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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2-2、表2-5所见,可知以黄氏为首的议事会派控制着当地同盟会。未任公职的廖世培与秦曾钺都是社会党嘉定支部领导者,也都是《疁报》的发行者,这样看来,几乎可把社会党嘉定支部,视为同盟会嘉定分部的党内之党。所以说,它是议事会派的强力支持者,也是很自然的。另外,同盟会本部在完成统合共和党、国民致公党、国民共进会、共和实进会等之后,接着创立国民党。随后,嘉定分部在9月就改组为国民党,由于领导阶层几乎相同,所以实质上就是同一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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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议事会派汇集到同盟会、国民党;民政署派则汇集到共和党。在共和党成立前,日后与共和党合并的共和协会,先于1911年12月成立,会长杨卫玉,副会长顾瑞。1912年6月,以戴思恭为发起人,开始筹组共和党,7月成立嘉定分部。主要党员及其当时所任公职如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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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共和党嘉定分部成立时的主要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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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2-6可知,共和党中枢部门组成有三部分:一是由如民政长许苏民、民政署总务课长戴思恭等在职人员在内的民政署派所把持;二是从吴廷耀、顾瑞、戴思恭、金念祖等人的参与来看,城区精英的意见相当程度地得到反映;三是由与城区精英利害与共的各乡议事会议员所构成。对于夫束具体权益采取何种立场,嘉定县共和党党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共和党、统一党、民主党等三党统合组成进步党,1913年12月,共和党嘉定分部也改组为进步党嘉定分部。[88]另外,共和党、进步党发行机关报《练水潮》,主笔为金念祖。该报不时与《疁报》展开论战。从这些论战所产生有关政治行动的规范意识,笔者深觉相当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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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对地方社会的组织化及影响力,到达什么程度?对于这一问题,因为所知有限,不易回答,但地方领导层参与政党的程度,应可成为衡量的指标之一。先看两党的规模。1912年7月在发起阶段的党员数:同盟会约50名,共和党约70名。[89]随着组织制度日臻完备,党员人数当然可能增加,但目前还没有可供利用的准确数字。符合县议事会选举权资格者的有7644人,这和发起阶段的党员人数相较,可知加入同盟会和共和党的人数,在有选举权者中所占的比例极小。[90]但若换个角度,把这一数据看成是政治行动积极者所占的比例,那么这个数目就不小了。例如,革除夫束期成会呈请江苏都督撤除夫束时,陈情册上的人数逾600名。把这一数字和议事会的定额及政党高层的组成相比,我们就可明白:政治行动积极的地方人士,大多加入了这两大政党。接着问题是:这些精英参与政党的动机与意图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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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政党的动机与规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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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精英加入政党的动机,首先可能是因他们相当支持各个政党在纲领中所揭示的政治主张。黄守孚认为国民党的党纲以“平民政治”为宗旨,纲领中心是“采用民生政策,发展地方自治,保持政治统一,励行种族同化,维持国际和平”。[91]而他对共和党标榜“国家主义”的党纲,则批评是“我国民之进行能力为无几何者。而官吏所处之地位,遂跃然超出国家与人民之上矣”。[92]如此议论国民党和进步党,即一为激进政党、一为保守政党之对立局势,大体上是一致的。[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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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党纲之间的对立,和中央与省之间的对立局势,甚至和当地社会政党之间的对立并不全然相同,其中原因很多。我们不能忽略,地方社会的政党对立很可能另有一番面貌。在此先提示两件事:第一,由于张謇的影响,整体来看,江苏省有不少领导阶层选择站在进步党一方。相对地,嘉定县国民党和共和党、进步党的党员,清末时他们共同站在广义立宪派的立场,但临到利害关头,就分道扬镳了。第二,议事会派与民政署派之所以发生政治斗争,其根源就在于权益的矛盾,此一对立也反映在政党的组成上。[94]举个例子,宣称共和党的党性是奠基于夫束权益上,这则消息来源正是《疁报》。它报道了提倡恢复夫束的党派所作的顽强抵抗:[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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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邑所谓民意之代表有二派,舆论之代表亦有二派。一为真民意之代表;一为戴民意代表之假面具,而阴实为满清胥吏之代表。一为真舆论之代表;一为冒舆论代表之假牌号,而阴实为淆乱是非之代表。夫束有利于胥吏,而害于民者也。恢复夫束非民意也,非舆论也。其非真民意代表与真舆论代表所忍出之口,毫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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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报道,我们这才恍然知悟:原来戴思业虽身系囹圄,但旧胥吏依然握有势力,把持共和党的中枢以操纵县政。还有报道说他们煽动乡民起来抗粮,或唆使民政署派的市乡董事,命令催科吏不下发由单,以瘫痪征税业务,使征收额严重不足,以提供恢复夫束的理由。[96]几年后,黄受孚在《疁报》上提倡设置分柜,即根据县参事会所通过的,让自封投柜能顺利进行的征税方法。[97]这则报道内容暴露出了议事会派主持县政能力的不足。也就是说,要建立新的田赋征收机关,相当困难;而旧胥吏或当地的征税承包业者,却能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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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与共和党权益挂钩的事实,迫使我们重新去思考史料所展现的历史情境。无论布拉德利·里德(Bradly W. Reed)有关四川巴县胥吏、衙役的讨论,还是山本英史对江苏太湖厅地保、经造的研究,都显示了胥吏在地方社会扮演某种程度的积极角色。[98]再则,高岛航细致的研究也让我们了解到:这些乡村役的地位能够如此稳固,是因为他们垄断了错综复杂的田地资料。[99]同样的,在讨论嘉定县的情形时,我们也有必要从当地民众的立场,思考引发政治对立的夫束问题,亦即通过自封投柜的这一办法,实际上是难于执行的。