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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08 (1)在任何表达中,我们会与世界中的某事或某物相关联,而且我们会声称,某事或某物是这样子而不是那样子。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会提出一种对于真理的有效性要求(Geltungsanspruch auf Wahrheit)。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合理的或科学的辩论只有一种做法,就是去争论我们关于世界的说法在经验上是否正确。功利主义的这种看法当然不会不重要。但是,我们把自然当作对象、对自然投注劳动力、我们的自然科学和科技——这一切都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基础,就是我们所提出的关于世界的说法,是可以争论、修改、修正的。就算是在任何的工具行动当中,也都暗藏着这种有效性要求。不过哈贝马斯认为,合理性不是只基于这种有效性要求,不是光有这种言说行动就能构成合理的论证,光这样去看语言和行动是不够的。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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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10 (2)在任何表达与行动中,我们也会界定一种社会关系,并说出某件事从社会观感来看是否恰当,或是从规范方面来看是否正确。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会提出一种对于规范正确性的有效性要求(Geltungsanspruch auf normative Richtigkeit)。当然,从哈贝马斯的观点来看,人际互动并不会遵守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我们在谈象征互动论的那一讲中就已经提到这件事了。我们说话与互动,往往都得先协商之后才能进行下去。有些人在面对我们时,可能会觉得可以对我们下命令,可以命令我们,可以以领导自居,因为从某些规范来看他们声称他们可以下命令、我们必须服从。但是,我们当然可以明确或委婉地驳斥这种情境。或是简单来说:对方行动的规范正确性,是不是有效的,是可以争辩的。我们大可再提出另一种规范。而当我们在针对这样一种有效性要求进行争辩时,哈贝马斯认为我们原则上都可以用合理的论点来进行争辩。不过不只如此,哈贝马斯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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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12 (3)在任何行动或表达中,在关系到我们的体验与愿望,或我们行动是否发自内心,或是否言行一致的时候,还会有一种对于真诚的有效性要求(Geltungsanspruch auf Wahrhaftigkeit)。不论是在戈夫曼的作品,还是在一些艺术理论中,都可以看到一种观点:人类的行动和言说,不只与外在世界有关,也不只与由规范所规定的社会关系有关,而是也会反映言说者或行动者的主观性。戈夫曼令人印象深刻地分析过,展现自我是任何一个互动的根本构成要素之一。当我们在与互动对象进行沟通时,我们会在乎我们的行动是否看起来发自内心,是否看起来很矫揉造作,或是否做错了。我们会希望我们自己看起来很真诚,呈现了“我们自己”;我们会希望我们所有的行动都清清白白、言行一致。当然,所有这些情况,我们也可以进行争辩,亦即争辩行动和表达是不是发自内心的。而且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已经在这么做了。比方我们会质疑,我们面前的这个人说话是否老实,我们会猜对方是不是只是在做戏而已。哈贝马斯认为,艺术家也是在用类似的方式,要求将艺术作品当作艺术家的自我表现,而艺术评论则可以对此进行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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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14 哈贝马斯认为,通过上述命题,可以拓展出比其他合理性概念还要更宽广的合理性概念。并且在这个更宽广的合理性概念中,辩论是可能的。但在这里,我们来看一下哈贝马斯自己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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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16 就如同表述性的言说行动一样,由规范所规定的行动以及表现性的自我呈现也有个特质,就是其表达(这里指的,是有意义的、在其脉络中可被理解的表达)与可被批判的有效性要求是密不可分的。这些表达与事实无关,而是与规范和体验有关。行动者会要求,当他的行为在与一个被承认为正当的、符合规范的脉络相关联时,是正确的;或是要求,一个让他格外触动的体验的表达是真诚的。如同表述性的言说行动一样,这些表达也可能是无效的。一个可批判的有效性要求,有可能可以被互为主体地承认;而这种可能性,是其合理性的构成要素之一。然而,在由规范所规定的行动中,或是在表现性的表达中体现出来的知识,与事实的存在与否无关,而是与规范的应然有效性和所显露出来的主观体验有关。通过规范的应然有效性和显露出来的主观体验,言说者并不与在客观世界中的某事或某物相关联,而是与在共同的社会世界或每个人自己的主观世界中的某事或某物相关联。