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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实的”、与帕森斯的理论明显可以区别开来的理论观点,激发出了许多研究领域,其足迹在很多“××社会学”当中都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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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是教育社会学。因为冲突理论对权力的敏锐度,可以为我们带来关于教育制度作用方式的新认识和新洞见。这里尤其让人想到柯林斯的研究。柯林斯生于1941年,比科塞、本迪克斯、雷克斯、洛克伍德或达伦多夫都还要年轻。他以最清晰和最有建设性的方式推进了冲突理论。柯林斯师从于本迪克斯,1971年就发表了一篇相当优异的论文《教育分层的功能理论与冲突理论》(“Functional and Conflict Theories of Educational Stratification”),论证了在分析教育制度时,冲突理论取向可以是成果丰硕且具有优势的。柯林斯指出,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可以观察到一种趋势,即在学校或大学受教的时间越来越长,企业职工的教育程度也越来越高,但功能论式的说明和解释力对此却没有什么说服力。因为这类的解释都是基于一个很有问题的假设:(因为科技之故)我们越来越需要教育程度更高的劳动力。但柯林斯指出,从经验上来看,没有证据表明工作上的要求变得越来越复杂,也没有证据表明教育程度较高的劳动力实际上会比教育程度较低的劳动力更有生产性。还有,工作上的技巧、能力大多都不是在学校,而是在工作中学到的。这些都让“(因为科技之故)我们越来越需要教育程度更高的劳动力”这种说法站不住脚。柯林斯认为,高学历劳动力不断攀升的质与量没有单一的经济的或科技的强制因素;换句话说,获得某些学校成绩或大学成绩所必须的知识内涵,从整个社会来看并没有关键重要性。所以,对于柯林斯来说,这势必需要另外一种诠释方式。而且在表面上相当平等的20世纪中,工作上的成功实际上还是跟社会出身密切相关。柯林斯声称,教育提升趋势的原因很简单:身份团体为了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而斗争,或是为了维持身份地位而斗争。柯林斯的意思是,学生在学校首先学的是“语汇和腔调,穿着风格,美学品味,价值与举止”(“Functional and Conflict Theories”, p.1010)。不同风格的学校,会有不同的声望和不同的资金支助(这尤其是美国学校系统的特色),授课对象也是不同的身份团体,因为不是所有家长都有机会将孩子送到高层次、有声望的学习机构里去。如此一来,社会中本来就有的阶层结构就被再生产了,而企业主也会偏好雇用处于较高阶层的人。“(a)学校所提供的,要么是训练精英文化,要么是维护精英文化;(b)老板也是用教育来当作选择文化属性的工具”。(ibid., p.1011)不过至此,柯林斯只解释了为什么社会不平等无法通过教育建设而有根本性的降低。但又是为什么——这也是功能论的教育社会学一开始所要问的——人们的教育水平不断提升了呢?柯林斯的回答是:底层阶级的人努力想通过更好的学业来获得更高的身份地位,亦即借助教育来在社会中力争上游;但中高阶层的人也会再借由提升他们自己本来的教育水平,来回击底层阶级,拉开与底层阶级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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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规模最大、最有声望的组织所领导的雇主们,会提升他们的教育要求,以此既维持他们自己的管理阶层,也维持中间阶层的相对声望。(“Functional and Conflict Theories”, p.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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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底层阶级想通过教育来向上流动的做法,仅提升了整个社会的资格水平,但对于阶层结构却没有造成根本的改变,也没有将社会出身与工作成就之间的关系脱离开来。柯林斯在其著作《文凭社会:教育与分层的历史社会学》(The Credential Society: A Historical Sociology of Education and Stratification)中继续专门讨论这件事,并且从历史层面提出了更好的基础。值得一提的是,这本出版于1979年的著作,还有上述的早期论文中,柯林斯的命题和我们在之后有一讲会介绍的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理论很相似。布迪厄也指出,教育财物(例如学历或学校知识)会被用来与其他想力争上游的阶层划分开来,以此达到——用布迪厄的话来说——“区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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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冲突理论的观点在专业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也造就了丰硕的成果。