所以把征税业务交给熟悉本地风俗的人士,是就事论事的合理办法。由他们来经手税务,也是不得已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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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所谓政党是靠什么关系来维系的?用以维系的规范又是什么呢?1913年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如此一来,从形式上来看,政党的对立是消失了,但对立的形势依然存在着。[100]《练水潮》为进步党的机关报,《疁报》依然是议事会派的宣传报纸。在县政问题上,两报经常展开激烈的论战。在此,透过对“法、理、情”等用语的涵义或三者关系的报道,我们可以观察时人是如何看待政党的性质。下文所要讨论的“法”或其对置概念,完全是从地方的脉络来解读及运用的。[101]以下分析报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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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12月,《练水潮》第55期刊载了一篇砭史执笔的社论《情理法》。[102]在此,他首先提出“法制”的对立概念为“人治”,并表示法制比不上人治。他引用尧舜的德治、郑国的公孙侨所著刑书的弊害以为立论根据。可是他又说:由于人治所及的范围有限,所以才有法制的空间,但所谓“法”在运用时,是会因时、因地、因事而异,而涵盖这些变数的规范就是“理”。他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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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理者,人与人相接触,而为对待之标准者也。用此标准时,先有一对待之感觉是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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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把法、理、情此一规范关系,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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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之,法从理出。有理之法可行,无理之法不可。理从情出。有情之理可行,无情之理不可行。情者为运用法与理之天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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砭史披露了接近儒家的法家观点后,接着谈论政党。当时的政党正陷入“各挟一惟我独是之心,不容异党之存在”状态,把法和理当成政争的武器。所以,他认为:法和理愈多,国事就愈乱,原因就出在法或理是不合“人情”的。砭史的这一议论,不仅在炮轰议事会派,同时也暗示着:对“情”的重视,也就是在维护权益及支持权益那种人与人之间交往所形成的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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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黄守孚在1917年9月《疁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法理情》的社论来反驳砭史。[103]这篇社论旁征博引古典儒家、法家及近代法政学的相关知识。重点在于:砭史提出的情、理、法三项,每项都被视为涵盖后者的替换规范;相对地,黄守孚认为情、理、法三者的关系,完全相反。关于法治,他在“抑今可所谓法治者,以宪法为基本,以实体法为枝叶,以手续法为活动。要有成文,不容假借”的前提下,把人类分成六个发展阶段。夫妇时代就是以情结合的,但过了亲子时代,进入宗族时代后,就必须树立一套可认为是“公认之理”的规则,这就是法的出现。接着,到了种族时代出现了私法与公法;随着人类进入部落时代和国家时代,法的整备愈趋完善。黄守孚在此揭示出一种立足于社会进化论的世界观,认为法才是引导贯穿人类的情或理的存在。再则,所谓的法、理、情,是截然不同的规范,应视情况分开运用。他对情与理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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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物各有其本位。理之本位在公众;情之本位在个人。以公众为本位,故范围广,而个人亦得其平。以个人为本位,则范围隘,而公众或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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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砭史的“情理法”逐一加以反驳后,在总结处,他对砭史的党派观“夫政党政策之结合而非情之结合也。而所以维系之者,则理其内而法其外”“大丈夫之处世也,当其为公则舍其所私。政党至公也,以感情分党者非能党者也”,提出一个完全背驰的见解。如同很巧妙地指斥“情的结合”,黄守孚的论点显示出通过强调法政学的正当性,对抗进步党及民政署派的人脉特质,以及根深蒂固的既得利益意识的战略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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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论争及其背后人际互动之特质展现的问题是,为何地方自治或政党组织等新的政治、社会制度,不一定能顺利地被地方社会吸纳?对于这种非整合性或反近代的动向,我们有必要去思考。关于此点,费孝通与柏佑贤的提示相当具有启发性。费孝通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过程视为“法治秩序”向“礼治秩序”的对抗过程。通过与具备法治条件的都市社会比较,描绘出乡村社会的特殊性。[104]另外如前文所见,柏佑贤使用“包”伦理的概念,理解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的多层包揽构造。柏佑贤把“包”视为一种“以物为对象时难以确定化的成果,以人为对象时得以确定化”的社会秩序。[105]在“礼治秩序”与“包”伦理、“情”规范之中,我们不难看出:作为支持“以人为对象时得以确定化”的解决问题方式,三者间有其连续性和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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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回到嘉定县。北伐时,民政署派被谴责为“劣绅”,成为打击的对象。他们把持县政,直到离开政治舞台为止。[106]夫束问题所凸显的政治架构及矛盾,在整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直是“上面”必须进行的政治改革课题。[107]史料中经常把“礼治”“包”“情”等人际关系的媒介规范,描述为必须消除或改革的对象,而现实中仍存在着如此的 “必要之恶”。[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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