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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吉泽诚一郎:《天津の近代》,补论《风俗の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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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李孝悌:《清末的下层社会启蒙运动,1901-1911》,第174~210页,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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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关于与新文化运动关系密切的中国民俗学如何引进,以及在其中发现的民俗形态,参见Chang-tai Hung,Going to the People:Chinese Intellectuals and folk Literature,1918-1937 (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Susan Daruvala,Zhou Zuoren and an Alternative Chinese Response to Modernity(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赵世瑜:《眼光向下的革命:中国现代民俗学思想史论(1918-1937)》,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子安加余子:《近代中国における民俗学の系谱:国民·民众·知识人》,东京,御茶の水书房,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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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为了从数量庞大的档案中有效地选取可用的史料,检讨其周边史料的关联及考察处理方法是必要的,因此“乡土史料”就成了有力的线索。与此相关,江夏由树:《中国东北地域史研究と档案史料》(《东洋史研究》第58卷第3号,1999)阐释了从周边史料接近档案史料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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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这样“近代性”的关心,主要是从方志学立场的视角出发。而且,关于地方志的性质,参照井上进:《方志の位置》,收入明代史研究会、明代史论丛编纂委员会编:《山根幸夫教授退休记念明代史论丛》,下册,东京,汲古书院,1990;山本英史:《清代中国の地域支配》,第303~328页,东京,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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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黄东兰:《近代中国の地方自治と明治日本》,第九章《清末地方自治制度の导入と地域社会:川沙事件を中心に》使用上海图书馆古籍部收藏的《川沙县公牍汇钞》(抄本)。这是编纂县志时极有可能被利用的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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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清末民国时期地方志的编者参与公共政治场域,并不意味他们的政治意识原封不动地在地方志记述中得到反映。例如1930年刊行的《嘉定县续志》,叙述清末民初地域社会激烈的二元对立情况,包括不同派系中选出领袖人物(关于嘉定县的政治对立参见本书第二章),以及造成对立的原因,如征税习惯,都有意简略处理。反过来看,发掘乡土史料可以使这样没有被记载的事件被重新发现。佐藤仁史:《近现代中国の地方志と地域の叙述》,《アジア遊学》第56号,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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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地方志热”,并出版了关于地方志的多种著作,例如黄苇主编:《中国方志辞典》,合肥,黄山书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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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高田幸男讨论档案史料的利用方法与问题时,谈到地方文献的实用性。见饭岛涉、田中比吕志编:《21世纪の中国近现代史研究を求めて》,东京,研文出版,2006,第三章《档案の公开とその利用:档案第一主义をこえ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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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例如,本书使用嘉定县(今上海市嘉定区)的地方报纸《疁报》,分别藏于嘉定档案馆和嘉定博物馆。后者由于机构的性质,被作为文物处理而不提供阅览。关于收藏机构不统一的问题,滨岛敦俊、片山刚、高桥正:《华中·华南デルタ农村实地调查报告书》的第169页也曾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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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乡土意识:清末民初江南的地方精英与地域社会 第一编 地方的制度化与地域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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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末的城镇乡自治与自治区设立问题——以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的管辖地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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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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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中国由于受到来自西方列强的外力冲击,开始形成所谓的“中国”意识。