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369439
1702369440
* * *
1702369441
1702369442
无论如何,帕森斯用这种结构功能论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预先为当时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实践架起了一个结构。我们在这一讲的尾声来简短谈一下这件事。帕森斯的功能论,不只对他的追随者来说,而是对于整个社会学而言,是为经验研究的纲要提供一个出发点,尤其对两个主题领域更是如此。这两个帕森斯自己就曾提过的领域,就是在《社会系统》中的一章提到的角色学习,亦即社会化,以及越轨行为。事实上,社会化研究就是从帕森斯那里得到启发,而蓬勃发展的。比如,在社会学意图自我宣称为独立学科的背景下,社会化研究可以通过对社会角色学习的研究,而与生物学和心理学区隔开来。与心理学相区别开来,也正好牵涉一件事,就是社会学的社会化研究涉及的是不同于发展心理学的另一个主题:社会学这里的核心重点不是孩童道德能力或认知能力如何根据自身的逻辑发展起来,而是将人放置到社会秩序中,还有将社会化视为一个一直到老都必须持续进行的过程,而不是仅止于童年的过程。
1702369443
1702369444
另一个主题则正好跟第一个主题相反,主要是犯罪社会学和“越轨行为社会学”所研究的某些人的价值内化正好不成功的那种状态,或是研究为什么在某些社会领域中价值的内化是不够的,并且因此相应地产生越轨的、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帕森斯的理论对这方面的影响是很大的,因为借用他的理论,这个所谓的越轨行为研究的领域可以在理论层面很扎实地建构起来。当然这里必须避免一个可能的误解,就是帕森斯和以帕森斯的传统进行研究工作的社会学家仅仅声称,社会秩序是由价值和规范所凝聚起来的,所以偏离这些价值和规范的行为在任何一种秩序中都是成问题的,这些行为要么被严厉惩罚,要么被讥讽讪笑或摇头叹息。但帕森斯和他同事的意思当然不是说,偏离秩序的行为都是该被惩罚的。就算是帕森斯式的研究纲要的批评者有时候也会说,功能论的越轨行为理论可以描述和(也许能)解释偏离秩序行动形式。不过接下来的政治目标或社会政策目标当然就与此理论无关了。
1702369445
1702369446
* * *
1702369447
1702369448
不过我们回到纯理论的部分来结束这一讲。帕森斯没有始终停留在这里所呈现的理论立场,这也表现出他在20世纪50年代的巨大创造性。他不断以他自己所谓的“结构功能论”的理论体系为核心主旨来进行研究。在他进一步的研究中,有些早期的发展没有再继续、中断了,有些则陷入理论的死胡同;但从许多方面来看,他还使在《迈向一般行动理论》和《社会系统》中发展出来的立场更加激进化了。这是下一讲要来谈的主题。
1702369449
1702369450
1702369451
1702369452
1702369454
社会理论二十讲 第四讲 帕森斯与规范主义功能论的进一步发展
1702369455
1702369456
帕森斯在1937年出版的《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奠定了他的行动理论的根本基础,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出版的《社会系统》与几乎同时出版的姊妹作《迈向一般行动理论》中,大力发展了秩序理论。在这之后,他的研究也通过对后续的理论问题的处理,取得了优秀的成果。当然,很快就显而易见的是,他的行动理论和他的功能论的秩序理论之间有某种张力,也即这两者之间的关联是不清楚的。虽然帕森斯进一步将他的行动理论处理得更精致与更丰富,也用了一些新的观念让他的功能论的秩序概念拥有更扎实的基础,但帕森斯终究都没有成功地将这两种理论模型如众所期待的那样整合在一起。而且,没错,事实完全相反:帕森斯将这两个理论修饰得越多,这两个理论就越明显地无法真正调和在一起。并且回过头来看他20世纪50年代的早期著作到1979年过世为止这之间的理论发展,让人有一种印象,就是虽然他理论的许多焦点都更进步了,但他再也无法完成一种真正的综合,无法造就出一体成形的宏大理论。当我们在这一讲介绍帕森斯这一个阶段的理论发展时,读者如果觉得帕森斯“中晚期”的著作,好像是另外一个理论的基石而不是一种与前期保持一致性的理论的话,这是很正常的。从20世纪50年代早期以来,我们至少可以从他的研究中辨别出五个有理论重要性,但差异性非常大的理论领域。
