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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己对新居制的渴求介于偏好和严格的法则之间,它既不受制于民法也不受制于宗教律令,但却是热情保持的价值。确实,对年轻夫妇来说,最糟糕的事莫过于被迫与一方或另一方的父母住在一起。新居制在工业化社会里极富意义。它与对美国家庭提出的地理和阶级流动性的要求完全吻合,适应于以功能短缺和联系萎缩为特征的亲属制度。新居制是一个社会中核心家庭独立的条件,在该社会里,劳动力个体化,社会成员的依附性从亲属身上移到雇主和政府身上。然而,美国的家庭并不完全自足自立。我们通常与亲属住在同一地区或街区,但愿这是因为就业机会和寻找适宜住房之需。因此,亲戚仍然相互邻近,婚后亲属的实际分散程度部分来自社会阶级和职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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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我们对新居制在我们社会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出了多少理由,大多数初民社会并不实行新居制。两个最著名的例外是爱斯基摩人和内华达的西部肖肖尼人,两个民族都是在极为险恶的环境下过着艰苦的生活。在严酷气候环境中的生活变迁已使肖肖尼人和爱斯基摩人的居住单位很小,因为他们靠狩猎、捕鱼和采集谋生,有限的食物来源只够少量家庭维持生计。新婚夫妇可与双方的任一方家庭住在一起,即双居安排,但若当地资源已不敷他们及其子女所用,则他们就不得不移居他处,这就变成了新居制。其首要的考虑并不在于相互保护和合作,因为他们中争斗极少,大多数觅食活动无需广泛的合作。当爱斯基摩人捕鲸、肖肖尼人追逐羚羊,需要相互帮助时,就会邀请邻近的人们来参加。然而,这种机会并不多见,难以组建起庞大稳固的人口聚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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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夫居广泛出现于全世界各个社会,它把新娘带到新郎的家户中,与新郎的父亲、兄弟或许还有他的祖父和一些叔(伯)父住在一道。结果是产生了一个由男方家系中相关联的男人组成的集合。大多数人类学家将从夫居偏好归于经济因素。按照这种推断,当某些关键的谋生活动需由男性的合作群体来完成时,就会出现从夫居的趋势。这些事务包括集体猎杀大群动物;用药物、拖拉大围网或鱼梁集体捕鱼;大群家养牲畜的游动放牧;还有男人们从事的犁耕农业。事实上,基于畜牧业的社会几乎全是从夫居,正如绝大多数从事以犁耕农业为特色的社会也是从夫居一样。狩猎群体或是倾向于双居制,或是倾向于从夫居。在某些狩猎社会中,从夫居形成的族群据有确定的领土并且实行外婚,从其他相似的群体中娶妻。在所有这些社会中,男人联合的贡献是如此重要以致将这样一群男人聚拢在一起对最佳的经济运作极有作用,这些男人是在他们即将开发的土地上成长的,而且共同的亲属关系把他们培养成相互忠诚和相互合作的人。其余因素也起作用,但经济因素构成了从夫居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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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方面,有些社会中女性的经济贡献至关重要因而值得通过从妻居由妇女和她们的女儿们组成合作群体。世界上的从妻居群体并没有从夫居群体那么多,因为男人在狩猎和战争中的大范围活动需要合作,而女性从事的经济活动类别却难得需要这样的合作。然而,也有某些从妻居的狩猎和采集社会,大概因为妇女们采集野生蔬菜和浆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才如此确定的。大多数从妻居社会基于简单的锄头园艺之上,其中女性的劳动是首要的。在美国东部的许多印第安部落中的确如此,如易洛魁人和东南部的民族,还有横跨非洲中部地带的民族都是如此。另一方面,在新墨西哥一个印第安人聚居群体从妻居的祖尼人中,妇女磨谷而男人耕作,前者的工作冗长乏味且耗费时日,使之非常适于——假如不是功利主义地——把女性亲戚联合为劳动伙伴。为避免推断出一种简便的决定论,我们还需指出,虽然大多数从妻居社会基于锄头园艺之上,但大部分这种经济类型的社会并非是从妻居。从妻居产生了微妙的生活安排,使之相对少见。它强迫男人与自己的姻亲住在一起,从而周围的人——新郎与这些人共有姻亲关系固有的对抗性——威胁着新郎的权威和自主性。当然,从夫居对妇女的威胁也一样,但妇女难得成为关键的政治人物,她们的敌意对政治秩序几乎没有威胁。这是我们将再次讨论的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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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居制也是婚后居住中较为常见的方式之一,它出现在并无强制理由要求与相关的男人或相关的女人住在一起的情形下,它在某种富于灵活性的经济体制中发挥着良好的功能。双居制一般出现在松散地结合的社会系统中,它既体现了又增强了家庭群体和地方群体的灵活性和可变性。人们加入到亲戚中去,但加入夫家父母还是妻家父母中视情形而定。新婚夫妇可以根据农业土地的数量状况选择从夫居或从妻居,或是因某亲戚处易于狩猎或是因某亲戚具有群体首领的特权等因素而加入到某些亲属中。