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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39 如果承认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的实践性的事业,承认支持其运作的知识包括了本文大致指出的三种知识,那么,从这种知识的分类层面上看,我们也就可以看出目前法学界笼统讨论的“法律移植”或“与国际接轨”在什么层面上是可能的,在什么层面上是不可能的,而不是泛泛地讨论那些容易的问题:应当不应当或主张不主张移植的问题,或是从概念上探讨“移植”的“本质含义”是什么。如果仅仅想表示一种态度,坦白地说,无论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太容易了。翻译一些外国学者的理论著作、法典,这很容易;考察和模仿一下外国有关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也并不太难;但如果要有整整一批真正在灵魂上而不只是在言说和文字上接受现代法治的法官和其他执法官员,在我看来,就不大可能通过移植来实现;至于“要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使法治的话语实践真正得以畅通,则与移植或接轨几乎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因此,如果中国的法治要想建立并成熟起来,中国的法学能摆脱“幼稚”之标签,那么我们作为法学家就不仅应当重视纯粹理性,而且应当重视实践理性,重视法律技艺;并在可能情况下,将后两种知识以恰当的方式转化为可言说、可交流且交流起来经济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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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41 我想特别强调的是,这种知识品格之转化并非不可能,不可能的只是这类知识的完全转化。前面说到的医学的变迁以及能工巧匠的衰落就是两个明证。转化的条件则是社会的变化,其他相关学科的发展,相关技术的发展。在法学上,这种例子也有。英美法官对法学(而不是法治)的一个最大贡献就是将法官审判这个先前人们认为“几乎无太多话可说”[7]的领域内生产的知识变成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交流、对话因此可供分享的知识,即所谓的“实践理性”,尽管新的不可或难以言说的个人性知识还将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断产生。只要人类在延续,这类知识的领域就永远不会荒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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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43 1997年11月17日于北大蔚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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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45 [1] 原载于《读书》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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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47 [2] 参见,汪丁丁:“知识社会与知识分子”,《读书》,1995年11期;汪丁丁:“知识的经济学性质”,《读书》,199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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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49 [3] 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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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51 [4] 参看,苏力:“什么是法理学”,《中国书评》,199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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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53 [5] 例如,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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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55 [6] Michel Foucault,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Dangerous Individual’ in 19th-Century Legal Psychiatry”, trans. by Alain Baudot and Jane Couchman, 1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1 (1978), 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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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57 [7] Benjamin N. Cardozo, The Nature of Judicial Process,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 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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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62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1702679779]
1702681563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法学教育随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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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65 学友从西北来京,自然免不了问及其他多年未见的老同学。说到Z君现在西北某省城当律师,收入颇佳,一年下来,也有个头20万收入;但Z君正打算转移战场,到京城来。理由是,要“赚大钱”还得到京城或沿海城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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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67 学友走后,Z君的消息却引起我一些思考;不,是一些关于法学教育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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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69 法学教育一直是我的关注之一。在一些相关的文章和一些有关的法学教育会议上,我都大力主张改革法学教育,而我所借助的材料和参照系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经验。尽管我一直提醒自己法治的“本土资源”,强调对中国当代社会变革的关注;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关注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能贯穿自己思考的始终。