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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20 这种新理论和传统实践之间的一致,对于整个事情的结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人民主权论在美国是可实行的,因为它可以找到一个普遍认可的在建制组织上的意义。所有的殖民者都同意应该通过一种议会的形式来建立新宪法,也许这个议会比常规的要大一些,比如1779年在马萨诸塞州的那一个。旧的代议制机构的力量,从实际层面来帮助“诠释”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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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22 我们可以说,美国革命是根据一种合法性的理念而发起的,却是以产生另一种十分不同的理念而结束的,这在某种意义上避免了一种激进的分裂。殖民者维护传统的“英国人的权利”来反对一个傲慢的、麻木不仁的帝王政府。国王与议会的决裂一旦完成,人们也不再需要服从州长,那些抗议的领袖们就能够自然地经过现有的当选的立法机构而入选,成为大陆会议的成员。与17世纪四十年代的美国内战的类比是显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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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24 但是,战争总是激进化的一个根源。通过一个《宣言》取得了突破,从而确认普遍的人权,而不再只是英国人的人权。有一些州根据民意而采纳了新的宪法。最终,整个运动的高潮,就是颁布了一部把新的共和思想完全置于现代道德秩序里的宪法:不需要先前的法律就可以根据人民的意愿去立法,人民成了立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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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26 这种新的社会想象从根本上来说经过了一种回顾性的重释。革命的力量,很大程度上是在旧的、保守的合法性的理念基础上调动起来的。这在后来,将被看作是具有主权的人民之固有权力的实施。这种权力的存在及其合法性,可以从新成立的政体那里得以证明。但是,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如果介入得太快的话,将不能完成这样的任务。先前的认为一个民族的传统权利是根据古老的律法来界定的理念,需要承担主要的任务,随着对界定现代革命的历史体现出的无情的忘恩负义,在它尚未被人忘却时,需要把殖民者号召起来去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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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28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实际的实践中没有任何的变化,只有立法的话语中有变化。相反,人们采取一些重要的新的举措,而这些举措的合理性只有通过新的话语才能证实。我已经提到了一些州的新宪法,例如,1779年马萨诸塞州的宪法。但联邦宪法本身应该是最显著的例子。在联邦党人看来,必须建立一个新的中心权力机构,并非只是各个州的产物;这是一直以来他们努力要取代的联邦政体所犯下的主要的错误。组建一个共同的政体,除了有来自不同州的“人民”,还需要其他的东西。新的联邦政府必须在“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里有自己的合法性基础。这和整个联邦主义的计划应该是融为一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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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30 与此同时,这种对具有主权人民的行为之回顾,如果没有一种在制度和实践上的延续性,去允许对过去的行为进行重释从而使之成为新原则的成果,就不可能实现。这种延续性的本质,在于殖民者基本上对当选议会就是权力的合法形式之普遍接受。更让人欣喜的是,所选出的立法机构成为地方自由的保障,可以去反对来自皇家或帝国控制下的官员对地方权力的侵犯。顶多,到了像需要采用一个新的州立法律这样的一个最为关键的转折点,他们需要求助于特殊的扩大议会。人民主权论完全是可行的,因为它具有在建制组织上的清楚的、无可争议的含义。这是新秩序的基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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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32 具有重大效应的法国革命,却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所有的历史学家们所说的无法“使革命终结”[3]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对人民主权论的任何特定的表述,都会被其他一些拥有大量支持者的表述所挑战。这一消极的事实,是导致革命期间的头几年里严重动荡的部分原因,从王朝统治的合法性转移到了国家的合法性,在具有广泛基础上的社会想象中并没有取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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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34 这并不能被理解为是对动荡的全面的解释,只是想让我们知道,我们所列举的一些不同的因素,共同促成了我们所知道的结果。当然,大部分国王的扈从、军队和贵族不能接受新理念这一事实,给社会的稳定性制造了极大的障碍。甚至那些主张新的合法性的人们,也产生了分歧。但使后者产生极端分歧的,还是由于缺乏对国家的主权在建制组织意义上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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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36 伯克对革命者的建议是,首先立足于传统的宪法,而后再一步步地修正它。