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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40 而如果离婚过于自由,且是一方想离就离,那么有谁还会把婚姻当回事呢?结婚草率必然增多;而草率结婚又势必导致婚姻更容易破裂。这就像一个一方可以随意撤出的合伙。如果投入回报不确定且无法律保障,没有哪个合伙者会全身心投入。结果可能是,夫妻都不在家庭生活中大胆投入,无论是财力还是情感,总是相互提防,总担心自己的投入会不会被某个不期而至的第三者剥夺和享用。这等于从一开始就在亲密的夫妻关系中砸进了一个楔子,造就了在禁止离婚制度下的婚姻中可能出现、而离婚自由原则意图避免的那种同床异梦的可能。更极端的情况是,如果离婚非常自由,那么结婚的允诺完全可能成为骗取性满足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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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42 分析离婚自由的弊端并不是说禁止离婚更好。禁止离婚同样有巨大的副作用。它有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中婚姻与性、爱情的全面分离,甚至可能使家庭生活成为“人间地狱”。人们会因此畏惧婚姻,普遍推迟婚龄。推迟婚龄也许会减少生育,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性关系减少。人们还是会通过其他方式,绕过婚姻制度获得性的满足。因此,可能出现更为普遍的婚前性行为,人们甚至会选择以同居替代婚姻,从而使婚姻成为纸面上的制度,或者使社会中实际的婚姻制度多样化。而在婚后,即使有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也难免会有更为普遍的婚外性关系现象。[43]而婚外性关系普遍,不仅使一些男子对自己的婚外子女不承担责任,而且会使更多男子不用心抚养自己婚内所生子女,因为他也不敢确定那是否真的是自己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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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44 由于婚姻制度从根本上看受制于社会生产方式,当其他变量持衡时,婚姻制度的原则规定从长远来看可能对社会的总离婚率不会有什么重大影响。[44]原则无法强迫人们必须如何对待婚姻、性和情感,只有激励因素的改变才可能影响或引导一个社会中人们的普遍行为方式。如果这一点是对的,那么,过分强调离婚原则的重要性,很可能是因为法律人的自我重要,或是法律万能论作怪。我们应当更多考虑的是,因离婚原则变化可能引发的人们行为方式改变带来的后果,这种改变哪怕很小,都可能产生超越婚姻制度之外的巨大的、广泛的、长远的社会影响。我们还必须看到,由于制度强调稳定性、统一性而各人需求不同且感情容易流变,婚姻制度与具体婚姻之间总有矛盾。即使是一个总体良好的婚姻制度,它也不能保证具体婚姻的幸福。制度不可能替代每个个体在具体婚姻中的责任和为此必须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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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49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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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51 也许正是婚姻作为社会制度与满足现代个体需要之间的紧张,才使现代人往往陷于困境,乃至有了“不谈爱情”、“懒得离婚”(借用两部小说的题名)的现象。但是,我想说的,并不是要慎重对待婚姻。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说的首先是婚姻制度涉及社会问题的广泛性,以及制度设计结果的未可确定。我们讨论婚姻制度,并不是讨论该如何处理某一对相爱的恋人或反目的夫妻,而是讨论一个将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普遍实施且期待人们普遍接受的制度。这就很难有一种绝对意义上的最好的制度,尽管一个制度的1%的弊端对某个个体来说有可能是100%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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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53 因此,第二,关于婚姻法的讨论就不能停留在道德直觉的评判,甚或变成对原则的意识形态争论。我们应当更多考虑当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考虑到一切可能的后果。不能从尼采一贯批判的那个虚构的“无知无欲的”个体出发,忘记了在很大程度上人受制于生物性,我们无法彻底摆脱的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一句话,无法摆脱我们得以成为现在这个样的那个“存在”。我们不能仅仅凭着荷尔蒙激励出来的感觉,凭着已经某种程度意识形态化的“爱情婚姻”理念,凭着一些煽情的或浪漫化的文学故事,凭着本来同一定条件相联系但为了表述便利而抽象了的法律概念原则来设计婚姻制度。法律制度总是要求能够精细操作,而不能用诸如“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样的很难操作或操作起来容易出纰漏的道德话语构建一些应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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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55 第三,我们考虑的是中国的婚姻制度,因此还必须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社会总体的发展趋势作一个判断。中国目前城市地区的妇女独立程度,在我看来,是中国过去30年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福利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不敢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这种福利会消失;但从目前的种种迹象来看,例如妇女就业难、特别是下岗再就业难,很有可能这种福利在城市地区也会逐步弱化;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妇女有可能在经济上、事业上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她们对于男子的经济依赖有可能被迫增加。我们的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对这些可能发生但未必发生的社会条件必须有所准备。坚持离婚感情破裂原则,而不是采取一方想离就离的原则,或许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更好保护;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她们在离婚“侃价”时处于一种相对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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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57 第四,必须看到,目前参加离婚原则讨论的人大都和我一样,是知识分子,这意味着他/她们有着比较高、比较稳定、比较有保障的社会地位和收入。[45]这些人,无论男女,往往更多强调人格尊严、自由、独立。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如同我们想象,是因为他/她有了新的观念和思想,而是由他/她已经拥有的社会、经济地位保证、支撑甚至要求的。但社会中绝大多数离异男女都没有这些人同样的社会保障以及相应的自主性。因此,当像我们这些人似乎以社会利益为重讨论问题时,社会位置也许会使我们的视野有所遮蔽,常常以自身作为范本,而没有更多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婚姻问题。我们的社会存在限制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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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59 与这一点相关的,我发现,参与这一讨论的还几乎都是中青年,都是性欲正在当年的人,而且可以推定,更多是男子;[46]这一群体显然更容易将性和基于性的感情当成是婚姻的主要甚至唯一的东西,而忘记那些已经基本没有性爱但相濡以沫的老年夫妻。