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37932e+09
1702379320 通过这种稳定的耦合结构,工具理性解决了理性化和信仰(道德)之间的冲突,使得科学技术获得独立自主无限的发展可能。而个人权利则成为社会行动和基于契约的各种制度正当性的最终根据。从此,不仅每个人自主地追求个人目的和利益是正当的,而且契约关系具有高于传统血缘、道德和有机的人际关系的正当性并成为一切社会制度的框架。于是,市场交换和获利活动得以克服种种传统观念和人际关系的枷锁扩张到一切领域,个人自主的创造力和以无止境地追求个人利益为特征的社会财富之增长也就被源源不断地释放出来了。以上分析表明,如果只存在现代价值和经济(社会)两个子系统,它们是无法形成自足耦合的。保障超增长的耦合需要经济、政治和现代价值(文化)三个子系统,其中通过现代认同形成的政治结构是促成耦合整体稳定的关键。
1702379321
1702379322 纵观二十世纪的社会科学和宏观历史研究的成果,都表明独立的个人为实现各自目的通过契约形成组织的重要性,它是保障生产力超增长的基础(现代社会确立的标志)。事实上,无论是科学技术发明转化为产品和新工艺,还是新的更有效的生产方式取代旧生产方式,都需要资金、劳动力、信息有效地组合,特别是具有创新精神的个人为了达到目的自行组织起来。这里除了理性的普及和承认人的致富求利动机为正当,即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被普遍接受外,其首要前提是社会不再是一个由传统人际关系束缚之下不变的有机体,而是一个人可以自行组织起来的系统。社会(societas)这个词的原意是个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自愿形成之组织,它和由等级、共同的文化以及血缘组成的共同体(universitas)或有机体不同。在十七世纪前“社会”一词从未被用于指涉人类生活在其中的组织系统。阿伦特指出,现代社会的出现在时间上和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私人的新领域——社会领域的形成同步。注39换言之,社会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可以不断扩张、生产力出现超增长的前提。
1702379323
1702379324 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研究发现,和现代市场经济不断扩张同时出现的是另一种传统社会不曾有过的组织形态——公共空间(public sphere)。所谓公共空间,是指人类事务中这样一个领域和机制:该领域处在私领域和国家之间,在这里可以通过公共理性讨论(rational public debate)将个人意见和选择合成为公共意见和选择(我们可将其称为存在将“私”合成“公”的机制)。在西方历史上,这一领域的成长与资产阶级公民社会兴起同步。注40用公共空间的形成解释现代社会的起源,也是讲明个人权利和工具理性如何为公共事务及相应的组织提供正当性,它和服从契约机制的社会兴起本质上是类似的,都是论述现代价值系统和社会系统耦合之过程。注41
1702379325
1702379326 哈贝马斯高度强调国家在社会和公共空间形成中的核心功能。确实,如果缺乏民族国家的一系列立法和建立理性化的科层组织,经济的和社会的契约关系就无法顺利建立,公共空间也得不到保障而不能正常运作,更谈不上各种契约共同体互相整合和不断扩张。在讨论英国十七世纪经济起飞的原因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兴起的制度经济学将之归于国家立法保护私有产权,并通过和法国、西班牙的对比来说明这一点。事实上,早在二十世纪中叶,博兰尼的经典性研究已经证明:现代市场经济在英国的成长绝非来自传统社会的市场经济自发扩展,而是由国家根据经济自由主义理念推行一系列立法造就而成;即使对于十九世纪上半叶促使西方经济超增长的廉价雇佣劳动力市场之出现,亦是英国在经济自由主义指导下废除大锅饭式的《济贫法》(Speenhamland Act)的结果。注42换言之,英国十九世纪成为世界工厂有赖于民族国家的双面功能:对内通过一系列立法促使全国性雇佣劳动市场形成以使得市场不断扩张;对外则是建立以大英帝国为中心的民族国家贸易秩序,使得市场经济可以超越国界而导致全球化。
1702379327
1702379328 上述分析使我们得到一个结论:保证生产力的无限增长的现代社会其组织形态在整体上应该具有如下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民族国家内部,必须实现如图一所示的现代政治、经济和价值三个子系统耦合;第二个层次是由民族国家群体组成的世界共同体,每一个民族国家作为主权拥有者如同拥有权利的个人组成社会一样,来建立国家间的契约组织。民族主义(主权国家对世界秩序的想象)、全球贸易和国际法三者同样必须构成一个互相维系的耦合系统(参见图二),这样,市场的扩张才不受国界限制,生产力的超增长才可以持续下去。注43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现代化(即传统社会的现代转型)一定是全球化;而且,民族国家在双层次结构(三个子系统耦合以及把两个层次互相联系起来)中起着核心作用,故建立民族国家亦成为传统社会现代转型的关键。
