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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体制设计增强弱者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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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分量级的“社会拳击赛”中,要想实现一点公平,就必须帮助扶持弱势者,使其力量稍有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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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收入分配结果往往不是贡献的函数,而是由特定的社会制度及其分配规则决定的。社会制度及其分配规则往往又是社会各方力量博弈的产物,对各方力量影响最大的是权力结构,而权力结构由强势者确定。这是因为:其一,市场体制中存在着严重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市场交换机制也主要是由那些拥有更大权力的群体制定。显然,在劳资力量悬殊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分散的劳资谈判所实现的收入分配均衡必然是不公正的,会产生远远有利于雇主的分配结果。其二,一个社会的力量结构越不平均,收入分配的决策权就会越集中,实际的收入分配也就越不公平。比如在现代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往往拥有与其贡献不成比例的决策权力,从而在收入分配中占有巨大的优势。正因为如此,要保证收入分配的正义性,就要保证分配规则的合理性,这又要从改变社会力量结构尤其是壮大弱势者力量方面着手。具体方法有两种:一是引入外来的第三方制度力量以扶助弱者和抑制强者,《劳动法》、《工厂法》就是外来的第三方力量。二是将分散的弱者联合起来形成集体力量以增强弱者力量、抗衡强者力量,在劳资关系中就表现为集体谈判工资制。另一个办法是让微观单位的员工代表进入决策层,在决策过程中直接表达员工的要求,实现员工群众对决策的监督(参见朱富强《初始收入分配如何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一文中的观点,载2012年第1期《中山大学学报》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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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各领域制定“限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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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要防止弱肉强食进入滥用区,除了扶弱之外,还必须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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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官员(政界强者)进入弱肉强食滥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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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的措施是:让官员的行为受到人民的有效监控;减少政府的审批范围;缩减行政权的自由量裁空间和由此带来的渔利空间;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禁止官员亲属经商;取消官员在住房、医疗、饮食各方面的种种特权;允许公众传媒依法揭露官场问题;通过改革消除体制缺陷,防止掌权者通过制定不合理规则牟取规则性不义利益。只要真正做到这些,官员的权力杠杆所得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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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企业经理阶层进入弱肉强食滥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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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市场经济看,企业经理阶层是容易在经济上进入弱肉强食滥用区、谋取大量不义所得的“高危人群”。经理阶层既掌握着企业的资本杠杆,又掌握着企业内部的权力杠杆,他们可以用资本杠杆为企业赚取利润,然后利用权力杠杆使利益分配向自己倾斜。在股权分散的企业中,经理层更是可以架空股东,撇开员工,自话自说,自己奖励自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说,20世纪70年代以前,大公司CEO的收入也只有一般工人的几十倍,当时大公司并不觉得拥有一个著名的、有魅力的领导人有多么重要,CEO们也不怎么到社会上出风头,企业要换领导人,多从内部提升,而不是到外面去挖别人的“宝贝”。可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CEO变成了跳来跳去的摇滚明星,跳一次升一次,管理层薪酬动辄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美元,达到一般员工的几百倍,甚至上千倍。激励经理层没错,但被经理们的越来越大的胃口牵着鼻子走,就会走向荒谬的极端。比如,“公司股价不涨,按理说不应该奖赏经理们,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正因为股价停滞不前,所以要加大对经理们的奖励”。而这样的思路一出现,就受到经理阶层的热烈追捧,并想出了很多花招来促进它的实施。所以克鲁格曼认为,对企业界强者阶层的薪酬水平的确定,不能完全交给市场之手,应该受到制度和规范的制约,即受到文明的制约。西欧、日本经理们的薪金水平只相当于一般员工的一二十倍,美国却在百倍以上,这本身就说明市场决定存在着巨大的非理性和荒谬性,需要用文明的理性力量加以剪裁(如果没有文明力量的介入,毒品市场和色情市场的活力将压倒所有其他市场,庸俗文化市场也可能挤垮高雅艺术市场。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市场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一个可以抑制激励过度的思路是,在法规中明确各种规模的企业的主要经理人员的底薪倍数,比如规定小企业经理的底薪不能超过一般员工3倍,中型企业不能超过5倍,大中企业不能超过10倍,大企业不能超过15倍,巨型企业不能超过20倍。经理人员的实际年薪可以用底薪再乘一个“效益系数”,效益系数应该等于员工薪金增长率加净利润增长率。这样就可以把他们的所得与他们本身的真实贡献严格联系起来,防止他们利用经济景气、行业景气和其他花招获取不义所得。如果市场要让经理拿天价薪金,可以用“特别所得税”对付之。美国的一些高管年薪几千万甚至几亿美元,美国政府想设上限,但市场总有办法绕过去。其实也可以不设上限,只要规定很高的边际税率就行了。你可以拿几千万、几亿元年薪,但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税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税率60%,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税率是80%,你爱拿多少就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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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范企业主的资本杠杆所得(资本利润)进入弱肉强食滥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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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范畴不能消灭,但要防止他们为了利润最大化而挤压员工的利益,工会的工资谈判(以保证工资增长与物价水平和员工创造收入的效率保持一致)、员工参与利润分享,都是消减企业主利用资本杠杆获得不义所得的办法。为了让员工享受企业的剩余收益,也许应该提出一种根本变革性的企业收入分配规则:企业的净收入在发了工资、交了税收、付了贷款利息之后的“净收益”,先按“资本的基本收益率”(可相当于企业债券利率)向企业主(股东)的净资产支付“资本基准收益”。