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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元素:人类不变事物中的基本构件 十、钻营混合所得与强弱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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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者通常不会单独使用某种资源谋取自己的所得,而会把天赋与杠杆外力结合起来去谋取非辛劳的“钻营所得”。钻营所得作为一种融汇了天赋所得和杠杆外力所得的混合所得,是强弱分野的重要贡献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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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者虽然可以利用三大杠杆谋求杠杆所得,但是,如果简单、直接地用某种杠杆谋取所得,有时候会遇到法规的限制(如法规不允许以权谋私),在没有限制的地方,则会出现机会不多、所得水平低的问题。这时,天赋高的强者就会用天赋驾驭各种杠杆、资源,创造性地在几种杠杆、资源中进行交易、组合、迂回、穿插,寻找法规和体制的空隙,以创造出获利机会(就像战争中穿插运动以寻找战机一样),这就是钻营或经营。在权力、金钱、名誉能够照耀到的一切领域——企业界、文化界、司法界、体育界、教育界、文艺界,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的钻营所得都会被勾兑出来。下面我们披露几个攫取钻营所得的真实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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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个真实的钻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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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纺织企业老板在企业收购中的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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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是某大型国有纺织企业的副厂长,1996年因为贪污挪用20多万元被追究,于是一跑了事。混迹江湖期间,特会折腾的高某与省里的一些高干扯上了权力关系。几年之后那个纺织企业陷入困境,要进行破产重组。一个香港商家愿意出资4个多亿买下这个企业,但省里有人找借口阻拦,并从中斡旋以1.4亿元的超低价格卖给了高某。工人想知道4亿不卖1.4亿卖的原因,上面的解释是高某有不裁员的承诺。但高某买下这个企业之后,并没有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而是一门心思想卖土地赚钱。最后高某以6亿元的价格把该厂土地的三分之二卖给一个房地产商。为此,该厂要大规模缩减生产规模,把部分厂房拆迁以出卖土地。高某不敢搞公开裁员,那样他要支出一笔不小的费用。他的招数够毒辣也够高妙:第一招,以生产经营不赚钱为借口,让多数车间长期停产,因为一停产,工人没了工资,心也散了,只好自找出路,正中老板下怀;第二招,把已在本地工作几十年的老工人故意调往外省市的分厂,让他们与家人、熟地分离,老工人们不愿离开故土到陌生环境去,老板就以不服从组织安排为由予以除名;第三招,通过百般挑剔让工人感到玩不下去,自动辞职走人。有一个个案可以说明该厂之严酷,一个57岁的老工人,因为在下班时把一块洗脸手巾大小的破棉布(前纺车间内用于包裹棉花的棉布,没什么再利用的价值,通常工人把它撕成小块当抹布用)放在了口袋里,被门卫抓获,就以盗窃企业财产为由把他开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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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高某又通过官场关系,以600万元的象征性价格买下了一个拥有500多人的纺织厂(据参与该厂设备拆迁变卖的一个技术工人说,该厂的设备就是拆成废铁卖都不止600万元,更不要说土地资产),经营一年多以后,又故伎重演,关闭工厂,以1.5亿元的价格卖了工厂下面的土地。工人不愿失去饭碗,告到当地政府,政府说你们失业后可以按有关政策“享受失业待遇”,该厂卖土地不能阻拦,因为你们那个工厂所在地段正待开发。工人还是不愿意要那一点可怜的失业安置费,联合起来阻拦工厂拆迁。高某走通了官场的路子,于是政府派出几百民警,强行拆了该厂,让高某高高兴兴地卖了土地。两年前的600万元变成了1.5亿元,强者发了横财,弱者丢了饭碗。两年前之所以按600万元的象征性价格把该厂卖给高某,暗含的条件就是高某要对工人的就业负责任,现在高某把就业责任推开了,而当时白白送给他的厂子下面的土地成了他的私有财产,让他卖钱走人了。高某能够准确“踩点”,很可能是他从关系官员那里得到了该厂地址要拆迁开发的隐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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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富豪钻营城市土地级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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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某富豪到某个大城市去寻找商机,凭借他的资本实力和用金钱开拓出来的公关渠道,他得到了该市市长的接见,并从市长那里获得了该市未来几年的发展规划。他凭借一般人得不到的超前的城市规划与开发信息,再加上他自己的商业判断智慧,马上以非常低廉的价格买下了近郊的一片不毛之地。几年以后,那块地所在的区域在政府投资和开发政策引导下,成了新的商业中心,那片不毛之地的价格翻了几十倍,他由此赚了若干亿。这若干亿“非辛劳所得”来自社会投资给不毛之地带来的土地升值,他瓜分到了这个土地升值。尽管这些财富他是凭智慧钻城市土地级差收益的体制漏洞得来的(而且他用资本优势从权力那里获得了非公开信息),不是非法得来的,但在哲学和伦理学意义上,这仍然是一种“非道义所得”。得到这种所得的人,在道义上比捡了别人的钱不还的人更不光彩,因为他们是设局让别人掉钱(当官员和商家合谋把房价、地价推高以获取巨大土地升值利益时,与故意设局让“房奴”们掉钱无异)。在攫取别人钱财这一点上,他们和坑蒙拐骗者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手段高明——只在法律打击不到的缝隙中攫取别人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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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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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9年10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昨天报道的《某上市公司定向增发9高管齐添上亿身家》引起市场的极大关注,上市公司高管们上演了暴富神话,而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了更大的秘密:原来该上市公司拟以19.8亿元定向增发收购的挖掘机资产,竟然是它在6年前以1782万元卖给它的几个大股东的那笔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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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6年前出售该资产的理由是:“挖掘机业务属于新业务,盈利能力较低、竞争日益激烈,为了维持上市公司较高的毛利率,维护股东权益,决定出售挖掘机资产。”可实际情况与这个描述恰恰相反,该业务在剥离出上市公司的6年时间内飞速发展,销量增长了30倍,几乎每年翻番,收入超过10亿元,净利润也超过1亿元。