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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这也是霍曼斯理论的最后一个毛病),人们也可以问,霍曼斯如此激进地推动社会学的微观基础,将复杂的社会现象回溯到个体行动(而且他是从纯粹的心理学观点来看的),是不是真的可行。因为显而易见的,微观情境中表面上的“基础行为”也总已经是被制度预先决定了的,例如在潜意识中发挥效用的规范与价值,受社会影响的导向模式等等。这些制度都无法归因到个体的行动上。弗曼(Franz Fühmann)的短篇小说《三个裸男》[从社会学命题来看,这部短篇小说跟凯勒(Gottfried Keller)的中篇小说《人要衣装》完全相反]很清楚地呈现了这件事。弗曼在描述桑拿浴的时候呈现出一个场景。在桑拿室的时候,毕竟大家都是赤身裸体的,没有外在的权力关系和支配关系的标志,所以照理来说大家都是平等的,应会表现出“基础行为”的纯粹形式。然而这时候,在桑拿室外头的支配结构,还是马上会通过细微的支配仪式与臣服仪式,再次在桑拿室里再生产出来:上司讲个笑话,下属马上就会阿谀奉承地哈哈大笑——即便是在这种大家都脱光在洗桑拿浴的情况下。极端地还原到微观层面的做法,几乎是不可行的。也即,我们若没有将微观情境回过头去和宏观结构相关联,是无法了解微观情境的。而且霍曼斯其实也没有做到他自己强调的理论要求。他描述的社会行为的“基础形式”,终究也还不够基础——甚至可能还太大了,因为我们可以“质疑,是否交换关系也是由规范所引导的,并且形成交换的秩序若没有一个通过制度和规范加以保障的框架(例如‘我们必须遵守契约’这项规范),是无法持续下去的”(Wiesenthal, “Rational Choice”, p.436)。而且,如果我们总是必须预设制度是让交换行动能顺利进行下去的前提,那么制度形成时会遇到的问题,跟制度运作时会遇到的问题,是否可以用同一种方式解决,也是值得探讨的——但霍曼斯却觉得这两个问题都是可以用同一种方式解决的(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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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所有这些知识上的和理论上的难点,使得最初由霍曼斯发展出来的交换理论也就不令人惊讶地无法真的继续下去。布劳(Peter M. Blau, 1918—2002)的理论著作便指明了这点。布劳在经验研究方面相当多产,特别是在组织社会学和社会不平等的社会学研究方面。但是他也有进一步的理论野心。布劳在1964年出版了《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一书。从这本书的书名上就可以明显看出,他要探讨的是由霍曼斯所阐述的“交换理论”,不过布劳的这个理论路径在社会学中也常被称为“行为理论社会学”。虽然布劳的研究跟霍曼斯有关,但他又把霍曼斯的前提再往前推进了一步。布劳一样讨论了个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但他又比霍曼斯多走一步,指出霍曼斯忽略了交换过程也会再生产出权力关系与支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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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服务会创造出一种能平衡权力的独立性。对于服务的单向依赖则相反,会保持权力的不平衡。(Blau, 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 p.29)几乎同一时间,也还有另外的学者提出与此相似的观点。(可参阅:Richard M. Emerson, “Power-Dependence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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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布劳也与霍曼斯的根本前提保持了距离:布劳没有再继续追求极端的微观基础与微观还原。因为布劳知道,不是所有的结构都可以回溯到个体行为的。所以他理所当然也拒斥心理学的还原主义。在这层意义上,他承认某些价值对于社会过程来说具有积极的重要性,但他却不打算像霍曼斯那样直接将价值追溯到功利计算那里。这也意味着他对于功利定理或奖赏定理的看法在根本上不像霍曼斯那么极端。布劳既讨论“外在”好处,也讨论“内在”好处。所谓内在好处,意指不会得到直接物质性的回报。这让布劳明显超越了霍曼斯狭隘的功利导向行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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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在的爱情依恋中……每个个体为对方的付出,并不是为了想要相应的外在回报,而是为了表现与确认他自己的承诺,并且也促使对方能给出对于两人关系的承诺。(Blau, 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 p.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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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所有这些对原初霍曼斯理论框架的修正,虽然很必要也很有意义,但最终也使得这个讨论方向与很多其他理论思潮——包括帕森斯主义——之间没有太多区别。