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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有关自然补充性的分析之后,《家政学》的作者立即谈到了性行为的问题。而且,这方面的段落既简短又简略,因而有必要把它全文引述:“首要的职责是不能做任何不正义的事:大家都不必忍受一种不义。这正是公共道德的结论:女人不应该遭到不公正的对待,因为正如毕达哥拉斯学派所说的,女人在家里是一个乞求者,她是一个从娘家出去的人。然而,丈夫对待妻子的不公是他的非法外遇(thurazesunousiai)。”(83)这里没有谈到女人的行为,这并不奇怪,因为要求女人的法规是众所周知的,而且我们在这儿谈的完全是一种男主人的行为指南:正是他们的行为方式成了问题。我们可能还注意到,对于丈夫应该对妻子采取什么性行为、如何履行夫妻的责任或有关廉耻的法规,这本书一字未提(色诺芬的书除外),它关心的是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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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可能注意到,这本书非常明确地把性关系问题放在夫妻的公正关系的一般范围内。然而,这些关系是什么呢?它们应该具有什么形式呢?尽管这本书较早表明了规定男女结合应该采取何种“关系”(homilia)的必要性,但是对它的一般形式和原则却只字未提。但是在其他著作中,而且特别是在《尼可马克伦理学》和《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在分析夫妻关系的政治本性——即夫妻关系中的权威型式——时,却回答了这一问题。在他看来,男女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不平等的,因为男人的作用就是管理女人(由于许多原因而可能造成的相反情况,则是“反自然的”(84))。然而,这种不平等应该小心地与另外三种不平等区别开来:即主人与奴隶之间的不平等(因为妻子是自由人)、父亲与他的孩子们之间的不平等(而且它产生了一种君主形式的权威),最后是在城邦中作为统治者的公民与作为被统治者的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如果因为丈夫对妻子的权威比起前两种关系来更弱、更不全面,那么它就没有在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关系中、即在城邦自由公民之间的关系中所具有的暂时性的特点。这就是说,在一种自由政体中,公民们轮流作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在家庭中,丈夫却应该永远保持优越性。(85)夫妻作为自由民是不平等的,但是这种不平等是一种建立在自然差异的基础之上的决定性的不平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夫妻关系的政治形式是贵族统治:它总是让最优秀的人来统治,每个人都是按照他的长处和价值的大小得到他的权威、角色和作用。正如《尼可马克伦理学》所说的:“丈夫对妻子的权力看来带有贵族统治的特点;这就是说,丈夫是根据自己优点(kat’axian)的多少来行使权力的,而且是在那些应该由男人来作主的事情上。”这就要求像所有贵族统治的做法一样,丈夫要给妻子一份她力所能及的事情做(如果丈夫想包揽一切的话,那么他就把自己的统治变成了一种“寡头制”(86))。于是,与妻子的关系也就作为一种公正问题被提了出来,它直接是与婚姻关系的“政治”本性相关的。《大伦理学》指出,只要儿子还没有独立生活,父子关系不可能是公正的,因为儿子只是“他父亲的一部分”。主奴之间也不可能有公正性的问题,除非是把它理解成一种“家庭内部的管理”公正。与妻子的关系则不同:毫无疑问,妻子总是低丈夫一等,而且应该决定夫妻关系的公正不可能是与决定公民之间关系的公正相同的;然而,因为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夫妻应该处于一种“非常近似政治公正”的关系之中。(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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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家政学》讨论丈夫应该采取什么性行为的问题的章节中,作者似乎谈的是另外一种公正。他提到了毕达哥拉斯的一种说法,强调妻子“在家中是一个乞求者,她是一个从娘家嫁出去的人”。但是,再仔细看看就会发现,这种关于乞求者的提法——一般指的是妻子出身于另一个家庭,而且在她丈夫的家中感到不像“在自己家中”一样这一事实——不是为了界定丈夫与妻子之间一般应有的关系型式。这些关系带有肯定的形式,并且与应该支配它们的不平等的公正相一致,这些都在前面的章节中间接地提到过。我们可以假定,作者在提到这一乞求者形象时,想提醒大家的是,妻子不应该根据婚姻来要求丈夫的性忠诚;但是,在已婚女人的处境中,有某种东西要求丈夫有所节制和约束;这就是她的软弱地位,使得她像一个从娘家嫁出去的乞求者一样顺从丈夫的善良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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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些不公正行为的本质,很难根据《家政学》这本书说清楚。这些不公正的行为是“外遇”(thuraze sunousiai)。“sunousiai”可以用来表示一种特殊的性交,它也可以指一种“交易”、一种“暧昧关系”。如果我们要对这个词作狭义解释的话,那么它包括一切在“家庭之外”进行的性行为,它们对于妻子来说,是一种不公正:这样的要求似乎不太可能出现在一本相当接近日常道德的著作中。