1702369457
1702369458
1. 首先,在与《社会系统》同时出版的(也是我们已经提过很多次的)《迈向一般行动理论》中,帕森斯的抱负是持续建构他的行动理论,并以此直接走向秩序理论;也就是说,他想将行动理论与秩序理论紧密结合在一起。帕森斯至此发展出来的“行动参照框架”完全是抽象的,也仅仅指出了一些行动的元素,但没有说清楚行动会朝向哪些方向、可以朝向哪些方向,或是也没有说清楚行动会设置、可以设置哪些具体的目标等等。人们也可以说,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和在精神分析的影响下所进行的接续研究中,几乎仅仅只讨论行动的抽象“形式”而没有讨论行动的“内容”。但现在的情况不一样了。帕森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为自己立下了一个任务,要将他的行动理论和一个无所不包的行动取向(或行动选项)类型学相关联。借此他想要说清楚,人类行动可以采取哪些内容,以及行动有哪些目标或取向是可以预见的。当然,帕森斯已经有了一个榜样,就是韦伯著名的行动类型学(可以参阅收录在韦伯《经济与社会》中的《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其中区分出了目的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传统行动以及情感行动。帕森斯想再推进类似于此的系统分类,并勾勒出他所谓的“模式变项”(pattern variables)。模式变项意指人类行动会在五组二分选项当中游移,人类每次采取行动时都必须在这五组互斥二分的可能选项当中进行选择。帕森斯指出,这五组二分选项是:
1702369459
1702369460
(1)情感—情感中立
1702369461
1702369462
(2)自我取向—集体取向
1702369463
1702369464
(3)普遍主义—特殊主义
1702369465
1702369466
(4)继承—成就
1702369467
1702369468
(5)特定—宽泛
1702369469
1702369470
(Parsons,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77)
1702369471
1702369472
第一组二分选项牵涉的,是我可以,也必须决定我的行动取向是否强烈地基于情感之上。在我的某些行动当中,情感是重要的,甚至某些情感扮演了决定性的角色。我的私人生活和情感生活即是例子。在其他领域或情况当中,情感是次要的,比方在工作当中,我对学生的指导最好不要带有太大的情绪(也就是“情感中立”)。而我在每个具体的情况下都必须决定,关于我的情感怎样才是适当的。
1702369473
1702369474
还有,每个行动也必须在“自我取向”和“集体取向”中进行选择。也即,我做这件事仅仅是遵循着我自己的利益,还是遵循共同体的利益。人不能总是只遵循自己的、也许是利己的目标,有时候也必须考虑到集体和集体目标。
1702369475
1702369476
在第三组二分选项当中,关于我所有的决定和行动,都必须扪心自问,我是否要真的遵照着关涉所有人的准则来行动,还是要遵照着仅针对特定团体的准则来行动。帕森斯认为,人类行动总是含有规范面向,所以我必须搞清楚,我认为有效的规范具体来说对谁而言是有效的。我是要根据对所有人来说都是相同的规矩来行动呢,还是根据仅针对我的邻居、朋友或亲戚的规矩来行动?“你不能杀人!”这个规则要保护的是所有人(所以是一种普遍主义的规矩)呢,还是这规则只牵涉共同体当中的人,甚至是某些特定的人,所以杀害陌生人或“非我族类”的人是被允许的,因此属于特殊主义的行动取向呢?