专业人士是帕森斯很感兴趣的一类研究对象。帕森斯之所以讨论这个群体(见本书第三讲),是为了论证,现代社会的发展绝不意味着规范越来越不重要。甚至在一些表面上由目的理性考虑所支配的市场现象,在所谓彻底理性化的资本主义当中,也还是存在着很重要的根基与职业分支,这些根基和职业分支的职业行为还是会强烈受到规范的调整,不会完全受市场逻辑的摆布。所以帕森斯,以及专业社会学中依照帕森斯的方向来进行研究的学者,在描述与分析专业时,都特别会注意身份伦理现象,甚至将这种伦理解释为一种定义专业的核心要素。受冲突理论影响的所谓专业社会学的芝加哥学派,则批评所谓的哈佛学派,说哈佛学派只注意到某些职业团体的官方意识形态。冲突理论家认为,帕森斯强调的、由职业代表人自己强调的身份伦理,不是单纯表现某些价值态度的荣誉而已,而是将之视为一种有用的意识形态工具,确保职业在公众当中的地位,并维持其特权(读者们在这可以比较我们前面谈象征互动论的那一讲)。与此有关的重要著作,是拉尔森(Mafali Sarfatti Larson)的《专业主义的兴起:社会学分析》(The Rise of Professionalism. A Sociological Analysis)。该书指出,专业人士,如医生,常常会运用他们所谓的确切的知识和能力,建立起一个“唯一的”职业群体,并以此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如理疗家、女巫、接生婆等等)。他们也常常会用专业语言来剥夺病人的权利,提升医疗专业人士的权利。最后,这也是为什么某些学术性的职业(如医生、律师),会要求建立能享有特权的完整专业制度,而其他像是工程师等职业却无法享受如此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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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越轨行为社会学也明显受到冲突理论的观点的启发。这两者的亲近性也部分受到象征互动论与常人方法论的影响。本书第六讲提到的标签理论,就吸收了冲突理论的观点,并指出,由权力所支持的、由利益所引导的定义过程,为什么会让某些不法行为和某些肇事者被贴上违法和罪犯的标签,而另外一些不法行为和肇事者却不会被贴上同样的标签。冲突理论家比诠释取向的学者更强调权力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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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冲突理论观点对一个与新功利主义有关的领域也有影响,即社会运动研究里的资源动员理论。资源动员理论基于理性主义的态度,认为社会运动会等待一个有利的政治机会结构,并且动员参与者会尽可能降低成本,把握较高的获胜机会。除了个人之外,团体或阶级也会计算成本与获利。这里也暗含了冲突理论关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掌权者与被排除在权力之外的人之间永恒的权力斗争的观点。所以也难怪,某些运动研究者将新功利主义和冲突理论的思想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在第五讲提到的麦卡锡和萨尔德,以及著名的历史社会学家蒂利(Charles Tilly, 1929—2008)就明确指出了两种思想的密切关联(他们的一些研究,可以参阅本书后面所列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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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性别关系社会学,我们在第十七讲会仔细讨论。这个领域也通过冲突理论的论点而变得更加丰富。首先认真看待这个领域的男性社会学家之一,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很多次的柯林斯。在他的一本系统性地概述冲突社会学的著作《冲突社会学》(Conflict Sociology)(出版于1975年)中,他认为性别关系对社会变迁过程来说非常重要,也用了一个相对新的视角来将男性和女性之间的不平等加以理论化。柯林斯用非常冷酷、冷静的语言,将家庭描写成一个极为平常的统治结构。在这个结构里,无情的权力关系和支配关系维持着等级制度。即便家庭形式再怎么转换,今天也依然如此。柯林斯认为,人类过去和现在都会想要施用暴力,展现武力,尽情纵欲。但这种能力会因为不同的性别而不同。男性在生理上的强势地位和女性因为生物学方面的原因(例如怀孕期间)的脆弱性,使得从历史的角度看女性处于被男性剥削的地位,且在男性相互间的权力斗争中成为获胜者的奖品。总的来看,家庭就是这种斗争的产物。家庭组织是稳定的性财产占有形式,虽然这种形式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中有很大的差异。性统治与性支配还不只如此。在这种统治结构中,财产关系也有一席之地,意识形态也扮演了一个特别的角色,这都可以用来解释性别关系在历史上的易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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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组织是一种稳定的性财产占有形式,它会受到暴力使用条件的影响。政治组织是暴力组织,所以政治组织是一个主要的背景变量。