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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伊斯索马克那里,我们看到了他是怎样为了节制而自我节制,并且怎样引导他的妻子进行节制。因为在对话中有一段小插曲,它非常清楚地反映了夫妻性生活的某些方面:即化妆与打扮。(39)这在古代道德中是重要的话题,因为打扮提出了真实与快感之间关系的问题,而且,它在快感中加入一些人为的东西,这就打乱了自然调节快感的各项原则。对于伊斯索马克的妻子来说,爱打扮的问题并不关系到她的忠诚(这是全书假设的前提),更与她爱花钱的性格无关,而是在于妻子怎样才能在夫妻关系中表现自己并被丈夫视为快感对象和性伴侣。而且,这就是伊斯索马克有一天教导他的妻子时所讨论的问题。那天,他的妻子为了取悦于他(为了打扮得比真实的自己“面容更皎白”、双颊“更红艳”、身材“更苗条”),穿着一双高跟的凉鞋,用铅白和阿看草(orcanète)化了浓妆。对于这种他要谴责的行为,伊斯索马克从两个方面作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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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否定的回答。他批评化妆是假象。这种假象可以欺骗陌生人,但是无法欺骗与她共同生活的丈夫,因为他能够看到自己的妻子起床、出汗、流泪或沐浴后的样子。但是,伊斯索马克特别对这种骗人手法的批评主要是因为它违反了婚姻的基本原则。色诺芬没有直接引用人们长期以来经常碰到的格言,即婚姻是财产、生命和身体的一种结合(Koinōnia);但是,全书讨论的显然是这种三重结合的话题:关于财产的结合,他要求夫妻都应忘掉自己带来的那部分财产;生命的结合应该以振兴家业作为自己的目标之一;最后,他明确强调了身体的结合(tōn sōmatōn koinēsantes)。然而,财产的结合排除了欺骗;而且,如果丈夫使妻子相信他拥有其实并不存在的财富,那么他就会伤害妻子;同样,他们也不应该在身体上互相欺骗;丈夫不要在脸上抹朱砂,妻子也不应该用铅白来打扮自己。要恰当地共同拥有身体,就要这样做。在夫妻关系中,应该具有的吸引力是一种雄性与雌性之间自然而然的吸引力,像一切动物一样。“诸神使马对马、牛对牛、羊对羊成为世上最快乐的一对;同样,人(anthrōpoi)发现没有比毫无装饰的人体更令人快乐的了。”(40)正是这一自然的吸引力应该作为夫妻性关系和共同拥有身体的原则。伊斯索马克的“自我节制”(enkrateia)拒绝人们为了增强欲望和快感而使用的一切人为的矫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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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妻子怎样才能一直是丈夫的性欲对象?她怎样才能确信将来有一天不被另一个更年轻貌美的女人所取代呢?伊斯索马克的年轻妻子明确地提出了她的问题。如果不只是要看上去漂亮,而是真的漂亮并且保持她的美丽,那么她要做什么呢?(41)回答的方式有点怪,还是说家务和家政管理将是决定因素。伊斯索马克认为,不管怎样,如果妻子恰当地完成了她的家务,那么她的真正美丽就有了充分的保证。因为他是这样来解释的,她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不要呆坐着,像个奴隶似的低头哈腰,或者像一个妖艳的女人那样游手好闲。她要站起身来,进行监督和检查,在各个房间里来回检查工作的进展;笔直地站立和行走将会让她的身体具有这种被希腊人认为是自由人的形体特征的风度和举止(伊斯索马克后来还指出男人通过主动承担一个工头的责任,会像士兵和自由民一样雄壮有力)。(42)同样,对于家庭主妇来说,揉面团、抖动和整理衣服床单是有益的,(43)这样可以塑造和保持身体的健美。管理者的地位也有它相应的美的形体。而且,妻子的衣服要干净和漂亮,以便与她的女仆们区分开来。最后,妻子总是比女仆们优越,她不像一个女奴那样听命于人和身不由己,而是自愿地取悦丈夫。色诺芬在这里似乎引证的是他在别处提到的一个原则,即人通过强暴获得的快感远不如那种自愿提供的快感,(44)而后者正是妻子能够提供给丈夫的。因此,凭借与其特殊地位相关的体态美的形式和取悦(charizesthai)丈夫的自由意志,家庭主妇总是优越于家中的其他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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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本专门讨论管理家务——妻子、奴隶、家产——的“男性”艺术的书中,作者没有提到妻子的性忠诚和丈夫应该是她惟一的性伴侣的事实:这是一条大家都接受的必要的原则。