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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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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这些研究呢?我深知在上面的分析中尚有不明确之处。它很可能会否定我提出的十分详细的研究计划。我多次说过,西方社会最近几个世纪的历史没有表明权力的作用本质上是压抑性的。我已经强调过要把压抑概念排除在外,而且对别处在欲望理论的层面上对性压抑的更彻底的批判假装不知道。性没有遭受“压抑”,这其实不是一个新看法。很久以前,心理分析学家们就说过这种话。他们拒绝人们谈起压抑时就情不自禁地想象出那个简单的小型机制;对于他们来说,一种必须被控制的反抗能量的观念不适于用来解释权力与性欲相互连接的方式。他们认为权力与欲望相互联系的方式,比一种不断地从下面升腾上来的野蛮的、自然的、活泼的能量与一个力图从上面阻碍它的秩序之间的相互作用要更加复杂和根本。因此,他们认为不要以为欲望之所以被压抑,就是因为法律是由性欲与确立性欲的匮乏构成的。只要有性欲的地方,那里就会有权力关系,因此,要在权力关系确立之后出现的压抑中揭示权力关系,只是一种幻想;而探寻权力之外的性欲,则是虚荣心在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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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一直用一种混乱的方式来说明问题,一会儿谈“压抑”,一会儿说“法律”、禁忌或检查,好像它们是同等的概念似的。因为固执或马虎,我没有认识到所有可能区分出它们的理论内涵或实践内涵的东西。而且,我认为人们有理由对我说:当你不断地谈及积极的权力技术时,你是在两头讨好;你把你的对手们都当成最软弱的人了,而且,在讨论惟一的压抑时,你一再想让别人相信你已经摆脱了法律问题;然而,你却从权力—法律的原则中得到了关键的实践结果,也就是说,人们回避不了权力,它一直存在着,构成了人们企图用来反对它的东西。为了批评权力—压抑,你从这一观念中保留了最脆弱的理论要素;为了保存权力—法律供自己使用,你从这一观念中保留了最缺乏意义的政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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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进行的一些研究不是要提出一套有关权力的“理论”,而是对权力的一种“分析”:我指的是,界定权力关系形成的特殊领域,确定用来分析它的各种工具。然而,我认为,只有界定清楚权力关系的领域,摆脱一种被我称作“司法的—推理的”——等一下,大家就会明白我为什么这样称呼它——权力表现,这种分析才能够形成。正是这一“司法的—推理的”权力概念决定了压抑主题和法律是构成欲望的要素的理论。换言之,根据本能压抑做出的分析和根据欲望法律做出的分析的不同之处,一定在于它们是怎样看待冲动的本能和动力,而不是在于它们看待权力的方式。它们各自诉诸一种共同的权力表现,后者根据人们对它的用法和它相对于欲望的位置,导致了两种相反的结果:若是权力是外在地控制了欲望,那么就导出了“解放”欲望的承诺;若是权力是欲望的构成要素,那么就会得出你已经落入陷阱之中的结论。此外,我们不要想当然地认为这一权力表现只属于那些提出权力与性的关系问题的人。事实上,它更为普遍;我们经常在各种对权力的政治分析中发现它,而且,毫无疑问,它是深深地扎根在西方历史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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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它的几个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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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否定的关系。它只是以否定的方式建立起权力与性之间的关系。抛弃、排斥、拒绝、阻碍、掩饰或伪装。权力除了对性与快感说不外,对它们“无能为力”;若是它产生了什么,那么就是缺席或空白;它省略了各个要素,引入了断裂,把相互连接的东西分离开来,划定边界。其结果带有限定与匮乏的一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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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规的权威。权力本质上就是向性颁布它的法律。这首先意味着性被它纳入一个二元体制之下:合法的与非法的、允许的与禁止的。