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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63 1999年的GDAT辩论,即人类学理论界的年度辩论(详情请参见第六章的加框文字),涉及的提议是“差异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Wade 1999),该提议以43票对30票而获胜(15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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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65 民族主义和族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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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67 如果我们坚持区分定义的层次,民族主义和族群性之间的差异是很简单的。民族主义者的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一种代表族群为它自己的国家主张权利的种族意识形态。而实际上的区别可能会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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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69 首先,人的所属群体或类别在分析上处于民族成员和种族成员身份之间的灰色地带。认为种族群体“有着共同的意志”完全是不对的。如果他们中有些成员想要独立,而另一些则满意于在既存的国家之内享有语言上的和其他方面的权利,我们所讨论的类别可能既是一个民族,也是一个族群,有赖于说话者是谁。一个人也可以随着情境而转换成少数的种族成员的身份或民族成员的身份。一个来自阿根廷的法国移民当她在法国的时候属于一种少数种族,但是当她回到出生地的时候就属于一个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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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71 其次,民族主义有时会表达一种代表了大多数种族群体的意识形态,并且被大多数种族群体所支持。很明显,在毛里求斯就是这种情况,那里没有任何种族群体公开地表示希望国家建筑变成代表它自己的种族事业。在这些国家中的民族主义者的意识形态可以被看成是多种族的或超种族的,因为它试图在一个共同民族的框架之内调和种族间的差异,而不是废止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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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73 第三,我们应该谨记,日常语言和大众传媒一直在混淆民族和种族群体的概念:例如,当人们说到前苏联的“104个民族”时,他们实际上清楚地指的是“种族群体”,不过它们中也有一些民族,因为他们的领导人想要成立由他们统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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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75 民族主义和族群性是相关的现象,但是也有许多不是民族的种族群体,而且也有一些不是种族群体的民族——也就是那些并不是建基于种族原则之上的多种族的民族或国家。很自然,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事实上都是多种族的,但是它们当中有许多是由一个种族群体来统治的:在法国是法兰西,在大不列颠是英国人,等等(参见Grillo 1980)。前面所呈现的民族主义的模型,以及民族主义者认可的各种模型,很少与领土是契合的。特别是,很少有——如果曾经有的话——国家和“文化群体”之间的完美对应。在当今世界,这个简单的事实是关于少数民族的话题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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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77 少数民族和多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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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79 两种都极其强调权力和权力差异的关于族群性的研究,分别是对从穷国到富国的劳工移民的研究和对土著民族的研究。两种类型的讨论都涉及了少数民族和多数民族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多数民族——通常是指单一民族国家所代表的民族——在某些方面比少数民族要强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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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81 一个种族的少数派可以被定义为是政治上没有统治权的群体,并且作为一种种族的类别而存在。虽然术语“少数民族”(minority)通常指的是数字上的劣势,但在专业文献中它表示政治上的服从。世界上有很多民族因此可以被看成是少数民族,但它们与单一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却是不同的,正如单一民族国家对这些少数民族的策略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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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83 术语“少数民族”是相对于整个社会系统中的组织的规模和形式而言的。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展示过的那样,对社会系统的任何描绘都是相对的,这意味着(1)少数民族产生于当社会系统的容量增大时,比如,以前的部落民族被民族国家所整合(雅诺马马人在他们与国家发生关系之前不是少数民族),(2)如果少数民族能够以新的方式划界(例如,通过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它们常常可以变成多数民族,(3)在一个地方是少数民族的种族群体,在另一个地方可能会成为多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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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85 锡克人(Sikhs)在印度的总人口中占了不到2%,但在印度的旁遮普,他们却构成了65%的人口。根据上述第(2)条,他们的一些领导人正在努力抗争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旁遮普国家,从而集体地将群体从少数民族的身份转变为多数民族的地位。