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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人都能扪心自问,像评价自己的贡献那样评价别人的贡献,像对待自己的得失那样对待别人的得失,技术问题的解决会相对容易一些,但人的生命本能不是这样,而是自利重于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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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利(或曰自私)本能来自下面三个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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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有趋乐避苦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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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界上能给人带来快乐或避免痛苦的欲望对象物(金钱物质、权力、美色、荣耀)是稀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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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对自我苦乐的感受强于对他人苦乐的感受;因此,在分配欲望对象物时,自私自利的本能必然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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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客观存在不消失,人的自利本能就不会消失。而自利本能不消失,公平正义推行中的障碍就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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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具有自私本能的前提下,要想让人自觉地持守公平正义,下列三个条件中必须具备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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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钱、权力、美色、荣耀等欲望对象物不具备稀缺性,或者不具备差别性,大家所获得的数量和质量都差不多,没有争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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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金钱、权力、美色、荣耀等欲望对象物是稀缺的,但是在利益分配中,公平、道义、诚实的人比不公平、不道义、不诚实的人能够获得更多的份额,或至少一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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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即使在利益分配中公平、道义、诚实的人所获得的份额比不公平、不道义、不诚实的人少,但为了道德完美,绝大多数人都宁愿在利益上吃亏也要持守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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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条件是不可能具备的。第二个条件也是不能成立的,经验证明,一个人的道义度与他所能谋取到的利益往往不成正比。如果二者成正比,人们就会争着做公义之人,就不会有人践踏公平正义了。第三个条件的成立,要以道德教化的力量超过人的趋乐避苦的本能为前提,这也不太可能,因为事实证明,教化常常不敌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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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阻碍因素之三:强者弱者力量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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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者弱者的力量不均衡使公平正义的“负能量”往往大于“正能量”:跨过公平正义线获得不义利益的强势者力量大,但除了少数正义感强烈者外,多数强势者会因私利最大化动机而对公平正义采取抵制的态度;利益被侵占的弱势者具有强烈的推动公平正义的愿望,但他们又往往缺乏力量。强弱力量的不均衡以及双方对公平正义的不同态度,是公平正义难以推行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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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阻碍因素之四:资本、权力等社会杠杆的不均匀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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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的更大的破坏因子是社会杠杆导致的外力所得(即凭借权力、资本、社会资源等外力获得的所得),包括权力杠杆所得、资本杠杆所得、社会资源杠杆所得以及钻营混合所得等。那么权力杠杆、资本杠杆、社会资源杠杆及其外力所得会落入谁的手中呢?无疑是落入强者的手中。社会杠杆的不均衡占有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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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平正义的诸多破坏因子中,权力有着特别的“地位”。几乎任何权力都会成为公平正义的破坏因素。要在社会关系中实现公平正义,最有效的办法是提供这样一个条件——让关系相对人各方具有均等的力量或平等的博弈地位,而权力关系——掌权的宰制者和无权的服从者的关系——的出现恰恰破坏了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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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阻碍因素之五:践踏公平正义的罪恶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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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的本质就是践踏公平正义,为什么不少人有强烈的罪恶欲?第一,罪恶有着极其深厚的生命动因,它是一种扭曲的生命呼唤,在种种打击面前,这种于世不容的生命呼唤仍然顽强地存在着,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只有罪恶方式才能使生命欲望得到充分的挥洒。第二,罪恶的驱动力与欲望对象物(权力、金钱物质、美色、荣耀)的诱惑力成正比,科技化、创新化的现代社会是一个物欲不断被强化的社会,它必然诱发人的罪恶欲。第三,人们以罪恶方式追求私欲私利时,其投入—产出率往往比公平正义方式下的投入—产出率高,后者只能带来“现实效率”,前者才能带来“梦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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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第二、三、四、五章分别研究人的存在、强弱关系、权力关系、罪恶关系(罪恶也是一种关系,即罪恶施行者与被损害者之间的关系),它们都服务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可以说是从不同方面研究公平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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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元素:人类不变事物中的基本构件 二、践踏公平正义的泛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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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因为结了苹果,它才成为苹果树;而是因为它是苹果树,它才结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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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离公义或践踏公义的行为就是广义罪恶或泛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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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读者理解“泛罪恶”的涵义,我们把《圣经》中关于人类罪恶的部分文字摘录出来,通过这些文字,读者就可知道,人类社会不但存在触犯法律的黑色罪恶,还存在大量背离公义、暗室欺心的灰色罪恶。所谓泛罪恶(也可以叫“广义罪恶”),就是黑色罪恶和灰色罪恶的总括。《圣经》作者在衡量人类罪恶时,用的尺度是绝对公义,不但显得过于严苛,而且有些夸张和绝对化。我们不必拘泥于这些说法,只要从这些文字中认识到“罪恶的本质是违背公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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