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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25 在制度上,上级行政机关统筹各乡行政。若观察其财源所出,地方警察经费来自房捐、中费以及违警罚款;关于乡教育经费,除了来自各乡及三乡学区教育行政机关拥有的教育款产地租、存款利息外,还从附加税之中抽取,[22]大致被定位为地方财政的支出。另一方面,公共事业财源除附加税及捐纳之外,还依存于地方私人的财力。担任陈行乡乡董的胡祖德曾对修筑桥梁煞费苦心。[23]例如1911年,陈家行镇中心架设的度民桥改建为石桥,由于供应石材发生问题,致使工程可能无法持续之际,胡祖德投入个人资产,才将工程顺利完成。[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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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27 三林乡的乡政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历任三林乡议事会议长、乡董的赵履福,对于有关三林塘镇的街灯铺设、维持与清扫道路等经费,因为向商人课征的“捐”税其金额限度,其余不足额部分则由经董办公费拨出,以便完成工程。[25]在三林乡,也有通过地方精英的个人财产填补行政费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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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29 尽管传记史料在性质上,对记载褒扬地方精英不免有其局限,但是也能厘清地方自治制度的最基层与这些精英人士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地方自治是向县级以下的地方社会行政组织进行渗透,与此相对,也存在地方精英阶层拉拢到行政末端,将实际上行政机构所无法完成的地方各种事业,委托给这群人。另一方面,地方精英人士参与议会等官方性政治活动的目的,则是为了确保实施乡土建设时的财源,或是得以上达地方社会“下意”。因此,财政的主导权由谁来掌握,遂成为谘议局及地方议会的争论焦点,提出议案大部分都与财政相关。[26]秦锡田在宣统元年(1909)成为江苏谘议局议员,宣统三年(1911)成为陈行乡议事会议长,1912年成为上海县议事会、参事会议员,1913年被选为江苏省议会议员,都反映出上述地方精英人士的迫切期望而为之奔波忙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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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31 近代中国的乡土意识:清末民初江南的地方精英与地域社会 [:1702488864]
1702490332 第二节 清末地方自治的诸问题与秦锡田的改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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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34 宣统元年(1909)谘议局成立,仅限拥有财产者享有选举权,并且受到来自督抚的严厉限制,地方议会的职能不能完全发挥,[27]所以曾有人指出其虚伪性。[28]然而,随着近年对于立宪制度引进过程的关注,出现了崭新的研究方法与解释。[29]各议员所提出的议案中,呈现出不少地方社会所迫切期望解决的问题,亦即笔者认为地方精英人士关于自治的各种问题,姑且暂时搁置其议案结果,有必要探讨他们提出议案的背景及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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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36 下面检讨清末民初秦锡田力图解决的两个问题,阐明他所面对的地方自治阻碍问题究竟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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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38 一、浮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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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40 宣统元年(1909)10月,江苏巡抚瑞澄在江苏谘议局第一回常会上提出“议整顿契税方法案”,提出了研究关于契税更有效的征收方法。其中,他列举了历年存在的回避登记、隐瞒契约的事实,以及契约金额虚报等不法行为,进一步指出了契约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的事实:新公布的章程中,户部所设的房产买卖契约中卖契每一两九分,典契每一两六分。