其次,权力为性规定了一个“秩序”,这一秩序的作用同时是可以理解的形式:对性的解释根据的是它与法律的关系。最后,权力是通过宣布法规来起作用的:权力是通过语言来控制性的,或者说是通过一种创造法律状态的话语行为来控制性的,因为权力是被说出来的。它说出的话就是法规。我们发现,纯粹的权力形式出现在立法者的作用中,而且,它的行为方式对于性来说是司法—推理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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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忌的循环。你不要接近,你不要接触,你不要消费,你不要体验快感,你不要说话,你不要露面;说到底,除非躲在阴影与秘密之中,你不要存在。对于性,权力使用的只是禁止法律。它的目标是让性否定自己。它的手段则是威胁对性进行压制和处罚。否定自己,否则就会受到压抑;若是你不愿销声匿迹,那么就不要露面。你存在的代价是消灭你。权力就是通过玩弄这种在两种不存在之间作出抉择的禁忌来约束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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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的逻辑。这一禁忌应该有三种形式:断定性是不被允许的,阻止它被说出来,否定它是存在的。表面上看,这是一些很难相互调和的形式。但是,人们从此设想出了一种体现了审查机制的特征的关系逻辑:它把不存在的、非法的和无法表述的这三者以互为因果的方式联系了起来。人们不应该谈论被禁止的东西,直至它从现实中消失掉;不存在的东西不应该表现出来,即使是在陈述它不存在的说话范围内也是如此;人们必须保持沉默的东西作为特别要被禁止的东西,是被排除在现实之外的。权力对待性的逻辑是一种法律的悖论逻辑,这种法律只能把自己表述为不存在、不表现和沉默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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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制的统一性。权力对性的作用在所有层面上都是一样的。从上到下,无论是在它的全局决策中,还是在它的微观干预中,不管它依赖的机制或制度怎样,它都是以统一的和大量的方式起作用的;而且,它是根据那些简单的和无限再生的法律、禁忌和审查的机制来起作用的:从国家到家庭,从君主到父亲,从法庭到日常零碎的处罚,从社会的统治当局到构成臣民的各种结构,人们在不同的范围内发现了权力的一种普遍形式。这一形式就是法律,以及合法的与非法的、违法与处罚之间的相互作用。人们赋予它的形式有制定法律的君主、发布禁令的父亲、让人沉默的检察官,或者是颁布法律的主人,总之,人们把权力图式化为一种司法形式;而且,人们把它的后果界定为驯从。面对作为法律的权力,被塑造成臣民——被“驯服了”——的人是驯从的臣民。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权力的形式同一性在它所约束的人——指的是面对君主的臣民、面对国家的公民、面对父母的孩子、面对老师的学生——那里,对应的是驯从的一般形式。一边是作为立法者的权力,另一边是驯服的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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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力压抑性这一一般主题之下,就如同在构成性欲的法律观念之下,人们重新发现了同一个权力机制。它是以一种奇特的限制方式被界定的。首先,因为这是一个资源匮乏、步骤简单、手法单调的权力,它没有创新能力,注定是一直自我重复。其次,因为这是一个只能说“不”的权力;它不会生产什么,只会划定界限,本质上是反能量的;这是权力效能的悖论:除了让它压制的对象做它允许的事情外,像它一样,无所事事。最后,因为这一权力本质上是以法律为模型、以法律的表述与禁忌的作用为中心的。一切统治、服从和驯服的方式最终都是要达到让对象服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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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们轻易地就接受了这种权力的法律观呢?而且,为什么从此忽略权力中一切可能带来有效的生产、丰富的战略和肯定性的东西呢?在当代社会中,权力机制是如此众多,它的仪式显而易见,使用的工具又十分有效;在这样一个在灵活的权力机制方面比其他社会更有创造性的社会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只以否定的和虚弱的禁忌形式来认识权力的趋向呢?