此一结果使得中国人萌生了对领土空间的扩展以及疆界的认识,亦可说是清末以降国家建设过程中产生内外疆界的过程。[1]若把焦点放在地域社会来看,清末新政各项政策施行之际,学区、商会和警察的管辖范围,通过设立地方自治区,以地域社会作为组成统一国家的单位,呈现出 “领域化”的面向。[2]本章针对地方自治的实施、进展过程中,解析关于地域社会“领域化”加深地方对立的情况,以及由此形成的地域意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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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自治与地方精英阶层间的关系,近年从制度史的角度讨论引进自治及运行的实际情况,已有许多新的研究成果。其中,黄东兰以制度传播为路径,分析地方自治制的引进。她以清朝如何借鉴明治日本的制度出发,细致地分析了地方自治的内容及其运营情况。[4]然而,由于她着重在中、日两国的对比,因此并未充分展示对清朝地方自治内部所造成的影响。在清末地方对立问题上,人们以“固有之境界”“固有之习惯”为由,各执一词,显然清末地方自治引进以前,处理“地方公共事务”早已存在着自治的性质。笔者认为,如此情况对于思考清末地方自治内部因素的影响,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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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学者指出过这一点:明末以降随着人口增加,商业化和城市化等社会发展,使得清代一成不变的行政、财政体系,早已无法满足这样繁重的行政服务需求,因此由地方精英阶层补充了这些行政机构缺失的职能。例如,在四川省有绅粮所筹组的公局,负责相关事务;[5]又如清朝后期江南地方精英主导的善堂事业,更将网络深入至大镇等地,便是最为显著的事例。[6]这些机构并非纯粹民办,而是必须获得官方的税收支持,具有官民合办的性质。然而,清末新政为地方带来制度化的同时,自治与官治领域间界线所产生的变化,也逐渐成为地域社会内部对立的原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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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田中比吕志的著作中,曾对引进地方自治而导致的官民关系与地方政治结构的转变作过探讨。田中指出,过去以非官方形式负责地方公共事务的地方精英,随着清末议会召开而登上政治舞台,使得他们与知县、胥吏等既得利益者之间形成对立。同时,位居行政机构末端的地方精英,对己方阵营加以笼络,重组地方的政治生态。[8]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对于首次在政治体系中被正式定位的城镇乡等层级的行政区,有必要探讨其地方自治的开展,并从中寻求地域社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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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章以下列两点考察地方自治对地域社会的影响。第一,着眼于首次在政治体系中被正式定位的城镇乡层级的行政区,厘清清末地方自治的内容。第二,以县下属且相当于并列关系的城、乡自治区为焦点,分析它们之间存在的不均衡关系。自治区的设立以民间“固有之境界”为根据;若以乡自治区为例,则是参照负责各种地方公共事务管辖范围的慈善组织和团练而设立。[9]然而,以往县城在县政中所具有的优势,使得其在设立自治区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因而成为这些不均衡关系的一项重要因素。因此,在自治区设立的纷争过程中,如何解释“固有之境界”,成为争论的焦点,有必要从当事者双方的立场来考虑这一争论。基于上述两项重点,本章探讨自治区设立过程中产生的纷争及内容,考察城镇乡级别所包含的地域社会领域化问题,以及通过领域化过程形成了何种地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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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从三方面来说明。一、从清末城镇地方自治章程内容及特征,考察城自治区和乡自治区的差异。二、概观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由江苏布政使管辖,以下简称“自治筹办处”)管辖下州县厅的城自治区设立问题,并以自治筹办处管辖的常州府武进县、阳湖县(以下若无特别标注一律简称“武阳”)为例,对比邻近地区的情况,探讨成立城自治区所带来的地域对立。三、通过设立乡自治区的过程及言论,考察由实施地方自治制度所产生的地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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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从《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看城区与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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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地方自治时期,省级议事机关为谘议局,而州、县、厅与城、镇、乡则分别成立议事会;其中最基层单位——城、镇、乡自治区设有董事会与乡董,作为执行机关。[10]依据王树槐的整理,地方自治进展情况为:县级以下引进地方自治,是在成立自治筹备机构与自治研究所,并实施户口调查之后,从城镇乡等层级设立自治公所而开始。城厢自治公所大致在宣统二年(1910)1月到2月之间成立,由于在武阳发生问题,延迟了成立时间。江苏布政使管辖地区的居民对镇乡自治的态度相当积极,宣统三年(1911)初已有70多个乡请求提前实施;辛亥革命前,在420个镇、乡自治区中,成立了320个自治机构。另外,县级行政区也有同样的倾向,与江宁布政使管辖地区的州县形成鲜明的对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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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分析由自治带来的纠纷之前,此处要先对自治章程的内容作一说明。县级以下的地方自治相关法规,分别有如下几种章程:县级的《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与《府厅州县地方自治选举章程》,以及城镇乡层级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与《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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