所谓的“单居”(unilocal,从夫居或从妻居)形式产生了相关男人组成的男人群体或相关女人组成的女人群体,双居村社在组合上趋于折中,它的成员通常可在与其相关的任何一方家系中,有时可同时在男女双方的家系中找到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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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两种不常见的居住形式更是令人感兴趣。从舅居因马林诺夫斯基对美拉尼西亚特罗布里恩德岛文化的描述而闻名于世,我们在第二章已提到过。按照特罗布里恩德人的风俗,当一个男孩长到大约十二岁时,他就离开自己的出生家庭加入舅舅的家户中。他在那里成长,当结婚时,要把妻子带到舅舅家住。到一定时候他的儿子也要前往自己的舅舅家,而他的女儿也要嫁出去,他们的位置就由外甥夫妇接替。从舅居的结果就是形成这样的家户:它的持续不断的核心是一群通过女人相联系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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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制极为罕见。它最明显的表现可见于加纳的阿散蒂人(Ashanti)和爱尔兰海中的托里岛(Torry Island)民中。在阿散蒂人中,当一对男女结婚后,他们各自仍待在自己的家户中,继续承担在家中的职责。这样的联姻通常是本村内婚以便配偶接触。正如罗宾·福克斯(Robin Fox)描述的,托里岛人的情形也大致相似。每个配偶都待在自己原来的居所中,经过数年之后才最后结合在同一个居所中。在这个时期中允许他们各自继续照看老人,允许男人经济上独立。这是一种“半婚”(half marriage)。是规避爱尔兰式的漫无止境的求婚和中年结婚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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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 扩展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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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居制外,所有的居住法则都导致了由数个核心家庭组成的家户,在我们的术语中,这种群体被称做“扩展的”或“联合的”家庭。扩展家庭由一些有着共同居所、同心协力的相关核心家庭组成。在这种环境中核心家庭的自主程度各各相异。在巴西欣古河畔的特鲁迈(Trumai)印第安人中,每个妻子都有她自己的炉灶,夫妻俩共同操持属于核心家庭的园圃。但夫妇居住在由双居法则集聚的扩展家庭的家户中,在家户中每一家庭的空间标记仅是家庭成员紧挨着挂着的吊床。离此几百英里远的蒙德鲁库人,核心家庭在很大程度上已被掩蔽了,因为丈夫并不住在结合家庭的家户中,那儿只有一堆供家中所有妇女煮饭的火和一块公有的猪油,园圃是以扩展家庭为单位来耕作和利用的。在某些社会中,并不总是在同一屋檐下才发现扩展家庭,组成它的核心家庭可以居住在同一院落的各个住所中或居住在附近的房子中。在这样的情形下,夫妇单元通常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特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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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初民社会中的核心家庭,已因扩展家庭而在不同程度上显得黯然失色,这导致某些人类学家论证后者是首要的亲属单元,在进化过程中很可能先于核心家庭。随此论述的一个问题是,我们通过劳动分工、抚育孩子和性的分派等简单明了的功能来衡量扩展家庭相对于核心家庭的相对重要性。当我们发现前两种功能常由扩展家庭完成,而后一种功能由扩展家庭安排时,夫妇家庭确乎在萎缩了。当我们转而把婚姻和核心家庭看成完成第四章中所讨论的所有功能,那么我们又可以看到,这种制度在任何地方都是关键的因素。扩展家庭可以承担我们赋予核心家庭的大部分明显用途而不会贬低后者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关键作用。同时,必须认识到,在大多数社会里,核心家庭都牢固地嵌入于更大的亲属关系中,后者铸成和改变夫妇联姻的外形,但绝不会消灭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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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先前对来自不同的居住模式的扩展家庭形式的总结,我们可以回想起从夫居产生由一个年长男子或两个以上的长辈兄弟以及他们的儿子、儿媳妇、孙子、孙媳妇甚至曾孙——如果老辈寿长足以达到四世同堂的话——组成的群体(见图2)。除了扩展家庭中的男子及其妻子外,还有待字闺中的女儿们。实际上无论如何,乱伦禁忌总是防止出生在同一家户中的男女成婚,因为她不光与他同居一家,而且还可能是其女儿、侄女、平行表亲或姊妹。故从夫居法则就有必要使扩展家庭中的女人嫁出去,通过相应交换从外面娶回妻子。持续的居住核心由通过男人相联系的男人们组成。于是,父亲的一名兄弟将是某个从夫居扩展家庭的成员,但母亲的兄弟就不是。舅舅们只好留在家中,把自己的姊妹嫁出去。伯(叔)父的儿子们互相也属于同一扩展家庭的家户,但所有通过女性联系的亲属,如姑母的孩子、姊妹的孩子还有母亲的兄弟姊妹们的孩子,都因从夫居而居住在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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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虚线内包含的就是形成从夫居扩展家庭的成员。