相反,如果我们用“关系”的最广泛的意义来定义“sunousiai”一词,那么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在行使权力中会有一种不公正,而且这种权力还是必须按照每个人的价值、优点和地位来分配的:一种婚外恋、一个小妾,也许还有私生子,这些都是对妻子尊严的严重损害。不管怎样,丈夫的性关系中任何威胁到妻子特权地位的东西,在贵族式的家政管理中,都会以某种方式损害到家政管理中必要的和关键的公正。由此看来,《家政学》的说法与色诺芬的理解在具体内容上相距不大,因为伊斯索马克向他的妻子保证过,只要她行为端正,就决不会损害她的特权和地位。(88)此外,我们必须注意到,那些随后立即提到的论点与色诺芬十分接近:丈夫有责任在道德上培养妻子,还有批评打扮(kosmēsis)是夫妻之间应该避免的谎言和欺骗。但是,色诺芬把丈夫的节制当作谨慎而明智的家长的一种作风,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则把它纳入那些应该调节人类社会关系的不同公正形式之间的多种相互作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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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很难确切地说出《家政学》的作者允许或禁止想举止得体的丈夫具有哪些性行为。然而,无论具体形式如何,丈夫的节制似乎不是源于夫妻之间的个人感情,而且,它也不是像人们要求妻子严格保持性忠诚那样强加给丈夫的。正是在权力与职能的不公正分配的背景下,丈夫应该给予妻子一种特权;而且,只有通过一种自觉的态度(无论是出于利益的考虑,还是出于明智的考虑),他才能够像懂得如何行使贵族统治权力的人一样,认识到每个人应该得到的东西。在此,丈夫的节制还是一种有关行使权力的伦理,但是,这种伦理被理解成一种公正形式。这是对夫妻关系和双方的美德应有的地位的一种不平等的、却又是正常的界定方式。但是,我们不要忘了,这种对夫妻关系的理解方式并不排斥众所周知的对友谊关系的强调。《尼可马克伦理学》集中了所有这些要素——公正、不平等、美德和贵族管理方式;而且,亚里士多德正是通过它们界定了丈夫对于妻子的友谊的特点;丈夫的这种“友谊”(philia)“正是我们在贵族统治中发现的友谊……它与美德成正比;杰出的人在利益上具有优先权,而且,每个人都获得了他应得的那部分。这也是公正的特点。”(89)而且,亚里士多德在后面还说:“丈夫对妻子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朋友对朋友的相处之道,显然就是公正的法则如何得到遵循。”(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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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古典时代的希腊思想中,我们发现了一种婚姻道德的诸要素,这种道德分别向夫妻双方提出了拒绝一切婚外性活动的类似要求。性行为只限于夫妻之间,这种法规原则上是城邦和家庭的法律通过女人的地位强加给女人的,但是,有些人也认为这一法规同样适用于男人;无论如何,这是从色诺芬的《家政学》、伪亚里士多德的《家政学》或柏拉图和伊索克拉底的某些文献中得出的忠告。在一个法律和习俗都不包含类似要求的社会里,这些文献显得很孤立。情况也确实如此。但是,我们似乎不可能从中发现这些文献最先勾勒出一种夫妻相互忠贞的伦理,并且开始了一个后来被基督教赋予一种普遍形式、一种绝对必要的价值和整个制度的支持的将婚姻生活法典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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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们有几个理由。除了柏拉图的城邦(其中,相同的法律以相同的方式适用于所有的人)之外,要求丈夫实行的节制与强加给妻子的节制之间既没有相同的根据,也没有相同的形式:后者是直接来自于一种合法地位和一种把她置于其丈夫的权力之下的法定依赖性。而前者则相反,它取决于一种选择和一种赋予自己生活某种方式的意愿。可以说,这是风格问题:因为男人想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控制,并且有节制地控制其他人,所以他必须要节制自己的行为。由此可见,这种节制——比如在伊索克拉底那里——是一种高雅的表现,其示范价值并不具有一种普遍原则的形式;而且,色诺芬,甚至亚里士多德伪篇的作者都没有明确规定过要否弃一切夫妻关系之外的性关系,在伊索克拉底那里,这种否弃并不具有一种明确的约束形式,而是一种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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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无论这种规定是否对等(如在柏拉图那里),要求丈夫实行的节制不是以夫妻关系的特殊本质和专有形式为基础的。毫无疑问,这不是因为他是已婚的,所以他的性活动必须有所约束,进行一定的节制。但是,要求他这样做的,不是他与妻子的关系,而是已婚男人的地位:结了婚的男人,就要像柏拉图的城邦所要求的那样,遵循它所规定的方式,为它养育它所需要的公民;他还要以丈夫的名义管理家务,应该让家庭秩序井然和兴旺发达,而且他的优雅举止应该被大家视为持家有道的象征和保证(色诺芬和伊索克拉底);婚后,男人就有责任根据婚姻和妻子本性特有的不平等的方式实施各种公正的法则(亚里士多德)。这里,根本不存在任何排斥个人感情、爱情、友情和关心的东西。