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680339e+09
1702680339 当然,做出这一判断,我还有其他理由,甚至是更重要的理由。
1702680340
1702680341 1980年代中期,我去美国留学,作为外来者,我很快感到美国社会中有种种政治性的语言禁忌。例如,说话或写作中指称不特定的第三者时,应当甚至必须用“他/她”,而不能仅仅用“他”;后来,又有不少人主张,指称美国黑人时,应当使用“非裔美国人”;又说以往的历史(history)只是男人眼光中的历史即所谓“他史”,而现在要写出女人眼光中的历史即“她史”(herstory);又说称呼同性恋家庭应当是“单性家庭”。诸如此类,不甚繁多。而如果谁不这样说或写,他就是或者是在强化男权、白人中心等各种主义,就是在歧视妇女、少数族裔、同性恋或其他什么群体,就是在强化现有的歧视文化,一句话,就是政治不正确。这种被称之为“政治正确”的社会实践在美国如今相当普遍,特别是在知识界已经形成了一种相当大的社会压力。在这种压力下,甚至某些学术问题也变成了学术禁区,不能进行正常的研究,例如不同种族的比较研究。
1702680342
1702680343 我当年对此不仅感到新奇,而且,由于受图像语言观的影响,也觉得这些政治正确言之成理,尽管有时觉得别扭。只是如果因此真的就能够促进社会平等和公正,我想,也许应当坚持这种“政治正确”。问题在于,情况并不如同政治正确的倡导者所相信的那样,语词和现实完全对应,或只要大家都换用一个词就能改变甚或创造一种社会现实。时间一久,我就发现这种政治正确不但效果很差——如果还曾有效果的话,更重要的是它使我有一种“文革”感;如果不加限制和抵制,我认为很可能导致另一种专制,一种地地道道的语言和思想的暴政。
1702680344
1702680345 我并不是否认不同语词的运用对人们的行为确会有影响。在可能情况下,我们必须澄清语词概念的含义,显现其隐含义及与可能其相伴的社会行动和后果。但由于语词与现实没有对应关系,因此任何语词都会有局限。即使是一时被认为是没有局限的语词,但由于语词的含义是由使用语词的人赋予的,因此是会流变的,进而产生“局限”。一个例子,“策划”这个如今颇为流行的中性词,在“文革”期间就具有极为险恶的含义和政治后果;另一些例子是近年对“蜜”和“小姐”或“同志”的用法。据此,我认为重要的在于理解具体语词的局限,反省“行动”,而不在于发现或确定“正确的”语词。仅仅是“正确的”语词甚至法律规定不可能改变甚或会遮蔽社会实践。就以“无罪推定”为例,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最早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原则;但事实是,大革命期间的革命法庭把许多无辜的人,或者是没有死罪的人推上了断头台,包括许多大革命的领袖人物。读过狄更斯小说《双城记》或看过这部电影的人,谁能不为那位同情法国大革命和平民的贵族厄弗里蒙德被判死刑的场景(《双城记》卷3,章9、10)而震撼呢?无罪推定的原则和犯罪嫌疑人的名称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拯救他,因为在当时的革命洪潮中,只是出生于贵族之家,这一点就足以构成令当时的人们相信的充分的犯罪证据了。[6]
1702680346
1702680347 其次,我也不想否认语词可以有禁忌。任何社会实际上都有一些语言的禁忌,例如,我们在许多场合会说一些长者“去世了”,而不会说“死了”或“新陈代谢了”(但这还是分场合和对象的)。从社会功能上看,某些语言的禁忌也许不可避免、甚至是必须的。但是,这类语言禁忌毕竟是社会的,是社会习惯形成的,即在一定意义上是人们通过多向交流(当然这种交流中也不可能完全没有话语权势的因素)而自愿接受的,因此在一种象征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的产物。而美国的政治正确,至少其中有某些是少数人按照他们认为的正确观点创造出来的,并试图通过某种社会压力单向度地强加于人,不容分辩。正是由于这一点,我才感到那种咄咄逼人、高人一等的政治正确中有一种可怕的优越感,构成了一种对个人自主性的威胁。它试图要人们统一按照一种据说是正确的思想去想问题,去说话,而不允许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感觉、思考和方便来说话。经过“文革”教训的、学习法律的我,自然不可能接受这种政治正确,尽管我尊重妇女、少数民族,也尊重同性恋者的个人人格。
1702680348
1702680349 想不到的是,如今我们的许多法学家在中国也搞起这种政治正确的把戏来了。尽管是端倪初露,但要警惕的是这种政治正确是在加强法治建设或“普法”的名义下展开的,具有极大合法性,同时又借助了强大的国家权力;积极推动和倡导这一中国式政治正确的更多是中国的法学家,并且据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包括刑事被告的)权利。这不能不使人警惕和深思。
1702680350
1702680351 为什么中国也会搞出这一套把戏?回顾起来,中国历史上类似这种政治正确的东西也曾不少,例如“文革”中只能用“请主席像”而不能“买主席像”之类的。尽管这类事件随着一个特殊时期的过去已成为当今人们的笑话,但支撑这种话语并使之可能的非话语结构在任何社会一直存在,我们每个人(包括本文作者)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这一话语的接受者、传递者,甚至可能成为强化者。因此,一旦条件成熟,这种话语就会从另一些渠道、以另一些方式流露出来,弥散开来。由于这种话语同新的、合法的、时尚的、主流的、似乎是天经地义无可辩驳的题目——例如现代化、启蒙、法治、民主、科学、权利——相结合,获得了高度正当性,以至于很难为话语言说者察觉和抵抗。
