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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89313 依照住民习惯认知的“固有之境界”,其解释往往基于现实利益所带来的影响。首先举出议员名额及其权限。在章程第二章第一节“员额及任期”中提到,城、镇议会以二十名为定额,规定每五千人则增加一人,并规定乡级议会以六至十八人为范围,根据实际人口数目加以调节。可以看出:自治区扩大的背后,存在着扩大本地议员势力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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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89315 现实利益的第二点是经费问题。关于自治范围内各项业务的所需经费,章程第五章“自治财政”中规定:一、本地方公款公产,二、本地方公益捐,三、按照自治规约所科之罚金。从有关自治财政的种种项目中可以清楚看出,自治区财力依靠的是所居住市镇与市街所负担的公益捐。公款公产则是以善堂为首的慈善组织,以及地方公共事务所使用的房地产和公共资金来维持,和公益捐一样,住在市镇、市街的绅董与之具有极深关联,得以管理、运用这些公产公款。[18]城镇乡议会拥有学务、卫生、公共事业、慈善组织等相关自治事务的审议权,因此自治区的设立方式不同,所能动用的经费与人才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此情况使得“固有之境界”的运用,变得更加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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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89317 而且,设立自治区时似乎发生了许多问题,自治筹办处通过四条“区域标准办法”来应对:[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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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89319 (甲)城区域以城厢为准。厢之界划未定者,以街市毗连为断,不拘区图。但中间间隔半里以上者,得以毗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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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89321 (乙)镇乡区域以旧时某镇某乡所辖各都图为准(其他与镇乡同等之名称应比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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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89323 (丙)凡镇乡固有区域不满五十方里者应行合并;过三百方里者应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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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89325 (丁)凡一街市跨连二镇乡以上,同在本州厅县内者,当以小者合并于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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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89327 “区域标准办法”的内容一看好像是对自治章程的补充,使得相互之间没有龃龉。可是,实际运用“固有之境界”解释时,却无法完全保持一致,使得自治区设立问题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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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89329 近代中国的乡土意识:清末民初江南的地方精英与地域社会 [:1702488851]
1702489330 第二节 围绕于设立城区的城乡对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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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89332 一、《江苏自治公报》中的城区设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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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89334 自治筹办处下辖自治的进展情况,可根据《江苏自治公报》披露各州县厅的批牍与公文追索。[20]其中,关于城自治区设立的内容,总结为表1-1所示。王树槐这样概括清末的江苏新政:苏属城镇乡地方自治之实施非常顺利,唯一无法展开之处是武阳。[21]从《江苏自治公报》的相关批文也能看出:城自治区的设立过程,基本上相当平和。而来自各州县厅所提交的报告,主要集中在宣统元年(1909)8月至12月之间,来年的1月至2月之间正式成立了城厢自治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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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89336 表1-1 围绕城区设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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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89361 同时要指出的是,武阳或许并非个案。从《江苏自治公报》中得悉,嘉定、常昭(常熟和昭文)、南汇、崇明、锡金(无锡和金匮)等地在设立自治区过程中,也产生类似的问题。这显示了推行新政期间不免受到传统的影响,以及凸显既得利益而带来城乡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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