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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10 [30] 即使是权力很大的美国法官,其司法判决的风格也有一种整体的倾向性上的变化,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卢埃林曾评论,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工业化之后已经从先前的“宏大风格”转向“形式化的风格”,请看,Karl N. Llewellyn,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 Deciding Appeals,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60, pp. 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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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12 [31] 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哲学阐释学的研究,尽管其理论思路至少到目前为止被人们认为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它讨论的只是“真理”而不是“方法”,讨论的是人们理解、解释的条件和状态,而不是保证人们正确理解的实用方法,因此它至今为止还是远离司法实践的。同样的情况还有法律与文学运动、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的许多研究。这些研究成果的特点之一都是思路性的,而不是技术性的,无法转化为技术,或至少是还未能转化为技术。关于哲学阐释学和法律解释理论在司法中的影响,有关的分析可参看,苏力:“解释的难题——对于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关于法律与文学,可参看,Richard A. Posner, Law and Literature, A Misunderstood Rela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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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14 [32]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同前注27, p.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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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16 [33] Posner,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同前注15, pp. 3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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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21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1702679773]
1702681022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1]——金桂兰法官经验的另一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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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24 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他可能是唐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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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26 长翅膀的不一定是天使,妈妈说,那是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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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28 ——网络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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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30 目前的相关报道和介绍基本集中在作为一个模范、一个好人的金桂兰法官。[2]因此,她的意义,在当下中国社会背景下,一方面对外(公众),是改善司法系统的社会公共形象;而对内(法院系统),则是宣传“司法为民”,重新强调调解,缓解中国法院系统当下普遍的人力缺乏。这不是不重要,但缺少一种法学理论的关注。从我多年来研究中国司法、特别是基层司法的角度来看,更重要的是,金桂兰法官对于中国农村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理意义。在阅读近年来有关农村基层司法的相关论文、文章和报道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研究,我想从金桂兰法官来透视当代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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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35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当前中国农村对司法的一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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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37 金桂兰法官的经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表明中国农村对法治已经有了相当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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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39 以金桂兰法官所在的东京城人民法庭为例。该法庭位于农村地区,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基层人民法庭”;辖区内有17万农业人口,法庭近年来年均结案500件。案件数量与人口之比是,每年340人就会发生一起要求法庭审理且为法庭接受审理的纠纷。就全国情况来看,根据2003年和2004年的人口总数和一审结案数,全国平均大约是285-300人一件民事案件。[3]若东京法庭具有代表性,那么由小见大,就可以判断,由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工商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当代中国农村对民事司法的需求并不小,中国农民“和为贵”、“忍让”的传统形象已经有了很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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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41 但即使如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潜在的。一部分纠纷可能已向法庭提出,但基于种种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原因,法庭未予或不能受理;更有一部分纠纷由于法律服务的价格相对于农民的收入太高,阻碍了农民使用司法。这些都构成潜在的司法需求。但随着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这种潜在需求有可能逐步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尽管自1999年以来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在逐渐下降。