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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三种原则的恒常性不应让人相信一种纯粹的和简单的同一性。罗马帝国时代的一种多少带有斯多葛学派色彩的伦理不满足于在从柏拉图主义的乌托邦到基督教的过渡中传递旨在生育和厌恶快感的“独占”婚姻的规范。它给这种规范带来了某些特殊的变化,恢复了自我的教化在发展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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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在柏拉图那里,把一切性快感都纳入婚姻结构之中的要求,其正当性的根据在于向城邦提供它得以延续和保存自己力量的儿童的必要性。基督教的情况则相反,性关系必须与婚姻联结在一起的根据在于,前者本身就带有原罪、堕落和恶的标志,只有后者可以赋予它以合法性,人们必须根据这种合法性来追问它是否完全判定性关系无罪。然而,在穆索尼乌斯、塞涅卡、普吕塔尔克或希耶罗克勒那里,即使有利益考虑,即使对性快感的亢奋非常反感,但是,他们不是通过强调婚姻的政治的和社会的目标的第一性而建立起婚姻与性快感之间关系的,也不是通过假设一种内在于快感的原罪把两者联结起来的,而是通过一种自然、理性和本质的不同归属来把两者联结起来的。鉴于这些不同的立场和学说,我们认为,人们根据这种伦理形式为婚姻要求的性独占不是出于婚姻“外在的”有用性或快感“内在的”否定性,而是出于一种协调某些关系的企图:两位性伴侣的交配、夫妻的双边关系、家庭的社会作用及其与自我关系的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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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触及了另一种重要的差异。对于柏拉图的辩护士、伊索克拉底的首领和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来说,在婚姻范围内享用快感的要求还是一种控制自我的方式,一种通过自己的地位或在城邦中应该行使的权威对自我的必要控制。根据基督教的教士守则,完善的夫妻忠诚的原则对于那些一心想获得拯救的人来说是一种无条件的义务。相反,在斯多葛主义提出的伦理中,为了满足自我关系的自身要求,为了不伤害人的本性和本质,为了崇尚作为理性的自我,人们最好在婚姻内享用性快感,让性快感符合婚姻的目的。无疑,这一对男人来说旨在排除婚外性关系和只允许出于特定目的的婚外性关系的原则,成了对夫妻关系和性实践进行“司法审判”的基点之一。与女人的性活动一样,已婚男人的性活动至少在原则上有着遭到法律惩罚的危险;在婚姻中,可以或禁止做什么、想要什么或思考什么,都有着精确的规定。但是这种司法审判——随后就变得显而易见了——与基督教的教士守则及其结构联结在一起。然而,甚至是在有关夫妻生活最详细的文本中,如在普吕塔尔克的文本中,这不是一种用来划分允许的和禁止的快感的条例,而是一种生存方式,一种关系风格;婚姻的道德和对夫妻生活的建议同时既是有普遍价值的原则,也是针对那些想有一种崇高的和美好的生存的人的准则。这是只有某些人才实行的一种生存美学的非法律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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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活动的配偶化的目的是把合法性只限定在婚姻之中,从结果来看,它有着明显的限制(至少对男人来说是如此,因为长期以来它是对已婚女人的要求)。而且,把对这些快感的享用和享乐的目的性区分开来的要求旨在从内部贬低性活动本身。但是,我们必须明白,这些限制和贬低还伴随着另一个步骤:强化婚姻内部的性关系的意义与价值。一方面,因为配偶之间的性关系不再简单地是权力的结果和表现,它们在爱情、倾慕和互惠的关系网中占有一席之地。另一方面,如果作为目的的快感必须被清除,那么至少在这一伦理的某些最巧妙的解释中,它应该被当作夫妻之间情感表示的要素(既是工具,又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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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种对夫妻关系中性快感的价值的强化的意义上,以及根据人们赋予它在夫妻交流中的作用,大家开始带着愈来愈怀疑的目光质疑男童之爱曾经有过的各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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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泰斯勒费:《希腊化时期毕达哥拉斯学派著述导论》和《希腊化时期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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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梅斯林:《公元1世纪罗马人的各种来源》,第143—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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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穆索尼乌斯·鲁弗斯:《剩余》,亨斯编辑,ⅩⅣ,第71页。参见C.鲁兹的《穆索尼乌斯·鲁弗斯》,“耶鲁古典研究”,第10卷,1947年,第87—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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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希耶罗克勒:《论婚姻》,收在斯托倍的《诗选》中,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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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穆索尼乌斯·鲁弗斯:《剩余》,ⅩⅢ,A,第67—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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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穆索尼乌斯·鲁弗斯:《剩余》,ⅩⅣ,第70—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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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希耶罗克勒:收在斯托倍的《诗选》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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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Ⅰ,2,1252a。在《尼可马克伦理学》(Ⅷ,12)中,他还就夫妻关系使用了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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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参见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家们的生平》,Ⅶ,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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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埃庇克泰德:《对谈录》,Ⅲ,7,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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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埃庇克泰德:《对谈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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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埃庇克泰德:《对谈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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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埃庇克泰德:《对谈录》,Ⅲ,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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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希耶罗克勒:收在斯托倍的《诗选》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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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穆索尼乌斯·鲁弗斯:《剩余》,ⅩⅣ,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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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埃庇克泰德:《对谈录》,Ⅲ,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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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埃庇克泰德:《对谈录》,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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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埃庇克泰德:《对谈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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