我并不想在此扮演一个“大众”的代言人,以获取道德的优越,不像那些以“网民”调查代表“大众”呼声的人。事实上,每个人最终都只能从自己的感受出发,都无法真正体会他人的感受和判断。但是,在这个社会中,我们还是可以观察、倾听和感受。如果不是过分脱离实际,那么我们就应当留心一下社会中人们以自己的日常行为对这类问题做出的“投票”,想一想并试图理解为什么社会上普通人往往会更多谴责“陈世美”现象,谴责的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嘲弄“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其中当然有许多人云亦云,许多在一般层面发言的人也的确不了解某个脚指头对于那只鞋的感受;但是,我们至少要有一颗平常人的心,要有一种起码的倾听愿望。如果总是从基于我们的社会位置而接受的永远正确的原则出发,也许关于婚姻和离婚原则的讨论就变成了我们个人的理想婚姻的讨论,而不是关于中国绝大多数人可能采纳的婚姻制度的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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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61 我们需要用一种更务实、更冷静,有时也许会被人认为有点“冷酷”的眼光来看待性、爱情、婚姻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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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63 1998年10月5日初稿,10月28日二稿于北大蔚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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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65 [1] 原文以“‘酷’一点”为题载于《读书》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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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67 [2] Friedrich Nietzsche, The Will to Power, trans, by Walter Kaufmann and R. J.Hollingdale, ed. by Wlater Kaufmann, Vintage Books, 1967, n. 732, p.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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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69 [3] 如果作恰当的理解,这话其实并不错。但许多人在理解这话时有两个可能相关的错误,一是将基础理解为唯一的因素,二是将基础这个隐喻作一种实体化的理解,因此基础不存在,其他也就不考虑了,这实际还是把感情作为唯一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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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71 [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4,人民出版社,1972年,页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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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73 [5] 安德列·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现代化的冲击》,袁树仁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页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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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75 [6] 恩格斯,同前注3,页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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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77 [7] “启蒙运动发现了自由也发明了规训”。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the Birth of the Prison, Vintage Books, 1978, p.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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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79 [8] 费孝通:《生育制度》,《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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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81 [9] 其实是本能,并非主观的意图,因此“希望”这个词是错误的;但没有更合适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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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83 [10] David M. Buss, “Sex Differences in Human Mate Preferences: Evolutionary Hypotheses Tested in 37 Cultures,” 12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 1 (1989); Gwen J.Broude, “Extramarital sex Norms in 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 15 Behavior Science Research181, (1980);均转引自,Richard A. Posner, Sex and Reas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93, n.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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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85 [11] Posner,Sex and Reason,同上注,p.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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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87 [12] 费孝通:《生育制度》,同前注7,页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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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089 [13] 经济学上的分析,参见,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特别是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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