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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哈贝马斯始终无法从他的理性理论中发展或勾勒出一个标准,告诉我们在经验层面系统与生活世界的“正确的”关系应该是什么样子的,以及生活世界确切来说在什么时候、如何遭受到系统机制的逼迫与危害。虽然因为他没有提出标准,所以他可以不需大费周章就指出社会生病了、社会关系受到干扰了。但很显然地,也就是因为他这套理论缺乏标准,所以人们无法意见一致地判断什么时候可以认为系统因为发挥了效益所以是好的,什么时候可以认为系统过度扩张了所以是病态的。哈贝马斯在这方面的讨论常常都只是假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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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哈贝马斯的理论发展当然不是在1981年出版这本书之后就结束了。如我们之前就提到的,他虽然退休很久了,但还是有非常大的生产力,依然是让人印象非常深刻的理论家。我们这里无法把他之后的著作全部讨论一遍,只能讨论两本特别具有影响力的著作。第一本是1985年出版的《现代性的哲学话语》(Der philosophische Diskurs der Moderne)。该书根本上旨在和所谓的后现代和后结构主义思想家进行辩论。书中,他尤其批判深受尼采(1844—1900)影响的法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这些法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极力批判理性,谴责理性总体上就是一种统治计划。哈贝马斯批评这些思想家,说他们过于急躁地把整个理性都抛弃了(即便他们对于狭义上的合理性模式的批评,有部分还蛮有道理的)。如果直接把整个理性都抛弃,那么他们就会都无法认识、重视语言中的理性地辩论可能性。我们在第十四讲谈到在这里被批评的这些思想时,会再回来讨论这个问题。哈贝马斯这本书其实也是拐个弯在为他的沟通合理性和沟通行动理论辩护,以对抗后现代理论对理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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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与事实之间》(Faktizität und Geltung. Beiträge zur Diskurstheorie des Rechts und des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es)出版于1992年,同样也旨在进一步发展在《沟通行动理论》中涉及的问题,或更多是在试着解决当时没有解决的问题。该书首先是一本法律哲学著作,书中问的是法律在当代社会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在《沟通行动理论》中,哈贝马斯并没有清楚说明系统/生活世界这个二分的秩序,彼此之间要怎么整合起来,乃至整个社会究竟要怎么整合来。当然他总是坚持生活世界的优先性,因为从历史来看系统是从生活世界分化出来的。但在《沟通行动理论》中哈贝马斯没有说清楚,在伦理方面与文化方面都已分裂破碎的社会,该如何统整为一。因为人们已经没有给定的共识了,而且也无法想象,一个遍及整个社会的、能建立起普遍共识的商谈形式,究竟是什么样子的。现代社会要怎么整合起来呢?人们可能很容易就想到一些做法,比如可以形成某种价值,意即可以通过宗教之类的行为,让人们信奉宪法中订定的人权的有效性,或是让人们信奉演化原则的有效性,或是可以形成人们对某些民族的文化优越性和政治优越性的信念。但哈贝马斯完全不信任这种做法,因为他觉得所有这些价值都是分立的,无法真的进行合理的讨论,所以也无法获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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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他想到一个做法,就是通过法律来进行整合。因为法律处于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很关键的位置,所以他觉得法律可以发挥整合作用。“因为法律可以与金钱和行政权力结合起来,也能以同样的方式与社会团结结合起来,所以法律可以在其整合功能中吸收不同来源的律令。”(Habermas, Faktizität und Geltung, p.59)法律保留了沟通理性带来的广泛的合理辩论可能性,因此它是一个很好的工具,能将现代分裂破碎的社会中各种不同的利益通通凑到一起。哈贝马斯认为,今天人们不再能借助一个共享价值来构成集体认同。因为现代社会的分歧太多样了,说可以用一个特殊价值来促成团结一致是无法让人相信的。今天,如果要构成集体认同,只能借助国家宪法的合理约束,以及其中合理的法律程序。哈贝马斯认为,今天,只有基于宪法,意即只有我们被法律规章和法律程序当中的合理性所说服,合理的爱国主义才得以可能。