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680783
1702680784
我们访谈了一些法官,包括一些土家族、苗族和侗族的法官。他们也一致否认了这种解释。他们都认为土家族与汉族在文化上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也不认为土、汉民族有什么独到、明确和坚定的民族认同。土家族自称“毕兹卡”,意为“土生土长的人”,1957年国务院才确认其为一个民族,近现代史上还出过诸如沈从文、黄永玉、向警予、廖汉生这些之后才被界定为土家族的名人。一位土家族法官还提到一个案件,某犯罪嫌疑人,来自中国北方的某较大的少数民族,以自己是少数民族试图获得法官从轻处理,甚至不无威胁的意味;该法官的回答是,“别说自己是什么少数民族,我是最少的少数民族”(这话夸张了,土家族并不是中国人数最少的少数民族)。从这个回答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位法官在这个意义上颇为现代,即使涉及少数民族,他也坚持了一种抽象的人的观点,坚持了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认为当事人的民族身份不应当影响现代法律的运作。这个例子并不在于赞美这位法官的做法(批判种族法学理论的学者完全可能对此提出异议);要点在于间接地证明了,湖北的土家族——而不是说其他什么地方的某个少数民族——作为一个民族来说,并不认为少数民族有或应有什么影响司法运作的文化。
1702680785
1702680786
有人会说,法官受现代官僚政治的影响,受现代国家政治法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已经被同化了,不能代表一般的土家族平民百姓。也许如此。但正如前面提及的,这里是老、少、边、穷、山、库地区;咸丰县法院没有一位正规的大学本科生;处理案件的这位法官没有本科学历,一直在本地工作,甚至很少离开本县;很难说受过现代官僚体制的“洗礼”。在访问人民法庭的日子里,我同一位土家族人民法庭庭长漫步在乡政府和法庭所在地,我发现这位身负“土家族”和“法官”双重标签的法官与当地其他土家族村民和乡里的干部如同家人,他的妻子就是一位普通农村妇女,我曾在《送法下乡》中简单描述过他们的艰苦生活环境。[2]总之,实在看不出有什么民族文化的差别。
1702680787
1702680788
当然,这一切描述和解说对较真于“民族”和“法官”概念的知识分子来说都不具充分说服力;甚至田野观察也未必能让他/她信服,如果坚信“民族”或“法官”这些词本身具有某种魔力的话。因此,我只能在此打住。只是,如果我的判断不错,必须回答的问题就是,这些就法律文化上而言与汉族并无差异的土家族人或此地的汉族人为什么都拒绝用家族力量来影响司法呢?
1702680789
1702680790
1702680791
1702680792
1702680793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三
1702680794
1702680795
在下乡的路上,我认为我发现了答案。这就是,由于自然条件,鄂西的乡民们,无论是汉人还是土家人,都无法形成、利用,因此可以说不需要家族。
1702680796
1702680797
考察中,最令我印象深刻并吃惊的是这里可耕作土地的稀少和极为薄瘠。一路上除了山岔里或溪流两旁有少量水田外,大量的是旱地。旱地的分布零零落落,几乎每小块地中都有许多巨石露出地面,构成了土石交错的旱地;有些土地上石头的面积几乎多达面积的1/3,夸张一点说,所谓土地就是铺在巨大岩石层上的一层土。可以想见,即使没有旱涝,这里土地收成也将何等微薄!
