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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In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73, no.4, pp. 51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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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In Personality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 vol.103, pp.20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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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In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经济行为与组织杂志》), vol. 80, pp.2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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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载《财经问题研究》,总第346期,2012年9月,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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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In Econometrica(《计量经济学》), vol.65, no.5, pp.100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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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In Sociological Forum(《社会学论坛》), vol.24, no.3, pp.538-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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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In Econometrica, vol.38, no.3, pp.39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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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In JournalofLegalEducation(《法学教育杂志》), vol.56, no.2, pp. 25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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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In AmericanBarAssociationJournal(《美国律师联合会杂志》), vol.46, no.8, pp. 84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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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In Harvard Law Review(《哈佛法学评论》), vol.85, no.2, pp.39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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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In 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美国法律与经济学评论》), vol.1, no.1/2, pp.11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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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In Stanford Law Review(《斯坦福法学评论》), vol.50, no.5, pp.1471-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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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I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 vol.64, no.4, pp.1175-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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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In StanfordLawReview, vol. 50, no. 5, pp. 1593-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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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In SupremeCourtEconomicReview(《高等法院经济评论》), vol.13, pp. 3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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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In Neuron (《神经元杂志》), vol. 60, Nov. 6, pp. 41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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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In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欧洲经济学会杂志》), forthc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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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In Trends in Cognitive Sciences(《认知科学趋势》), vol.21, no. 1, pp.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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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 五、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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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尚未完成且现在需要完成的论述,是将这本书已论述的内容—社会自我、社会过程、社会行为、行为社会科学,与我设想的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结合起来,才可形成这本书的“结局”。况且,行为社会科学若不能围绕一个基本问题展开自己的叙事,它也就很难形成统一的领域。不能形成统一领域的社会科学带给我的支离感,与我历来思想的努力方向和我历来倡导的(问题导向的)批判性思考均不能相容。许多人读书只是求知,并不求知识的通与真。按照金岳霖的解释,知识的通,是要求在全部知识之间寻得某种逻辑自洽性于是知识有整体性也有力量。金岳霖解释的知识的真,我已详细转述过,此处不赘。但此处我应说明,如果我在这本书里讨论的知识,果然不能兼有通与真,那么,我是否认同金岳霖的态度,宁愿求其真?或者我更愿意求其通?说实话,我没有想清楚我的态度。因为,我陷入的困境似乎与金岳霖写《知识论》时的情境不同。抗战时期,知识人的真实感特别重要,当时中国文化已如陈寅恪所言“命悬一线”,金岳霖宁愿求其真,是有深厚情感的。我的困境在于,中国社会的基本问题,我写了几篇文章试图概括。现在,我借着写行为社会科学导论的理由,将中国社会基本问题纳入我设想的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有情感的共鸣。换句话说,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对我而言有“真正感”。另一方面,我试图沟通社会科学以往割裂的诸领域,这是求其“通”的努力。倘若这条路走不通,则我在结局的这一章里就只要讨论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而不再试图兼得通与真。这是我的真实念想,写在这一章的开篇。提醒我自己,同时提醒读者,哪怕见不到“通”而失望,也要谅解我求“真正感”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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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再写一次我在这本书里复述了多次的行为社会科学的核心命题:任一社会,它可能达到的“文明水平”—由人类智性活动的成就与多样性刻画,取决于它的“社会过程”选择的制度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对应着先天智能分布峰值的社会群体的发展。基于我为这一命题提供的五项注释—它们为这一命题提供了学术合法性基础,我愿意称这一命题为“行为社会科学基本命题”,或者说,我认为这一命题是“行为社会科学的开端”。至少,这是我讲解的行为社会科学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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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美尔约百年前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社会何以可能(Georg Simmel, 1910, “How Is Society Possible”[1])。我在过去的15年里,将这一问题视为“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现在,我倾向于将这一问题视为“社会科学的开端”。当我开始认识社会时,我反思我对“社会”的认知过程,于是明白社会对于我而言是如何成为社会的。康德对“自然何以可能”这一通俗问题的回答,同样被通俗地概括为“理性为自然立法”(意思是人的心智可为离散无关的万物建立联系于是万物在心智中呈现为有序的“自然”)。以“关于社会的认识论”名义及方法,齐美尔对“社会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的回答,颇有同义反复之嫌地可以概括为“人的可社会性使社会成为可能”(Georg Simmel & Everett Hughes, 1949,“The Sociology of Sociability”[“可社会性的社会学”][2])。此处“可社会性”(sociability),意思是层层剥离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利益关系最终剩下的是“想要在一起”的感觉,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内在本质”,而且这一感觉是游戏的、艺术的、符号化的,因为远离任何现实世界的利益关系,这一感觉最终不是在世的而是出世的。请读者注意,齐美尔活跃于柏林知识界的时段大约从1885年至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从这篇文章可知,他的“可社会性”学说深受弗洛伊德的影响。那时,弗洛伊德与荣格尚未决裂。而荣格公开自己的“集体无意识”学说是在与弗洛伊德公开决裂之后,大约1914年至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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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与齐美尔学说竞争的另一学说,来自米德。大约1895年至1915年,米德以助教身份随杜威至芝加哥大学任教。那时,米德的“社会自我”学说尚未形成,或正在形成,但很少可能传播至德国。传记资料表明,齐美尔在柏林讲台上演说的同时发展自己的思路(The Sociology of Georg Simmel[《齐美尔社会学》], English translated by Wollf, The Free Press, 1950)的翻译者 K. H. Wolff 在“导言”开篇就说,初次阅读齐美尔作品的人常回想自己阅读的印象,并困惑于这是来自一颗超常心智或是这颗心智从什么过程中发展而来。他的学生们也有这种感受,似乎他在他们心里思考。也可以说,齐美尔的思想充满着真正感。或许因此,齐美尔虽然长期不能获得教授讲席,但他的课堂却成为当时柏林知识界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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