所以,唯有宪法爱国主义,而非价值爱国主义,才是德国、美国、俄国等等的适当的集体认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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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地,哈贝马斯给法律加上了一个重责大任,而人们在这里当然也可以问,他是不是太夸大了法律的整合能力。而且人们也还可以再问,他是不是也太草率地否定了通过价值来构成认同的想法。我们鼓励读者可以再回过头去看看第四讲的最后关于帕森斯晚期著作的那部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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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可以对哈贝马斯提出批判性的问题,质疑他是不是因为预设了世界已不断在世俗化了(即他提过的“神圣事物的语言化”),使得他完全忽略了帕森斯曾敏锐注意到的问题。当然,不是所有价值都是可以普世化的,也许能普世化的价值只有极少数,而且民族主义的那种民族优越性信仰是绝对不该普世化的。但有一些价值,尤其是那些广泛获得认可的价值,的确有很强的凝聚力,而且这种凝聚力不是根据合理性而加以证明的,而是因为这种价值就是成千上万的人心之所向。如果人们对法律是否能够形成认同与形成共识感到怀疑,那么人们至少可以提出这种价值哲学问题,不要一开始就觉得价值在商谈当中完全不值一哂。(此处可以参阅:H. Joas, Die Entstehung der Wer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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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最近显然也非常小心翼翼地往这个方向前进(他在2001年获颁德国图书交易和平奖时就提过这件事)。但至今这个空白他暂时还没有填补上。至今在他的著作中,他对于价值哲学和宗教理论的问题,始终还是没有系统性、基于经验层面的讨论,而这个问题在今天已经越来越不能绕开不谈了(可参阅我们在第十八讲中关于社群主义的讨论,以及在第十九讲对新实用主义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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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开个补充书单吧。如果读者想对哈贝马斯的主要著作有多一点的了解,可以参阅:Axel Honneth and Hans Joas(eds.), Kommunikatives Handeln. Beiträge zu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书中收录了很多从不同角度来讨论《沟通行动理论》的文章。如果想对哈贝马斯的理论有更全面的了解,可以参阅:Axel Honneth, Kritik der Macht. Reflexionsstufen einer kritischen Gesellschaftstheorie,第七章到第九章。更详细的还可以参考这本书:Thomas McCarthy, The Critical Theory of Jürgen Haber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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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理论二十讲 第十一讲 把功能论发展到极致的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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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曼(Niklas Luhmann)是德国社会学除哈贝马斯之外的另一号重要人物。卢曼对于我们这本书从第一讲到现在所描绘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可以观察到的理论的纷杂多样性,感到非常不满意,因此转而进行他自己的理论综合工作。当然在卢曼这里,“综合”不能完全按照字面上的意思来理解。他与哈贝马斯不一样。哈贝马斯实际上对各种不同的理论立场,很努力地以融会贯通的方式来进行诠释,并且他认为在他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时,会保留每个理论中有道理的见解,所以在他的理论中还是可以完全辨识出“原本的理论”的某些元素。但卢曼的综合方式则直接得多。他没有使用哈贝马斯那种特别显眼的诠释性的做法。他致力追求的,是避开社会学中那些相互争鸣的理论的提问方式,或是改写那些理论的提问方式。他借助的是比帕森斯更加极端化的功能论。卢曼从一开始就都在运用功能论的分析方法,在他著作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扩建出一种“超级理论”,以此尝试提升他的理论的综合——或更应该说:无所不包——的能力。