另一方面,特兰西瓦尼亚(*)的匈牙利人和英国的巴基斯坦人体现了第(3)条:他们在当地是少数民族,但在别的地方,他们群体却是多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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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87 权力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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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89 目前为止,本书对于种族和民族的讨论中,我们还没有强调不同族群之间不平等的或不对称的权力关系这一非常重要和非常普遍的事实。许多族群性的研究关注种族边界的维持和对身份的商议,而没有更深入地思考可能对于种族内部的关系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权力分化。例如,关于铜带省的“部落主义”的族群性的著名研究,很少提及殖民主义的采矿社会的更广阔的语境,而这决定了非洲人作为次等公民与欧洲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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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91 斯坦利·塔姆比亚(Stanley Tambiah 1989)提出了一种根据种族地位而区分的当代社会的类型学(可参阅Eriksen 1992和Horowitz 1985的另几种关于少数民族-多数民族关系的类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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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93 1.几乎是同一种族的国家(统治群体占总人口的90%以上),如日本、冰岛和孟加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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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95 2.有一个主要种族的多数民族(占总人口的75%-89%)的国家,包括不丹、越南和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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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97 3.最大的族群占到了人口的50%-75%,并且有一些少数民族的国家,例如斯里兰卡、伊朗、巴基斯坦和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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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99 4.有两个大致同等规模的群体的国家,例如圭亚那、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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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401 5.真正的多元国家,由许多族群组成,其中没有一个族群占统治地位;例如印度、毛里求斯、尼日利亚和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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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403 这种类型学的一个问题是它将一些政治上极其不同的国家混为一谈,每个种类之内都有稳定的和不稳定的国家、议会民主和军事独裁、在人权上有记录好的国家也有记录坏的国家,等等。种族同质化的索马里在1990年代经历了内战,而对于多种族的邻国肯尼亚的领土完整性却没有形成威胁。此外,1990年代早期,厄立特里亚(*)(Eritrea)从埃塞俄比亚的脱离并不是一个种族的论题,因为厄立特里亚的人口由大约12个族群构成,包括基督徒和穆斯林团体。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之间最近的战争很大程度上使蒂格里亚语(**)(Tigrinya)的使用者陷入了边界争端,他们中的很多人是同族(Tronvoll 1999)。毛里求斯,是一个真正的种族多元的社会,在第三世界是最稳定的议会民主制国家之一。也就是说,种族的多元化,并不能用来解释暴力和政治不稳定(参见Turton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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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405 但是,如果我们在多种族系统中增加一种等级的和非等级的区别(Horowitz 1985; Tambiah 1989),也许就更容易理解为什么这样的一些国家是不稳定的而另一些国家不是如此。典型的是,被系统地剥夺了市民权利和职业机会的族群将易于将政治秩序理解为是不公平的,这只适用于那些各种权利实际上以种族成员的身份为基础而被进行了不平等分配的社会,但是这种情况也并非罕见。目前,我们将只考虑控制了国家的占据统治地位的族群和少数民族之间的不对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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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407 无种族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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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409 民族主义的理论通常都是以欧洲为中心的(Handler and Segal 1993; Gladney 1998),毫不奇怪,非欧洲国家常常不能适用于这个模型。如果通过民族主义,我们表达的是国家和族群之间全等的学说,即使美国似乎也谈不上是一个民族。在美国的中部和南部,很少有人将他们的国家视为本质上是种族同质化的;在墨西哥,例如混血儿(mestizage,文化和种族的混合)就已经成为墨西哥民族的一个符号。非洲所呈现的图景的复杂性不会更低,几乎没有一个种族上同质的国家,而亚洲的大部分国家在种族方面也非常复杂——不仅在现实中,也在意识形态的水平上(和欧洲不同,那里的现实常常是多种族的而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却是单一种族的)。如果肯尼亚的民族是由它的公民所想象出来的,那么,它不会被想象为是一个罗(Luo)民族、基库尤(Kikuyu)民族或马塞(Maasai)民族,而是一个存在于比那些形成它的族群在更高分支水平上的符号社区。在许多这样的国家中,国家意识形态因此是与平等权利和市民社会而不是与任何特定的种族群体相联系的,但它仍然有能力激发爱国情感和创造对国家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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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411 这些多种族的想象社区从分析的角度来说还仍然是民族吗?这是一个定义的问题。不过,当然,如果民族主义的概念从跨文化的角度来说仍然是有效的,它就不能只被限制在单一种族国家中:它将更适合按照全球领土去进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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