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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者实现目的、让所希望的状态出现的方式,是在既有情境中,选取能确保成功的手段,以及以适当的方式来运用这些手段。其核心概念在于实现目的,带来最大化,以及通过对于情境的诠释之后,在各种行动选项中进行选择。(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 p.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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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行动虽然也是根据目的和手段来进行的,但与物质客体没有关系,而是与其他主体有关。典型的策略行动是:彼此交织在一起的行动者在选取最佳行动的时候,把彼此都仅当作能达到目的的工具(可参阅第五讲谈到的博弈论)。哈贝马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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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动者在预估决策时,把至少一位额外的进行目的导向行动的行动者,一并当作估算成果的要素,那么基于目的论的行动模式就会被扩展成策略行动模式。这种行动模式,通常可以用功利主义来加以解释;人们会假设,行动者会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亦即根据效益期待,来选择与计算手段和目的。经济学、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中的决策理论与博弈论,都是基于这种行动模式而来的理论。(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 p.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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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行动则相反,与工具行动或策略行动截然不同,但和上述的遵照规范的行动与戏剧行动也不一样。虽然遵照规范的行动、戏剧行动与沟通行动有一些共通点,即它们都与工具行动和策略行动相反,不是来自孤立的行动者,不会想着要操控客体,或是把其他主体当作客体来操控。在遵照规范的行动中,我们必须满足团体对我们的行为的期待,意即我们必须遵照共享的规范;在戏剧行动当中,我们对于我们的经验的表现,必须考虑到观众(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 p.128)。同样地,沟通行动也是基于一个整体的情境,而不是基于以孤立的行动者为前提的情境。但沟通行动与遵照规范的行动和戏剧行动不同之处在于,行动者希望在彼此之间造就真切的相互理解(Verständigung)。遵照规范的行动的基础,是规范的自然无疑的有效性。戏剧行动的基础,首先是被视作没有问题的自我表现的形式。唯有沟通行动,将不被人们质疑的前提与被视作理所当然的东西当作主题:行动者会讨论前文提到的那些有效性要求,并且会试着达到共识。“行动者们会试着就行动情境达到相互理解,以此来融洽地协调他们的行动规划与行动。”(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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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行动的特点,亦是它与遵照规范的行动和戏剧行动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目的论的,也就是说它没有一个设置好的目标。它既非旨在选择某个手段以实现某个目的,也非以毫不置疑地遵守给定的规范为目标,也不追求卓有成效的自我风格展现。沟通行动的特点更多是在于,会把事先给定的目标当作可质疑的问题。因为在沟通行动中,重点是与他人进行真诚的辩论,因此沟通行动不会,也不能想着要完成固定的目标。如果我要与他人进行辩论,那么我要知道,我的目的和目标在讨论中,可以被修改、驳斥,或是可以被有说服力地拒绝。也就是说,在这种辩论形式中,所有的对谈人都必须开诚布公,都必须能坦然面对交谈的结果。在这种公开讨论的情况当中,没有事先给定的、每个参与者都想达到的目标。换句话说,沟通行动,亦即以相互理解为导向的行动,是非目的论的行动。让我们再来看看哈贝马斯自己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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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行动模式将语言假定为一种能达到完整的相互理解的媒介。在沟通行动中,言说者与聆听者会同时从他们的未受诠释的生活世界出发,同时参考在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与主观世界中的某事或某物,以此商定出共同的情境定义。(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 p.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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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哈贝马斯之所以将沟通行动与工具行动和策略行动对立起来的原因,就一目了然了。沟通行动必然都会假定有其他具有辩论能力的行动者,而且同时这种行动是非目的论的。