所以和哈贝马斯比起来,卢曼著作的发展是一条相当令人感到惊讶的直线。即便卢曼自己和他的拥护者说卢曼的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一种理论转向(即我们等下会讨论到的“自我生产转向”),但他的理论基础其实一直都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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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曼于1927年出生在德国的吕内堡,跟哈贝马斯同辈,两人的中产阶级出身背景也很类似。卢曼的爷爷是吕内堡的议员,父系家族成员也都是很有影响力的士绅。卢曼的父亲在吕内堡拥有一小间酿酒场和麦芽作坊,母亲则来自瑞士经营饭店的家族。卢曼对纳粹政府没有好感,所以对纳粹政府的倒台、1945年二战结束的体验,与一般人不太一样。很多人认为这段历史巨变是人生中的重大事件,觉得一直以来的信念被大大地动摇了;但卢曼对这件事更多的是感到“很奇怪”“莫名其妙”。这也导致他后来原则上对社会政治事件抱着“保持距离”的态度。他在15岁时担任空军技师,在二战末期被美军逮捕,一直被关到1945年9月。这段时间他遭到非常不公的对待。所以他和哈贝马斯不一样,不觉得“解放”有什么悲天悯人的、道德上的价值,因为他认为自己被美军囚禁的这件事,无法用“有罪”或“无罪”的范畴来说明。用一个他理论中扮演着核心角色的概念来说的话,他的这段经验的源头是“偶然性”。1945年5月8日之前,是一种(纳粹政府的)秩序,之后就完全变成另外一种秩序——什么事情都可以是另外一种样子,而且在1945年之后也的确什么事情都变成另外一种样子了。正因社会现象都是偶然的,所以卢曼认为,我们没有必要对道德范畴多费什么心力。不过这种观点和与此有关的理论概念是他稍后才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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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继续来看卢曼的生平。战后卢曼先在弗莱堡学习法律,毕业后在行政机关工作。一开始担任吕内堡高级行政法院议长助理,然后到汉诺威担任下萨克森文化部的负责人。但这些工作很快就让他感到很无聊。显然这些工作对他来说没有什么挑战性。所以1960—1961年间他把握了机会,获得一笔到哈佛大学进修的奖学金。在那里,他和帕森斯过从甚密。在那之前,卢曼只上过法学的课,还有在他担任下萨克森文化部负责人的时候出于兴趣读过一些社会学的读物(可见他在行政机关工作的时候有多无聊和多么没挑战性……);一直到去美国之后,他才真正在学术机构中认识到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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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进修后,他写了一本很优秀的著作,其中卢曼理论性地探讨了他之前的工作经验。这本书是1964年出版的《正式组织的功能与后果》(Funktionen und Folgen formaler Organisation),一个很有分量的组织社会学研究。书中他从帕森斯式的功能论观点出发,与当时组织社会学领域里的研究进行极为批判性的对话。不过,虽然卢曼出版了这本相当突出的著作,但他当时完全没有想走学术之路。虽然他在1962年离开下萨克森,到施派尔担任行政学高校的研究机构负责人,但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他才被德国战后相当伟大的保守主义社会学家谢尔斯基(Helmut Schelsky, 1912—1984)大力鼓励,走上社会学之路。1966年,卢曼在谢尔斯基的支持下,一年内(!)就完成了博士论文和教授资格论文,并随即就到谢尔斯基主持改革的比勒费尔德大学任教。在这所大学一般科系和社会学系的建立过程中,出现了一件小事,这件小事后来很有名,也彰显出那时候卢曼的理论野心:卢曼在那时被要求提出研究计划,而他在申请书上非常扼要地写下:“研究名称:探讨社会的理论;运行时间:30年;所需经费:0。”(关于这段故事的详细经过,可见:Luhmann, “Biographie im Int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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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到了60年代末期,卢曼仍自认在社会学领域他主要是组织与法律社会学家,而不是社会理论家。一直到1971年,发生了上一讲稍微提到过的哈贝马斯与卢曼之争[《探讨社会的理论,还是社会技术学?》(Theorie der Gesellschaft oder Sozialtechnologie?)一书即是两人的辩论文集],事情才出现改变。卢曼借着功能论—系统理论的取向,成为哈贝马斯最重要的对手。这也让德国社会学在理论相当兴盛的20世纪70年代里,由哈贝马斯和卢曼各占了半壁江山,其他理论在这两人的光芒下都相形失色。