(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 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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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18 这不是说,在每个表达或行动中,这三个有效性要求的提出都是同等强烈的。真理的有效性要求在某些行动(比如自然科学实验行动)中,显然会比在其他行动(比如宗教仪式行动)中相对更重要些。然而,在自然科学实验行动中,真理的有效性要求很重要,绝不意味着另外两种有效性要求就不重要了。另外两种有效性要求就算不是最重要的,无论如何至少也都会是次等重要的。自然科学研究也要符合规范,并且人们同时也会看参与实验的自然科学家在表达时是否真诚。不过,这也意味着一个宽泛的合理性概念必须要能适用于所有这三种不同的有效性要求。也即人们可以用理性的论点对所有这三种有效性要求加以争辩、反驳。哈贝马斯将这种讨论形式称为“商谈”(Diskurs)。他认为,如果人们拥有一种自由,可以让人们完全免于内在强制束缚与外在强制束缚,那么在这种理想的,或是理想化的自由条件下,人们就可以对所有这三种有效要求进行这种被称为商谈的讨论。也因为人们可以对这三种不同的有效性要求进行争辩,因此在所有这些领域中,学习过程得以成为可能。于此,哈贝马斯便提出了一种合理性模式,这种合理性模式能够涵括——亦即综合——所有其他社会学的(行动)理论中已经包含,但都总是相当片面的合理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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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20 哈贝马斯的合理性概念影响甚巨。虽然他关于第三种有效性要求,亦即对于真诚的有效性要求,讲得有点不清不楚,因为这里显然混淆了不同的面向(日常生活中的真诚与否,以及艺术的本真性,当然是两回事),但是他所勾勒出的另外两种对于真理的和对于规范正确性的有效性要求,大获好评。哈贝马斯的真理商谈理论和道德商谈理论,不论是以前还是现在,对于许多关于伦理的辩论,以及关于认识论和科学理论的辩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出发点。在第十九讲讨论新实用主义时,我们还会再回来讨论与此相关的哲学与社会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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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22 2. 哈贝马斯的行动理论,与上述的合理性概念密不可分。因为哈贝马斯的行动理论就发展自他的合理性理论。他的这个做法,漂亮又简单。如我们即将看到的,行动的类型会与合理性的类型进行匹配。但同时,这种做法也并非没有问题,而是至少遭遇了两点批判。第一,从合理性理论来建立行动理论的做法,是不是等于在用极为合理性主义的观点与方式来理解行动,然后就忽略,或几乎是刻意无视没有与合理性模式相匹配的行动形式呢?第二,哈贝马斯的这种做法,与美国实用主义中和思维与行动之间的关系有关的哲学传统观点,是不是相矛盾的呢?从实用主义的观点来看(见第六讲),思维不是精神或意识,不是一开始就清清楚楚存在着的,而是在过程中、在行动情境中产生的。美国的实用主义认为,当思维涉及行动问题时,思维是实用性的。但因为哈贝马斯的理论发展是从合理性理论开始的,然后才推进到行动理论,因此他似乎忽略了美国实用主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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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24 如果我们对哈贝马斯的行动理论实际上有所了解的话,就会发现他在行文的后面,已经回答了这两个问题。怎么回答的呢?哈贝马斯在根本上区分出三种行动类型,但是这三种行动与上述三种表达或行动的有效性要求之间的匹配,却有点奇妙,因为不是非常对称。大家应该以为,哈贝马斯会把三种行动类型完全一对一地对应上他分类出来的三种有效性要求,对吧!是,他的确根据三种有效性要求,区分出三种行动:基于目的论的行动,意指以操纵外在世界为目标的行动;遵照规范的行动,亦即相适于社会关系的行动;戏剧行动,其重点在于自我表现(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 pp.126ff.)。但是接下来,哈贝马斯并没有把这三种与有效性要求相对应的行动形式,当作他的行动理论的讨论出发点。他在根本上区分出来的三种行动类型,其实是:一方面,基于狭义上的合理性行动,区分出工具行动与策略行动;另一方面,基于广义合理性概念所提出的沟通行动。为什么他会这么做?这些行动到底所指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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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26 工具行动与物质客体有关。这种行动,旨在以征服自然、操纵物体为目的,选择适当的手段。哈贝马斯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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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28 行动者实现目的、让所希望的状态出现的方式,是在既有情境中,选取能确保成功的手段,以及以适当的方式来运用这些手段。其核心概念在于实现目的,带来最大化,以及通过对于情境的诠释之后,在各种行动选项中进行选择。(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 p.