如果要用一个图表来呈现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画出如下的一个四格表,一轴是“非社会的行动情境”对“社会的行动情境”,另一轴是“以成果为导向的行动方针”对“以相互理解为导向的行动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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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把这个表格,跟帕森斯的行动参照框架相比较,就会发现哈贝马斯实际上已经跟目的论的行动模式断绝开来了,因为他提出了沟通行动概念!帕森斯的行动都还只是指向目标与目的的(虽然他还提到了价值与规范。参阅第二讲和我们在第三讲对此的一些评论);与帕森斯不同,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的特色正好就在于,它没有要完成事先给定的目的,或遵守事先给定的规范,而是把目的交给参与商谈的行动者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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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哈贝马斯的理论发展来看,这个框架也显露出他想综合各家理论的意图。哈贝马斯想要用他的行动概念,来把社会学中(特别是帕森斯或戈夫曼)发展出来的所有行动模式全部包含进来,把每个学者的意图都加以处理,以此来将所有的理论观点综合起来。沟通行动概念让哈贝马斯在一定程度上站在了以前的社会学家的肩膀上。这跟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的野心完全是一样的。帕森斯就曾声称过,他运用他的行动参照框架概念,将涂尔干、韦伯、帕累托和马歇尔等人已经显露出的一些直觉想法集结在一起,并且使之变为更明确的概念。哈贝马斯和帕森斯很像,也是通过先对古典社会学家进行诠释来正当化自己的理论。他认为,他从古典理论诠释中得出的那些命题(即第二卷的《米德和涂尔干的范式转移:从目的活动到沟通行动》一章)已表明了,在社会学草创时代,就已经出现了沟通行动转向(即便那时候,这个转向还没有那么明显或还不完全)。尤其是米德(即第六讲已经介绍过的象征互动论的祖师爷)和涂尔干晚期(特别是他的宗教社会学著作),实际上已经认识到语言和象征性质的互动的重要性。而且他们的理论也已推进到合理性概念与行动概念,其广度比韦伯谈到的还要大。这些合理性概念和行动概念也是批判理论——即霍克海默与阿多诺的理论——的重要基础,只是批判理论关于世界理性化的命题是非常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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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经由对古典社会学家的诠释所得出来的社会学史,从某些方面来看当然是值得商榷的。尤其是,哈贝马斯用超理性主义的观点来诠释涂尔干的宗教社会学,说涂尔干的理论呈现了“神圣事物的语言化”,这种说法遭受了猛烈的批评(参阅:Joas, “Die unglückliche Ehe zwischen Funktionalismus und Hermeneutik”)。不过这方面我们不讨论,我们要看的是哈贝马斯的行动类型学遭受了什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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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文提到的那个表格,有个明显让人觉得很奇怪的地方,就是“非社会的”和“非目的论的”交错空格是空着的。哈贝马斯深信,这一格没有可以对应填入的东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如我们在上一讲提到的,他用“劳动”与“互动”的二分法拆解了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并且将“劳动”仅理解为目的合理性行动。所以他认为,与物质客体有关的,就只有目的手段范畴而已。但事实上,是不是真的只有这种对待客体的方式,其实是值得讨论的。至少从美国实用主义的观点来看,对待客体还有一种与目的手段模式无关的行动形式。小孩子在玩东西的时候,就与目的手段无关。或是艺术家在处理创作材料时,也没有既定明确的目的。这种以游玩或艺术的方式对待物质客体的情况,对于实用主义来说并非只是一种不重要的现象,因为这种现象蕴含着人类行动的创造性(参阅:Joas, Die Kreativität des Handelns,以及本书第十九讲)。哈贝马斯完全没有想到这回事,所以人们完全可以指责说他那无所不包的行动类型学还是太过狭隘与贫乏。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问题,是因为哈贝马斯只从理性概念出发来建立他的行动类型学,而不是先从现象学的方式来看多样各异的行动类型,再以此发展他的行动类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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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此之外,哈贝马斯完全仅致力于将沟通行动与工具/策略行动区分开来,以至于他没有讨论,到底所有行动的共通点是什么,所有他讨论的这些行动类型共有的与动物行为的不同之处是什么。从人类学的角度来对人类行动进行讨论,是可行,甚至是必要的,但哈贝马斯却完全没这么做。之所以哈贝马斯这样子是有问题的,是因为他错失了修正与补充他那基于合理性主义的行动类型学的机会。哲学人类学,还有许多心理学和生物学研究,都提出了关于人类行动的特殊的身体性的洞见,但哈贝马斯的理论在这方面却没有多提。我们在讨论象征互动论和常人方法论的时候已经稍微勾勒过,人们可以如何思考所有行动都会有的身体面向。