此后的企业纯剩余作为“资本—劳动共享剩余”,按净资产总值和工资总额(或可变资本总额)的比例一分为二,一部分成为“资本要素的剩余收益”,一部分成为“劳动要素的剩余收益”。理由是,企业收益是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共同创造的,如果在支付劳动要素的市场价格(工资)和资本要素的市场价格(资本基准收益)后还有纯剩余,应该由双方分享。但要建立有谈判能力的工会,员工才能与企业主进行有效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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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范滥用弱肉强食的几道“最后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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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措施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经济上的滥用弱肉强食带来的各种不义所得。于是就要设置几道“最后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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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资本、权力、社会地位、分配性钻营、优势累积效应等对分配正义的冲击,所以强者的所得几乎总是符合这样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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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者的所得=与其辛劳和贡献对应的道义所得+与其辛劳和贡献不成比例的非道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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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应该设置如下几道“最后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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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道是累进所得税,第二道是财产税,第三道是遗产税,第四道是累进的奢侈消费税。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的意义不必讨论,奢侈消费税的意义有必要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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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的奢侈消费税,是以大众的一般消费水平为基点,越是超过大众消费水平,奢侈消费税率就越高。不但住房、汽车,其他奢侈消费品都应该征累进的奢侈消费税。高档烟酒、高档化妆品、高档服装、高档食物、五星级酒店、VIP病房都应该征,其原则都一样,越是超过平均消费水平的,其税率越高。按照这个原理,一家五星级酒店的营业税就要比两星级酒店的高得多,医院的VIP病房和普通病房的价差,不但要反映二者的价值差别,还要包含二者消费奢侈度之差别。一切享受奢侈消费的人,都有义务向社会缴纳奢侈消费税。一个人既能享受鹤立鸡群的消费,说明他的收入中一定包含着转移性或攫取性所得,让他多付一点税金给社会,不是打击他,而是要他把所获得的转移性或攫取性所得交还一些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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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产品的奢侈程度征税麻烦,还可以有另外的消费税征收方法,比如富人的家庭人均消费数额未超过社会人均消费数额n倍时,不需缴纳消费税,超过n倍的,要按一定税率缴纳消费税,超过倍数越高,税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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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豪华消费还有消减人们争斗的意义,要知道,在一个社会,消费档次拉得越开,“稀缺的好东西”对人的欲望的撕扯力就越大,人们的争斗就越激烈。争斗越激烈罪恶就越多,当然人们的拼劲也可能越强劲。从“唯GDP”的发展至上的角度看,消费档次越大越好,但从心境安宁、社会和谐、消减罪恶的角度看,还是弱化“稀缺的好东西”对人的撕扯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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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的奢侈消费税有特别的意义,因为所得税之后,富人的可支配收入有两个去向,一是消费,二是投资。如果他们把大量收入用于投资,那还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就业、造福社会,即使他们的可支配收入中仍然包含大量非道义所得,只要这些钱还在为社会服务,富人对它们就只能占有而不能享用,它们在使用、利用的意义上就还是“公有”的。而富人把钱财用于奢侈性消费,对社会就没有积极作用了。正是这个道理,决定了所得税之后还有必要用累进的奢侈消费税对富人钱财的用途再做一次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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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富人的钱财,要根据其用途区别对待,用于生产经营的再多都不必限制不必征收,用于奢侈消费的则要以税收调节的形式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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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和富翁们都感到了社会对巨额财富道义拷问的压力,并在贫富对立日益严重的今天做出了姿态:2011年底,奥巴马在呼吁调节收入分配的演讲中说,“过去十年间美国最富的1%的人,收入增长了2.5倍,年收入达到120万美元,而中产阶级的收入却下降了6%”。200多位美国富豪联名向奥巴马提议,希望政府增加年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富人的税率。俄罗斯第三大富豪普罗霍罗夫在2012年初决定竞选总统时说,如果他当选,他将捐出自己180亿美元财富的大部分,并将开征“过度消费税”以限制富人的过度消费,比如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几十平方米的就要缴税。2008年,郭台铭步比尔·盖茨后尘,宣布将捐出自己的九成财产,戴胜益也宣布将捐出自己的八成股权。2012年2月,郭台铭等一批台湾富豪又宣布向社会捐献3000亿元新台币,合640亿元人民币。马英九、蔡英文等在竞选时也纷纷打出了抑富济贫的旗号。竞选香港特首的唐英年在参选宣言中也明确宣传将致力于解决贫富悬殊的问题(见2012年2月23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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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当的反弱肉强食逆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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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弱关系的重新洗牌总是要进行的,如果不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就要以流血革命的暴力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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