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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事会的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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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议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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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清末地方自治的展开,县以下分出了城镇乡的行政区划。在这些行政区里,均独立开设行政职务或议事会等,以提供大众参政的机会。夫束改革推动者除了运用《疁报》主导舆论外,另一方面,他们也向各级议会提出关于夫束的议案,希望通过立法解决问题。此时扮演指导性角色的,也是练西黄氏——即黄守恒、守孚兄弟主持下的西门乡议事会。在各级议事会中,江南乡议事会的精英人士积极推动地方事务,可说是该区域的重要特色之一。[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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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西门外周边被编为西门乡区,宣统元年(1909)11月29日率先成立议事会,成为当地先驱。议事会议长为黄守恒,乡佐为黄世祚(1871-1942,论辈分属第九代),黄守孚任学务委员,总揽要职的是以黄氏为主的夫束改革派。[54]由于黄氏族人掌握乡自治机关的重要职位,翌年2月19日召开的议事会常会上,对转嫁给现年的各种行政负担或需索问题,提出了《清查各图赔粮田亩归入公所招买案》《防止差役扰累人民案》两个议案,经表决获得通过。前一议案攸关征税业务,目的是为了解决前文讨论过的行政经费转嫁到夫束的“捆垫”之弊害。因田地所有者死亡、逃亡、买卖,导致田地易主,使得缴纳钱粮者拥有的田地与图册所载田亩不符,或有人有意利用这一矛盾以图偷逃应缴数额,导致现年必须赔补差额。针对这种赔粮的负担,提出了解决方案:[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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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查讫事,由本公所绘具田形图,分别等级,次第编号,定价招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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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出之田若发现坟墓者,由本所择定高爽之地迁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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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时如有出示真实契据承为业主者,即令其按照历年夫束代完银粮限期,缴纳于本公所。由本公所查出赔累之人,取具证据偿还。若赔累之人不欲取偿,或已死亡时,其金即归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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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议案与刑名业务有关:[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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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地方官衙门之控案,其关系有如左所列者,均请地方官于收呈后,以事由谕知本公所。由本公所调查其事实,呈复再核。甲,两造均为本乡人民。乙,原告为本乡人民。丙,被告为本乡人民。丁,两造均非本乡人民,而其事实之发生在本乡区域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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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地方官传提本乡人民者,承行差役于未往所索人证地方之前,须以传票、提票或火签交本公所录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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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所传之人证,本公所确知其为冤抑者,或确知其事已将和息,或有和息之机会,本公所可以呈请暂止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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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在邑尊方议定划一之差费。将来差费章程施行后,此项差费应由应纳之人,缴由本公所转付。差役不得与人证直接付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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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差费章程未定之前,本公所应先规定暂行办法。每案五百文,由原告交公所代为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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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差役茶酒饭食,向来由人证或地保供给,自后永远禁止。不遵者以勒索论,呈请地方官从重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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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项议案建议:让乡公所介入县衙门与当地(图)之间,前者就征税业务中“捆垫”的部分而言,后者就转嫁到现年行政经费负担“陋规”中涉及警察业务的部分,排除“吏治”的干涉,改由乡公所在地方财政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或担任政府权力的监督者。[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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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乡提出的这两项议案,一经《疁报》报道,舆论就闹得沸沸扬扬,随即立刻影响到嘉定县下各城乡议事会。就目前所知,33个自治区的城乡议事会中,类似《清查各图赔粮田亩归入公所招买案》的议决案,在6个地区的议事会里获得通过;有关《防止差役扰累人民案》的议决案,在10个地区通过。前者的议决数之所以少于后者,是因为与警察业务相比,征税业务的利益更为丰厚,可以推断来自靠承包征税业务维持生活者的反对声浪,应当也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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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议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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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议事会在辛亥革命前夕成立,黄守恒与黄世祚各自当选为参事员与议员。议长毛经学、副议长陈传德,两人的政治立场与黄氏相近,县议会几乎成了夫束改革派的天下。因此,在第一届议事会上,县议事会议员、各乡的代表及民众就提出了多达80项涉及夫束的议案,而且信誓旦旦地表示要废除夫束。另外向县议事会提出“夫束革除案”的自治区也多达16个,逾县之半。但辛亥革命前夕,由于社会动荡不安,县议事会即便召开,也不可能再进一步进行审议。结果只有民团组织仓促过关,夫束问题遂束之高阁,推迟至民国时期才旧事重提。[58]辛亥革命后,清帝逊位,“官治”萎缩无力,如此一来,派系之间在夫束问题上的对立日趋尖锐,最终演变成为地方政治二分的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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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以降城乡的对立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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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提,清末嘉定因夫束问题,两派对峙日益白热化,也呈现出一种城乡对立的情形。因为对立的双方,一方是拥有新资本——在教育、法政领域获取专门知识,且具有公益活动领域性基础的乡区精英阶层;另一方则是将行政中枢的私人影响力当成政治权力源头的城区既得利益阶层。[59]易言之,尽管县与城区在制度上存在着上下级关系,而唯利是图的县城政治精英,企图运用私人关系,打进衙门高层,进一步把持县政核心,以城区来主导县政。对此,以乡为政治空间立足点的地方精英阶层,则要求经费能公平地分配到全县。其中,以黄氏为首的精英人士,把重视乡区权利的“地方战略”旗帜打得更高。[60]在这一政治对立格局之中有两道主线,一是精英阶层对政治近代化的看法;二是江南地方独有的乡——具“传统”领域属性,逐渐被认为是一个自治的单位。拥有的不同政治资源形态,以及城乡对立的纠葛,也反映在议事会运作、民政长选举中的主导权之争,还有政党组织的动向等日常事务上,成为民国初期嘉定县的基本政治局势。以下笔者将黄氏相同立场者称为议事会派;对县衙或民政署内行使私人影响力作为政治资本的戴氏,则称为民政署派,分别对其进行讨论(参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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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民初嘉定县的政争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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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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