如此税率负担过重,导致“隐匿取巧之弊”变本加厉,为确保税收必须寻求对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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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42 然而,秦锡田提出“整顿契税宜先禁止浮收议案”,认为契税的隐瞒及金额的虚报,原因在于州县衙门征税时的浮收行为,并有如下陈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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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44 州县征集契税,每银一两,照忙银例,收钱二千四百文。而银元亦照柜价核算,每元抑短钱一百七八十文。是民间完纳契税一两,应出银二元一角。按之市价,浮于正供者三之一。夫契税无所谓公费也,无所谓规复赔款也。乃故比附忙银,多取为利,是上以影射为取巧也。上愈取巧,下愈隐匿,上下相蒙,实上行而下效也。议员窃以为枉不可正人,兴利必先除弊,课实行整顿,亟当禁止浮收。闻浙省新奉部文,准以银元完纳契税。似宜仿照办理。每龙文银元一枚作库平银七钱二分。小银元一枚作库平银一钱四分四厘,及七分二厘,悉以银元铸字为准。如此则斠若划一,民间易于遵从。似亦整顿方法中之正当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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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46 秦锡田指出虚报并多收三分之一的税额依据,是浙江省在契税征收之际,应根据市价而制定兑换率。换言之,一枚龙文银元兑换库平银七钱二分,由此若以库平银一两换算龙文银元,则为一元四角。仿照前例,秦锡田提议江苏省将银元与库平银的交换比价基于市价之后,以此为基础,进行以银元为单位的契税征收。这样州县衙门在征税时便无任何余地进行浮收,可促进契税的交纳。[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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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48 秦锡田指出浮收结构有以下两点问题。第一,州县衙门在现场征税之际,操作银元的交换比价,浮收差额。这点与清末的货币问题脱不了干系。由于光绪末年铸造的钱币流向海外,各省出现了钱币不足的现象,因而大量地铸造铜元,反而出现“铜元充斥”与“银贵铜贱”的情况。这种事态不仅对过去以浮收填补行政经费的州县衙门,对需兑换银元却无法筹措银钱币的纳税人,也造成了沉重的打击,直接导致之前从未发生过的“官民冲突”。[33]货币问题引起了督抚们的强烈关注,两江总督张人骏提出“限制铜元议案”。此外江苏巡抚瑞澄对于以货币问题为首的经济波动,导致的州县行政费用不足的情况,提出了“议补救州县困难案”,也可看出对于此问题向谘议局寻求解决的对策。[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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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50 第二,契税的征收额度包含公费、规复附加税及赔款,均设定为正税的基准。[35]其中公费源于同治四年(1865)至翌年苏州布政使实行的赋税改革,将过去州县政府非法征收的行政经费,附加于田租进行征收,在此基础上产生新税项。这意味着将非法浮收的一部分税赋加以合法化及制度化。[36]此外,公费已被附加于正税,充当州县政府的行政费用,再将行政费用附加于契税内,则显得极不合理。从秦锡田的发言可以看出,对地方精英人士而言,传统州县衙门的浮收征税行为,被认为是地方自治必须革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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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52 此种构想在翌年提出的呈报书中也有所展现。宣统二年(1910)12月,松江府属的各厅县衙门征收正税之际,没有遵守法定交换比价,有操纵银元价格、盗用侵占差额之嫌,秦锡田向江苏布政使陈情如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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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54 为亟环求藩宪,准将钱粮柜价,援照径发民欠册章程,每届钱粮开征、核定洋价。除通饬各厅州县遵照外、并缮告示多张,径发厅州县自治公所,饬令该公所分发城镇乡自治公所,逐处张挂,庶几家喻户晓、胥吏无纵作弊。从此官民不相冲突,法令可以实行。多年积弊,一扫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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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56 秦锡田提议,在进行正税征收之际,将法定交换比价向县、乡层级的自治公所公开,通过地方自治机关来监督征税体制,解决州县衙门的浮收行为。像秦氏这样的提议,也可说是推进地方自治的精英人士之动向及意图的反映。