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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们轻易地就接受了这种权力的法律观呢?而且,为什么从此忽略权力中一切可能带来有效的生产、丰富的战略和肯定性的东西呢?在当代社会中,权力机制是如此众多,它的仪式显而易见,使用的工具又十分有效;在这样一个在灵活的权力机制方面比其他社会更有创造性的社会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只以否定的和虚弱的禁忌形式来认识权力的趋向呢?为什么要把统治机制归结为禁忌法律的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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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只有掩盖自己的一个重要部分,才是人们可以容忍的。这种一般的和策略性的理由是不言而喻的。权力的成功是与它是否掩藏了自己的机制成正比的。若是权力完全厚颜无耻的话,它会被接受吗?对于权力来说,秘密并不过分,而是权力运作中不可缺少的东西。这不仅是因为权力强迫受它统治的人接受它,也许还因为它对于他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若是他们没有看到对他们的性欲的简单的限制,还有一部分未受限制的自由(即使自由度减少了),他们还会接受权力吗?权力作为给自由划定的纯粹界限,至少在当今社会中是它可以被人们接受的一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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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许有历史的原因。中世纪发展起来的那些庞大的权力制度——君主制、国家及其机构——依靠先前多样性的权力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且达到了反对它们的地步。这些先前的多样化的权力包括密集交错的和互相冲突的权力、直接地或间接地与控制土地、掌握军队、农奴制、宗主制与藩臣制相关的权力。若是这些庞大的权力制度可以巩固自己的地位,知道怎样通过一系列的策略联盟被接受,那么这是因为它们是作为调节、裁决、限制的权威机构出现的,它们给这些权力带来了秩序,确定了按照各种界限和既定的等级制来缓和与分配这些权力的原则。这些庞大的权力形式面对的是众多的、相互冲撞的力量,超越了所有那些作为法律原则的不同性质的权利,表现出了把自己构成为单一的整体、把自己的意志等同于法律和通过禁止与惩罚的机制来行事的三重特性。它标榜“和平”(pax)和“正义”(justitia)。根据它的要求,和平是指禁止封建的或私人的战争,正义是指中止诉讼的私下规则。毫无疑问,在这些庞大的君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不是一种纯粹的和简单的法律建设。但是,权力的语言就是如此,这就是它对自身的再现,而且,中世纪建立起来的或根据罗马法重建的所有公法理论都见证了这一点。法律不仅仅是一件被君主灵活使用的武器,它还是君主制表现自身的方式和可以被人接受的形式。在西方社会里,自中世纪以降,权力的运作总是表现在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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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源自18或19世纪的传统让我们习惯于认为绝对的君主权力属于非法一类:独裁、滥用权力、反复无常、刚愎自用、享用特权、不受法律约束、因循守旧。但是,这却遗忘了一个根本的历史特征,即西方的君主制是作为法律体系被建立起来的,是通过各种法律理论来反思自身的,而且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启动自己的权力机制的。布兰维叶对法国君主制的陈旧指责——即法国君主制利用法律和法学家来剥夺人们的权利和贬低贵族阶层——大体上是有根据的。这一法律的—政治的向度在君主制及其机构的发展过程中被建立了起来。当然,它不足以说明权力过去和现在的运作方式;但是,它是权力展现自身和规定我们认识权力所依据的法则。君主制的历史和通过法律的—政治的话语来恢复权力的事实与做法是成双成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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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人们一再努力让法律摆脱君主制和把政治从法律中解放出来,权力的表现仍然局限在这一体系之中,试举两个例子。在18世纪的法国,对君主体制的批评不是针对法律—君主制的体系,而是以纯粹严格的法律体系(其中,所有权力机制都可以既不过分、又有规则地运作起来)的名义反对一种口头上遵守法律而实际上不断地绕过法律的界限、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君主制。于是,政治批评就利用了伴随君主制发展的一切法律思想,以便谴责君主制。但是,它却没有质疑这一原则,即法律必须是权力的形式和权力应该总是以法律的形式行事。另一种对政治制度的批评出现在19世纪。这是一种更加彻底的批评,因为它不仅仅要指出现实的权力避开了各种法律规则,还要表明法律体系本身只是实施暴力、为少数人的利益而使用暴力,以及打着普遍法律的招牌实施一种不对称的和不公正的统治方式。但是,这一对法律的批评还依靠这一前提,即权力本质上和理想上应该根据一种基本法来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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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尽管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目标,但是权力的表现仍然受到君主制的纠缠。在政治思想与分析中,人们一直没有砍去国王的脑袋,因此,在权力理论中,人们还是认为有关法律与暴力、合法与非法、意志与自由、国家与君权(即使主权不再作为君主个人所有,而是作为一种集体的存在受到质疑)的问题是重要的。从这些问题出发来思考权力,就是从当今社会特有的一种历史形式——法律的君主制——出发来思考它们。这一法律的君主制是独特的,而且是短暂的。因为它许许多多的形式过去存在过,现在仍然存在,各种崭新的权力机制渐渐地渗透其中,它们也许无法归结为法律的再现。以后我们将会看到,这些权力机制至少部分是那些从18世纪开始就管理着作为活生生肉体的人的生命的权力机制。而且,若是法律真的可以以不尽周详的方式表现一种本质上以收税与死亡为中心的权力,那么它在性质上绝对不同于那些新的权力步骤,因为这些新的权力步骤不是凭借权利、法律和惩罚,而是根据技术、规范化和控制来实施的,而且其运作的层面与形式都逾越了国家及其机构的范围。经过数世纪,我们现在进入了一个法律愈来愈少地规范权力或充当它的表现体系的社会中。这一惯性让我们愈来愈远离了法律统治。法国大革命以及随后的宪法与法典时代,似乎许诺过法律的统治不久将会实现,但是,就是在这个时代里,法律统治已经开始后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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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法律表现在当代有关权力与性的关系的分析中仍然起作用。