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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登斯在20世纪70年代吸收了常人方法论与象征互动论,当时他也采纳或改写了这两个理论流派发展出来的许多观念。这里的重点是,他当时就已经强烈反对帕森斯的行动参照框架了。帕森斯从单位行动出发,并以此尝试确认每个行动的要素。吉登斯认为这个出发点是错误的,例如分析哲学,以及由分析哲学延伸出来的一连串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思潮,也同样采用这种错误的出发点。吉登斯认为,行动不是由一个个原子式的单一行动所构成的,并不是一个封闭的行动接着下一个封闭的行动,我们也不能把行动当作孤立且单一的进行分析。吉登斯运用了现象学以及实用主义、互动论的观点,认为我们必须将行动想成是整体的、持续不断的行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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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行动是作为一种绵延而产生的,是一种持续的行为之流,如同认知一样。有目标的行动不是由一些或一连串分开的意图、理由和动机所构成的。“行动”不是“动作”的结合。唯有当我们对绵延的体验经历给予零碎的关注的时候,才会看到“动作”。(Gidden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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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认为,我们只有在回溯时刻意把每个动作独立出来,才会说有(一个个封闭的)行动。但行动不是这样进行的。我们的讨论出发点必须是持续的行动流,即一种——用法国哲学家柏格森(Henri Bergson, 1859—1941)的概念来说——绵延(duré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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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抵御过于理性主义的哲学与心理学,柏格森在他1889年完成的关于我们意识过程特质的博士论文里,运用了绵延概念。因为他想指出,“我们的自我若要继续存在下去,就必须避免自己的当下状态与之前的状态分离开来”(Bergson, Time and Free Will, 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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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格森的作品里某些观点,对胡塞尔(即现象学的创建者,也是常人方法论在哲学方面来源的奠定者)和詹姆士(William James)(实用主义的奠基者之一)都产生了影响。柏格森不将我们的意识视为前后接续的一个个思维,而是视为一种体验之流。思维内容就是在这个体验之流当中流转、相融的。就像“当我们在回忆里想起一段旋律时,所有的音符都是交融在一起的。就算这些音符是相继的,我们能不能说,我们还是会把它们统觉在一起呢?”(Bergson, Time and free will, p.100;着重处为约阿斯和克诺伯所加)柏格森特别感兴趣的,是当我们的主观时间意识被“空间化”,亦即臣服于一个客观的框架、臣服于物理时间时,所遭受到的扭曲。“时间”议题,就主观经历到的时间性方面,在柏格森之后,并且也因为柏格森,成为了1900年后文化批判的一个常见议题,不论在文学[如普鲁斯特(Marcel Proust)的文学著作]还是在哲学[如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中都是如此。吉登斯援用了这些思想(从上述引文便可看出来了),但他把这个思想应用到行动上。柏格森说得有道理,意识状态的确是一种“绵延”,除非我们刻意去将之拆解、间断开来。但吉登斯认为,这个思想若仅局限在意识过程,就太狭隘了。因为我们也必须如此去理解行动。行动同样不是动作的前后接续,而是持续的流。唯有出现了阻碍,唯有回溯地反思,行动之流才会被间断、拆解成单一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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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吉登斯用与常人方法论和象征互动论类似的方式,反对一种观点,即认为行动有事先被安排好的清楚目标。当然这个反对意见也是在针对帕森斯的行动参照框架。不过,这种从目的论的角度来理解行动的方式,倒也不是只有在帕森斯那里才看得到。帕森斯将行动描写为是在实现目标。行动者立下目标,考虑情境条件,根据现有的规范和价值采取可用的手段。吉登斯反过来强调,人类行动很大一部分并没有事先确定好的意图。意向不是外在于行动的,行动者不是先设置一个目标,然后再为了达成目标而行动。目标常常是在行动当中建立起来的。行动者是在行动中才越来越了解自己想要干什么,而且在行动中还会再不断进行修正。吉登斯所认为的意向,跟传统行动理论的意向,也因此是不一样的。吉登斯将意向理解为在行动过程中,能反思地自我控制的能力。他将之称作“行动的反思监督”(reflexive monitoring of action)(Gidden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p.3)。