1702379329
1702379330 既然现代社会具有上述由特殊经济、政治、文化价值子系统互相耦合而成的双层次结构,那么研究该系统(现代社会)的形成就必须分别勾画如下两种不同的过程。第一条线索是代表现代性的各要素(子系统)是如何起源及壮大的,它们是在何种条件下互相耦合,以构成整体结构,即由图一所示的三个子系统耦合而成的结构是如何从传统社会中出现。该研究该涉及第一个现代社会(现代国家)的起源,我们称之为现代性发生问题。显然,仅仅在一个或少数国家建立了现代社会(实现了三个子系统耦合)是不够的,现代社会的双层次结构规定了现代社会形成必须出现众多民族国家,建立由民族国家关系组成的第二个层次耦合(参见图二)。故现代社会的形成还必须包含第二条线索,这就是在现代性发生社会影响(冲击)之下其他社会的应变和摹仿或转型过程,我们称之为现代化学习、改革和内部再整合(革命),其结果是民族国家群及世界契约共同体的出现。
1702379331
1702379332
1702379333
1702379334
1702379335 从这一思路来看,只是从市场经济、城市和议会制度以及资本原始积累来刻画现代社会的成长是不够的。因为新价值系统的出现不是社会事实变化(例如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化)的自然结果,而取决于人类原先的价值系统在实行时和社会的互动。也就是说,研究现代社会的形成,必须首先去追溯第一条线索,即第一个现代社会的起源。显然,如果不存在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这两种现代价值,价值系统和社会制度的耦合是无从谈起的。因此,研究第一个现代社会的起源必须从梳理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这两种价值形成开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主张观念决定论。因为任何新观念都是在旧观念与社会互动中产生的,我们在第六章将指出,不理解观念和社会的互动,就无法真正理解观念的演化;而且研究新观念的壮大以及和社会的耦合,亦需要一种系统演化论。注44
1702379336
1702379337
1702379338
1702379339
1702379340 历史的巨镜 [:1702379116]
1702379341 历史的巨镜 第五章  追溯西方现代价值的起源
1702379342
1702379343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为孪生现象——现代社会起源于新教国家的背后——超越韦伯命题——现代价值的结构——个人权利观念和工具理性同时出现的前提——寻找最早的统一体——从探讨西方法治的起源开始——十一世纪的教皇革命——罗马法被纳入基督教导致的后果——理性和信仰的结合——大一统教会如何成为西方现代社会的母体——个人观念的神学起源:唯名论革命——唯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对上帝理性设计等级宇宙的解构——个人权利和自然法——理性和信仰的二元分裂——为什么现代价值互相关联——宗教改革坐收天主教孕育的成果
1702379344
1702379345 马克思典范将现代价值起源归为意大利文艺复兴,而韦伯典范则主张现代性起源于新教伦理。吉尔森(E. Gilson,1884~1978)指出,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本为孪生现象。注45在某种意义上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从不同方面刻画了同一个过程,这就是理性与信仰的二元分裂。文艺复兴作为人的发现,意味着中世纪的心灵发生入世转向,古希腊罗马经典和理性精神得到了重视。然而正如我在第二章所说,古希腊罗马的理性是与古代宗教互相包容的,而在文艺复兴的过程中不断壮大的理性则是在基督教中发展并开始从中独立出来。故文艺复兴并非单纯向古代理性主义的回归,而是启动了理性和宗教的二元分裂。从此以后,经院哲学中信仰和理性的联系即告断裂,而这恰恰正好是宗教改革的基本精神。
1702379346
1702379347 无论是路德(Luther.Martin)还是加尔文(Calvin),都认为上帝代表了无所不能的意志,理性只能在日常生活和信仰无关的领域中运用。在西方,道德的基础是对上帝的信仰,越是将信仰视为和日常生活的逻辑以及和自然界无关,道德和理性的二元分裂越彻底。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新教徒而言,他一方面遵循社会秩序规定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又实现了世界的除魅,可以将理性运用到改造自然和一切日常生活事务中去。这里,必须注意路德和加尔文的区别。加尔文的救赎命定说和禁欲主义比路德把信仰限制在个人精神层面更为入世,将理性用于改造世界亦更为强烈。因此当我们去追溯工具理性这一现代性基石的奠定时,可以发现它始于文艺复兴,却是通过宗教改革最后完成的。