当政治情况限制个人暴力、支持特殊的经济情境,那么会为男性和女性带来好处的经济资源就会改变两性的权力平衡,且会因而改变两性的行为模式。(Collins, Conflict Sociology, p.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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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柯林斯认为,在与性有关的行动中也包含着胁迫与暴力的时刻,这也是男女之间的社会分工的根本基础,所以性别分工对于生理方面较为弱势的性别是不利的。这也难怪,女性主义者对柯林斯提出的基本概念都相当心有戚戚焉。帕森斯的社会学,将男性的行动视为工具性的,将女性的行动视为情感表现性的;帕森斯的这种看法,是美国战后小家庭形式的黄金时代的写照。在功能论的以及被认为是父权制的观点中,家庭都被认为满足了“人类对于爱的需求”,而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之所以扮演次等角色不过是因为功能需求所致。但柯林斯的理论完全不与这种帕森斯式的功能论观点为伍。不过柯林斯也不满马克思主义的传统“论断”,因为马克思主义传统一谈到两性关系,都马上将之简化成财产关系,两性之间的问题或两性之间的支配关系在理论层面都是被边缘化的。柯林斯的观念让传统的关于“性别分工”的理论得以被修改,并且得以用特殊的冲突理论形式加以补充。[可以参阅柯林斯和女性主义社会学家查菲兹(Janet Saltzman Chafetz)等人合写的文章:Collins et al., “Toward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Gender Stra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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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毫无争议地,冲突理论的观点为不少经验研究领域带来了丰硕的成果,但这些成果最终并没有向达伦多夫和雷克斯等理论家在20世纪60年代时所期盼的那样,真的带来了什么重大突破。之所以如此,有一部分原因出于理论内在的困难,即这派理论的根源太模糊了,没有办法建立持续的稳定性。但最终的原因在于,在对现代社会过程进行分析时,越来越难明确指出一个核心的冲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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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一个理论方面的困难,这也是对我们这本书来说直接相关的问题:相比于帕森斯的理论,冲突理论是否毫无疑问地推动了理论的进步。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彼此部分有关联的面向。第一,冲突理论的观点乍看之下特别贴近现实、“切合实际”;而且宣称冲突无所不在,强调社会平静时期只是团体之间、阶级之间的无尽的斗争的暂时休战状态,这种做法与帕森斯截然不同。但人们当然也可以质疑,这么强调冲突,会不会也太过了些,会不会因此不恰当地对冲突理论所援引的学者的其他核心观点视若无睹。例如齐美尔就提过,争执或冲突如何在长时间的过程当中产生改变,以及这种改变如何也改变了冲突的参与者。争执的结束,不只是暂时的、当事人或多或少“不太乐见”的休战状态,而是也可能最初的冲突争端在学习过程中慢慢消失了,大家体验到各退一步是有价值、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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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么说并不是要重提马克思所希望的历史的终结、冲突的终结,而是想指出,虽然冲突总是不断会出现,但争执的结构是可以改变的。齐美尔已认识到这件事。追随齐美尔的科塞也谈到,冲突“净化了空气”。不过20世纪60年代的一些极端的冲突理论家,例如达伦多夫,很快就遗忘了这个看法。他们没有继续探究冲突转变的可能性,即便就连韦伯对此也有一些非常重要的说法。韦伯最终认识到,冲突的和解如果被系统性地“劝服”过,并且发展出科层化、法制化的趋势,那么和解是可以发展出一套自身的形式的。西方世界的历史,在19、20世纪时,曾爆发过激烈的劳动冲突,以及为争取市民权的冲突,为争取女性在婚姻与社会里平等平权的冲突。这些都掀起多个阶段的暴力冲突。但这些冲突随着时间变迁,都渐渐获得了立法改善,并且某种程度上都平静下来了。而且这些经由法律手段而来的和解,不是易变不稳定的。这不只是因为法律本身是稳定的,多半很难改变、或很慢才能改变,而且也因为当和解以立法的方式来进行时,时常必须获得广大民众——包括原本的冲突双方——的同意,而广大民众也会因为都同意以制定法律条文的方式来进行和解,因此具有了相同的价值观而维系在一起。如此一来,我们很难想象冲突还会再以旧的形式爆发出来。我们在这里也可以看到,社会冲突的核心产生了转变——不过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种社会发展趋势(如“立法改善”),是必须通过爆发冲突才能进一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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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可以用源远流长的女性运动抗争史作为例子。