1702680798
1702680799
这是一个自然空间辽阔的地方,同时又是一个可生活的空间极其狭窄的地方。这个矛盾因此构成了对人们的社会组织制度结构的一项基本制约。他们不可能集中在一块地方生活耕作;他们必须分散开来,才可能在一个相对广阔的自然空间中找到足够供养他们生存的可耕土地;开阔的自然空间也为他们分散居住创造了条件。除了在乡政府所在地,一路上我没有看到在江汉平原上的那种规模很大的自然村;最多只是几处房子集中在一个个山坡上(也许有数户人家?),而山坡之间直线距离最近的也在两三里路以上。
1702680800
1702680801
这是一个交通不便的地方;加上上山下坡,沟沟坎坎,可以说,各种交流都很不方便。这里的电话通讯对于农民更为遥远——记得前面提到的人民法庭的电话吗?在这样一个自然环境中,要诉诸家族,首先就必须形成社区,有一种社区归属感或家族归宿感,而这就必须有经常的、细密的、贴近的互惠交往,要有一定数量的集体行动;要诉诸家族的力量,也必须能够在短期内有效交流信息,聚集起相当数量的家族成员,并协调行动。显然,在这样一个山区环境中,要建立这样一个制度,成本太高了;想在司法问题或其他问题上使用这样一个制度,成本也太高了。可以说,在这样一个环境中,家族不仅无法发生;即使假定曾经存在(例如因战乱某个大家族流落到了此地),也会逐步消亡;记住,俗话说的“远亲不如近邻”。因为,家族是一种制度,建立和利用制度都需要成本。[3]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于特定的群体而言,如果建立和利用一个制度的成本在边际上大于其收益,那么这个制度就不会发生或存活;即使强行把习惯于或偏好这种制度的民众移居此地,他们也会逐渐放弃家族,导致家族的实际消亡。
1702680802
1702680803
1702680804
1702680805
1702680806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四
1702680807
1702680808
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如果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这种分散居住,由于人们比较贫穷(可交换的物品少),他们之间交易和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也会少一些。社会学研究表明纠纷和冲突的发生比例与人口总量无关,而是与人口密度正相关。[4]一个思想的实验就可以验证这一点。如果世界上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一个在美洲,一个在亚洲,在没有现代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他们就不可能发生纠纷;同样一男一女,即使是恩爱伴侣,也一定会发生纠纷。分散居住减少了交往和因交往引发的纠纷,因此,这里的乡民也就相对较少需要诉诸群体来保护自己,而更多可能依赖自身体力,按照“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原则,自我保护。这也许还可以解说为什么各地——并不限于土家族——的山民男子往往比平原居民更为彪悍?!
1702680809
1702680810
由于难以诉诸家族关系,甚至,即使偶尔发生了纠纷,有时也更容易解决一些;因为在这里不容易发生家族之间的大规模冲突,或因为这里没有家族的介入。因此,这里的分析提醒我们,尽管家族群体在很多时候可能是一种纠纷预防和解决的机制,或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特别是对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冲突;[5]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组织内部的交易费用问题,也有可能有助于缓和化解家族之间的冲突。[6]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组织化的家族在另一些条件下完全可能强化家族之间或对外的冲突,激发冲突。在这个意义上,家族同其他组织一样,组织化会加剧人们的冲突和矛盾——在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后才发生了空前规模的世界大战;而在无法依赖家族的个体或家庭之间,即使发生冲突,即使再激烈,也难以扩大。
1702680811
1702680812
由此,再反思我在江汉平原上看到的那些村庄,就可以重新理解那里的家族。我猜测,在那里,形成家族的最主要条件之一是当地肥沃土地的价值以及因此带来的聚居。江汉平原是鱼米之乡,土地肥沃,这里同样面积的土地会比鄂西有更多的产出,可以养活更多的人;当人口不论因何原因越来越多的时候,土地就变得稀缺了;为了节约土地,人们势必聚居,一方面节省土地这种宝贵的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相互的各种合作来获得一些独居或散居无法获得的收益,例如抵制外来侵犯。但聚居也会带来一些成本,纠纷增加——请回想,纠纷与人口密度的正相关——需要某种形式的公共权力或准公共权力(对于这些聚居的人而言)来协调关系,解决矛盾。如果当更大的社会(国家)无法提供或无法满足这种制度需求时,就会出现家族,家族就会衍生一系列功能。从这一逻辑上看,家族是一种准公共权力,是国家的制度供给不足时的一种制度替代。