行动不单纯是在实现所定下的目标和意图。而且,吉登斯认为,人类会不断回过头来看看自己在干什么,自我观察,然后在过程中改变目标和行动方式。“监督”这个比喻就是在表达这个情况。现实的行动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不是一般认为的“定下目标—行动—达成目标”这个时间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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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因为吉登斯认为行动先于意图,所以他放弃对行动进行分类。他总是很高调地和帕森斯,还有哈贝马斯进行辩论,但却刻意不对行动进行分类,是颇引人注意的一件事。对吉登斯来说,行动显然是一个极为流动性的过程,所以把这个过程静置成不同的类型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对他的宏观社会学分析来说,不去系统地反思能对行动产生影响的不同“途径”,是很危险的。如果不推敲出一种行动类型学,那么他的权力理论可能会变得相当单一,让关于文化独立性的观点缺乏立足之地(见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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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吉登斯从“传统的”行动模型偏转到另一个,但却与原初模型很有关联的要点上。他不只声称,常常是先有行动、明确的意图才建立起来;他还质疑理性主义对行动的理解方式,也就是质疑是否行动是由行动者有意识地操控着的。相反吉登斯认为,日常生活常常是由常规——即先于意识的机制——所推动的。他的命题是,行动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在常规里进行的,而且也必须在常规中进行。吉登斯想做的是,把常规概念从其负面含义中解放出来,并且摆脱一种“要么是自主、完全清楚明了的行动,要么是沉闷而老套的行为”的截然二分的想法。他想打破一个观点,即以为“自主行动”和“常规”是非此即彼的对立概念。他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解说在于他对极端危机情况的讨论(参阅:Gidden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pp.60—64)。关于集中营里被囚禁者的报告描写到,有不少被囚禁的人,其习惯的每日常规在囚禁条件下被完全破坏了,以至于他们完全丧失了行动能力。而且行动能力如此彻底地丧失,不是单单集中营拘禁的残酷生理条件可以解释的。这样一种常规的破坏带来的心理震惊,使已遭受的巨大生理痛苦雪上加霜。被囚禁者的死亡,往往就是来自身心叠加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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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普通常规的破坏与刻意持续攻击,造成了高度的焦虑。而且,与身体管理的安全性有关的社会化反应,以及社会生活可预期的框架,两者也因此被剥离开来了。这样一种焦虑的激增,表现为行为模式的倒退,也侵害了基于对他人的信任的基本安全系统。相反,惯常日复一日的社会生活……涉及本体的安全。这种安全的基础,在于在可预期的常规与邂逅之中能自主地控制身体。(Gidden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pp.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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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是说,常规和行动自主性不是截然二分的。唯有维持常规,行动才有可能。常规不只是,甚至主要不是局限,而更多的是一个赋予了可能性的面向。即便吉登斯并没有特别强调或指出,但实际上他这种观点与美国的实用主义非常类似,也与与实用主义相关的象征互动论很类似。实用主义者也常指出“习惯”对于人类行动能力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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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于人类行为常规特质的强调,随即带出了吉登斯的下一个要点,而且这个要点是大多数的行动理论所忽略的。当我们在讲常规、“习惯”的时候,我们几乎无可避免也会说到人类的身体和人类行动(从上述引文中就可以看到了)。因为我们知道,我们许多日常行动的执行都是身体几近自动地活动的。我们在小时候的某个时刻就学到了怎么系鞋带。我们长大之后,系鞋带时已经不再需要动脑筋想怎么系。这个活动已经变得像成语所说的“心闲手敏”了。这类活动,在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读者只要想一下一定马上可以列出一大串清单。从骑自行车,到用电脑键盘打字时手指之间的协调,都是如此。吉登斯认为,只把有意识地控制的身体活动当作“行动”,并把身体活动和“真正的”行动区分开来,是不对的。他更多地认为,唯有行动与先于意识的身体控制不可分割地交织、交融在一起,才能造就出健康的、正常的人。对于脑部受到创伤的病患的研究便指出,他们常常无法正常地运作他们自己的身体。