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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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30 策略行动虽然也是根据目的和手段来进行的,但与物质客体没有关系,而是与其他主体有关。典型的策略行动是:彼此交织在一起的行动者在选取最佳行动的时候,把彼此都仅当作能达到目的的工具(可参阅第五讲谈到的博弈论)。哈贝马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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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32 如果行动者在预估决策时,把至少一位额外的进行目的导向行动的行动者,一并当作估算成果的要素,那么基于目的论的行动模式就会被扩展成策略行动模式。这种行动模式,通常可以用功利主义来加以解释;人们会假设,行动者会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亦即根据效益期待,来选择与计算手段和目的。经济学、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中的决策理论与博弈论,都是基于这种行动模式而来的理论。(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 p.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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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34 沟通行动则相反,与工具行动或策略行动截然不同,但和上述的遵照规范的行动与戏剧行动也不一样。虽然遵照规范的行动、戏剧行动与沟通行动有一些共通点,即它们都与工具行动和策略行动相反,不是来自孤立的行动者,不会想着要操控客体,或是把其他主体当作客体来操控。在遵照规范的行动中,我们必须满足团体对我们的行为的期待,意即我们必须遵照共享的规范;在戏剧行动当中,我们对于我们的经验的表现,必须考虑到观众(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 p.128)。同样地,沟通行动也是基于一个整体的情境,而不是基于以孤立的行动者为前提的情境。但沟通行动与遵照规范的行动和戏剧行动不同之处在于,行动者希望在彼此之间造就真切的相互理解(Verständigung)。遵照规范的行动的基础,是规范的自然无疑的有效性。戏剧行动的基础,首先是被视作没有问题的自我表现的形式。唯有沟通行动,将不被人们质疑的前提与被视作理所当然的东西当作主题:行动者会讨论前文提到的那些有效性要求,并且会试着达到共识。“行动者们会试着就行动情境达到相互理解,以此来融洽地协调他们的行动规划与行动。”(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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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36 沟通行动的特点,亦是它与遵照规范的行动和戏剧行动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目的论的,也就是说它没有一个设置好的目标。它既非旨在选择某个手段以实现某个目的,也非以毫不置疑地遵守给定的规范为目标,也不追求卓有成效的自我风格展现。沟通行动的特点更多是在于,会把事先给定的目标当作可质疑的问题。因为在沟通行动中,重点是与他人进行真诚的辩论,因此沟通行动不会,也不能想着要完成固定的目标。如果我要与他人进行辩论,那么我要知道,我的目的和目标在讨论中,可以被修改、驳斥,或是可以被有说服力地拒绝。也就是说,在这种辩论形式中,所有的对谈人都必须开诚布公,都必须能坦然面对交谈的结果。在这种公开讨论的情况当中,没有事先给定的、每个参与者都想达到的目标。换句话说,沟通行动,亦即以相互理解为导向的行动,是非目的论的行动。让我们再来看看哈贝马斯自己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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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38 沟通行动模式将语言假定为一种能达到完整的相互理解的媒介。在沟通行动中,言说者与聆听者会同时从他们的未受诠释的生活世界出发,同时参考在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与主观世界中的某事或某物,以此商定出共同的情境定义。(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 p.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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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40 如此一来,哈贝马斯之所以将沟通行动与工具行动和策略行动对立起来的原因,就一目了然了。沟通行动必然都会假定有其他具有辩论能力的行动者,而且同时这种行动是非目的论的。如果要用一个图表来呈现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画出如下的一个四格表,一轴是“非社会的行动情境”对“社会的行动情境”,另一轴是“以成果为导向的行动方针”对“以相互理解为导向的行动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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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45 如果我们把这个表格,跟帕森斯的行动参照框架相比较,就会发现哈贝马斯实际上已经跟目的论的行动模式断绝开来了,因为他提出了沟通行动概念!