在本书稍后,特别是讨论吉登斯、布迪厄,乃至新实用主义的那几讲,我们会再回过头来讨论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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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哈贝马斯的秩序理论,也是密切、直接地和他的合理性概念与行动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哈贝马斯谈到了两种社会秩序的类型,一种是生活世界秩序,一种是系统秩序。这两种明确二分的秩序类型,某种程度上是他从上述的沟通行动与工具/策略行动的二分所推导出来的。我们在上一讲已经提过,哈贝马斯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就已经使用过“生活世界”和“系统”的概念。在《沟通行动理论》中,他重新充实了这两个概念,并给予新的重要性,以此沿着读者们已经熟悉的、源于帕森斯的这组区分,发展出他的秩序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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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帕森斯已经注意到可以将“规范秩序”和“实际秩序”区分开来。这意味着,人们也可以将共同行动区分成两种形式,亦即可以区分出两种行动者之间的有序行动模式。其中的一种有序行动模式,产生自共享的规范。另一种行动者之间的有序行动模式,则是在一系列行动中偶然产生的,因此这种有序行动模式是由一系列行动无意地凝聚出来的,而不是遵照规范而来的,例如塞车、股票价格,或是市场上的黄油价格。哈贝马斯就是用这种思路,来定义系统与生活世界(虽然他的定义前后不太一致)。他认为,生活世界是一种可以对应帕森斯所谓的“规范秩序”的秩序。这是诸多个体因共享的规范、共同的认可、共有的文化等等,而共同参与其中才形成的秩序。相反地,系统,就其结构而言,对应的是帕森斯所谓的“实际秩序”。这种有序模式没有反映出参与者的某些意愿;相反地,这种秩序完全只是由许多个体的行动带来的非意图结果。这种模式来自行动的后果,就如同在市场上,先有市场参与者的购买行为与生产行为,然后才形成某个价格。哈贝马斯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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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两种机制:一种是把参与者的行动方针相互配合起来的行动合作机制;另一种机制,则是将行动结果依据其功能而交织起来,以此将非意图的行动稳定下来。行动系统的整合,在前一种机制中,是通过由规范所确认的,或在沟通中被视为目标的共识所产生的;在后一种机制当中,则通过对个人决策下规定(这种规定是超出行动者意识的、非规范性的)而产生。这两种社会整合形式——一种是社会的、与行动方针相关联的社会整合形式,另一种是系统的、对行动方针作调整的整合形式——的区分,也让社会概念自身中必须要有相对应的区分。(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I, p.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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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这里谈到了两种整合。一种是以社会整合的方式来整合社会,亦即社会成员依照共有的行动方针而交织起来。这种整合方式,是借用从现象学发展出来的生活世界概念所描绘的情况。另一种,哈贝马斯认为,则是通过系统整合机制来整合社会,亦即诸多行动根据行动结果而联系起来。哈贝马斯认为,系统整合的联系形式完全只能根据功能来进行分析,也因此需要用上系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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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种根本的秩序类型的划分,我们已经很清楚了;但哈贝马斯显然还不满意,所以又再区别出了两种整合。但这时候我们就可以问了,两种秩序——即依照行动结果而来的和依照行动方针而来的有序行动模式——和两种整合之间关联的是什么。哈贝马斯认为,互动对象是否共同在场,也是区分系统与生活世界的依据之一。在系统式的行动协调当中,例如资本主义市场,主要的行动者——比如买家和生产人员——原则上彼此之间互不认识,因此这种行动协调是在抽象的意义上形成的。与系统整合不同,基于生活世界的整合方式,是行动者直接(或至少相对直接)在一个具体的行动情境中面对面,亦即大家的身体都是共同在场的,以此确切地协调彼此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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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情境,是从生活世界的参照背景中,根据某主题所提出的、根据行动目标与规划所表达出来的一个片段。生活世界的参照背景有一个中心点,随着时空与社会的距离的扩展,生活世界参照背景会变得更模糊不清,当中的匿名程度也会越高。(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I, p.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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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不只区分了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他也区分了探讨这两种整合形式的方式。关于系统整合,是由外在的观察者,亦即科学家,通过功能分析来进行探讨的。而生活世界的特色则在于特殊的存在形式。