至于丈夫明智的节制态度,它从没有被界定为他给予了妻子对他的所有性活动的独占权。在这种婚姻生活的审慎实践中起作用的,也是对家政的有效管理、对家庭必须保持的安宁和对妻子所能期待的对象来说必不可少的,就是作为合法的妻子,她能够保持婚姻赋予她的优势地位:不要感到自己没有别的女人更受丈夫的宠爱,不要失去了自己的地位和尊严,不要让别的女人取代了自己在丈夫身边的地位,这些对于她来说是最重要的。因为对婚姻的威胁不是来自丈夫在各处拈花惹草,而是来自妻子与其他女人之间为了家中的地位和优先权可能产生的争斗。“忠诚的”(pistos)丈夫并不会把婚姻的状态与拒绝一切婚外性快感联系起来,而是始终维持婚姻所认可的妻子的各种特权。而且,在欧里庇德斯的悲剧中出现的那些“受到丈夫不忠对待的”妻子们就是这样想的。美狄亚大声抱怨雅森的“不忠”:娶了美狄亚之后,他又娶了一位高贵的妻子,并将会生儿育女,这些后代将让美狄亚的孩子忍受屈辱和奴役。(45)而且,让克罗莎为她所认为的库苏斯的“不忠”而哭泣的,是她将不得不过一种“没有儿女”的生活,“孤独地住在一间破屋里”。这是因为——至少,人们让她相信——在“她的家中”(也是伊莱克修斯的家中),一个“没有母亲、没有姓名的某个女奴的儿子”将成为“主人”。(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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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好丈夫必须保护妻子的这一优越地位。但是这一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它没有得到丈夫的道德承诺的保证;除了离弃和离婚外,这一地位的削弱总是会发生的。然而,色诺芬的《家政学》和伊斯索马克的讲话所要指出的是,如果丈夫的智慧——他的“节制”(enkrateia)和他作为家长的本领——总是让他承认妻子的各种特权,反过来,妻子为了保持这些特权,应该很好地在家务及其相关的事务中履行自己的职责。伊斯索马克从一开始就没有向他的妻子承诺我们所理解的“性忠诚”,甚至也没有答应过她不必害怕失宠;而是向她保证,作为家庭主妇,她的活动、风度和举止让她比女仆们更加有魅力,他还让她确信,她可以在家中保持最高贵的地位,一直到老。而且,他建议她在品德高尚与照顾家庭方面与他比赛;如果她赢了,那么她就不必担心什么竞争对手了,即使对手是年轻的。伊斯索马克对他的妻子说:“但是,你品尝到的最温柔的快感,就是当你表现得比我好时,你就让我成了你的奴仆,当不再害怕自己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在家中不受重视时,你就可以确信,随着逐渐衰老,你愈是被你的丈夫当作伙伴,被你的孩子们当作家庭主妇,那么你在家中就愈是会受人尊重。”(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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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这种婚姻生活的伦理中,要求丈夫做到的“忠诚”不同于婚姻强加给妻子的性专一。它关系到维护妻子的地位、她的各种特权和她对其他女人的优势。而且,如果它假定了某种男女之间的行为的相互性,那么这是因为男性的忠诚对应的不是妻子良好的性行为(这总是假设),而是她知道怎样在家中表现自己和管理家务的方式。因此,这是一种相互性,但却是一种必不可少的不对等,因为这两种相互依赖的行为不是以相同的要求为基础的,而且也不遵循相同的原则。丈夫的节制属于一种有关管理、自我管理和管理妻子的艺术;他必须既管束又尊重妻子,因为她对丈夫来说是一个顺从的家庭主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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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节制的三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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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元前4世纪与公元前3世纪初叶,还有其他一些文献也说明了从男人方面来看,婚姻的状况至少需要某种性节制形式的主题。