实心符号表示遵循血统法则的父系世系成员。箭头标出了属于他们父亲的世系的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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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妻居扩展家庭乍看之下是从夫居组成的扩展家庭的镜像(mirror image)。如图3所示,年长的一辈由一群姊妹及其丈夫组成,然后是她们的女儿们和嫁进来的女婿等一直到更年轻的未婚子女。扩展家庭的持续核心是由彼此关联的女人如姊妹、女儿等相联系的女性亲戚组成的。那就是,一名妇女总是与自己的母亲和姊妹们一样留在其出生的家庭,她的孩子也是家户中的一部分。相反,女人的兄弟将离开家户去自己的新娘家,他的孩子在那里出生并抚养成人。家户建立在由妇女相关联而组成的女性家系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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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虚线内包含的就是形成从妻居扩展家庭的成员。实心符号表示遵循血统法则的母系世系成员。箭头标出了属于他们母亲的世系的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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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 直系与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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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描述的单元就是通过某种婚后居住模式聚拢的某一类亲属的松散集合。作为一个群体,这种集合很可能拥有某种资产,会有一幢房子或一排房子,甚至还拥有建造这些房子的土地。扩展家庭还可能得到具有经济性质的其他资源。亲属群经常拥有一片可耕种的土地或一段可捕鱼的河流。最后,群体也会具有宗教和政治特权,它由集体掌管,更增加了大家共同的利害关系。就一个亲属群共同掌握权利和资产的程度而言,它恰如我们社会中的一个法人一样。亦即,可以把它看成一个想象中的个体、一个单一的实体,它有共同的财产且比其成员存留更久。当某一群体集体掌管某些资产和权益,包括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权利时,我们就把这种亲属群称做“法人”团体。所以,越来越有必要为群体制定法则,以表明何人有权得到共同掌握的财产而何人不能。于是,扩展家庭就从因居住偏好而聚拢的特定群体变成了正式限定的、具有成员资格法则和排除法则的持续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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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单居制扩展家庭形式化的主要机制就潜藏于它的结构中。不管是理想上还是现实中,事实上总可以把扩展的家庭当成由同一祖先传嗣下来的人组成的群体。读者很容易想象这么一个具有共同血统的群体。从开宗的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及其配偶开始,各自从夫或从妻地安置子女,遵循同样的居住法则凡几代,我们就会发现这就形成了一个与已经描述过的从夫居或从妻居扩展家庭相差无几的单位。把扩展家庭的聚集体改变为正式构成的、具有确定界域的法人团体,其主要方法乃是,把所有从共同的开宗祖先并通过同性的中间祖先的家系传嗣而来的所有人,都包罗在扩展的家庭中,如图2、图3所示的那样。这同时为成员资格确定了界限并标定了比其成员要延续更长的单元。我们把这样的亲属群体称做“世系”(line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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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如有两种单系居住模式一样,也有两类主要的世系原则和世系,对此我们分别冠以“父系的”和“母系的”这样的名称。“父系的”一词,有时也指“男方的”,简单地指“父亲的血统”,而“母系的”指“母亲的血统”。父系指通过父亲继承亲属群成员资格或其他资产的习俗;而父亲也承自他自己的父亲,以此类推。按照这种推论逻辑,一个人可以自他的伯(叔)父处继承,但不能承自他的舅父。父系并不意味只能由男人继承,因为女儿也可从父系继承,但一般会优先考虑通过男性血统加以继承。依据这种推理,一个父系血统的世系——为避免累赘,后文我们将用“父系世系”(patrilineage)一词——就是由从一个开宗祖先,沿着相互关联的男性的共同血统组成的一群人。依据同样的逻辑,母系世系是通过相关联的女性血统继承亲属群成员资格或其他财物。男人和女人都可从母系继承,当然他们也可从男人那边继承。于是,按母系法则,某人可从舅父那里继承相应的东西,因为他与舅父通过相关联的女人得以联系,而且他还将属于这个其舅父的母系继嗣群。稍作扩展即知,母系世系就是通过相关联的女性血统追溯到共同祖先的一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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