也就是说,病患必须有意识地专注于他的手臂,才能伸手去拿东西。病患在日常生活的活动中必须有意识地控制他的身体,并耗费健康的人并不需要耗费的大量力气。健康的人和他的身体之间一般说来并没有这种“工具性的”关系,因为他自己就是身体。对他来说,行动总是基于常规化的身体活动而进行的;行动与常规化的身体活动是息息相关的。如同美国的实用主义(参照第六讲),吉登斯也反对身心二元论,反对将“单纯的”身体运动与“真正的”行动对立起来。他用一种很讽刺的方式指出,这种二元论对于描述脑部损伤病患的问题来说很适用,因为这恰恰就不是日常人类行动。于此,另一个要点紧随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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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为吉登斯通过常规概念触及了人类身体的议题,所以他也比其他的行动理论家在根本上更强烈地承认人类互动时身体的核心地位。例如他强调,人类身体不是一个整体,因为人类学和社会学研究已经从各方面论证了,人类面部在表达和沟通时比其他身体部位都更重要。像是“面无表情”或“表情生动”这种说法就清楚表明了,表情、姿态、表达行为等等,因为都和面部有关,所以特别具有道德含义。也就是说,把身体互动只当作沟通中不重要的构成部分来看待,绝对是错误的。吉登斯非常同意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见第七讲)的说法。戈夫曼对日常人类表达行为有着非常敏锐的观察,他的研究总是不断指出自我呈现时身体是如何处于核心地位的。吉登斯吸收了戈夫曼的观点,并多少有意地以此来反对像哈贝马斯那类的理论家,因为他们把沟通在根本上化约成语言表述。吉登斯认为,沟通不是在两个会提出某些有效性要求的智能机器之间进行的过程。至少在面对面沟通上,语言也总是会和身体,也就是姿态与表情,交织在一起。互动的含义内容不是在语言中就能油然而生的!所以在吉登斯的理论里,“共在”概念非常重要,因为在言谈或互动中彼此共处的行动者,不只有灵魂,而且当然也有身体。对于吉登斯来说,“共在”、意识能被看到和知道,自己的视线能被对方观察到,就是人类互为主体性的基础经验,就是最根本的经验,所有其他的沟通和互动形式都是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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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最后,吉登斯——与帕森斯相反——极为关注行动的认知面向。帕森斯的“行动框架”很明显地有客观主义的偏好,所以没有再去追问,行动者如何知觉到行动的条件。帕森斯假设,所有行动者都会如实地知觉到行动条件。而吉登斯则明确将被知觉到和没被知觉到的行动条件区分开来。他像加芬克尔和常人方法论者一样,把行动者视为“有知识的行动者”,在日常生活中会运用某些,但因人而异的知识状态。吉登斯也将人类行动的非预期后果区分成不同的形式(Gidden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p.8ff.;此处也可参阅本书第三讲)。不过,他与一些功能论者(如默顿)不同,他没有把非预期行动后果用来论证功能论的秩序理论。有些功能论者在探讨功能论时会谈到非预期后果,有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声称,这种繁多的非预期副作用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固定模式不是经由主体而再生产的。例如市场,不能仅回溯到参与市场的行动者的有意图的行动;市场是有意图的行动和无数行动副作用掺杂在一起的令人捉摸不定的混合体,而我们只有借助系统概念,才能有意义地了解市场。但这种说法对于吉登斯来说(还有对于理性选择理论家也是)没有说服力。他的结论和功能论者及系统理论家不一样。他认为,每个行动都不可避免地会有的副作用,恰恰会破坏系统的功能性。正是因为总是会不断出现新的副作用,所以关于稳定的系统状态的说法与相应的功能论的秩序理论,都是很有问题的。人们当然可以指认出同一个结构,但结构都是不断在流动的,从不是始终不变的。从结构化思想的意义上来看,结构总会被行动者生产出新的、不同的样貌。吉登斯因此提到了“结构的双元性”:结构的影响作用虽然是有限的,但也就是结构才让行动成为可能;结构表面上虽然是固定不变的、会不断被行动者再生产出来,但结构也总是会因为行动者的再生产而不断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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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的行动理论及其特色,就谈到这里。不过上述的最后一点,让我们从行动理论走向了秩序理论,也让我们必须去问,我们要用什么概念来掌握许许多多的人的行动的交织。吉登斯的秩序理论有以下几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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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吉登斯是一位反功能论者,而且非常反对功能论。他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就与功能论有非常激烈的辩论,并且吸收了反对功能论思想的各种科学理论的论点(关于这些论点,可以参阅本书第三讲)。