但是,这已经超出了他们的权力。这不仅仅是因为宪法、三级会议这样的代议制机构,已经中止了175年。而且他们与在文化阶层、中产阶级和一大部分的贵族中所萌生的对平等公民权的渴望完全不同步,这还可以体现在几个方面:在消极的方面,打击贵族的特权;在积极的方面,大力倡导共和政体的罗马及其理想。[4]这就是为何1789年三级会议的首要要求,是要废除那些不同等级的议会,而把所有的代表集中到单一的国民议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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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38 甚至更严重的是,除了那些有文化的精英之外,人们几乎不知道由人民代表形成的议会的含义是什么。的确,人民群众以陈情书回应三级会议的召开,但是整个程序,都假定了皇家主权的持续存在;它并不适合充当传达人民意愿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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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40 而温和派所希望的是采用伯克提出的方案:对传统的宪法进行改良与演变,而后形成一种代议制机构,恰好被所有的人理解为,国家的意愿是通过公民的投票来表达的。这便是18世纪的下议院的模式,即使这里所说的“人民”只是少数精英,被认为是通过不同的虚拟代表形式,为大众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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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42 在英国,导致这一切的改良和演变,产生了自治形式的观念,这便是在更广泛的社会里的某种社会想象。这是为何在英国要求更广泛的民众参与表现为提议具有选举权的形式。这些人要求进入已建立的代表组织机构,正如最为显著的,是19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宪章运动。在同样的改良和演变中,美国在这方面是先行一步;它们的代议制机构,大致是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年男子选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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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44 这些通过当选议会而产生的自治的形式,在盎格鲁——撒克逊的社会里是一部分普遍可利用的储备。这些形式在法国的大众阶层里是没有的,而且它们以不同的逻辑,构成了它们自己的民众抗议的形式。但在转向探讨这些形式之前,还需要首先概述在贯彻新理论基础下的现代革命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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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46 这种转型,只有在诸如以为合适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或者至少那些少数的重要活动家,能够理解并且吸收这样的理论,才能发生。但对于政治活动家来说,理解一种理论,就是要在他们的世界里把该理论付诸实践。他们是通过行之有效的实践来理解理论的。他们要觉得这些实践是合理的,是合乎理论所描述的。但是,让我们的实践合理的,是我们的社会想象。因此,对于这种转型来说至关重要的是,人民(或它的活跃部分)共享一个能够满足一种要求的社会想象,也就是这种想象包括实现新理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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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48 我们可以把一个既定的民族在特定的时代里的社会想象想成是一种库存,正如我在第二章里所提到的,包括让他们认为合理的整体实践。根据新的合法性原则去转变一个社会,我们必须有一个包括符合这种原则方式的库存。这一要求可以分为两个方面:(1)行动者们必须知道该做什么,在他们的库存里必须有能够使新秩序奏效的实践活动;(2)所有的行动者必须认同这些实践活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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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50 借用康德的哲学来做一个类比:理论就像抽象的范畴;它们需要被“图式化”,如果要把它们应用到历史中,就必须在实践的领域里获得一些具体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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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52 在一些现代革命的情形下,第一个方面的要求事实上是完全缺失的。以俄罗斯为例,沙皇的统治在1917年垮台之后,理应打开一条通向一种新的、共和的合法性的道路,全俄临时政府假定合法性要在次年他们所称的立宪会议中被界定。但是,如果根据奥兰多·菲格斯的分析,我们就会知道,当时的农民群众并不能把俄罗斯民众看成是具有主权的行动者。[5]他们的确完全理解的,也是他们所追求的,是米尔独立行动的自由,也就是,分割被贵族(是在他们看来的)所占有的土地,同时不再被中央政府所镇压。他们的社会想象包括一个地方的集体动因,就是米尔或乡村里的人们。他们知道这样的一个动因,必须面对一个经常给他们带来害处、偶尔也给他们带来益处的国家政府。但是,他们并不知道全国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可以从专制的政府手里夺取主权。