但是,我们必须明白,这种节制(sōphrosunē)的必要性决不是相对于妻子而言的,而且也不是只限于把夫妻作为个体而结合在一起的关系中。丈夫必须要求自己节制,因为已婚这一事实让他进入了各种责任或要求的特殊的相互作用中,而且这关系到他的声誉、财富、与其他人的关系、在城邦中的威望和他要过一种高尚和美好的生活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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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们可以知道,为什么男人的节制和女人的美德能够表现为两种同时要做到的要求,而且,每一个都是以自己的方式和自身的形式来自于婚姻状态的要求。不过,有关作为夫妻关系的基本要素的性实践的问题可以说几乎还没有被提出。直到很晚,夫妻之间的性关系,他们应该采取的方式、被允许的性姿势、他们应该遵循的羞耻感,还有他们所表现和加强的关系强度,才成了人们反思的一个重要因素。夫妻之间的全部性生活才在教士守则中引发了一整套非常详尽的法典规范。但是,普吕塔尔克在此之前不仅提出了有关夫妻之间性关系的方式问题,而且提出了有关夫妻感情的意义问题。此外,他还强调相互愉悦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的重要性。这种新伦理的特点不仅在于男人与女人只能有一个性伴侣——配偶,而且在于他们的性活动将作为他们夫妻关系的一个基本的、关键的和特别微妙的因素而受到人们的质疑。在公元前4世纪的道德反思中,这种新伦理尚未出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性快感在希腊人的婚姻生活中对于夫妻之间的相互理解毫无重要性可言:这无论如何都是另一个问题了。但是,为了理解为什么把性行为作为道德问题来对待,我们必须强调,在古典希腊思想中,人们不是从夫妻的个人关系出发去探讨他们的性行为的。只有到了生儿育女的时候,夫妻之间所发生的一切才是重要的。除此之外,他们共同的性生活不是反思和规范的对象:人们质疑的热点是节制,即夫妻双方各自出于一些原因需要表现出与他们的性别与地位相应的节制。节制不是夫妻共同的事情,而且,他们也没有必要担心对方是否节制。在这一方面,它与基督教的教士守则相去甚远,因为后者认为,夫妻双方必须为对方的贞洁负责,不让对方犯下肉体上的罪恶——要么通过无耻的诱惑,要么通过严厉的拒绝。在古典时代的希腊,道德家们规定婚姻生活中的双方都要节制;但是双方的节制属于两种不同的与自我发生关系的方式。妻子的美德构成了一种顺从行为的相关物和保证;男方的节制则属于一种自我约束的统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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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谟斯泰尼:《驳斥尼埃拉》,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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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范·高立克:《古代中国的性生活》,第144—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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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们必须避免把基督教有关夫妻关系的教义图式化,认为夫妻关系只具有生育的目的,并且排斥性快感。事实上,基督教的这一教义是复杂的,有讨论余地的,而且产生过许多不同的学说。但是,这里我们必须记住,夫妻关系中的性快感问题、它所应有的地位问题、人们必须对它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人们必须对它作出的让步(鉴于对方及其欲望的虚弱),构成了人们积极思考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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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见《论不育》,该书被人们归在亚里士多德的名下,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动物的历史》的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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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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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色诺芬:《家政学》,Ⅶ,11;柏拉图:《法律篇》,772d—77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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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德谟斯泰尼:《驳斥尼埃拉》,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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