论会逐渐潜入社会想象之中,也许开始是在精英阶层中,而后就进入整个社会。格劳秀斯和洛克的理论就是经历了这样的过程,虽然在这一过程中有过许多更新,而且最终的种种表述形式也是很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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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社会想象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期都是复杂的。它包含了我们对他人的一种正常的相互期待感,是那种可以让我们履行构建社会生活的集体实践的共识。这也包含了对我们如何与他人协作,从而去履行公共实践的某种认识。这种认识既具有实在性,又具有规范性。也就是说,我们知道事情通常会如何进展,但是这一理念与事情应当如何进展以及哪些错误会使正常的实践无效的理念相结合。就举通过大选来选择政府的例子吧。使我们每个人的选举行为有意义的部分背景认识是我们对整个选举行为的意识,包括所有公民的参与;每个人可以自主选择,但选择的范围是一样的;每个人的微观选择可以汇集成具有约束力的、集体的决定。对这种宏观决定,我们还有一个基本认识,即我们有能力去分辨其中的犯规行为,如施加某种影响力、利用钱财拉选票、依靠威胁等等。换言之,这种宏观决定,如果要名副其实的话,就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准则。例如,如果一个少数派强迫其他所有人去服从他们的指令,这样的宏观决定,就不会是一个民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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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准则的如此理解,暗示着人们有能力去认知理想的状况。(例如,在一场竞选中,每个公民都能根据他/她所得到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做出自主的判断。)而在此理想之外的,是包含着对道德的或形而上学的秩序的理解,在这种理解的语境下,规范准则和理想具有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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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指的社会想象,超出了让我们的特定实践具有意义的直觉性的背景认识。这并不是对概念的任意延伸,因为正如在不理解的情况下就去实践,这种实践对我们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是不可能的;要使得社会想象有意义,这一认识假定了我们对整体的困境就需要有一种更广阔的认识:我们如何应对彼此,我们如何走到目前的状态,又是如何与其他群体交往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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