至少在德国,卢曼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也由于卢曼非比寻常的学术生产力,因此他的影响力从那时候开始就不断攀升。其影响力至今在德国的社会学界——而非哲学界——肯定比哈贝马斯大。1995 年创立的《社会系统》(Soziale Systeme)——一份卢曼学派最重要的期刊——即反映出卢曼的巨大影响力。因为德国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一个理论学派,可以独立创立一份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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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卢曼一直到80年代才真正在国际知名。当时,在日本和意大利都有无数的卢曼追随者和卢曼信徒。而且在这些国家里,卢曼的影响力不只在社会学,也延伸到法学和政治学。不过有趣的是,卢曼的影响力在美国社会学界一直都很小。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卢曼不像哈贝马斯有麦卡锡(Thomas McCarthy, 1945— )那样极富天分的“译介者”将德国的讨论脉络介绍给美国公众。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总的来说,卢曼的理论太过抽象,因此专业化程度极高,且常以经验研究为导向的美国社会学,对卢曼的理论必然会持怀疑的态度。除此之外,卢曼在德国被当作帕森斯的接班人,同时也被视作结构功能论的另一种现代版本;但美国的帕森斯拥护者却觉得卢曼的理论偏离了帕森斯,认为卢曼不值一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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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被美国漠视”,但在20世纪80和90年代,卢曼依然成为一位越来越时髦的思想家,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一位明星学者,大家都很喜欢引用他的著作和看法,即便很多人可能根本不懂卢曼在说什么。虽然他在1993年就从比勒费尔德大学退休了,但一直到他1998年过世之前,他还是在万众瞩目下保持着巨大的学术生产力。而且他过世后,大量已完成与未完成的手稿还是不断地被整理出版,使得卢曼的著作清单依然看不到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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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我们前两讲介绍哈贝马斯的著作那样,我们对卢曼的介绍,也先来谈谈他所归属的,或深刻影响了他的知识传统。和哈贝马斯一样,在卢曼这里,至少有三个思潮需要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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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影响卢曼学术生涯的一个关键时刻,就是他与帕森斯的相遇。卢曼的很多观念都要归功于帕森斯。但卢曼当然完全不是一位“正统的”帕森斯信徒,他的思想非常独立于帕森斯的理论。卢曼更多的是吸取了帕森斯的某些思想,至于帕森斯思想中其他许多非常重要的论点,就完全被他搁在一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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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曼感兴趣的不是帕森斯的行动理论;整个早期的帕森斯似乎并没有特别让卢曼印象深刻。他所提炼的,是帕森斯创作中后期的结构功能论、系统理论的思想体系。但即便在这方面,卢曼也还是非常具有独特性,因为他将帕森斯的理论基石逐步推向极致,最终明显地将它整个改写了。帕森斯一直以来的问题是,每种社会现象对于一个较大的集体或整体的功能是什么。例如家庭会为社会发挥什么效用。帕森斯的出发点是一个(稳定的)系统结构,这个系统结构是通过理论家可以发现的某些功能效用而持存下来的。这种结构功能论的取向,以及帕森斯那偏好先列出结构,然后再去找出相应功能的分析方式,不是令卢曼满意的做法。卢曼接受帕森斯的批评者对结构功能论的指责,特别是有些批评者指出,对于社会科学来说,结构或系统的持存所需要的东西,并不能被清楚界定出来,因为社会的结构或系统和生物有机体不一样,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死亡。任何一个理论,如果用任何一种类型或方式,先将结构或系统当作出发点,然后才探问其功能,实际上都会面临这项指责所揭示的问题,因为社会现象的稳定或存在,无法与某一项功能直接明确等同对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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