例如,针对奉贤县知县朱庚旦的浮收行为,由江苏谘议局议员朱家驹为首的精英人士向松江知府、苏州布政使、江苏巡抚各衙门提出控诉,浮收部分被充作精英人士推动自治事业——学堂的运营费用,也可看作是此种反映与表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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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58 秦锡田的提案及意图中,作为基层行政单位的州县的浮收组织,成为推动地方自治及确保自治财源的障碍,处于与地方自治对立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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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60 二、清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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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62 此外,秦锡田更致力于地方自治一环中征税体制的根本——清丈问题的解决。由于江南一带太平军的进攻,导致税源的流失,出现了鱼鳞图册的登录名单与现实中纳税人名目不一的情况。这使得州县衙门确保税收的工作产生困难,造成税收减少。同治年间虽有实施清丈,但却没有让情形出现根本性的改善。[39]相反,以收税为主要任务的州县衙门,将短缺的税额转嫁到纳税人身上,以完成其规定的征收额度。清末江南类似这样的征税体制,导致州县衙门与地方精英人士之间的对立,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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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64 上海县则因存在租界,使土地行政的状况更趋于复杂。这主要集中在分布于黄浦江两岸的滩地,与上海道台向外国居留者发行的“道契”两点上。黄浦江两岸一带素有被称为滩地及芦洲的沙地,根据衡量耕地肥沃度基准的科则,属于“荡”“涂”的耕地,是利用价值较低的土地。然而,这段横跨上海县与宝山县之间、绵延十几公里的沿岸地带,由于租界设置的都市化,使得其经济价值大增,地价不断飙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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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66 光绪二十一年(1895),两江总督张之洞设立上海滩地升科局(以下略称为升科局)。在上海道台的监督下,由该局负责上海、宝山两县关于黄浦江沿岸滩地的清丈及官有滩地的转让,并决定将由此产生的利润,充作购买纺织机器的经费。除了新发现的滩地之外,包括漕田、芦洲中没有官契,或超过官契所记载面积的土地,由局员的候补知府许宝书负责一律进行没收,并将此列为官有地,成为转让对象。此外,也没收了上述对象以外的准折地,因此出现了许多失去生计手段的乡民,弊害甚巨。不仅如此,一直持续到光绪二十六年(1900)的清丈,新掌握的滩地面积及通过转让所获得的利润等数据下落不明。并且升科局的支出,及用于纺织机器购入费用之外的用途,也不甚明朗。[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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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68 光绪三十二年(1906),鉴于这种情况,户部认为“谓钱粮鱼鳞册籍,在县署存续。局员呼应究多隔阂。田赋本地方官专职,此后归地方官经理”,下令两江总督废除升科局。对此两江总督提案将滩地行政置于上海道台的管辖下。结果,上海道台将升科局员中的精通业务者派至会丈局,并在上海县知县的管辖下进行滩地行政。上海道台派局员至会丈局,事实上意味着两个机关的合并,秦锡田对此坦言:“从前两局互相牵制,未便通同。作弊者今则狼狈为奸,肆无忌惮。弊病百出,不可殚述”,这样的变化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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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70 发生这种情况则与道契的存在息息相关。道契是指外国居留者在租借土地时,由中国官方发给的土地借贷契约文书;由于印有上海道台的捺印,故被称为道契。上海租界开设之初,外国居留者与土地借贷的相关业务并无特定管辖机关。直到光绪年间,由于租界扩张,使得土地借贷相关的冲突矛盾日益增多。上海道台龚照瑗于光绪十五年(1889)派人新设会丈局,让各国领事与上海县知县共同处理土地借贷等业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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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90372 实际发放道契的机关会丈局,由于使用的是原来的升科局员,产生了新的违法贪污手段。依据秦锡田上呈的《上海宝山绅士呈督抚院请撤上海滩地升科局》所言,升科局员滥用职权,勾结一部分商人,将伪造的土地所有证书篡改为道契,并挪用清丈过的滩地用以出售。产生巨大的挪用滩地利益的背后,与中国奸商、升科局员及对此默认的上海道台、洋商及列强势力三者具有紧密关联。具体的当事者可以久记、公和祥(怡和洋行建于虹口的大型码头商号)及大商人“奚朗”为例。由于登录道契手续上需有县的登录证,虽然有地方精英人士的倡议,知县进行了调查,但迫于上海道台及美国领事的压力,事实完全被掩盖。[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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