[4]鉴于当今中国的农村人口数量大约占全国人口将近60%(不是以户口计的农业人口,后者的统计数为70%),因此,即使从量上看,中国司法的需求至少有一半来自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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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43 还必须有一个质的把握,因此必须考察农村司法案件的类型。当代许多中国法学家,即使关心三农问题,但只要不深入调查,也仍然很容易把当代中国农村简单等同于相对传统的或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农村,认为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仅仅是比较传统的纠纷解决。这是一个错觉。先前就有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现代化,中国农村的最常见的纠纷已经不再仅仅是家长里短、婆媳纠纷。一个有关西部农村法律援助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农村法律援助案件是因交通肇事、产品责任引发的侵权诉讼。[5]金桂兰法官的材料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材料中一共提及了金桂兰法官处理的5个案件,全都有比较浓郁的现代性因素。(1) 6000元人民币借贷案,其中的原告在纠纷期间还离了婚,这透露了农村借贷关系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变化;(2)居民楼上楼下因自来水跑水引发的纠纷,意味着农村房屋建筑的改变,带来民法上相邻关系的改变,引发了新型的相邻关系纠纷;(3)租用打稻机引发火灾,表明机械化在农村生活中的增加,由此引发了新型侵权赔偿案,而这还没有考虑打稻机是否有产品责任的问题;(4)某农村老大娘诉儿子、儿媳欠钱的案件,以及(5)公公与儿媳之间因种地方式产生的争议,都表明了,伴随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农村人际关系、家庭关系的转变,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正重新塑造着传统的家庭关系。所有这些变化也都在改变着中国农村社会的纠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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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45 据此,我们可以大致结论说,中国农村,即使是市场化还不那么发达的黑龙江省农村,也已经随着中国整体的社会转型对法治和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种需求是向正在改革和转型的中国司法提出来的,而目前的中国司法改革和制度设计就总体而言较少关注这类问题。[6]金桂兰法官的司法环境以及她处理的典型案件,因此,要求我们对社会转型中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必须有一个清醒的理解和认识,并且必须在制度上有相应的回应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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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47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很快,但是中国的“三农”(农民、农业、农村)问题仍然会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过去二十多年来,中国的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经从80%降到了58%;一些研究预计,目前中国城市人口的比例大约是每年增加1%。如果按照这个速度,城市人口超过总人口的半数还需要10年左右;比较完全的城市化(城市人口增长到60%左右)则可能需要20年左右。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不但巨大,而且会持续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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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52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中国农村对特殊的司法知识和技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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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54 上面的分析其实隐含了一个判断:尽管都是对司法的需求,但中国农村有特殊的需求。这是许多中国职业法律人或法学人往往看不到,甚或不愿承认的,因为这似乎违反了法律教科书上关于普世法治和司法职业化等一系列齐整命题和干净理念。但你可以说它不对,不合适,却是现实,是当代中国司法无法回避的。它决不会因为我们一遍遍坚定重申教科书上的命题而自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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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56 金桂兰法官的办案方法在这方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她特别注重调解,据报道,她审理的案件中最终以调解结案的比例高达90%,她所在法庭的调解率近年也一直保持在80%上下。更重要的是,如此高的调解,纠纷当事人却普遍满意。证据是,十三年来,金桂兰审理调解的案件没有一起上诉和申诉的。而在城市地区或是更高层级的法院,调解结案率都很低。在北京郊区,除少数法官外[7],我了解到诸多人民法庭的调解结案率一般只有20%左右;在广州法院(包括中级法院和广州地区的各基层法院),1997-2004年间,民事调解撤诉率已经从35%逐年降至不到25%。[8]我并不偏好,因此并不一般化地倡导,某种特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因为我关心的只是如何能有效解决纠纷,就此而言,“不管黄猫黑猫,逮住老鼠的就是好猫”。但如果假定,并且我相信如此,所有这些法院——无论是东京法庭还是广州法院——的案件审理方式以及法官的选择都是对于环境的理性选择,那么金桂兰法官给我的第二个启示就是,尽管中国农村社会有了重大的发展和转型,对司法有新的巨大需求,但中国农村的纠纷与城市地区的纠纷仍然有诸多差别,因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与城市地区对司法的需求有性质上的不同。这意味着中国农村社会对中国司法确实有一些特别的制度、技术和知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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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058 之所以调解在农村基层社会是主要的纠纷解决的手段,并成为农民更为欢迎的司法服务产品,最主要的原因是,当代中国农村的基本结构还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互惠性关系普遍存在,并且往往相互牵扯,因此在纠纷解决中仍然有缓和人际关系的必要,同时也有这样的余地;社会同质性比较高,社会舆论构成了司法执行之外的一个比较强有力的社会制裁机构;农村的许多纠纷解决可以甚至必须借助一些的民间习惯和风俗,以补足各类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文的不足;尽管有了诸多现代化因素,但农村的纠纷相对说来仍然不像现代城市社会中的纠纷那样复杂多样;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缺乏有效的现代司法认可的证据保留和重现的技术和制度条件;由于财政的原因,农村缺乏律师这样的支持现代司法运作的专业人员;以及由于工作环境的艰苦,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缺乏法学家倡导的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等等。[9]正是在目前这些限制条件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手段的比较优势才得以在农村凸现,并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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