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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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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早些时候,作者将这本书寄给我,我读得很愉快;之后,作者又来电话,要我替他的这本书写一个序。我一贯对给别人写序有抵触情绪。因为至少到目前为止,大多是有成就者、长者给新人、后辈写序。而在我看来,贺君在农村方面的研究是远在我之上的;而且虽然我比贺君年长十余岁,但进入学术研究的时间大致相当。我也一直将之作为朋友。现在请我作序,一下子唤起了两者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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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直可能令人误解,因为我认识作者并不很久。先前他在荆州任教时曾按期给我寄过他们学校的学报,后来也常常在许多杂志上看到他的文章,包括在一些重要的学术杂志。由于当时他的就职单位是一个职业技术学院,因此并不在意——其实学者常常是“势利”的(当然不完全是势利,至少是有一个节省信息成本的问题)。偶尔读了他的文章,才觉得,虽然比较毛糙一些,分析有些简略,但可以说是虎虎有生气,给人启发挺多;作者不仅对相关文献比较熟悉,更重要的是材料充分,并且会从中提炼问题,提的问题也比较真和实在,论述分析也都很到位。这是我读他的论文的第一印象,也是读这本书的印象。只要看看此书中一些篇章的写作日期——有时是一天写了两三篇,我们就可以感到作者勤于思考、勤于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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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夏天,作者邀请我参加了他主办的一个农村研究的会议,我们第一次见面,有过一次比较长的夜谈,感到作者是一个真正的学者:热爱学术,勤奋,认真,有学术追求,坚持学术平等,不盲从,有社会责任感,思考问题有深度,但是最让我感到自己与他有差距的是他对真实世界的了解和对相关材料的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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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就在这里,可以印证我的这些印象,同时也证明了作者的学术能力、追求和勤奋。我也就不用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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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3日于北大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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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载于《法律书评》,法律出版社,2003年创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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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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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siao-Tung Fei and Chih-I Chang, Earthbound China: A Study of Rural Economy in Yunnan, revise ed. , prepared in collaboration with Paul Cooper and Margaret Park Redfield,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5, c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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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超越“不过如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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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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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部从社会角度考察美国司法的著作,[2]因此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会揭露美国司法的一些社会内幕。作者有着长期美国留学、工作经验;他选择了美国司法上的一些著名但并没有进入法学院教科书的案件和事件,他没有集中关注职业法律人通常关注的法律推理和判决理由,而是比较详尽地介绍了这些案件的来龙去脉、社会背景,国际国内和台前台后各种政治力量对司法的影响、角力和干预,以翔实的历史材料,强有力的逻辑和理论分析,比较充分展示了塑造美国法治的社会力量,同时展示了美国法治的一些不光彩甚至可以说是黑暗的一面。对于过去十多年来太多赞美乃至近乎崇拜美国法治的中国法学界、法律界和司法界来说,对于许多更多且注定只能从书本了解美国法治的中国年轻学子,作者提供了另一个观察美国法治的视角,并提供了一个适度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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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使用、结构、分析经验材料的能力、将理论思考融入叙述的能力都是出色的;可以看出,作者受过很好的法学训练、社会科学的学术训练。作者的文字表达也很生动、饱满,充满了年轻学者的阳光和力量,例如,“我如同持刀划过自己皮肤一般小心翼翼地……”这类文字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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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两点,我认为这是一本及时且有益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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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当代中国法学的学术语境中,尽管几乎人人知道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但法律事件总是容易被视为法律自身逻辑的结果,无论是通过遵循先例、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总之法律,特别是形成文字的法律,是或应当是唯一推动案件发展、决定案件结果的因素。这种思路是职业法律人用以主张和捍卫司法独立的基点和出发点,无疑具有重大的、必须予以高度尊重的社会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又确实常常受制于种种社会力量,无法仅仅按照法律(无论是普通法还是制定法)的字面含义甚或立法者的意图推进展开。当所有的人都开始掌握和竞争法律话语之际,现实的法律就变成了一种以法律话语包装的各种力量的对决,更不用说流行观念和时代偏见对法律的重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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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侧重于从后一视角理解某些美国法律的结果。它当然不能替代前一视角,甚至乍看起来与前一视角下的理想型法律有冲突,但我仍然认为这一视角的必要和互补功能。不仅因为作为法律人,我们永远不能无意或有意地忽略经验中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当利益攸关时,即使是法律人也都会诉诸法律逻辑之外的力量。想想围绕刘涌案的社会争论!想想围绕邱兴华案的社会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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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书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如何全面理解美国的法治实践,而在于如何清醒冷静地对待和处理我们周边正在进行的法治实践。作者是清醒和冷静的。在他看来,法治无疑值得追求,但我们第一不能把文本中的法律和现实的法律等同,或用一个取代另一个;第二,不能期待法治只有好处,没有弊端;第三,不应把美国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等同于理想的法治,把特定的法治模式普世化,忘记一个社会中法治的社会根基和历史传统,并因此放弃了我们应当的警惕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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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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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话并不是吹捧,相反。因为我看到,作者的写作此书的用心很容易被误解。这本书很可能成为一本被有意忽视,甚至会受到谴责的著作。这一点作者已经有了预期,他估计自己很可能被视为“掘粪人”。不仅因为作者的笔玷污了中国法学界多年来有意无意编织起来的美国法治的神圣,而这神圣附着了众多政治的、经济的和精神的利益;更重要的是,面对着显然不完善而有待发展的中国法治,这种暴露也许会令一些读者茫然——如果失去了全力效仿的对象,也许会失去追求法治的动力。而法治必须信仰,许多法治理想主义者都如此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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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个看起来很是纯情、纯真、纯洁的命题背后的追求并不纯粹,而是夹杂了某些实用主义的考量和抉择。说穿了,就是因为法治并不完美,就是担心人们发现这一点就不会一往无前追求法治了,因此最好先把或一定要把法治的毛病都藏起来,掖起来,要求人们信仰,而把对法治问题的洞察保留给自己。出于利害的权衡,我倒也不反对这种实用主义的考量和抉择;我只是反对把这种考量和抉择打扮成纯情的理想主义,并以此来排斥另一些同样基于实用主义考量、对法治同样真诚的追求和努力。例如本书作者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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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理解了法治在现实和历史实践中的问题并不一定会削弱人们对法治的信念和追求,相反可能会使这一信念更具韧性,对法治有一种更为现实的期待,对我们自身的历史使命有一种更为坚实的规划。浪漫者会勇敢追求可歌可泣、惊天动地的爱情,但这种追求常常最容易幻灭。比较务实的爱情期待则不会或不会轻易因一次失恋甚或欺骗而被击溃——毕竟“谁的爱情为了古今流传?”[3]不过是“执子之手,与之偕老”罢了!而今天,许多人甚至未必期待“与之偕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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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也不认为这种“揭露”或“扒粪”会湮灭美国法治在总体上的成功。因为,法治的成功从来都不停留于言词或话语,而一定伴随着国家的和平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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