如果我们去阅读布劳的研究,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关于社会互动的值得注意之处及其形式的有趣洞见;但是,因为布劳在《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中也经常提到古典社会学大师齐美尔,使得我们同时也不断想问,他的分析是不是并不需要特别用到交换概念,而是也可用到其他理论语汇。布劳一直以来都在将基于霍曼斯遗产对类似自然科学的理论建立的追求,与对其他大相径庭的理论面向与范畴(例如他不断参照齐美尔)的运用,通通凑在一起,但他对他这个做法一直没有提供清楚的解释。这也造成他的理论纲要虽然对霍曼斯的理论方向进行了许多有意义的修正,但却没有什么真正的建树。今天已经很难还有声称自己在追寻一个独立且与其他研究方向清楚区分开来的理论纲要的交换理论家了。霍曼斯的遗产已经是一个死胡同,对于整个新功利主义的计划来说也当然不再有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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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社会学中有另外一种新功利主义理论开始日益盛行,人们多将这种理论方向贴上“理性选择”或“理性行动”的标签。这个理论方向跟霍曼斯的计划不一样。这个方向特别要问的是,诸功利导向的个体彼此合作追求共同的事物,是如何得以可能的。这个问题也与17、18世纪政治哲学和社会契约论的代表学者相关联。这些17、18世纪的代表学者问的问题是:行动个体若要进行共同的行动、缔结契约,必须具备什么样的前提?帕森斯已经根据霍布斯的问题讨论过这件事,并且指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规范和价值。新功利主义的代表学者则不从这条途径来进行讨论。他们完全从另外的视角来看秩序问题,而且这并不是他们研究的核心问题。他们的论证核心要点更多是基于模型理论的假设,而非经验性的假设。他们的假设是,所有行动者的行动都是功利导向的。而这种模型理论的假设常常会得出一些矛盾、违反直觉的宏观过程结果或整体社会后果。读者可能会觉得这里所说的很抽象,但幸好有一本很不错的书,相对简单好读,而且可以让我们为上述勾勒的抽象问题找到一个从社会学来理解的切入点。这本书就是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Mancur Olson, 1932—1998)的《集体行动的逻辑》(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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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1965年出版的著作之所以令人印象深刻,是因为它打破了关于集体行动、团体、组织、叛乱、革命等如何形成的流行假设。当时流行的假设认为,集体行动或组织形式,由于当中诸个体有着共同的利益、目标和目的,因此会近乎自动地形成以实现其利益。在很多不同的社会科学理论中,都有这个乍看之下还颇有道理的假设。就连在马克思或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个假设。马克思或马克思主义假定,诸无产者和诸资本家,虽然都是一个个不同的人,但因为在各自的阶级中有相同的利益,因此会形成有组织的阶级斗争。统一起来的无产阶级出于共同的利益而试图推翻资本主义秩序,资产阶级则试图捍卫这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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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要论证这件事(当然,为了维护马克思的尊严,我们得说,“自在阶级”与“自为阶级”是不一样的),亦即如果有人认为集体行动来自个别行动者对利益的功利导向追求,那么——奥尔森指出——就会面临一个问题。因为事实上,正如法国社会学家布东(Raymond Boudon)那令人印象深刻的描述所指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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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有着共同利益、意识到这种利益并且有实现利益的手段的人,当他们构成一个松散的团体时,事实上会因为大家的状况都不一样而一事无成。利益共同体,就算相当自觉,本身也不足以引出一个朝向一般利益的共同行动。集体行动的逻辑和个体行动的逻辑是相当不同的两回事。(Boudon, The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of Social Action, 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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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如此?为什么尽管表面上集体行动是相当有好处的,但集体行动在“个体会进行功利计算”这个假设下的可能性却极低(如果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话)呢?原因很简单,因为集体财物或所谓“公共财物”总会遇到“搭便车”的问题。公共财物或集体财物,是几乎所有人都可以使用的。像“新鲜的空气”,就是这类财物,因为事实上所有人都能使用;像“军事安全”也是这类财物,因为在一个国家中,不是只有少数人,而是原则上所有人都可以从中受益。人们还可以洋洋洒洒地举出一系列这类公共财物,像科学知识、国家文化遗产、国家交通基础建设,等等。与无产阶级有关的这类公共财物,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中,则是成功的革命。成功的革命会让所有无产者(不只是一些或是多数,而是所有)都会得到非常大的好处。但所有这些公共财物也表现出一个特点:一个人不需要真的出一份心力,也可以使用这些公共财物。