1702680813
1702680814
根据这一考察和推论,我的结论是,家族的形成与家族所在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直接相关,而与一个更广大区域的经济文化(包括了政治法律制度)发展水平可能成n型的关系。这就是说,当这一更大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水平普遍很低,人口稀少,资源相对丰富时,就不大容易出现家族;当这一地区的农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后,人口增多、土地资源比较稀缺时,就可能出现家族;但当这一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水平更高,出现了国家政权这样的公权力组织并可以依据抽象的普遍规则提供比家族更有效解决纠纷的制度时,家族又会逐步衰落。
1702680815
1702680816
这个假说既可以解说鄂西地区家族的缺失,也可以解说江汉平原家族的强大;延伸开来,还可以解说诸如武汉市这样的人口更密集、经济文化更发达地区家族的消失。这是一个具有更大解说力、较为精致的理论模型。
1702680817
1702680818
1702680819
1702680820
1702680821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五
1702680822
1702680823
本文解说了湖北省在家族问题上的多样性。扩展开来,用更多的各地经验来验证,它也许可以解说更普遍的社会现象,例如我经常提及和使用的“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或者可以作为一个假说,用其他地方的经验来质疑、挑战或丰富,使之进一步完善。
1702680824
1702680825
本文从地理环境切入,很容易被人理解为,但我并不认为,地理因素是家族发生的本质原因。抽象看来,本文强调的只是一个制度费用和制度收益问题,尽管地理肯定是影响制度费用的重要变量,但不可能是唯一变量,在某些情况下也不是最重要的变量。例如,在一些有激烈民族、部落或村落冲突的地区,即使是相对贫瘠、交通不便的山区,也还是可能出现聚居,因此出现家族、部落等准公权力。
1702680826
1702680827
按照这一分析的逻辑,尽管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往往分别与农业社会和现代工商社会关联,但不应从两者分享的时间和空间来理解,而应当从社会组织结构的角度来理解,两者的关系。农业社会并不必然是熟人社会,而工商社会也不是一切方面都是陌生人社会。关键之一是特定的社会环境是否促使人们之间需要并能够交往密切,至少在某个层面或维度上构成一个利益攸关的共同体。在鄂西的大山区,并可以设想在青藏高原牧区[7],甚至某些天生的亲缘关系都已被地理空间扯断,难以构建典型的熟人社会;相反,有研究表明,在现代工商业社会高度离散的空间中,那些受过最高等的现代教育、喜爱特立独行的人,仍然可能因某种共同利益,借助各种现代交流方式,构成另一类型的熟人社会。[8]事实上,在网络上,我们已经感受到日益增多的这种特殊的熟人(和陌生人)社会。
1702680828
1702680829
本文还具有其他意义。分析表明家族问题其实与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无关,尽管人们习惯于这么认为,习惯于用儒家文化来解说家族这类现象。鄂西的经验表明,家族作为制度不是观念、思想的产物,而是对于社会生产生活环境,对于可利用资源(包括政治法律制度资源)多寡的一种回应,是生存实践的产物。我们甚至从历史上就可以看到这一点,大家族历来发生在土地比较肥沃、资源比较丰富、因此经济和交通都相对发达的地区;而在土地贫瘠、人烟稀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则少有作为制度的大家族的出现。
1702680830
1702680831
据此,如果要建设现代法治,认为家族就总体来说是一个需要限制的、不利于现代法治的因素,[9]那么最重要的就不可能是教育和启蒙的问题,从观念入手是扯淡;也不单单是发展经济的问题。重要的可能是制度意义上的“送法下乡”,为乡村的纠纷解决或其他事务处理提供一种比家族所能提供的更为公正和更有效率的制度。乡民们不会固守家族文化,他们不会仅仅因为某种东西是“本土文化”或“民族传统”就固守它,他们会而且也总是在不断权衡自己借助某个制度的收益成本。而送法下乡,也不仅仅是送一般意义上的法,而必须适度考虑到乡民的偏好。尽管现代法治作为一般的制度要满足更广泛地区的其他人的共同需求,但无论如何,在相当程度上也一定要满足更为具体的需求;长期来看,一定要比家族更能满足他们的需求。
1702680832
[
上一页 ]
[ :1.70268078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