其中,有三篇文献特别值得研究: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讨论婚姻的各种准则与责任的章节;伊索克拉底对尼古克勒怎样支配自己婚姻生活的说明;被人们归在亚里士多德名下的、其实是出自亚里士多德学派的论著《家政学》。这些文献的意图各不相同:第一篇文献提出了一整套在一个理想的城邦里规范行为的权威体系;第二篇文献则规定了一位尊重自己与其他人的专制君主的个人生活风格的特点;第三篇文献试图为男人界定各种有助于他管理家庭的原则。但是,无论如何,没有一篇文献像色诺芬的《家政学》那样谈到土地所有者的生活方式,也没有因此提到这位土地所有者应该在妻子的帮助下承担管理家产的任务。尽管各不相同,但是这三篇文献似乎都比色诺芬更清楚地指出了一种接近于所谓的“双重性独占”原则的要求。因此,它们似乎想把一切男人的和女人的性活动都限定在单一的婚姻关系中。丈夫像妻子一样受到约束,或者至少坚持除了自己的妻子之外,不到其他人那里寻找性快感。因此,这是某种对等的要求;而且其目的是把婚姻界定为道德上可以接受的性关系的特殊的和惟一的所在。然而,读过这三篇文献就会发现,以回溯的方式从中找出一个在以后的婚姻实践中作为司法的和道德的框架的“相互性忠诚”原则,这是错误的。因为在这些文献中,要求丈夫节制的责任或劝告,如他只以自己的妻子作为性伴侣,不是他自己订立的个人承诺的结果,而是一种政治规范的结果,这在柏拉图的法律中是强制的结果,而在伊索克拉底与伪托亚里士多德之名的人那里,则是男人通过一种对自己的权力的审慎限制来约束自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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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为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规定人到了适当的年龄(男人在25至35岁之间)就要结婚,优生优育,而且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不要有婚外性关系,所有这些规定采取的不是一种自愿道德的形式,而是一种强制的法规。柏拉图确实多次强调过在这方面立法的困难,(48)他感兴趣的是,只在失序和大多数人无法自我节制的情况下,某些措施要采取法规的形式。(49)总之,这种道德的各项原则总是与国家的需要直接相关的,而决不涉及家政、家庭和婚姻生活的各种内在要求:人们应该考虑到,美满的婚姻是有益于城邦的,而且为了城邦的利益,孩子们应该是“尽善尽美的”。(50)从对城邦有益的方面来看,婚姻要避免富人之间的联姻;(51)对新婚夫妇要进行仔细的检查,看看他们是否已经为自己的生育任务作好了准备;(52)还要规定丈夫在整个生育年龄期间只让合法的妻子受孕,而没有其他性关系。(53)所有这些都是与理想城邦的特殊结构联系在一起的,它们与一种以对节制的自觉探求为基础的节制风格相当不同。(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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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应该注意到,柏拉图在谈到规范性行为时,对法律的信任是有限的。他认为,如果人们只利用法律规范和威慑力量来控制如此激烈的性欲,那么法律无法收到充分的效果。(55)人们应该采取一些比较有效的说服手段。为此,柏拉图列举了四种说服手段。首先是舆论:柏拉图提到了乱伦的情况,他问道:一个人怎样才能做到无论他的兄弟姐妹、儿子或女儿多么美丽,他都不会对他们产生性欲呢?这就是说,他们总是听人说起这些行为是“神所痛恨的对象”,而且有关这个问题,没有人会听到其他说法。因此,对于所有应受责备的性行为,“公众舆论”同样应该具有一种“宗教的特征”。(56)其次是荣誉:柏拉图提出了运动员的例子。在赢得比赛的胜利的欲望驱使下,运动员们遵循一种严格节制的养生法,在整个训练期间,不接近女人或男童。因为战胜快感这些内在的敌人要比战胜竞争对手好得多。(57)第三是人类的荣耀:柏拉图在这里引用了一个以后经常被人使用的例子;它有关那些成群结队地生活的动物,但是其中每个动物都生活在其他动物之中,“过着一种完全没有性交的禁欲生活”。当到了生育年龄时,它们就分开了,结成永久的配偶关系。但是,我们应该明白,这里所引用的这种动物配偶关系不是一种普遍的自然原则,而是人们应该接受的挑战:提起这样一种实践,怎么不会激发起有理智的人们表现出“比野兽更有德性呢”?(58)最后是羞耻:它通过减少性活动的频率,“削弱了性活动的暴虐”。