吉登斯同意一种批判的说法,即认为功能论把原因和结果很奇怪地堆栈在一起,并且在理论中暗示了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因果关系(Giddens, “Commentary on the Debate”)。但他自己对此的批判,也不是仅依赖科学理论,而是也运用了经验研究。吉登斯认为,功能论之所以是错的,是因为功能论假设社会关系是固定的,而且还假设行动者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吉登斯的结构化观点的基础正好与功能论的假设完全相反。结构化观点的基础是,行动者不只会再生产结构,而且也会生产和改变结构。吉登斯批评功能论在谈到系统时,都很成问题地假设社会结构是超稳定的,但这种假设根本站不住脚,而且这种假设在分析历史变迁过程时也会遭遇不必要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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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不是说吉登斯就因此完全拒绝在社会科学中运用“系统”这个概念。吉登斯非常清楚,社会世界中也有非常稳定的行动模式。很多行动者,甚至是许多世代的行动者,也会执行相同的行动,让行动非常稳定,而这时候系统概念是可以用的,且是有道理的。但不能就因此说所有的社会结构和过程都是稳定的。帕森斯将系统当作一种分析性的概念来用;卢曼则完全从本质论的方式来假设系统是存在的,所以不假思索地使用功能系统论的概念工具。但吉登斯不是,他是从经验的层面来理解系统的:系统概念只有在某种经验条件下才能运用,即人们在观察一个社会现象时能假设其“系统性的程度”很高。意思是,唯有当人们真的可以确切无疑地观察到,共同行动的结果会不断通过反向耦合而对行动者的行动的初始条件产生反作用,并且因此会不断产生相同的行动形式时,人们才真的可以用“系统”来进行讨论。但这种系统在社会现实中是很少见的。就算真的有,“我们也应该根据社会系统所呈现出来的‘系统性’的程度,将之视作变异范围极广的变量。而且,我们也许可以在物理系统或生物系统那里发现某种内在统一性,但社会系统很少会有这种内在统一性”(Gidden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p.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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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吉登斯认为功能论或系统理论的秩序理论是不可行的,如果吉登斯在著作各段落也都批评了哈贝马斯,认为哈贝马斯在其理论的某些地方太过不假思索地采纳了功能论的秩序理论,也太过不假思索地将之与他另一个秩序理论概念“生活世界”并置在一起,那么吉登斯当然马上就会面临一个问题,即他自己要用什么来“代替”功能论的秩序理论。吉登斯的“商标”,即在于他实际上非常一贯地致力于从行动理论发展出社会秩序理论。也就是说,他没有要用一种无主体的系统理论来补充或甚至代替行动理论。他的权力概念让他没有去这么做。当然,他的权力概念的意涵,跟一般日常的理解方式和许多其他社会学家的理解方式,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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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们这里先说,吉登斯的权力概念和行动概念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如我们将会看到的,把两个概念联系在一起,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做法。但这符合吉登斯一贯的行动理论论证轴线。因为,如果人们从单一行动者及其行动出发,然后慢慢“上升到”越来越复杂的整体,那么人们几乎会不由自主地注意到权力现象。因为许许多多的行动者,就是借由权力而联结或被捆绑在一起的。这乍听起来很抽象,所以我们现在来一步一步讲解,让读者更了解吉登斯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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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吉登斯认为韦伯的权力概念是不充分的。韦伯对权力的定义是:“权力意指自我意志在社会关系中即便遇到阻力也还是能够得到贯彻执行的机会,不论这个机会的基础是什么。”(Weber,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p.28)用博弈论的概念来说,这意味着权力是一种零和游戏。权力的总和是不变的,某人获得权力,其他人就会失去权力,反之亦然。当社会科学家以此权力概念来进行研究时,几乎无可避免地会特别关注、有时候几乎是仅仅关注权力分配问题。但在社会学史中,这个定义也饱受批评,因为这个权力概念是不充分的。帕森斯就明确提出过他对此定义的不满。如读者在第四讲已经看到的,帕森斯将权力视为一种媒介。不论这种论点好不好,帕森斯的说法的确有一定道理,就是权力也是可以累积的,或是可以在权力关系参与者不必一定得失去权力的情况下生产出权力。权力像资本一样,是可以增加的。人们在一个团体里通过合作而得到的权力,可以比每个人单枪匹马时能拥有的还要多。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可以在没有“输家”的情况下被生产出来、积累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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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采纳了帕森斯的这个看法。