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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66 1997年9月6日,英国为戴安娜举行了据称是继丘吉尔之后20世纪最隆重的葬礼,超过100万名哀悼者聚集在戴安娜出殡必经的威斯敏斯特教堂外。英国首相布莱尔称戴安娜是“人民的王妃”。英国广播公司用44种语言向全球转播,25亿人观看了电视直播。此外,白金汉宫为纪念戴安娜王妃设立了基金,据称,短短的4天内就筹集到1亿英镑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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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68 [3] 之后法国的司法调查和法院判决不幸验证了我的这一预言。2006年2月22日法国司法部官员宣布了法国上诉法院2月17日的判决,3名摄影师雅克·郎之万、克里斯蒂安·马蒂内和法布里斯·沙塞里当年从酒店外开始追逐拍照,后来又拍摄车祸现场,两次违反了法国的私隐保护法规,判决每人象征性赔付死者多迪之父1欧元。请看,“三摄影师每人须赔一欧元”,《华商报》,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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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70 [4] 转引自张承志:《北方的河》,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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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72 [5] Emil Durkheim,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trans. by W. D. Halls, Free Press,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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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74 [6] 为什么如此?波斯纳指出了窥探他人私隐具有自我保护的正面的社会功能。可参看,Richard A. Posner, “A Theory of Primitive Society,” in The Economics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 1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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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76 [7] 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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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78 [8]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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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80 [9] Samuel Warren and Louis D.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4 Harvard Law Review 193 (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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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82 [10] 请看,Posner, “A Theory of Primitive Society,”同前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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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84 [11] 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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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89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1702679767]
1702680290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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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92 他们仅仅是为反对“词句”而斗争。……他们只是用词句来反对这些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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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94 ——马克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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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96 每一个进步表面看来都比其实际进步更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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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298 ——耐斯托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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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300 《刑事诉讼法》修改重新颁布之后,法学界一片欢呼: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在某些点上又与“世界”接了“轨”;是中国法治的一个重大发展。的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有关刑事被告权利保护的文字规定上有了不少修改。但是,这些权利的文字规定并不必定保证其有效实践;即使得以实践,也还会引出其他一些深刻问题甚至两难,因此未必能得到公共选择的最后认可;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正确,因为任何法律从根本上都是要回应其所在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迈向某个确定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看,一个发展也许只是一轮新试错的开始。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加注意,正剧也完全演出喜剧或悲剧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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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302 这些宏论有点漫无边际,但也是有感而发,而对象就是这个被法学家认为政治正确的称呼——“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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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304 据一些法律学者说,新刑诉法实际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要素之一就是,一个刑事被告在被法庭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认为他或她有罪。据说,这是对刑事被告权利的重大保护。在今年以来有关“严打”的电视新闻和广播新闻中频繁出现了“犯罪嫌疑人”这个词。警方抓获的不是“罪犯”,而是“犯罪嫌疑人”,哪怕这个人是一个越狱后潜逃作案的人。据说,这严格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是社会走向法治的重要一步;一切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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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306 可是,让我们假定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人劫持了人质,特种兵射手当场将之击毙。普通人或新闻播音员难道不能说当场击毙“罪犯”,而只能说击毙了“犯罪嫌疑人”?这会不会使中国的普通老百姓犯迷糊:既然是当场,为什么不击毙罪犯而要击毙嫌疑人呢?既然此人还只是嫌疑人,又有什么根据要将之击毙?若是警察依法搜查一个有明显重大贪污嫌疑的人的住宅,面对着大量的黄金美元,他们搜集的不是“犯罪”的证据,而仅仅是涉嫌犯罪的证据?甚至,许多法学家的忠告,即使我们普通百姓或记者也不应当或不能说“罪犯”,而只应当说“犯罪嫌疑人”;否则,我们就是缺少现代法治观念,就是一个社会的法治不健全的表现,甚至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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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308 法学家的解说也许是对的。可这话怎么说起来这么别扭,听起来也这么别扭;我怎么总有点“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感觉呢?直觉告诉我,这可能出了什么问题——尽管直觉并不总是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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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313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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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315 其实,无罪推定仅仅是一个司法的原则。法学界一般认为,最早明确表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4]可是问题是,不能被谁称为罪犯?作者和译者在此都用了一种令中国读者有点别扭的被动语态,并非偶然。这句话不应理解为——却很容易理解为——“人们不能称其为罪犯”。从上下文和语法上来看,只能理解为国家法律不能称其为罪犯,或不能称其为法律意义上的罪犯,而不可能是禁止公众在其他意义上称其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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