1702680352
1702680353 这表明,当代中国社会的“知识”领域内有许多值得中国学者认真反思的问题,不仅仅限于法学界。许多学者总是习惯或容易把语境化的概念、命题、论断和实践一般化、普适化;总是认定所谓的历史的必然和真理,认定真理和谬误的截然对立;总是抱着自己的专业知识而忽视日常生活中的常识,认为需要对民众启蒙,而拒绝对日常生活中细小琐碎问题的深思和反思。一旦有可能,为了建立和保证被他或他们认定为真理的那些知识的权威或学科集团的利益,就会并非清醒地、却会主动地同某种权力结合起来,不断扩张,硬要把他们的那一部分专门知识强加给整个社会,甚至忘记了它本来的追求。这种做法即使出于善良的动机,即使会带来某些可欲的结果时,也可能带来某些不可欲的、甚至危险的后果——“不经意处是风波”!
1702680354
1702680355 1996年9月20日于北大蔚秀园
1702680356
1702680357 附录:
1702680358
1702680359 顺便说一句,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中译本《论犯罪和刑罚》中有多处译作“罪犯”的地方,例如,仅第20页就有4处;但在我所见的英译本中,这些地方均译作“被告”(the accused)。据译者的译后记,中译本直接依据了意大利文本,并经过余叔通教授对照英、法、日等译本认真审阅了中译本。本文作者不懂意文,无法核对原文,不敢妄加猜测这些翻译的对错。但如果贝氏真的如同今天法学家理解的那样,把罪犯严格界定为经法律判决有罪的人(我倾向于这种观点),并一贯严格使用罪犯的概念,那么这些概念的中译就法律专业上看是不能迁就的,是会误导中文读者的错译。
1702680360
1702680361 指出这一点,并不是我出尔反尔;相反,是对本文核心观点的强调和补充。
1702680362
1702680363 [1] 原载于《读书》1997年第2期。
1702680364
1702680365 [2]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页23。
1702680366
1702680367 [3] 转引自,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汤潮、范光棣译,三联书店,1992年,页6。
1702680368
1702680369 [4]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页40。Beccaria, On Crime and Punishment, trans. by Henry Paolucci, Bobbs-Merrill, 1963。
1702680370
1702680371 [5] 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岑麒祥、叶蜚声校注,商务印书馆,1980年,特别是第2章;又请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陈维杭校,商务印书馆,1996年。
1702680372
1702680373 [6] 这就意味着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并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与听取证据的人的判断有关的,与他或她的知识以及支撑其判断的特定时期的社会文化标准有关。“铁证如山”,从这个角度看,只是一个修辞的说法。这个问题很大,涉及问题也很多,我将另著文讨论(“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政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1702680374
1702680375
1702680376
1702680377
1702680378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1702679768]
1702680379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1]——关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故事[2]
1702680380
1702680381 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
1702680382
1702680383 ——民谣
1702680384
1702680385 在这个问题上,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许多本书。
1702680386
1702680387
1702680388
[ 上一页 ]  [ :1.70268033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