如我们在第七讲提到的,生活世界这个概念来自现象学的讨论,意指“所有既存事物的确实无疑的基础,以及我不得不处理的所有问题背后那无可置疑的背景”(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I, p.199;哈贝马斯这句话援引自:Schütz and Luckmann, 1976, p.26)。因此,生活世界是我们的行动背后,无法完全反思到的背景,它构成了我们的思想与活动背后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背景。我们无法用像系统式的行动合作机制那种方式(亦即原则上可以客观化、用知识加以掌握的方式)在知觉层次上掌握生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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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所有这些试着用来掌握二分秩序类型的额外的讨论与划分,显示出他的讨论在理论策略上已经到了一个关键点,但同时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讨论与划分也许也掩盖了一些问题。因为,像是行动究竟如何基于共享的行动方针、行动者的共同在场、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文化)背景来进行合作,哈贝马斯都没有说清楚。他把所有这三方面都界定为生活世界的社会整合机制,但却没有说清楚,行动合作到底是否,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依赖于共同在场。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他认为行动结果只在系统当中很重要,在生活世界中不重要;但这并不符合我们的日常经验,因为我们一直都得面对我们行动的非预期结果。哈贝马斯认为只有系统整合的研究才会用到功能分析,但如果我们总是会面对非预期结果,那么难道共同在场的情况就完全不需要功能分析了吗?还有,为什么我们一定只能用功能论的分析框架来讨论行动结果呢?如我们在第五讲已经讨论到的,新功利主义(特别是理性选择理论)正是通过对帕森斯的功能论范式的很有道理的批判,以不断深化对非预期行动结果的讨论,使之成为新功利主义的专长领域之一。所有这些有待解释的方面,都让人们最后可以再问一个问题:哈贝马斯真的事实上如愿以偿地将两个来自极为不同的传统的秩序概念(一个是可以粗略地被归为诠释取向的生活世界概念,一个是源于功能论思想的系统概念)成功地混合在一起了吗?还是他只把两个概念硬凑成一对,然后反而造成了无法克服的理论问题?(对此的详细讨论,可以参阅:Joas, “Die unglückliche Ehe von Hermeneutik und Funktionalis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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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哈贝马斯现在将两种秩序概念跟两种不同的行动基本类型对应在一起了:一个是“与沟通行动相辅相成”的生活世界概念(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I, p.182),另一个主要是工具性或策略性的系统中的行动。接着,他又把这个概念体系,继续再用于一个基于演化论的命题,即从历史层面来看,系统与生活世界脱离开来了。他的意思是,社会在演化早期阶段,亦即“原始”部落社会,完全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基于社会文化的生活世界。那时,社会结构深深直接由受规范引导的互动所决定。换言之,部落成员之间的行动合作完全是根据行动方针在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中,语言是核心且唯一的媒介。行动者们通过语言来相互理解彼此,不会有人把行动结果当作单独考虑的方面。但是后来,在社会演化的较高阶段,人们开始把行动结果当作一个可以单独考量的方面了。此时,政治统治以国家的形式建立起来,并且自由市场秩序在资本主义中形成了,这些最终都与通过语言而来的直接相互理解脱离开来了。哈贝马斯借用帕森斯和其他功能论的理论家的话,说这是一种系统分出过程,这种过程造就了像是政治与经济这样的系统的存在。这种系统,是通过在象征层面上进行一般化的沟通媒介(symbolisch generalisierte Kommunikationsmedien)(如权力和金钱)来被加以操控的,并且所有的社会成员不再能依靠直觉来理解这些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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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与生活世界的脱离,在现代生活世界中首先具体反映出,社会系统确实地砸破了生活世界范围,不再与日常实践的沟通理解有关,而且只有自18世纪以来形成的社会科学的违反直觉的知识,才能搞懂这种社会系统。(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II, p.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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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术语来看,哈贝马斯很明显借用了帕森斯的思想(如分化概念,或是对于媒介理论的采用)。但事实上,哈贝马斯也尝试用这里所提出的历史命题,来说明他的思想体系中为何会采纳功能论的论点:因为政治和市场已经独立出来了,所以诠释取向已经不足以分析现代社会了;也因此生活世界的秩序概念也已经是一个不足的概念了,使得系统概念的引进是有必要的。而同时使用生活世界概念与系统概念,有助于进行时代诊断,且有可能可以建立起一个批判现代社会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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