所有人都知道“新鲜空气”很宝贵,作为一个德国人我深以为然。但同时我也知道,我一个人对维护空气质量或污染空气来说无足轻重。我爱不爱护环境,对于我们这片土地上的空气质量来说无足轻重,或影响甚微。但正是因为我知道这件事,所以我的功利考虑就会非常简单:因为不管我有没有出一份心力,都可以获得“新鲜空气”这个公共财物,因此我并不需要对爱护环境多耗费什么心力。我宁愿驾驶一部每开一百公里就要耗费二十公升汽油的车,也不要改换一种虽然有益环境,但会花很多钱和很多心力的乘车方式。同时我也会想,反正其他所有人都会爱护环境,所以空气不会被污染。我这时候的举止就是在“搭便车”,拿了“公共财物”的好处,但却没有什么贡献,就像我搭乘地铁却没有买车票一样,我想说反正其他人都会买票,所以自己就不想去付这笔钱。在一些工会行动的情境当中也是类似的。当然,我作为一名企业职工,会因为工会提升了较好的工作条件或更高的薪资而得到好处;但同时我知道,我自己对工会策略成功与否无足轻重,有我没我无足轻重。出于这样的考虑,对我来说更符合目的或更合理的做法,就是不去参加工会工作,不作出任何贡献。因为我不需要成为公会成员,工会工作的果实也一样会落到我怀里,反正更好的工作条件和更高的薪资是所有薪资劳动者都可以获得的。也就是说我可以设想,别人工作和冒着风险所得到的果实反正我也可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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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例子的重点在于,不是只有我会这样想,而是其他所有人可能也会这样想。如此一来我们会得出一个值得注意的结论,就是虽然所有人都能享有“新鲜空气”这项利益,所有公共交通工具搭乘者都能享有“有足够经济支柱的公共交通服务”这项利益,以及所有企业职工都能享有“强而有力的工会”这项利益,但如果所有人的行动都是功利导向,而且没有其他因素的话,那么到最后谁都没有公共财物可用了。这当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洞见,因为奥尔森描述的这个问题原则上在任何组织中都会出现,因为在组织的运作中,公共财物、集体财物普遍是所有组织成员都可以使用的。让我们用奥尔森的话来说,他在他的书中非常仔细地用工会及其组织的困难之处来解释“搭便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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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的大型组织的个别成员,其情况类似完美的竞争市场中的企业,或是国家的纳税人:他的一己之力对他组织的情况不会有什么值得一提的影响。不管他对他的组织有没有做什么支持性的工作,他都可以享受所有其他人带来的进步。(Olse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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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接受奥尔森的这个观点,那么实际上我们会得出一个新颖的研究视角:研究者的焦点不再只是放在社会问题,以及由此社会问题而来的、表面上客观的利益局势,因为奥尔森指出了,集体行动不会自动就从共同体验到的社会问题和相同的利益当中产生出来。所以我们要问的——回答这个问题也是奥尔森在他的这本著作中想尝试的任务,并且也因此他继续沿袭新功利主义的路径——是为什么某些个体会主动积极地为集体财物出一份心力,以及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可能会造就朝向共同目的的共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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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若干答案。他想借此试着回答,我们如何避免组织当中的“搭便车”问题,以此让共同利益也可以形成共同行动。当然,奥尔森也知道,现代世界中经历了一场革命,让组织变成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集体行动在现实当中相当频繁地发生。问题是:哪些情况于此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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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奥尔森认为,成员为数众多的大团体和小团体之间有根本的差异。相较于大团体来说,小团体中单个成员能为集体财物、团体目标提供的贡献是较大的。团体越小,单个人的贡献就会越大。所以对于小团体的个人来说,为很有价值的集体财物付出相对较大的成本,完全是合理的,就算有些人会“混水摸鱼”。因为就算是一个人的贡献,也可以预见能为小团体提供重要的集体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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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非常小的团体中,每个成员都可以得到所有收获中相当高比例的部分。因为团体中少有其他人(加入),所以集体财物常常可以由团体成员自愿的、追求自我利益的行动所提供。(Olse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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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团体越大,个人为集体财物提供贡献的可能性就会越低,集体行动形成的机会也会下降。