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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60 首要的机制是现代法治。现代法治关注的是非个人化的和一般的社会关系,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正当程序,强调一般人大致可以做到的行为规范,这些特点原则上与工商经济社会更为相洽。但由于中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以及中国有其独特的悠久的文化传统,这一切都要求我们不能仅仅按照理想的法治逻辑来设计法治或是照搬外国的法治实践。我们必须在关注本土经验,包括传统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与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大体一致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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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62 另一值得重视的是,要格外关注培养由于社会分工而必然形成不同职业的道德。所谓职业道德,可以说是一个职业行当的人们为了维护自己职业生活而形成的内部的制度或道德伦理规范。[8]职业道德与通行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不同,有时,甚至会相互抵牾。例如,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人们都反对投机行为,这是必要且应当的;然而,在商业领域内,投机行为一般说来不违反商业道德,有时甚至是商业实践的要求,期货和股票交易其实都是投机行为。因此,不能笼统地用社会生活的一般道德规范来要求商业活动。又如,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是要说真话;但司法实践上采取的抗辩制,则要求律师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能说真话——如果说真话有害于他的当事人的话,说真话反而违反了他/她的职业道德。类似的情况还有心理医生,他或她也必须为病人保密。再比如,在市民和政治生活中,我们人人都是平等的,平等待人是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但就一个具体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来说,就不一定如此,许多事就是要老板、上司或教授怎么说(只要不违法)其下属就怎么做,相反则不符合职业道德,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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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64 多年来,由于社会分工缺乏,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管得太死,我们的社会很不注意培养,甚至不承认特殊职业团体的特殊职业道德规范。各行各业往往都套用一般的社会伦理规范,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职业道德规范,许多时候,企业、学校、机关的运作甚至不得不依赖于私人关系、个人才能或魄力,结果是这些企事业单位的运行非常不规范,缺乏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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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66 说到各种职业道德,其实已经隐含了,现代社会中的各种道德规范之间的冲突。例如律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与律师作为社会个体应遵循的社会道德之间,甚至法学人与法律职业人之间都有矛盾。这种状况不仅在社会分工高度发展的工商社会内部不可避免,而且在农业社会与工商社会之间以及认同不同社区或行业道德规范的人们之间也不可避免。就社会来说,由此呈现的必然是一种道德规范多元的现象。道德多元有好处,社会会更有活力;但不可否认,道德多元也意味着在某些问题上道德规范的制裁力会弱化,因为只有基于社会共识之上的道德规范才最具有社会强制力,才更具有社会控制的功能。也因此,可以说,道德多元也会要求法治在工商社会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法律规则号称“价值中立”或“道德无涉”,其实根本不可能,它仅仅是放逐了道德的话语而已。但这也表明,应当或只能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中的适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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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71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社会道德“进步”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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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73 如果历史地看,或是在价值多元的世界中坚持某个道德立场,我们可以说,社会道德的某种“进步”或“发展”同时也就是道德的某种“退步”和“滑坡”。尊重个人的“私隐”也许可以视为一种自由主义的道德“进步”,可是在私隐的背后也会并且实际出现了各种违反道德的、不轨的,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尊重他人恋爱自由可以说是一种道德的进步,可是不也有不少女子以“交友”为名公然出入宾馆行卖淫之实吗,也有许多男子以恋爱自由为名行玩弄女性之实吗?在保护私隐的背后又有多少腐败官员得以藏匿其贪污受贿所得呢?从整个社会来看,大量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城乡两元结构,开始了比较自由的职业流动,这可以说是整个社会的一种道德进步,但也因此确实有不少农民工受到各种歧视和压迫,有许多乡姑事实上沦落为烟花女子,这是否又是社会的一种道德沦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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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75 而道德的某种“退步”,在另一个意义上看,也许又构成了某种道德的“进步”。我们社会中的确少了一些集体主义,而多了一些个人主义,许多人对他人的喜怒哀乐漠不关心。而就在这同时,也就少了一些强加于人、强求一致,社会变得更为宽容一些了。在许多分歧上,我们学会了保留意见,而不再像“文革”期间那样,一定要争出谁是造反派,谁是保皇派。因此,道德的进步或退步,取决于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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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77 当然,这种说法太相对主义了。对一些相信道德绝对主义或本质主义的人来说,甚至对于我自己的道德直觉来说,都难以接受。但我并不是鼓吹道德相对主义,只是试图指出,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可能实际具有的地位,而不是我或你认为应当具有的地位。由于社会的转型,人们在许多具体问题上,而不是在公正、正义、公平这样一些抽象的大词或原则上,很难有共同的道德评价。因此,当我们从社会的角度来讨论道德问题时,重要的也许不是我认为这种或那种做法是否道德,而是这种做法说到底对谁有利,由谁来做出选择,以及能否为人们广泛接受。我多少还是有点相信尼采对道德的谱系学分析:善是出于利,而恶与害相联系,并且有阶级因素;[9]只是此后,这些本来非常世俗的话语才变成了一种抽象的实体,普世的价值,似乎变成了一种圣人学者的学问,脱离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许这里面有点什么值得深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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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79 此外,我的这种似乎是道德相对主义的说法,也是为了抨击那种简单的“进步”理论。在他/她们看来,只要是道德的就是好的,有利的,正当的,神圣的,应当不惜一切代价去追求的。而在我看来,既然社会的道德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那么它就必定和其他制度一样,不可能如同人们想象的那样,有百利而无一害;那种把道德过于神圣化的做法也许其本身就隐含了不道德的社会实践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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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81 一通空洞的议论,似乎什么也没有解决。其实,学者的议论往往只是有助于理解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清问谁有能力在短期内改变一个社会的道德风气?