1702369477
1702369478
第四组二分选项指出,我的行动和判断必须区分出,我是不是要根据背景、出身、外貌等等来判断其他人,亦即是否根据并非自己造成的一些继承特质来判断他人,还是要根据他人的成就和功绩来评估他人。
1702369479
1702369480
最后一组二分选项,则是在考虑到所有可能面向,因此也比较宽泛的行动,与专注于清楚而有限的任务,因此也是比较特定的行动之间,进行选择。我作为一家之主的行动是宽泛的,因为我期待的行动包括经济方面(我必须照顾家庭),社会方面(我也许会有参与当地学校的家长会活动的任务),还有情感方面的(我是个深爱小孩的父亲)。而当我身为供暖设施装配人员时的活动,就比较特定。我就只要明确如实完成工作上的任务即可。
1702369481
1702369482
* * *
1702369483
1702369484
关于帕森斯这个后来非常有名的模式变项,有两个可能的误解一定要避免。
1702369485
1702369486
第一,帕森斯提出来的这个行动类型学,显然比韦伯提出来的行动类型学还要复杂。不能简单认为这两者就只是行动类型数量不一样而已,也就是不能把帕森斯的五种模式变项跟韦伯的四种行动类型简单作对比,然后说帕森斯的行动种类不过就是变多了而已。韦伯提出的是四种行动类型,并且一个行动若不是目的理性的,就是传统的,不能同时既是目的理性行动又是传统行动;若不是情感的,就是价值理性的,不能同时既是情感行动又是价值理性行动。但帕森斯的这五个模式变项不是行动类型,而是二分选项。因为原则上这五组二分选项是可以结合起来的,所以照理来说从中至少可以推导出32种行动类型(因此这个概念才被叫作“模式变项”)。读者们可以简单算一下,五组二分选项组合起来是不是共有32种行动的可能性或类型。这也意味着,一个情感中立的行动,会因为再结合剩下的四个二分选项,而成为完全不同的情感中立行动。一个情感中立行动可以同时是自我取向的、普遍主义的、成就取向的、宽泛的,或是采取截然不同的变项组合方式,而形成完全不同的行动方向。不过,帕森斯提出的行动类型虽然明显比韦伯所提出的类型还要多,但这不代表什么。类型区分必须在实际研究当中获得证明,可是帕森斯马上就说了,不是所有理论上可以从模式变项推导出来的行动类型,都可以在经验研究中找到。我们可能会怀疑,模式变项也许不像帕森斯所说的那么有创意、那么有系统性,真的可以把实际上所有想得到的行动可能性都包含在内;因为读者都可以再追问,是不是除了帕森斯这五个既有的二分选项之外,就再也想不到别的二分选项了。尽管如此,借由模式变项,帕森斯无论如何还是能比韦伯更敏锐地掌握各式各样的行动取向可能性。
1702369487
1702369488
第二,当帕森斯说,每个行动者在行动时都会,或必须面临五个二分选项的选择时,他并不是说行动者都是很理性地在进行选择,也不是说行动者在行动时像计算器一样都会对这五个二分选项的复杂选择后果进行反思。帕森斯要说的只是,人们会进行选择,不论或隐或显、有意还是无意。然而隐的、无意的“选择”表明“选择”是由这些二分选项事先建构起来的。这种事先建构尤其表现在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的层次上。当我们面对行动取向的选择,且要完全自由且有意识地下决定时,这三个系统都可以减轻我们的负担,以此为我们的行动开辟一条道路。在人格系统那里,“……在一般的情况下,或牵涉某些特殊的情况,在面对两难的这个决定或另一个决定时,人们会有一套选择习惯”。在社会系统的层面之所以事先有结构,是因为社会系统有“角色定义”这件事,亦即“界定出集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指明角色所要履行的行动,并且也常指明角色扮演者应该要展现出面对两难时会习惯选取哪一边”。最后,关于文化系统,选择也不完全是自由的,因为在行动中所付诸实践的大多数的价值标准,也正是“具体行动的规则和步骤”(Parsons,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78,着重处为约阿斯和克诺伯所加)。通过教育和我们身处其中的文化,我们在考虑我们的行动取向时,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总会有相关的事先结构在发挥作用。
[
上一页 ]
[ :1.70236943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