此外,小团体在根本上比大团体还要容易“监管”个别的成员。也就是说,在小团体当中,个体的行动是更醒目的,大家都知道别人做了什么事。这也意味着会有一种社会控制,某种程度上让人更难“搭便车”,人们也会因此准备好或被逼迫要为集体财物出一份心力。但对于大团体来说,当然情况也是如此。如果大团体能让潜在的“搭便车的人”变得更醒目,就会有更高的机会让大家都一起追求共同的目标。较大的组织让潜在的“搭便车的人”变得更醒目的方法可以是,比如,建立去中心化的小单位或次级单位,建立准联合性质的结构。比起松散的巨型机构,联合性质的小单位中的人,可以更好地相互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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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团体、组织之类的大部分都是以强制的方式来让成员作出贡献。国家税收就是一个例子。当然,所有市民都可以享受由国家税收所支付的集体财物,从自来水到高速公路都是。这也会诱使人们当“搭便车的人”而逃漏税,因为一个人所缴纳的税金,对于建造一整条高速公路来说实在太过微薄,而且反正其他人也都会缴税。但结果就是可能大家都会这样想,然后大家都不缴税。所以国家不能交由市民自愿纳税,而是国家必须监督人民缴纳足额税金,需要的话还要用强制机制,对逃漏税的人施以罚款或重刑。非国家组织也与此类似,必须有某些强制手段,例如驱逐出组织,或是警告会驱逐出组织,让不出心力的成员不再能享有既存的集体财物。或是还有另一种方式,就是组织让成员进入想参与的领域之前,先对成员资格立下严格的规定。例如工会,就是执行所谓的封闭会员制,亦即只有工会成员才能被允许在企业工作。如此一来,“搭便车”的问题自然就可以获得改善,因为工会成员与工会贡献量直接就跟工作岗位挂钩。不少的社会科学家都有一个既定偏见,认为不论从哪种角度来看,理性选择理论家都是根深蒂固的自由主义者;但奥尔森显然与这种偏见所认为的理性选择理论家完全相反。奥尔森完全赞同工会应采取强制措施,这是正当的手段,因为这样才能确保工会能够在事实上有效提供“工会的”集体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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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教条都说,工会单位不应该拥有强制权,因为工会是私人组织;而且传统的教条还认为,公共部门的扩张无可避免地会导致经济自由的丧失;但这种传统教条都是基于不恰当的理解之上的。(Olse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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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不少的组织中,还会提供所谓的“次级效益”或“选择性的激励”,以促使成员有更大的动机留在组织里并贡献一份心力。例如因为由工会带来的薪资提高,不只参加工会的企业职工,而是所有企业职工都能享受得到,所以工会还会为工会成员另外再提供法律保障、休闲旅游、工会自有图书俱乐部的优惠图书等等福利,好让搭便车问题以各种其他方式来得到解决。工会会试图额外提供一些如法律保护、优惠图书等,只有工会成员才能享用的非公共财物,以此避免如邀请大家享受免费消费、邀请大家来“搭便车”似的情况。工会就是以此激励成员留在工会,或是吸引更多企业职工加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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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的理论,也形成了很多研究主题和在理论上相当有趣的结论。奥尔森自己就已注意到,所谓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即认为民主宪政共同体当中的所有团体,都能拥有或多或少的同等机会让自己的需求得以被听见)是错误的,因为不同的团体在维持组织的续存方面都有不同的困难。单就团体的规模而言,相对小的团体更容易在自愿的基础上被组织起来,且小团体更容易在公共领域有效表达他们的要求(Olse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125)。由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再提出一些主题,例如我们可以研究企业家的组织条件和劳工的组织条件的差异。不过这个基于奥尔森思想,但更超越奥尔森思想的研究方向,绝不会只运用到理性选择理论的原理。两位德国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欧菲(Claus Offe, 1940— )和威森塔尔(Helmut Wiesenthal, 1938— ),便指出:企业家和劳工组织行为的基础,必然是基于截然不同的原则,因为这两者所属的团体规模就不一样,成员动员的可能性也不同(Offe and Wiesenthal, “Two Logics of Collective Action”)。我们也可以用奥尔森发现的理论,来更好地理解德国社会学家米歇尔(Robert Michel, 1876—1936)所谓的“寡头铁律”,亦即任何一种组织,包括民主组织,都会倾向于建立一种统治结构,通过这种统治结构,位于组织顶端的人能够规避“普通”成员必须达到的要求和受到的控制,并且将自己的观念强加在普通成员上,即便根据根本法条或规章,这些普通成员其实本来应该是可以决定组织政策的。法国一位相当出名的理性选择理论代表人物也指出,(大量且难以形成组织的)成员和(少数的)组织干部之间不同的数量关系,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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