1702379348
1702379349 正因为新教实现了信仰和理性的二元分裂,缔造了现代的心灵,故在研究现代价值起源方面,韦伯典范比马克思典范更为深入。但是,从今日眼光看来,韦伯仅仅用新教的禁欲主义解释推动资本原始积累的价值动力,并从天职(calling)来说明现代社会专业精神起源,还是远远不够的。新教徒不仅实现了理性和信仰的二元分裂,还最早具备个人权利观念,而且他们居然还是社会契约论的支持者。也就是说,现代价值的所有要素差不多都可以在新教中找到。否则我们便不能理解,为什么最早的现代社会(荷兰和英国)均是新教国家。正如思想史家希尔(Friedrick Heer)所说:“加尔文主义者是近代世界的先驱。他们在十六世纪推动了西欧宗教改革的发展,十七世纪里推动了西欧国际政治的发展;十八世纪又推动了西欧科学的发展。十六世纪之后,欧洲无论在劳动精神、在雄心壮志、殖民开拓、战争与经济结合、自然科学的进展,都与加尔文主义者的活动分不开。”注46
1702379350
1702379351 这样一来,探讨现代价值的起源就必须超越韦伯进一步往前走。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回答现代价值为何在新教精神中普遍存在,而且互相之间有着结构性的关联。也就是说,他们在实现信仰与理性二元分裂的同时,为什么又具有自然权利观念并拒绝社会有机体,接受“我”是individual(个人)呢?请注意,工具理性讲的是信仰和理性的关系。而个人权利主张个人自主具有终极的正当性,它除了需要有个人观念外,还需要把本来只和法律相联系的权利观念与正当性的终极根据相结合。这里,不仅涉及新的观念[如individual(个人)]如何从社会有机体中起源,更重要的是需要一种力量把原本属于不同范畴的观念(如理性、信仰、法律、权利、正当性终极根据)结合在一起。新教是在反对天主教,特别是在批判经院哲学中形成的。新价值固然可以源于对原有价值系统的否定,但新价值之间的结构性关联却是因为有一个孕育他的母体。铸造该母体必须依靠一种历史的力量,这就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被纳入基督教。
1702379352
1702379353 让我们通过个人权利观念的起源来展开有关讨论。自古以来,权利都是由法律规定的,是统治者意志的衍生物。现代权利观念来自于十六世纪盛行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规定自然权利的是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权利具有终极的正当性,前提是法律(自然法为其一部分)必须高于道德、统治者意志,它是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最终根据。这正是西方法治(rule by law)的起源问题。长期以来,中国学术界有一种误解,将西方的法治(法律高于政治权力和道德以及程序优先)的建立归为市场经济和资产阶级兴起的结果。实际上这是大错特错。早在中世纪,西方已经形成法律高于政治的传统。注47资产阶级革命只是将契约视为法律的基础而已。注48如果没有早已存在的西方法律精神,十七世纪基于契约的现代社会组织原则是不可能产生的。也就是说,要研究西方现代价值的形成,必须追溯西方法律传统是如何起源的。一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学术界对此的了解才有突破性进展。
1702379354
1702379355 这方面最重要的著作是伯尔曼(Harold J. Berman)的《法律与革命》。该书指出西方法律精神起源于十一世纪的教皇革命。所谓教皇革命主要指如下两件事,一是1059年举行教会会议第一次禁止由世俗当局任命主教,宣布由罗马红衣主教选举教皇。在此之前几百年间任职的25位教皇中,有21位由皇帝直接指派,有5位被皇帝废黜。第二件事是1075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拟定一个由27条主张组成的文件——教皇敕令,该文件从罗马法中为教皇不受世俗权力的约束找出根据,从此使得罗马法律传统和基督教传统紧密结合,产生了仅仅凭两者自身不可能单独形成的东西,这就是法律作为形式规则高于政治,以及修改法律必须依靠法则的西方法律传统。注49
1702379356
1702379357 虽然汤因比(A.Toynbee)早就指出大一统教会是西方现代社会的蛹体,但在伯尔曼之前,无人系统论述过教会法和教廷与法治及现代政府之间的关系。伯尔曼指出,在西方几乎所有近代事物均起源于1050年至1150年这一时期,而不是在此以前,这不仅包括近代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包括近代的法治政府、近代的城市、近代的大学和许多其他近代事物。为什么会如此?关键在于:一旦确立法律为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根据,那么任何一种被认为正当的组织和社会行动必须是合法的,其组织和制度的建立亦必须依靠法律。可以用西方城市形成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1702379358