当然,读者可以发现在现代西方社会里直到今天都还有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可以轻松指出将女性平等视为眼中钉的男性“沙文主义”。但是我们要知道,广大民众(包括许多男性)都会认为性别平等是一个理所当然,且极有价值的观念,而且严格来说我们很难想象,在社会层面或政治层面这种观念会产生倒退,即女性的法律地位再次倒退到18世纪的情况。虽然家庭在历史演变过程中的性别暴力被柯林斯凸显、强调,而且柯林斯的说法是可被接受的;虽然我们同意,两性之间包含了暴力面向——但我们并没有必要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暴力是决定家庭或社会中性别分工形式的那个最重要的或最终的因素。柯林斯自己就承认,“意识形态”也会影响性别关系。如果我们不用含有贬义性质的“意识形态”这个说法,而是改用“基于价值而联系在一起”这个说法,那么我们还可以看到,冲突——包含性别之间的冲突——不是自然而然就存在的,也不是通过意识形态而一下子就出现的。尽管性别冲突的某些面向也许会以某种形式持续下去,但冲突双方——男性和女性——还是可以建立法律上的妥协形式,让日子依然“过得去”,因为人们发现法律规定还尚可获得普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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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带出冲突理论面临的第二个难题,即在理论层面过度强调行动者的理性,以致犯了和新功利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很类似的毛病。我们在提到运用冲突理论的观点带来丰硕成果的各研究领域时,曾指出过,冲突理论和新功利主义或理性选择理论有时候有某种共生性。例如社会运动社会学领域里,冲突理论和资源动员理论就有某种共生性。事实上,这种共生现象并非偶然,因为这两个理论方向对价值和规范都抱持着怀疑态度,都认为价值和规范不过掩饰了“利益”这件事。这两个理论都将政治组织和单位诠释为一种粗鄙的统治结构,将国家和法律诠释为确保权力的手段,也总是从启蒙哲学的角度,将文化诠释为意识形态、操控手段。就像宗教发明出“神父”这种神职,把民众骗得乖巧顺从,还诈取民众的钱一样,法律、价值、规范、国家正当性的话语等等,都是永恒的权力斗争中,某些团体精心建构出来的东西。但从经验上来看,这两个理论的所有这些论点都既没有说服力,也并不准确。因为这些都高估了人类的目的理性行动的可能性(人类的行动,只有极少数情况才会像冲突理论家或新功利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如此以策略性和功利的导向),且低估了观念和文化模式的自身动力。观念和文化不是那么容易就可以被操控的,也不能简单诠释为前人企图操控而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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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理论就是因为面临了上述难题,因此没办法如同其拥护者最初所希望的那样,真的带来了什么突破。上述提到的第二点难题,尤其扮演了一个不能被低估,甚至是非常重要的角色。我们已经提到过,冲突理论并没有一个核心的创立学者,也没有一个权威的文献,所以我们很难毫无疑问地说冲突理论家建立起了一个统一的范式。再加上冲突理论中各学者的政治立场并不是一致的。所以我们不能说(虽然很多人常常这么说)冲突理论是一种从帕森斯主义移向左派立场的理论。如果对冲突理论进行简化的政治立场归类,很容易把试图用冲突理论来和帕森斯割裂开来的各种不同理论动机全都搞混在一起。“无尽地为权力而斗争”这个命题,也可以被用来为无道德、不道德、弱肉强食等行为进行马基雅维利式的辩护。正是因为冲突理论在政治方面的差异,使得这个理论很难建立起一个持续的、统一的理论方向,也很难保持这个理论最初的形态。所以也难怪,科塞、本迪克斯、雷克斯、洛克伍德和达伦多夫,很少有“志同道合”的后继者。事实上,自从1970年以来,很少再有青年社会学家会将冲突理论当作一个独立的理论取向来拥护。柯林斯几乎是唯一一位认真尝试这么做的人,如我们上述提到过的他在1975年出版的《冲突社会学》所尝试的那样。柯林斯从那时候就开始著述不辍,直到今天都还令人印象深刻地持续进行各类既深且广的研究。在他的研究中冲突理论的论证模式也一直不断出现,包括他较近出版的《哲学的社会学:全球的知识变迁理论》(The Sociology of Philosophies: A Global Theory of Intellectual Change)。人们完全可以说,冲突理论的“圣火”已经实际上传递给下一代了。然而,尽管如此,不可讳言的是,柯林斯也离开了冲突理论最初非常清楚的轴线。而且在他的理论中,也嵌入了如戈夫曼等学者的理论要素,而戈夫曼等学者的理论要素几乎不能说是冲突理论的基本思想。所以,不论对于柯林斯来说,还是对于整个冲突理论来说,“在社会学里,一个清楚、明确的冲突取向,已经不再存在了”(J. H. Turner, The Structure of Sociological Theory, p.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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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明确的冲突取向的“停滞”,最终也跟社会变化有关。