如果说道德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解决,我的根本论点与前面的论点是一致的,那就是只有一个社会进入一个稳健的发展时期,才可能形成一套比较有效的道德规范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因为在一个急剧变化,一切预期都不很确定的社会中,固守道德并不能给人们带来什么好处,因此很难长期坚持。可能只有少数视道德为性命的人才能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并且对于社会也未必是好事——想想历史上的那些烈女忠臣。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都不是圣人,都首先需要活下去,希望活得好一些。因此,任何一种作为个人信仰或价值体系的道德要成为一种社会的普遍实践,成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需要时间,需要人们在实践中的自觉接受。在这个意义上,急功近利的道德建设本身就是与道德“建设”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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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83 1995年7月于北大蔚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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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85 [1] 原载于《东方》1996年第5期;编入本书时作了较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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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87 [2] Derek Bok, The State of the Nation, Government and the Quest for a Better Socie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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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89 [3] 这并不是中国文化的结果;西方学者也有类似的分析。可参见,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1980年,卷3,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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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91 [4] 迪尔凯姆研究认为,一般人的道德观念是相当淡薄的,他们心中确定拥有的只是一些最不可缺少的道德原则。参见,Emile Durkheim, Suicide, A Study in Sociology,trans, by John A. Spaulding and George Simpson, Free Press, 1951, p.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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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93 [5] 由于多年来对“从一而终”的批判,这一点可能很多人不能接受。但,从理论上看,痴心女子完全可以以“从一而终”为由拒绝“感情破裂”的离婚,特别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女性没有自己的财产或收入手段,因此“从一而终”几乎是她们得以生存下去的唯一途径;而且“从一而终”一旦成为一种社会的道德规范,就势必对“负心汉”抛弃妻子构成一种社会压力。尼采曾说过,道德是弱者创造出来并用来约束强者的(《论道德的谱系》,周红译,三联书店,1992年);福柯也认为,大意是,权力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关系,因此是可以反向发生作用的。当然,这里只是理论的分析,需要对中国历史上的这类问题作实证研究来例证或证伪这一论点。但是,国外的某些法律实践已部分地例证了这一点。例如,60年代以来,美国的女权主义者曾大力倡导“无过错离婚”,即双方想离就离,无需对方有什么过错(如“不忠”),强调女性的独立自主;但部分后果是,表面看来女性保持了独立的“人格”,但经验调查表明,离婚后的女性不仅比离婚后的男性更难再次建立家庭,而且离婚后女性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比离婚后的男性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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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95 注意,我并不是主张或倡导“从一而终”,而只是强调许多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以及人的理性分析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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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97 [6] 但这并不意味着那得以保留的才是真正的道德,而发生变化的或被废弃的就一定不是“道德”或是“不道德的”(参见,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页60)。这种观点一方面是狭隘的,以自己时代的道德作为确定道德的标准;另一方面又过于空泛,是从上帝的观点(超越一切时间和空间)看道德,由于这种道德过于抽象,脱离具体生活环境,对人们日常生活往往缺乏实践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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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99 [7] 迪尔凯姆曾指出,一个社会的集体良知(collective conscience)和道德意识如果总是不受冲击,就会僵化,就会因缺乏弹性而折断;因此,就社会功能上来看,社会发展本身就需要并不断生产出这种违背集体良知的个人首创。也正是凭着这种违背集体良知现象的存在,我们得知一个社会是活跃的,它的道德边界不是僵化的(请看,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同前注5,特别是页88-89)。在另一著作中,迪尔凯姆将这一点强调得更为明确,认为“如果考虑到社会在一个时期进程中必须面对不同情况,且不可能保持一成不变,那么这种需要看来就更为明显”(请看,Emile Durkheim, Suicide,同前注3,pp. 361ff,365)。哈耶克在论证自由对社会之重要性时,实际上作出了与迪尔凯姆的逻辑相类似的社会哲学分析。他认为,由于我们不可能预先知道人类发展途径上的一切可能出现的社会灾难,因此,一个社会应给予所有人以自由,鼓励一切个体在一切方向上进行创新,因为在所有的创新中,只有少数可能成功,为社会和人类准备了抗拒灾难的必要方案,其他人将模仿这些少数人;人类的生存和繁荣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实现的。见,F. A. 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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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601 [8] Emile Durkheim,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 by Cornelia Brookfield, Routledge, 1992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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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603 [9] 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周红译,三联书店,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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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608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1702679770]
1702680609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这里没有不动产[1]——法律移植问题的理论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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