然而,问题不是去了解性欲是否不同于权力,它是否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先于法律,或者构成权力的是否不是法律。这不是问题的关键。无论性欲如何,人们总是不断地参照一种法律的和推论的权力(它在法律表述中找到了自己的中心)来设想它。人们仍然倾向于一种由法律理论家和君主制所描绘的权力—法律、权力—君权的形象。但是,人们必须要摆脱的,正是这一形象。这也就是说,若是想分析权力及其具体的和历史的运作,人们必须摆脱法律和君权的理论特权。为此,人们必须建立起一种不再以法律为模型和法则的权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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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一性经验史,或者说这一系列有关权力与性话语的历史关系的研究,是一个循环的计划,因为它涉及两个相关的意图。首先,我们试图让自己摆脱一种对权力的法律的与否定的表现,拒绝根据法律、禁忌、自由和君权来思考权力。但是,我们如何分析在最近的历史上有关性经验(它似乎是我们的生活和身体中最忌讳的东西)所发生的一切呢?若是不使用禁止和阻碍的方式,那么权力又怎样靠近性呢?它借助的是什么机制、策略或装置呢?但是,我们反过来也同意,只要进行稍微细心的考察,就可以发现在现代社会中,权力其实不是以法律与君权的方式管理性经验的。假定历史的分析表明了存在一种真正的性“技术”,它比单一的“禁止”效果更加复杂,也更加肯定,那么,这一例证——我们必须把它视为特例,因为权力在这里似乎比在其他地方更好地作为禁令起作用——没有促使人们去发现各项不属于法律体系和法律形式的权力分析的原则吗?因此,这就是要在提出另一种权力理论时形成另一种历史解释的框架;与此同时,在仔细研究历史材料时逐渐地提出另一种权力观。这就是说,不通过法律来思考性,与此同时,不通过国王来思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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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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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分析某种性知识的形成,不能根据压抑或法律,而要从权力出发。但是“权力”一词有着引起许多误解的危险,包括对它的身份、形式和统一性的误解。我不想把权力说成是“特定的权力”(le pouvoir),即确保公民们被束缚在现有国家的一整套制度和机构之中。我也不想把权力理解成一种奴役的方式,具有与暴力不同的规则形式。最后,我还不把它理解成一套普遍的控制系统,其中一个要素或一个组织控制另一个要素或组织,并且依次影响到整个社会。从权力出发来分析,不应该把国家主权、法律形式或统治体系视为原始的所予,因为国家主权之类只是权力的终极形式,我认为,我们必须首先把权力理解成多种多样的力量关系,它们内在于它们运作的领域之中,构成了它们的组织。它们之间永不停止的相互斗争和冲撞改变了它们、增强了它们、颠覆了它们。这些力量关系相互扶持,形成了锁链或系统,或者相反,形成了相互隔离的差距和矛盾。它们还具有发挥影响的策略,在国家机构、法律陈述和社会霸权中都体现着对它们的策略的一般描述或制度结晶。权力可能的条件就是使得权力的运作及其无远弗届的影响易于理解的视点,它还允许把权力的机制当作理解社会领域的格式。不过,千万不要在某一中心点的原初存在中、在惟一的最高权力中心(其他派生的和次要的权力都是从它衍生出来)中寻找它。正是各种力量关系的旋转柱石永不停歇地通过它们不平等的关系引出各种局部的和不稳定的权力形态。权力无所不在:这不是因为它有着把一切都整合到自己万能的统一体之中的特权,而是因为它在每一时刻、在一切地点,或者在不同地点的相互关系之中都会生产出来。权力到处都有,这不是说它囊括一切,而是指它来自各处。而“特定的”权力,在这一永恒的、重复的、惯性的和自生的力量关系中,也只是整体的结果,是从这些变动中归纳出来的;这些变动构成了锁链,它一方面求助于每一次变动,另一方面又回过头来努力确定这些变动。因而,我们必须是唯名论者:权力不是一种制度,不是一个结构,也不是某些人天生就有的某种力量,它是大家在既定社会中给予一个复杂的策略性处境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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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是否应该改变权力的定义,而说政治是用其他手段进行的战争呢?如果我们想坚持战争与政治之间的差异,那么我们也许应该更进一步地说,权力关系的多样性可以部分地(决不会是完全地)被解释成“战争”形式,或者是“政治”形式。这是整合这些不平衡的、异质的、不稳定的和紧张的力量关系的两种不同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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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着这个思路,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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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力不是获得的、取得的或分享的某个东西,也不是我们保护或回避的某个东西,它从数不清的角度出发在各种不平等的和变动的关系的相互作用中运作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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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力关系并不外在于其他形式的关系(经济过程、认识关系和性关系),相反,它们内在于其他形式的关系之中。它们是在此产生出来的差别、不平等和不平衡的直接结果。它们彼此是这些差异化的内在条件。权力关系也不是高高在上的结构,只有简单的禁止或继续的作用。相反,它们在运作时有着一种直接生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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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力来自下层。这就是说权力关系的原则和普遍基础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整体的二元对立。这种二元对立是自上而下发生影响的,愈到社会下层,限制愈多。相反,我们必须认为在生产设备、家庭、纪律组织、机构之中形成和运作的力量的多样关系极大地支持了贯穿于整个社会的对立。它们形成了一条贯穿和连接各个局部冲突的一般力量轨迹。当然,它们又会反过来重新分配、排列、同化、整理和混合这一系列的力量关系。各种规模庞大的统治都是得到所有这些剧烈冲突持续支持的霸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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