在法学教育问题上,我主要考虑的是作为整体的中国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考虑的是北大、人大这样的位于中国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精英法学院,考虑的是这样的学校培养的人才是否能适应中国迅速发展的工商经济和全球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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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71 我不认为这些考量和追求错了,但在Z君的战略转移面前,我发现,我还是忘记了“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这个基本命题,也忘记了任何知识都具有的“地方性”特点,即一种知识的有用与否以及能否真正运作,都会受到该知识运作的社会语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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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73 同样都是学法律,也同样从事律师行当,自然禀赋也不会差距太大,然而在不同地方从业,在排除其他因素之后,我们会发现,律师的收入有相当大的差别。难怪Z君会考虑作一个人生事业的战略转移了。再理一理当年的同学,无论他们当年来自城市或乡村,除了出国的外,如今所有的(而不是几乎所有的)都在城里工作,而且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其他少数也都在一些省会城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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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75 近来,我到湖北省调查。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汉平原上的某县法院,我得知它只有两个正牌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该县共有四十余名律师,大多不是法律院校毕业的;在该县的乡一级,约20个乡镇的司法所只有一名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专科生,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律师资格,但据说,也准备离开乡,到县城发展,理由同样是收入。在经济相对落后的鄂西某县,全县只有8名律师,在乡一级的司法所则没有一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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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77 这种状况是否由于法学教育不发达造成的呢。未必;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高速发展着。而且,作为法律教师的我也得知,每年学校的本科和硕士毕业生都面临着找工作难,但是所谓难,仅仅是难在大城市和中国东部找一个收入比较像样的职业。我就知道每年都有一些法律院系毕业生进了各种企业和机关,从事的工作并不直接同法律甚至未必同法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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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79 从这种状况也许可以提出几个有待于证伪但大体可以成立的经验性命题:现代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基本上是为工商社会和都市生活培养的;现代法学教育是附着在工商经济和市民生活的;现代法学教育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能也基本是这一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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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81 我并不是说中国广大农村生活或中国西部完全不需要现代法学教育所传播和生产的知识(尽管这有部分恰当,我将在后面谈及)。我的调查发现,由于中国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并非截然不同,即使在偏远的农村也需要现代法学教育的某些知识。例如,基层法院的法官就明确告诉我,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的诉讼审判会更容易,更少麻烦;而我更亲眼看到农民跋涉几十里山路到基层人民法庭来讨说法,甚至是咨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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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83 问题在于,获得这种法律服务是要付费的,而不是免费的午餐。中国广大农村以及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中西部,即使是省城的民众,也难以支付这种知识的费用。因此,在乡一级,律师和他的知识就无法扎根;Z君的战略转移意图也就可以理解了。在这些地方,不仅经济交往的频率和速率相对于中国东部和大都市都要低,对法律,特别是对律师所拥有的知识,需求就相对低;与此同时,这些地方也无法以更为优厚的收入来吸引律师来到并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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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85 我不希望读者从中国人习惯的道德视角来评价这一分析结论,认为现在的人都太看重钱了;我更不希望政府出于好心或为证明自己的政绩由此再设计一个强制性的或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分配制度(例如,所谓的“法律援助”工程)以强力改变这种状况。从长远来看,我还是更相信,“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工商经济发展了,交易频繁了,劳动分工更细致了,社会也更富裕了,人们才可能需要更多的现代的法律知识,也才可能消费得起现代的法律知识。简单地将社会问题作道德解释,不仅反映了思维的简单和粗暴,而且会带来一些糟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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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587 而另一方面,如果仔细考察一下现代法学院教授和生产的知识,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也许看起来有点“反动”然而不过是反普适主义的结论,这类知识对目前中国的广大农村或——更准确地说——工商经济还不发达的地区,并不对路。我曾在其他地方说过,在一个熟人社会中,如果一律强调依据合同和合同法来办事,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的不是便利而是负担,因为合同法是陌生人交易的法律。在现代商业都市才可能有用的关于金融、票据、期货、公司、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在那些偏远的农村的确是没用的或没有太多用处的;尽管这种状况会改变并且也许正在改变,但这仍将会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我就曾遇到一位在人民法庭任庭长的西南政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他坦然地说,当年在学校学的知识都忘光了,90%没有用。这种“忘光”,并不仅仅是心灵的记忆问题,而更多是因为行为的记忆,因为在农村中,无法实践,因此就会遗忘。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学院生产的毕业生和知识在“农村”完全可能是扬短避长,大材小用。而从当地法律需求者和消费者来看,这些法律知识和人才则可能是欺骗他们的“水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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