帕森斯的行动都还只是指向目标与目的的(虽然他还提到了价值与规范。参阅第二讲和我们在第三讲对此的一些评论);与帕森斯不同,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的特色正好就在于,它没有要完成事先给定的目的,或遵守事先给定的规范,而是把目的交给参与商谈的行动者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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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47 最后,从哈贝马斯的理论发展来看,这个框架也显露出他想综合各家理论的意图。哈贝马斯想要用他的行动概念,来把社会学中(特别是帕森斯或戈夫曼)发展出来的所有行动模式全部包含进来,把每个学者的意图都加以处理,以此来将所有的理论观点综合起来。沟通行动概念让哈贝马斯在一定程度上站在了以前的社会学家的肩膀上。这跟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的野心完全是一样的。帕森斯就曾声称过,他运用他的行动参照框架概念,将涂尔干、韦伯、帕累托和马歇尔等人已经显露出的一些直觉想法集结在一起,并且使之变为更明确的概念。哈贝马斯和帕森斯很像,也是通过先对古典社会学家进行诠释来正当化自己的理论。他认为,他从古典理论诠释中得出的那些命题(即第二卷的《米德和涂尔干的范式转移:从目的活动到沟通行动》一章)已表明了,在社会学草创时代,就已经出现了沟通行动转向(即便那时候,这个转向还没有那么明显或还不完全)。尤其是米德(即第六讲已经介绍过的象征互动论的祖师爷)和涂尔干晚期(特别是他的宗教社会学著作),实际上已经认识到语言和象征性质的互动的重要性。而且他们的理论也已推进到合理性概念与行动概念,其广度比韦伯谈到的还要大。这些合理性概念和行动概念也是批判理论——即霍克海默与阿多诺的理论——的重要基础,只是批判理论关于世界理性化的命题是非常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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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49 哈贝马斯经由对古典社会学家的诠释所得出来的社会学史,从某些方面来看当然是值得商榷的。尤其是,哈贝马斯用超理性主义的观点来诠释涂尔干的宗教社会学,说涂尔干的理论呈现了“神圣事物的语言化”,这种说法遭受了猛烈的批评(参阅:Joas, “Die unglückliche Ehe zwischen Funktionalismus und Hermeneutik”)。不过这方面我们不讨论,我们要看的是哈贝马斯的行动类型学遭受了什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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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51 (1)前文提到的那个表格,有个明显让人觉得很奇怪的地方,就是“非社会的”和“非目的论的”交错空格是空着的。哈贝马斯深信,这一格没有可以对应填入的东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如我们在上一讲提到的,他用“劳动”与“互动”的二分法拆解了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并且将“劳动”仅理解为目的合理性行动。所以他认为,与物质客体有关的,就只有目的手段范畴而已。但事实上,是不是真的只有这种对待客体的方式,其实是值得讨论的。至少从美国实用主义的观点来看,对待客体还有一种与目的手段模式无关的行动形式。小孩子在玩东西的时候,就与目的手段无关。或是艺术家在处理创作材料时,也没有既定明确的目的。这种以游玩或艺术的方式对待物质客体的情况,对于实用主义来说并非只是一种不重要的现象,因为这种现象蕴含着人类行动的创造性(参阅:Joas, Die Kreativität des Handelns,以及本书第十九讲)。哈贝马斯完全没有想到这回事,所以人们完全可以指责说他那无所不包的行动类型学还是太过狭隘与贫乏。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问题,是因为哈贝马斯只从理性概念出发来建立他的行动类型学,而不是先从现象学的方式来看多样各异的行动类型,再以此发展他的行动类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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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70553 (2)除此之外,哈贝马斯完全仅致力于将沟通行动与工具/策略行动区分开来,以至于他没有讨论,到底所有行动的共通点是什么,所有他讨论的这些行动类型共有的与动物行为的不同之处是什么。从人类学的角度来对人类行动进行讨论,是可行,甚至是必要的,但哈贝马斯却完全没这么做。之所以哈贝马斯这样子是有问题的,是因为他错失了修正与补充他那基于合理性主义的行动类型学的机会。哲学人类学,还有许多心理学和生物学研究,都提出了关于人类行动的特殊的身体性的洞见,但哈贝马斯的理论在这方面却没有多提。我们在讨论象征互动论和常人方法论的时候已经稍微勾勒过,人们可以如何思考所有行动都会有的身体面向。在本书稍后,特别是讨论吉登斯、布迪厄,乃至新实用主义的那几讲,我们会再回过头来讨论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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