1702379359 众所周知,西方现代社会是在中世纪城市中发育的。为什么西方城市出现在十一世纪晚期和十二世纪而不是在此之前呢?伯尔曼指出,十一、十二世纪的新城市和城镇都是宗教的联合。它们中有许多是誓约公社(共谋集团)。商人行会本身就是宗教团体,那些皇帝、国王、公爵、大主教(或其他宗教人士)主动建立起来的城镇,正是通过一种法律行为(通常是授予特许状)而建立的,特许状是由宗教誓约来确认,并且,这些随着官员的不断替换而更新的誓约,首先包括宣誓维护城市法律。与西方相比较,无论中国、俄国还是伊斯兰城市和城镇从来都不是誓约公社,它们也不具有结社团体性质,不需要法律规定它的权限和特许状。换言之,如果没有教皇革命后形成的法律传统,就不会有城市法律意识和相应的城市法律体系,也就根本无法想象欧洲城市和城镇的产生。注50
1702379360
1702379361 实际上,我们可以把伯尔曼的发现表述为古希腊罗马的法律纳入基督教。基督教最重大的特点之一是“救赎”意识,即人们对此世不感兴趣,这样法律被视为上帝所制订的治理有罪人类的规则。注51而以教皇革命为象征的政教分离和教会法产生的重要性在于:从此在救赎这种对此世冷漠之价值中,开始正视此世事务之管理,这是形式法规至上的法治精神之起源。仅仅就古希腊罗马文明的法律不能产生这种精神,仅仅是基督教也不能产生这种精神。因此我们可以将教皇革命视作基督教精神与古希腊罗马理性主义结合的开始。因为法治背后的价值是理性,法律纳入基督教亦意味着古希腊罗马的理性主义必须和希伯来宗教结合。其后果是古希腊罗马的理性精神全面被基督教吸收,出现亚里士多德学说和基督教教义结合的经院哲学,它成为孕育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以及种种现代价值的母体。注52
1702379362
1702379363 我们必须强调,只有古希腊罗马法律和理性精神纳入基督教,西方文明才能成为孕育现代价值的温床。首先,法治被视为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础,现代性的两大支柱——个人权利和国家主权理念已在铸造之中了。法治与德治不同,它肯定人们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的行动即自由是正当的。法律可以分为两大类:来自上帝的自然法和由立法者制定的人为法。自然法既然是来自上帝的法律,它必定是普世的和超越国界的,它所规定的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且自然合理的。这样一来,自主性(权利)为正当观念开始出现了。至于另一类人为制定的法律(我们称为人为法),通常由国家(或国家权力拥有者)颁布。当法律被视为秩序来源时,国家和国家权力也就被等同于立法权和主权。下面我们将指出,这一点对日后民族国家的出现极为重要。
1702379364
1702379365 另外,法律背后的精神是理性,一旦法律成为基督教有关社会制度正当性之根据,就必定要求理性亦成为信仰的一部分。故与法律纳入基督教同步发生的是理性和信仰的统一。从此,对上帝的信仰和理性的运用不仅没有矛盾,而且上帝的存在是可以用理性来证明的。这个过程中,亚里士多德学说在起着关键作用。根据亚里士多德树状的宇宙等级结构,只要从个别性不断向普遍性推演,共相之顶端(终极的普遍完美之存在)就是上帝。理性和信仰的统一不仅保证了古代理性精神通过基督教传播和普及,亦创造了日后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同步形成的思维模式。
1702379366
1702379367 请注意,自然法虽然蕴含了自然权利观念,但在相当长时间中并没有推出个人权利为正当。关键在于西方中世纪的自然权利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社会有机体的不同等级。注53这一点在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经院哲学(Scholasticism)中得到了透彻的表达。注54封建制度是上帝根据理性所创造,由这一理性得到的自然法之承担者为某种普遍属性所规定的社会等级。正如韦伯所说:“各式各样的行业和社会等级是按天命注定的,其中每一种都被分派了神所期望的或为客观世界的规范所确定某种特定和必不可少的职责,因此,不同的伦理义务都与人们各自的地位连在一起。在这种理论形式中,各式各样的职业各等级被比做一个有机体的组成部分。”注55
1702379368
1702379369 由于每个人都是这一有机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有机体各个部分而言,将这个人和那个人区别开来的是他所属于的种和属的性质(共相)。即把不同人区别开来的是共同体赋予的关系和属性,因此个人观念尚没有出现。举一个例子,从今天大量遗留下来的十二世纪文献可见,当时某一个骑士自我认同之特征必须诉诸血缘、效忠对象和独特之骑士精神,这些标准均来自用于规定种和属的性质,而非个人性。注56这时,自然法虽规定了相应权利,但既然无个人观念,当然也不会承认个人权利是正当的。注57
[ 上一页 ]  [ :1.7023793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