只有到了今天,善良的普通投资大众才发现,当初上市公司低价甩卖的挖掘机业务竟然是一个聚宝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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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资产本来是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全体股东的,当年以1782万元的低价卖给几个大股东合资的一个公司,现在又让上市公司以19.8亿元的价格从大股东的合资公司买过来。大股东在6年时间里,就把1782万元变成了19.8亿元。为了获得暴利,他们在资产作价方式上也搞双重标准:6年前上市公司卖出挖掘机资产时采用的是成本法,在账面价值的基础上还折价0.05%;现在让上市公司买回挖掘机资产时,却用的是收益法,作价19.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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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某上市公司高管用1元买入市值25元的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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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L公司于2004年4月30创立,2006年11月发行上市。2006年至2008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93元、0.96元、0.98元。2009年11月26日大股东与43名企业高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每股净资产4.24元,股票市价为25元。可是协议中的转让价竟是每股1元,转让的股份总数竟达2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3%,受让股票的企业高管在这次股票转让中竟然可以获利25倍,利润总额达到5.5亿元。正如公告所说,大股东是想要激励公司高管,但又不情愿如此激励,于是一拖再拖,最后高管不惜动用法律武器才保证交易的完成。那么,高管是如何成功地“绑架”大股东,让其签订放弃巨额利益的股份转让协议,从而钻营到5.5亿元暴利的呢?这是一个待解之谜(事例资料来源:2010年2月5日《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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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几例钻营所得的来源看,都是用天赋智慧撬动权力杠杆和资本杠杆得来的,所以属于“天赋—杠杆所得”,天赋是属于行为人自己的,杠杆则是一种社会外力。很显然高某既利用了他所掌握的资本杠杆(否则他不可能到处购买企业),也通过某些不能见人的方式交换到了权力杠杆(否则他的购买行为和经营行为难以成功实施)。那个富豪不仅利用了他的资本杠杆,而且以他的资本杠杆撬动了权力杠杆,因为只有他的大资本才能让市长(权力)青睐他,向他透露未来城市的发展规划,使他获得一般人得不到的超前信息。两个上市公司高管的钻营主要利用的是经营权权力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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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钻营案例不是个案,而是大量存在的现象。中国在改革开放时期出现了大量钻营机会:比如在90年代商品价格、外汇价格双轨制下,掌握或接近权力的强势者利用物资交易或外汇使用的“批文”钻营到了巨量的价差收益;在近百万家中小公有企业民营化过程中,企业管理者阶层用“管理层收购”等方式把数以万亿计的公有资产以极低的价格钻营到了自己手中,摇身一变成了老板,由此完成了史诗般的“体改型原始积累”。不过,这种体改式钻营既有掠夺财富的一面,也有对社会有益的一面,那就是让有生命力的私营企业取代严重缺乏生命力的公有企业。大概由于人性的弱点,效率和财富总是要以牺牲公义为代价。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使得很多经济学家主张不要清算富人们的“财富原罪”。的确,强势者以智慧和权势掠夺社会财富后,如果能发挥经营才能,用这些掠夺来的财富创造出更多的财富,那就可以将功折罪了。但如果他们把掠夺来的财富用于过度挥霍,那就罪不可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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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钻营及钻营所得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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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界、学界精英们在钻营上也丝毫不会示弱。官商钻营、权钱勾兑不必说,学界钻营也可以大有作为。比如某些大学领导请“国家项目”的评委来学校参加各种活动,给出很高的出场费(评委利用自己的项目评审权钻营到高额出场费),然后在评项目时给学校领导人申报的项目开绿灯。所以在一些大学,谁当领导后其学术都会突飞猛进,好像突然吃下了一吨伟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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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存在稀缺资源、秘密信息和社会杠杆的地方,钻营就会大行其道。要获得钻营所得,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较高的运作智慧,二是在权力、秘密信息和其他社会资源的掌控上具有垄断优势。具有较高智慧的人不多,具有较高智慧同时又具有公共资源垄断优势的人更少,所以通常只有少数人能获得钻营所得,一般人只能望洋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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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营的形式千千万万,钻营在性质上呈橄榄形分布:少数是违法犯罪的黑色行为(罪恶勾当),少数是公之于众也不会受到指责的高明行为(高招),多数是违背公平规则、一旦曝光就会受到谴责和处罚的灰色行为(伎俩)。违法风险较低的灰色领域是人们钻营的主战场,有条件的人们必然在这里纵情驰骋。事实上谁要是成了一个厉害的灰色钻营者,他就成功了一半。从逻辑和经验上看,最容易得到钻营所得的是各种资源的掌控者和接近者,特别是权力资源、金钱资源、信息资源的掌控者和接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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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钻营所得的形式多么复杂,它都不是一种独立的所得形式,而是天赋所得和杠杆所得的混合物,可以分解为这两种所得。钻营所得中的杠杆所得部分完全属于转移性或攫取性所得,天赋所得部分则不一定都是转移性或攫取性所得,其中可能包含着与创造财富相关的“自食其力性天赋所得”,因为钻营活动中也可能包含着为创造财富服务的正当经营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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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巨大的财富后面都有巨大的罪恶,而巨大的罪恶后面有着巨大的智慧,把罪恶、智慧、财富串联起来的,正是高人们的钻营行为。创造、财富、荣耀、享受属于特会钻营的高人们,罪恶也属于特会钻营的高人们。他们是世间光耀的主要源泉,也是世间罪恶的主要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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