由于社会的变化,因此我们已经越来越难沿着一条有清楚结构的冲突轴线来描绘社会变迁,也越来越难有一个能用以进行冲突理论思考的基础。这些原本都是达伦多夫的关怀与研究的轴线与基础。他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刻意声称,阶级冲突是沿着统治结构而发展出来的。统治组织之所在,即阶级与阶级冲突之所在。但十多年后,他出版了《冲突与自由》(Konflikt und Freiheit),在其中就对冲突理论的适用领域提出了怀疑。达伦多夫在书中承认,他最初的理论说法只适用某些冲突,即在一个统治组织中的冲突,但不适用于伦理方面的和国际层面的争执(Konflikt und Freiheit, pp.15ff.)。他也坦承,就算是大幅修正冲突理论式的阶级理论,这个理论也几乎不再能掌握当代社会的社会变迁了。因为社会领域已经变得模糊了,我们很难一眼望尽不同的集体或个体行动者如何基于各自非常不同的利益而形成行动。达伦多夫赖以建立他的冲突理论的那个原初的、教条式的阶级理论,已经不适用于开辟一个真正的新观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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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世界的许多政党并非利益团体,并非从基于共同利益的初级团体和权力地位形成出来的。这些政党是政治事件的合成物,它们的社会基础越来越成问题。换句话说,政治冲突的党派与方案似乎已不再直接基于社会利益结构之上。利益仿佛消失,或被满足了,不再出现在团体抗争的竞技场上。对于稍前的政治发展时期来说,我们用一种更一般性的理论来取代马克思的理论,也就够了。这里所谓的更一般性的理论,乃基于权力结构而非财产结构,旨在解释而非假设社会变迁的规律与方向。但今天这种更一般性的理论也已经不足了。新的阶级冲突理论也必须再被取代掉,才能解释我们在这世界上可以观察到的围绕着我们的东西是什么。(Dahrendorf, Konflikt und Freiheit, p.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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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难怪,“纯粹的”冲突理论(如果有的话)顶多只存在于一个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提到(但在第十三讲会多作一些讨论)的领域,即历史社会学。冲突理论的理论工具,似乎特别适合分析前现代社会的宏观过程,或至少是20世纪之前的社会的宏观过程。这尤其是因为,在这段时期,我们需要关注的行动者或团体的数量是有限的,对每个统治地位的利益的归因也相对简单,所以权力概念与冲突概念似乎对整理历史过程来说有特别的潜力(J. H. Turner, The Structure of Sociological Theory, p.211)。关于基于国王与贵族之间,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执而推动的国家形成过程,关于阶级形成过程,亦即关于农夫或劳工形成有行动能力的集体行动者而有分量地站在政治舞台上的过程,以及关于某些团体为了参与政治权力而进行斗争的民主化过程——这些,冲突理论都可以很成功地加以分析。欧洲和北美的现代社会的形成历史,是充满暴力的;而冲突理论尤其对此提供了新的洞见。而这个面向是帕森斯的变迁理论和演化理论几乎没有讨论到的。所以人们可以说,冲突理论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移居到”历史社会学那里去了,而且历史社会学从20世纪70年代末在英美学界非常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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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总体来看,冲突理论与前面几讲提到的理论并非真的截然不同;以此而言,它也算不上一个独立的理论流派。20世纪70年代,冲突理论已经过了高峰期。那时候,社会理论开始着手处理一个议题,这个议题不论对冲突理论,还是对于帕森斯学派来说,都是一个难解的问题,即权力与文化之间的不明关系。人们在批评冲突理论的时候发现,在对冲突过程进行分析的时候,除了关注“权力”这个角色之外,也必须认真关注“文化”这个角色。“如何适当地将文化与权力综合起来”这个问题,也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动机,引发了社会学界两方的理论辩论:一方是帕森斯与诠释范式的代表人物,另一方是冲突理论家。这个辩论也推动了理论发展。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了一波尝试进行理论综合的伟大时代。有一些非常出色的社会学代表人物,致力于保留当时值得保留的理论取径,并将其整合为一个新的综合理论。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作品,很快就在这波讨论中进入核心位置。在接下来的两讲,我们就来介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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