在政治哲学——如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1970年出版的著作《论暴力》(On Violence)——中,人们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看法。吉登斯也因此对权力的生产特别感兴趣。吉登斯很认真地再迈出了一步,强调每个行动都是跟权力联结在一起的。在某些语言里,“权力”和“做”有着相同的词源。法文的“pouvoir”就同时有“权力”和“能(做)”的意思;英文的“power”也同时有“权力”和“力量”“能力”的意思。所以吉登斯认为,“行动”和“权力”的意思是一样的,都是指“能涉入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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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取决于个体对事件过程或对事情的先前状态“造成差异”的能力。一位行动者,一旦失去了“造成差异”的能力,亦即一旦失去了运作某种权力的能力,他就不再是行动者了。…… 换句话讲,从“造成转变的能力”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行动在逻辑上是包含了权力的。就“权力”的这个最广泛的意涵来看,权力在逻辑上先于主体性,先于行为的反思监督的构成。(Gidden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pp.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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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把行动与权力等同起来的观点中,很难想象会有完全不存在权力的情况。吉登斯认为,许多关于权力和统治的社会学分析都忽略了,被统治者和臣服于权力的人,也完全可以有很大的行动空间,并且统治者如果要实现目标,也必须依赖于被统治者的合作。以此而言,被统治者也是有权力的。被统治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造成差异”,亦即可以至少用这种或那种方式,来逼迫某种程度上需要依赖被统治者的统治者。而统治者也不拥有绝对的控制可能性。吉登斯颇有道理地将之称为“控制的辩证法”或“统治的辩证法”,并以此来描述一个情况,即,“在一个已确立起来的权力关系中,较少权力的人,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控制较多权力的人,以此来使用资源”(Gidden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p.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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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看法在文学和哲学中也扮演着一个很特殊的角色。例如启蒙时代的作家狄德罗(Denis Diderot)的小说《宿命论者雅克和他的主人》(Jacques the Fatalist and His Master),或是黑格尔的著作《精神现象学》(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中提到的主奴辩证法,都可以看到这种思想。但我们当然不能过于夸大被统治者的权力。因为,例如在监狱或甚至是集中营这种全控机构中,这种关于被统治者(即被囚禁者)的权力的思想,可能会让我们随即错误地用在规范方面很成问题的方式来进行情境描述。不过另一方面,我们从戈夫曼的分析和象征互动论那里已经知道了,在各种机构(连全控机构也是)中的生活,的确多少还是会有可协商的部分(即“协商秩序”。读者们可以再回去看一下第六讲)。也就是说,具体的机构形成与运作过程,总是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共同参与的,被统治者总还是会有有限的行动空间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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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难怪,在冲突论传统下,吉登斯和迈克尔·曼的观点很类似,都不认为权力的基础只有经济而已。吉登斯所运用的权力概念更多是多维度的。并且他承认,权力地位的基础可以是不同的资源(他区分了“分配性资源”和“专断性资源”两种理念型)。当然有经济资源,但也有政治资源、军事资源,而且不要忘了还有知识资源。关于知识资源这一点,显然要归功于法国理论家福柯(Michel Foucault)的著作(参阅第十四讲)。吉登斯非常强调知识资源,因为他和福柯一样,都不认为知识和知识库、言谈与言说形式等等是中立或“无辜”的,而是这些都有可能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加以结构化,并且是不平等地结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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