人们不必禁止性活动,但是公民们应该“保守这些活动的秘密”,而且要感到公开地干这些事是“一种耻辱”,这一切的根据在于“习俗和不成文法所要求的一种义务”。(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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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柏拉图的法律提出了一种对于男女双方来说是对等的要求。这是因为他们为了共同目标扮演了某种角色——即作为未来公民的生育者,所以他们同样都受制于相同的法律,而且后者强加给他们的限制也是相同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对等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是因为一种内在于婚姻关系之中并且作为相互承诺的个人关系而被迫遵守“性忠诚”的。这种对等不是建立在夫妻之间的一种直接的和互惠的关系之上,而是建立在一种决定夫妻双方的要素上:即他们双方都同样遵守的各项原则和法律。他们确实应该自觉地遵守它们,而且是要通过自我说服的方式。但是这种自我说服与夫妻之间应有的爱情无关;它指的是人应该尊重法律,或者人应该关心自己、自己的名声和荣誉。强迫人们这样做的,是以尊重或羞耻、名誉或光荣的方式出现的个人与自身、与城邦的关系,而不是与其他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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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注意到,在阐释有关“爱的选择”的法律时,柏拉图设想了两种可能的说法。按照其中的一种说法,要禁止任何男人侵犯一个出身良好而不是他合法妻子的自由女人,禁止他在婚外生育,以及“以违反自然的方式”向男人们播撒“不结果实的种子”。另一种说法绝对禁止各种男性之爱;对于婚外的性关系,只有当这种丑行没有逃过“所有男男女女”的眼睛时,柏拉图才考虑加以惩罚。(60)的确,这种把性活动限制在婚姻之中的双重义务牵涉到城邦的安定、它的公共道德和优生条件,而与属于夫妻对等关系的那些相互义务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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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伊索克拉底的这本著作是尼古克勒对他的同胞们的一篇演讲。它十分明确地把他对节制和婚姻的思考与行使政治权力联系了起来,这篇演讲是与伊索克拉底对尼古克勒的谈话同时的,即在尼古克勒执政之后不久:演讲者向这位年轻人提供了有关个人行为和统治的建议,认为这些应该能够成为供他后半生使用的永恒宝藏。尼古克勒的讲演估计是一篇君主的致词,它向他的臣民们解释他们应该怎样对待他。然而,这本著作的第一部分都是用来证明君主权力是正当的:君主体制的各种优点、统治者家族的各种权利、君主的种种个人素质。而且,一旦确立了这些正当性,那么公民们应该服从和热爱他们的君主也就得到了界定:他们的君主可以凭自己的美德要求臣民们服从他。因此,尼古克勒用了相当长的篇幅来说明自己的素质:首先是他在财政、刑法和与外国建立或恢复友好关系方面(61)表现出的公正(dikaiosunē),然后是节制(sōphrosunē),他只是把它理解成对性快感的控制。而且,他还解释了这种节制的各种形式和理由,认为它们与他在国内所行使的君主权力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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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最后引证的理由关系到他的后代和家族没有私生子的必要性。他的家族可以重获出身高贵的辉煌,他的家谱可以一直追溯到诸神。“对于即将出世的孩子,我的感情与其他君主不同。我不认为一些孩子应该出身低贱,另一些则是出身高贵;我也不认为我的孩子中一些是私生的,另一些是合法的;所有的孩子应该本性相同,都能将他们的血统,从他们的父母那儿,追溯到伊瓦戈拉,他是我的父亲,一个凡人;再到艾阿戈的儿子,他是半人半神;直至宙斯和诸神。任何一个我生的孩子都不应该被剥夺这种相同的高贵出身。”(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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