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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真正的竞选—投票方式决定掌权者人选,促使他们为了获得或保持权力竭力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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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重要议案(如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方案)进行审议批准,以实现人民对重要政府决策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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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把履行监控职能的机构(如审计署、检察院、法院、舆论传媒等)划归人民代言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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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方面是权力制衡的关键。权力制衡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二是人民代言人组织和它掌控的检察、法院、审计等监管机构对行政权力进行制衡,前一种制衡也有一些效果,但根本的还在后一种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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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学界议论的专门成立宪法法院,对政府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理,也是一个值得尝试的办法。总之,只有宪法和制度细节赋予人民代言人足够的体制力量,他们才能在强势的掌权者面前挺直腰板,在参与决策、监督权力、反映民众意志、保护民众利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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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人民代言人组织为中枢建立权力制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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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言人组织(如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制约权力的根本力量,要以这个根本力量为核心,建立一个权力制约体系,才能有效地制约权力,这里不能对这个体系展开论述,只能作如下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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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真正的民众选举解决权力来源问题,通过民众的罢免权保持对掌权者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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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人民代言人组织参与制定和审议(必要时否决)政府决策来控制行政权力,并通过直接掌控检察、法院、审计等司法监察系统监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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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权力的分割(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各种权力间的相互制衡来消减权力的淫威。即为每一个权力机构设计对应的制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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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缩小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和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挤压权力寻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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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过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游行示威自由来实现社会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为此最好让人民代言人组织(而不是行政部门)主管新闻舆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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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过阳光财政和官员个人财产公示制度扯掉掌权者的利益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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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放弃权力宰制一切、照耀一切、品评一切的惯性思维,尽量缩小权力的控制范围和资源支配范围,扩大地方自治范围、社会力量管理范围和市场交易范围,以减少权力的强制空间和寻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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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展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如行业工会组织、环境保护组织、反腐败组织、反特权组织、反垄断组织、阳光财政组织、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组织可以把一盘散沙一样的民众凝结起来,是增强民众力量的最好途径。允许政权系统之外的民间组织发展,让民间组织与权力组织进行对话和博弈,是发展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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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问题是政治问题的核心,权力问题的解决,三分在辨理,七分在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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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制约权力衡量指标体系(权力人民性衡量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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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观社会人民群众制约权力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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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对人民群众自由、民主权利的保障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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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度、出版自由度、结社自由度、集会自由度、信仰自由度、新闻传媒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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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代表组织权力相对独立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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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组织与执政党之间是否存在明确而科学的权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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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代表组织的人民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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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选举人民代表的真实性即非操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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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在各阶层各人民团体中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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