他们的库存并不包括这种在全国层面上的集体行为;他们所能理解的是大规模的暴动,像普加乔夫起义那样,其目标并不是要夺取或取代中央政权,而是要强迫它变得不那么邪恶、不那么具有侵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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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54 相形之下,在法国革命时期所缺失的是第二个方面的要求。不止一种可以实现人民主权的方式被提出来。一方面,传统的三级会议机制并不能适应这样的目的;(广大)民众只能从三级议会中选出一级议会;而整个体制是要代表屈服于君主主权的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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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56 但是,在另一个方面,它的一系列理论要比美国的来得宽泛。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在盎格鲁——撒克逊的世界里,对基于想象的代议制机构的强有力的控制抑制了理论想象,但它也是顺着法国独特的文化和思想轨迹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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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58 在法国革命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是一系列受到卢梭影响的理论。这些理论有两个重要的特征,对革命的进程是具有决定性的。第一个特征是以卢梭的公意的概念为基础的。这反映了卢梭对现代的秩序理念之新的、更加激进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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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60 对秩序的这一理解的原则,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是我们每个人应该自由地选择谋生的方式,但是,以这样的方式每个人在寻找谋生手段时,或者至少不能阻碍到他人同样寻找谋生手段。换言之,我们对生活目标的追求必须一致。但是,对这种协调一致的理解却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通过无形之手的过程来获得,正如亚当·斯密著名的理论所描述的。[6]但是,由于这一理论从未被认为是具有足够说服力的,因此,需要通过遵循自然法来有意识地获得和谐。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所赐予的,服从自然法的动机,使我们顺服上帝——是出于对造物主的一种责任感以及对永恒审判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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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62 后来,对上帝的敬畏被不带私情的仁爱或自然的同情的概念所替代。但是,所有这些早期概念的共同点,是它们假定了我们动机中的双重性:我们会倾向于牺牲他人的利益来寻求自己的利益,然后我们也可以通过对上帝的敬畏、不带私情的仁爱或是其他的什么,来为大众谋利益。卢梭正是要反驳这种二元论的思想。只有当我们可以克服这种双重性,当我对自己的爱与实现我同仁(那些与我一同参与和谐建设的)合理目标的意愿相一致的时候,才能有真正的和谐。用卢梭的话来说,就是自爱与同情的原始的本能在有理性和有德性的人类身上融汇到一起,成为对普遍的善的爱,这在政治的语境下被理解为是公众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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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64 换言之,在一个全然有德性的人身上,对自己的爱不再与对他人的爱有区别。但是,在克服这一区别的同时,却在另一个方面出现了新的二元论。如果自爱也就是对人类的爱,那又如何解释我们身上与德性相背离的自私倾向呢?这些必须源于另一个动因,是卢梭所称的骄傲(自爱)。这样,我对自己的关心便有彼此对立的两种形式,就像善与恶的对立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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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66 在启蒙运动的语境下,这种区别是新颖的。但在另一个方面,它包含了回归到深深植根于传统的思维模式。我们要区分意志的双重品质。我们回到了奥古斯丁的道德世界:人类可以具有两种爱,一种是对善的爱,另一种是对恶的爱。但是,如果这两者的悖论不是那么明显的话,这便是一种修正的奥古斯丁思想,是伯拉纠派的奥古斯丁,因为现在善良意志是天生的、自然的,完全是人类中心说的,正如博蒙特阁下所清楚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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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368 这样的理论本身,置于现代道德秩序里,就是非常现代的。其目标是要让个人的意志和谐统一,即使这需要在确立新的身份,一个“公我”的情况下才能办到。[7]自由,每个人的个人自由,需要被解救出来。自由是至善,以至于卢梭重新阐明美德与恶德,将其和自由与奴隶制相提并论。“因为食欲是枷锁,而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则是自由。”[8] 我们之所以喜欢这样的法律,是因为它是为了谋求大众的利益,而非限制了自由。相反,自由来自于我们真实的内在,来自于一个扩展了的、已经转化成为更高层次的道德的自爱。它是从孤独走向社交的成果,也是从动物性转向人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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