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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61 日本真正意义上的平民参与审判于大正年代的1923年通过陪审法予以确立,并在昭和年代的1928年实施,采用的是类似于英美法的陪审制度,同时设置了许多限制。在专制制度下,陪审制的实施并不成功。在审理案件最多的1929年也只有143起实施了这一制度,1938年以后,每年实施这一制度的案件数更是只有个位数,最终陪审制在1943年被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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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63 战后的日本在美国主导下经历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但由于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对于推动陪审制度不积极,因此在审判制度方面沿用了战前职业法官(裁判官)垄断审判权的做法。这使得日本在随后六十多年里成为G8国家中唯一一个没有陪审制度的国家。直到2004年日本国会通过《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并从2009年5月起实施裁判员制度,才结束了这一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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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65 按照日本最高裁判所的说法,裁判员制度是“不同于欧美陪审制以及参审制的我国独特的国民参加之制度”。但实际上采取的仍然是参审制的框架,由随机选出的普通公民作为裁判员以及职业法官(裁判官)组成合议体,对特定的案件(从实践来看,由裁判员审理最多的案件依次为强盗致伤、杀人、现住建造物等放火、伤害致死、违反毒品取缔法、强奸致死伤以及强制猥亵致死伤等)进行审理、评议并最终做出判决。至于合议体人数,一般为6名裁判员和3名裁判官(职业法官),但在案件情节较为简单且对公诉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可以简化为4名裁判员和1名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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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67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其实是大陆法系参审制度的本土化结果,而日本也没有陪审制度的土壤(或者说,这片土壤比其他大多数西方国家都要贫瘠),那么有没有形成多数人暴政呢?日本最高裁判所每年都会发布与裁判员审判有关的数据。2012年,该裁判所值裁判员制度实施3年之际还发表了一份中期报告,我们可以依此进行一些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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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69 (1)程序方面。现代刑事司法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当事人主义,重视庭审和口头辩论,看重现场性而非只是调阅案卷。从这个意义来看,日本实施裁判员制度以后,司法审判在当事人主义方面取得了相当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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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71 首先是开庭次数增加。裁判员审理每个被告的平均开庭回数在2009~2012年间不断增加,从2012年开始则维持为每人平均4.5回;与此同时,案件的平均审理期则逐年增加,从2009年的每人3.9日增加到2014年的每人8.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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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73 其次是每起案件所调查的证人数在整体上也呈上升趋势,2009年为1.6人,2010年为2.1人,2011年为2.3人,2012年为3人,2013年和2014年均为2.9人,6年间总体增加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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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75 最后是审查口头证据的时间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从2009年的39.2%到2014年的63.2%,在6年间增长了二十多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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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77 综合上述三点,可以得出:当事人模式之下的口头主义、直接主义特点越来越明显,是实行裁判员制度给日本司法领域带来的一个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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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79 当然,裁判员制度之下也有一些不利于当事人的趋势,那就是开庭前程序比例的上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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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81 裁判员制度下,开庭前程序比例变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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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83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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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85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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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87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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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89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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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91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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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93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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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95  平均审理期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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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97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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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899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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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901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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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903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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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905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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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907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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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909  开庭前程序平均期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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