为什么要把统治机制归结为禁忌法律的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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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只有掩盖自己的一个重要部分,才是人们可以容忍的。这种一般的和策略性的理由是不言而喻的。权力的成功是与它是否掩藏了自己的机制成正比的。若是权力完全厚颜无耻的话,它会被接受吗?对于权力来说,秘密并不过分,而是权力运作中不可缺少的东西。这不仅是因为权力强迫受它统治的人接受它,也许还因为它对于他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若是他们没有看到对他们的性欲的简单的限制,还有一部分未受限制的自由(即使自由度减少了),他们还会接受权力吗?权力作为给自由划定的纯粹界限,至少在当今社会中是它可以被人们接受的一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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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许有历史的原因。中世纪发展起来的那些庞大的权力制度——君主制、国家及其机构——依靠先前多样性的权力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且达到了反对它们的地步。这些先前的多样化的权力包括密集交错的和互相冲突的权力、直接地或间接地与控制土地、掌握军队、农奴制、宗主制与藩臣制相关的权力。若是这些庞大的权力制度可以巩固自己的地位,知道怎样通过一系列的策略联盟被接受,那么这是因为它们是作为调节、裁决、限制的权威机构出现的,它们给这些权力带来了秩序,确定了按照各种界限和既定的等级制来缓和与分配这些权力的原则。这些庞大的权力形式面对的是众多的、相互冲撞的力量,超越了所有那些作为法律原则的不同性质的权利,表现出了把自己构成为单一的整体、把自己的意志等同于法律和通过禁止与惩罚的机制来行事的三重特性。它标榜“和平”(pax)和“正义”(justitia)。根据它的要求,和平是指禁止封建的或私人的战争,正义是指中止诉讼的私下规则。毫无疑问,在这些庞大的君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不是一种纯粹的和简单的法律建设。但是,权力的语言就是如此,这就是它对自身的再现,而且,中世纪建立起来的或根据罗马法重建的所有公法理论都见证了这一点。法律不仅仅是一件被君主灵活使用的武器,它还是君主制表现自身的方式和可以被人接受的形式。在西方社会里,自中世纪以降,权力的运作总是表现在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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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源自18或19世纪的传统让我们习惯于认为绝对的君主权力属于非法一类:独裁、滥用权力、反复无常、刚愎自用、享用特权、不受法律约束、因循守旧。但是,这却遗忘了一个根本的历史特征,即西方的君主制是作为法律体系被建立起来的,是通过各种法律理论来反思自身的,而且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启动自己的权力机制的。布兰维叶对法国君主制的陈旧指责——即法国君主制利用法律和法学家来剥夺人们的权利和贬低贵族阶层——大体上是有根据的。这一法律的—政治的向度在君主制及其机构的发展过程中被建立了起来。当然,它不足以说明权力过去和现在的运作方式;但是,它是权力展现自身和规定我们认识权力所依据的法则。君主制的历史和通过法律的—政治的话语来恢复权力的事实与做法是成双成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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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人们一再努力让法律摆脱君主制和把政治从法律中解放出来,权力的表现仍然局限在这一体系之中,试举两个例子。在18世纪的法国,对君主体制的批评不是针对法律—君主制的体系,而是以纯粹严格的法律体系(其中,所有权力机制都可以既不过分、又有规则地运作起来)的名义反对一种口头上遵守法律而实际上不断地绕过法律的界限、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君主制。于是,政治批评就利用了伴随君主制发展的一切法律思想,以便谴责君主制。但是,它却没有质疑这一原则,即法律必须是权力的形式和权力应该总是以法律的形式行事。另一种对政治制度的批评出现在19世纪。这是一种更加彻底的批评,因为它不仅仅要指出现实的权力避开了各种法律规则,还要表明法律体系本身只是实施暴力、为少数人的利益而使用暴力,以及打着普遍法律的招牌实施一种不对称的和不公正的统治方式。但是,这一对法律的批评还依靠这一前提,即权力本质上和理想上应该根据一种基本法来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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