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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精英与民众的关系,还要提出一个精英度的问题,可以这样排列精英度:掌权者的精英度应该是最高的,被选为掌权者的人应该是在政治方面最有智慧最有能力的人;人民代言人的精英度次之,被选为人民代言人的议员或人大代表应该是相当有智慧有能力的人;人民群众则是与精英阶层对应的社会群体。一个人是不是精英,既取决于个人素质,也取决于地位和信息掌握。人民代言人的个人素质、地位、信息掌握都强于一般民众,所以是精英;掌权者的个人素质、地位和信息掌握一般又强于人民代言人,所以他们比人民代言人更“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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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调实现人民意愿的角度说,先后次序应该是人民群众、人民代言人、掌权者;而从强调决策智慧的角度说,先后次序则应该是掌权者、人民代言人、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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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三类主体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权重,要看某项公共事务是体现民意更重要还是智慧与效率更重要。体现民意更重要时,民众的作用权重应该第一,人民代言人第二,掌权者第三;智慧与效率更重要时,掌权者的作用权重应该第一,人民代言人第二,大众第三。根据上述原则,可以这样确定民众与精英人物在政治领域三个大的方面的作用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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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谁当掌权者:精英人物挑选候选人,民主投票决定谁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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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更有眼光把最合适的人挑选出来充当掌权者呢?是大众还是精英人物,按常理说是精英人物的眼光更准一些。因此,较理想的掌权者挑选方式是,由政党内的精英人物挑选几名能力较强的人当候选人,然后民众在几名候选人中投票选择掌权者。选举掌权者的民主投票可以是大众投票,也可以是人民代言人投票,大众投票更多的是强调人民意志,人民代言人投票更多的是强调精英智慧。不论是谁投票选出的掌权者,都要由民众或人民代言人定期投信任票,一旦信任票过低,就可以启动罢免投票程序。因罢免而空缺的权位不必临时再选举,可以由第一次竞选时获票第二的候选人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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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事务决策:决策的智慧方面倚重掌权者,利益平衡方面倚重民众;重要决策要民主“拍板”,具体事物的处置性决策由掌权者单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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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公共决策,这种极端重要的公共决策应该由掌权者起草,在交由人民代言人充分协商、讨论、修改后,由人民代言人会议投票通过,这种重要的公共决策强调的是人民意志,决策效率则是次要的。政策的制定由掌权者起草,交由人民代言人会议投票决定。政策制定要看它是影响深远的政策还是一项普通的政策措施,如果是前者,就要强调民主决策,如果是后者,则要强调决策效率。凡强调效率的决策,掌权者的作用就大。狭义的公共事务管理或某项具体公共事务的决定,应由掌权者单独决定。在这方面,人民代言人组织只要严格控制了财政预算方案,具体公共事务的处置可以放开让掌权者干。一切决策都涉及到智慧和利益平衡两个方面,精英与民众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不同的,决策的智慧方面要倚重精英,利益平衡方面要倚重民众,具体表现就是精英(掌权者)先拿出包含智慧的方案,民众再从利益平衡角度进行评价然后投票通过。不过,精英人物在做重要的公共决策时,也不能闭门造车,必须充分征求民意,征求民意的一种较好方式是决策前的“听证会”。只要决策者真心诚意,从听证会上是可以征求到民意的。而决策者开听证会的诚意,要靠严格缜密的决策听证制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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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防止权力腐败方面,主要靠民主,掌权者只处于配合协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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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止权力腐败方面,民主是关键的,精英智慧是次要的。这方面的权力分配要向民众和人民代言人倾斜,政党和掌权者精英都要尽量少干预。一切针对权力腐败的司法权力、检察权力、监控权力都要由人民代言人组织掌控。只要人民在权力谋私问题上把掌权者控制住了,人民就可以多给掌权者一些活动空间,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民主的主战场是防止权力腐败,而权力腐败又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违法违规的权力谋私(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二是掌权者利用规则、政策制定权谋取体制性、规则性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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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与精英治理有效结合的一种途径是挑选精英人物当人民代言人,并把人民代言人制度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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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元素:人类不变事物中的基本构件 九、人民代言人与权力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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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言人(人大代表、议员)制度是代议制下民主制度的中枢,只有建立健全人民代言人制度,才能使权力的人民性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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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建立真正民选的、拥有真实权力的人民代言人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权力能否得到人民制约的关键,也是一个国家权力是否具有人民性的根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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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权力被一分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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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即掌权者掌握权力,而民众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因此,掌权者与民众的关系,可以表述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权力的行使不能侵犯民众的权利。反过来说,只要权力不侵犯权利,民众和掌权者的关系就OK了。这种说法有一个很大的误区,好像民众就只有权利,没有权力了。不是这样的。权利是关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的界定,它涉及的是个人行为边界;权力是关于公共事务的一个概念,主要回答“公共事务谁说了算”的问题,所以叫“公权”。作为国家主人的民众虽然把公共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和操作权让渡、委托给掌权者了,但并没有全部让渡、委托出去,而是保留了一部分关键的权力在手中。如果主人把全部权力让渡给委托人,怎么保障自己不被委托人损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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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主社会,全部公权力被分割为三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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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块:民众手中保留的权力(主要是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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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块:民众让渡、委托给人民代言人(人大代表、议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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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块:民众让渡、委托给执政者或掌权者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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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手中保留的公权力主要是遴选人民代言人或掌权者时的直接选举权,重大事情全民公决时的投票权,罢免掌权者时的投票权。除此之外,民众行驶公权力的机会并不多,发表政治言论、游行示威罢工、举报贪官污吏也算是民众公权力的一种“亚形式”。当然,民众还有知情权和质询权,也是一种较弱的权力。当民众的权利涉及到公共事务时,权利就转化为权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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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手中的公权力的确很少,这是因为直接民主存在几个先天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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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效率缺陷。由千百万民众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然后分析、思考,最后统一意志,做出负责任的决策,比只让少数专职决策人掌握信息、分析信息,然后做出决策要困难得多,交易成本也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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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策科学性缺陷。民众对事物的分析、判断、鉴赏能力肯定不如作为掌权者的精英,在很多问题上,民众决策的科学性不如精英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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